唐朝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不同朝代的改革和发展,其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早期监察制度:中国古代早期的监察制度主要以丞相巡行制度为代表。皇帝或丞相会派遣巡行官巡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表现,以维护王朝统治的稳定。这种制度具有初步的监察功能,但通常受到皇帝或丞相的控制。
2.唐代削弱监察:在唐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落。政府更加集中权力,官员的任命和管理由中央控制,监察制度的独立性减弱。唐朝末年的宦官专权也加重了监察制度的腐败。
3.宋代设立东厂和西厂:宋代建立了东厂和西厂,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秘密警察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监察功能。这一时期监察制度变得更为严密,但也更具专制性。
4.元明清监察体系:在元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明清两代分别设立东厂、西厂和东厂、西厂两大体系,以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此时监察制度更为完善,涵盖了对官员、地方政府和民众的监察。
5.清朝提出提举制度:清朝的监察制度在封建体制下得以改进,引入了提举制度,允许民众举报官员的不正之举。这一制度使得监察制度更加开放和多元化。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趋势是从早期的相对简单和受中央控制的制度,到后来的更加复杂、多元化和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制度。然而,监察制度也受到封建体制的限制,对官员的权力和特权的监察有一定局限性。近代以来,中国监察制度经历了更大规模和制
度性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
唐朝在地方上的管理制度
唐朝在地方上的管理制度
一、唐代地方官制
唐朝地方官制主要由州、县两级组成。州是地方政权的最高行政机构,县是州的下属行政
单位。州、县设有官员来管理地方事务。州官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兼顾政治、军事和民族事务。县官的设立则是为了贯彻州的政令,管理地方民事。在州、县官制之下,唐代地方政
府还设有司官来管理司法事务、监察官来监察地方官员的执政行为等。
唐代地方官的选拔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即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具备一
定文化水平和政治才能的官员;二是通过世袭制度选拔,即通过家世高贵的家族或父母曾
经为官的后代直接继承父辈的官职。这两种选拔途径并行不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
官员的政治素质和继承传统的合法性。
二、唐代土地制度
唐代的土地制度基本上实行了赋役并举的原则。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农民是土地的使
用者。农民按照不同的赋税标准向国家缴纳粮食和农具等财物。税收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的
肥沃程度和农民的耕作技术等因素来确定。此外,农民还需要向地方官员交纳脂肪、牛、犁、工人等资源,作为土地使用的费用和国家的其他需要。在唐代,土地通常是氏族私有的,但它的使用归国家所有。除了税收以外,土地上的婚嫁、分家、祭祀等活动都受到严
格的法律管理和约束。
唐代还实行了土地的均田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国家会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划分和调整,以保证每个农民都能拥有一个适合自己的耕地。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农业生产中
的不公平现象,促进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力的提高。
三、唐代税收制度
唐代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五种税收:一是田赋,即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粮食和货币税;二是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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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监察制
中央——御史大夫
秦代始置,负责监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国家重 要图册、典籍,代朝廷起草诏命文书等 。
地方——监郡御史
“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 ——《汉书·百官公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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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监察制
• 中央:沿袭汉制设御史台(宪台) • 地方:由朝廷不定期派巡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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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①监察思想引导监察制度的构建和监察法规的制
定(或“监察思想和制度形成的历史悠久” );
②监察机构在改革中发展,权力和地位不断提高;
③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网络;
④监察对象的覆盖面逐步扩大;
⑤监察形式趋向多样化和规范化;
⑥监察立法趋于完善和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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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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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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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பைடு நூலகம்
概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 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 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 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 国家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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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法家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形成了一套以法治吏的主张, 且已出现御史和监察法。汉代在“察吏是治国之本”“尊君抑臣”等思想指 导下,建立了以御史大夫、司隶校尉等为首的监察系统;同时划天下为十三 州部,设刺史巡察地方,并且制定了《六条问事》。唐朝建立了比较成熟的 “一台三院”监察体制;在地方则以“道”为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分巡州县; 通过制定《监察六法》,使监察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官僚,并将户口、赋役、 农桑等列为监察的内容,同时加强司法监察。宋代利用监察官加强对宰相的 监督;在各路设置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等中央派出机构,兼具监察地方官 的职责,直接对朝廷负责;监察立法则以皇帝颁发的诏、敕、令为主要的法 律形式。明初,御史台与中书省、都督府地位并重,旋即设都察院取代御史 台,将台、察合并为一个机关;在地方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监察法由简单、 单行法规趋向系统化。
唐代监察制度
唐代监察制度
唐代监察制度是唐朝政府为了规范官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实施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监察机构的建立,二是监察措施的执行。
在唐代,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中央监察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和门下省监察御史;地方监察机构主要由刺史、州刺史及县令等官员担任监察职责。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察中央文武官员的表现,地方监察机构则负责监察地方政府和军队的表现。两者相互配合,形成了上下级监察制度。
监察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监察措施来执行其职责。首先,监察机构有权对官员进行巡视,随时了解他们在职务上的表现和品行。其次,监察机构可以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举报对象进行调查并责令其作出答复。再次,监察机构可以随时传唤官员到机构,进行询问和调查。最后,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和失职的官员可以进行追究和惩罚。
唐代监察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首先,监察制度有效地约束了官员的行为,使他们不敢滥用职权和腐败。其次,监察制度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因为他们相信政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官员的错误。再次,监察制度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率,使政府更加清廉高效。
然而,唐代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皇帝的支持和委任,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其次,一些官员可以通过贿赂和其他手段逃避监察机构的调查
和惩罚。再次,监察机构的人员素质不一,存在一些不称职的人员,导致了监察工作的不公正。
总的来说,唐代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了官员行为的廉洁和公正,增强了政府的管理效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唐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对于后来的监察制度影响深远,为后世政府建立和完善监察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指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
早在商朝时期,就有了“三监”制度。这个制度由天监、地监、人监三个机构组成,负责监督皇帝、官员以及百姓的行为。到了汉朝,监察制度不断完善,并逐渐形成了以御史台为核心的监察机构。
御史台是古代监察制度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御史是皇帝任命的高级官员,主要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他们可以向皇帝上书,揭发官员的不法行为。此外,还有监察御史、御史中丞、御史台等官员,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监察职责和权限。
在唐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唐朝的监察机构主要由御史台、观察台、审官院等部门组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监察制度。
随着历史的变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也不断变化和发展。在清朝时期,监察机构主要由纪律公署、提调司、巡抚等部门组成。这些机构的职责是监察官员的行为,并惩治官员的不法行为。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中国政治制度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它不仅保障了政治的廉洁和清明,也促进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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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而辉煌的时期,其监察制度也非常发达,为政府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保障了政府的廉洁和效率。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监察、问罪和复查三个环节。
首先是监察。唐朝的监察制度除了设立常设的监察机构外,还实行了临时的巡抚制度。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不同层级的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监管和审查。唐朝设立了内监、长官、县丞及众监察院,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巡抚官,监察各地的官吏。监察官员可以随时进行巡查,对官员的政绩、廉洁程度、政务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同时,监察官员还可以接受民间举报,并进行调查。监察机构除了监察官员外,还监察贪污腐败、冤狱等问题。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监察官员的工作使得官员们没有办法逃避监察和审查,有效地维护了政府权威和纪律。
其次是问罪。唐代问罪制度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官员进行调查和问责的过程。唐朝中央设置御史台,负责对官员进行问责,处理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唐御史台是唐朝监察机构的核心,由三监、六员、二十五正、五十尉组成,负责对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和问责。唐代的问罪制度注重程序公正,通过调查收集证据,进行审判和判决,保证了问罪的公平和公正,对于那些贪污腐败、渎职违纪的官员进行惩罚和处理。这样一来,就起到了震慑官员们的作用,保障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廉洁。
最后是复查。唐代的监察制度中还设置了复查机构,对问罪的结果进行复查和调查。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问罪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唐代的复查机构由吏部和御史台共同负责。复查机构通过对问罪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错判或合理化的地方,并进行纠正。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问罪和惩罚的公正性,提高问罪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唐代宦官监军制度
唐代宦官监军制度
唐代宦官监军制度是指在唐朝时期,由宦官负责监督和管理军队的一项制度。这个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加强皇权对军队的控制,确保朝廷对军队的绝对控制力。
在唐代,宦官是指被割去生殖器的内侍,他们被视为无子嗣之忧的人,因此被皇帝信任并委以重任。其中一项职责就是监军,确保军队服从皇帝的指挥和号令。
宦官监军制度的具体运行方式是,宦官被派遣到军队中担任监察和指导的职责。他们有权力检查军队的战备情况、军纪执行情况以及军队的训练和作战计划等方面。同时,他们还能够向皇帝报告军队的情况,并提出建议。
宦官监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增强了朝廷对军队的控制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宦官本身不具备军事经验和能力,他们往往难以有效地管理和指导军队。此外,宦官也容易滥用职权,干涉军队的正常运作,给军队带来不利影响。
总的来说,唐代宦官监军制度是一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加强皇权对军队控制的制度安排。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军队的管理和指导并不完善。
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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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社会组织内部自我调控的一种行为机制。步入阶级社会,国家组织诞生之后,行政监察就成为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机制。它在维护国家组织及个人的行为规范,保持行政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自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国家诞生以来,随着国家组织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职能、阶级压迫职能的不断强化,行政监察这种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行为,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了增强。唐朝,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了繁荣。盛唐气象的博大宽宏,辉煌灿烂,给人留下的记忆隽永绵长。唐代监察制度与唐代政治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唐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
唐朝监察制度可分为行政组织内部与外部的监察两大系统。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主要由尚书丞及吏部负责。尚书丞的下属有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各一人。《新唐书•百官志》:尚书省“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正四品下。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又“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掌付诸司之务,举稽违、署符目、知宿直、为丞之贰。以都事受事发辰、察稽失、监印、给纸笔。”它的属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等等。尚书丞主要负责对行政组织尚书省内部行政过程的监督,“举稽违”、“察稽失”。吏部的监督主要属行政过程终了的考察。通过对行政效果的评价——考课,达到行政督促的目的。主持这项工作的是吏部考功司,吏部考功司的组织如下:考功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大夫,咸亨初年复旧);考功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员外郎,咸亨初年复旧);主事三人,从八品上;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五人;掌固四人。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台负责。然而,由于谏官组织的发展,并且谏官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使谏官组织在行政组织外监察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因此,唐代的行政组织外监察可以说是由御史台与谏官共同担任的。唐代初年的御史台组织,基本沿袭隋代,其后特别是武则天时期经历多次变动与调整,最终形成了三院分职的组织系统。[1]三院即台院、殿院与察院。御史台组织结构如下:御史大夫一员,为御史台首长。龙朔二年,随着御史台改为宪台,御史大夫改称大司宪。其后又改肃政台大夫,再后又分设右左肃政台大夫。神龙初年(705年)改称左右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台大夫。延和元年(712年)废右御史台,恢复唐初的称谓。御史大夫秩本从三品,会昌二年(842年)。晋升为正三品。御史中丞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具有较长的历史过程和深远的影响。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各国都设立了丞相、御史等监察官职位来监督政治权力。
在汉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成为监察制度的主要机构。唐朝后期,御史台被改名为监察御史院。明清时期,又先后设立了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监察机构,对于皇帝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在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中,监察官的职责主要包括了监察官员行为、办理控告和监察巡视等。他们必须定期巡视地方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地方官员的行政工作,以及所负责的司法活动。同时,他们还要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控告。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漫长的历史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成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监督官员的功臣。如今,中国的监察制度已经被纳入了全民监察体制,并被写入宪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1. 引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起源于古代的官僚体制。
它是一种提供监察和制约官员行为的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将介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发展和主要特点。
2. 起源与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六部制度。六部制度是由隋唐时期
开始形成并在宋代达到成熟的官僚体制,其中包括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和吏部。这些部门负责管理国家的财政、行政、军事、司法、工程和人事等事务。随着时代的变迁,监察制度逐渐从这些部门中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监察机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唐代开始到宋代,主要以宰相为监察机构的负责人,例如唐朝的宰相崇祯、宋朝的宰相文彦博等。第二个阶段是从元代开始到明清时期,监察机构逐渐独立出来,成为专门负责监察官员行为的机构,例如元朝的御史大夫、明朝的锦衣卫、清朝的总督巡抚等。
3. 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3.1 建立制度层级
古代监察制度在不同的朝代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层级。这
个制度层级包括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例如中央的御史台、地方的巡抚衙门等。这种制度层级的建立,有利于监察机构对官员行为的全面监察和制度的执行。
3.2 审查官员履职情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审查官员履职情况。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举报和督责等方式,对官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进行评估和检查。如果发现官员有失职、贪污、腐败等行为,监察机构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唐代监察与谏议制度
唐代监察与谏议制度
在唐代,监察与谏议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用于监督官员的行为和政务,并为皇帝提供忠告和建议。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朝廷的廉洁和政治稳定,促进君臣之间的良好互动。
监察与谏议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监察和谏议。
1.监察:
•御史台:御史台是唐朝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察官员的品行和政绩。御史台的御史官员由皇帝亲自任命,他们拥有一定的调查和监察权力,可以检举官员的过失和贪污行为。他们可以向皇帝上报案情,建议处罚不法官员。御史台在唐朝政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被视为皇帝的眼睛和耳朵。
2.谏议:
•谏官:谏官是皇帝身边的官员,他们的职责是向皇帝提供忠告和建议,劝谏君主。谏官可以就政治、军事、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向皇帝进言,帮助皇帝决策和治理国家。他们的言论可以直接影响皇帝的决策,对国家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监察与谏议制度在唐代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衡作用。通过御史台的监察和谏官的劝谏,可以限制官员的权力滥用和贪污行为,同时也为皇帝提供了多样化的政策建议,有助于促进政治稳定和国家发展。
然而,唐代监察与谏议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御史台的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此外,一些官员可能出于私利或畏惧而对皇帝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谏言不达于皇帝耳目。
总的来说,唐代的监察与谏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治的公正和谏言的多样化,但也存在一些制度缺陷。这一制度在后来的历史时期有所演变和发展,但其基本目标和原则仍然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朝的主要管理制度
唐朝的主要管理制度
首先是官制。唐朝的官制是严密而规范的。唐朝的官员分为文武两部,文官主要分为几级,从上到下依次是:尚书、中书令、地官、都官、州官、县官。武官同样也有不同的职位,
包括将军、都督、节度使等。唐朝官员晋升要经过科举考试,这是一个公平而合理的选拔
制度,不仅促进了官员的素质提高,也减少了贵族世袭的现象,使得官员更有实力和能力
来执行政治任务。
其次是律制。唐朝历来重视法治,制定了很多法律条文,对人民的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
唐律规定了很多条例,包括刑法和民法等,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唐律的实施
还包括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定,规定了司法程序和诉讼程序等,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唐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也提高了人们的法治观念,促进了社会的稳
定和发展。
第三是监察制。唐朝设置了很多监察机构,如御史台、检校台等,对官员进行监督和检查,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御史们还可以向皇帝上奏事情,揭发官员的不良行为,
保证了政府的廉洁和公正。唐朝的监察制度对维护政府的权威和权益,保证了社会的公平
和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后是财政制度。唐朝的财政制度主要包括征税和赋役等,征税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
通过税收来维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唐朝的税收体系是比较完善的,规定了不
同的税种和税率,根据人口和土地的不同性质来征税,保证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充实。此外,唐朝还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税收,保证了税收的及时和有效
征收。
总的来说,唐朝的管理制度是一个完善而规范的制度体系,通过官制、律制、监察制和财
唐代社会管理制度
唐代社会管理制度
首先,唐代社会的管理制度中有官制的存在。唐代的官制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两个层面。中央官制包括三省、六部和监察机构等。三省分别是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分别
负责政务处理、议政、书奏等工作。六部分别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分别负责人事、财政、礼仪、军事、刑罚和工程等方面的工作。监察机构则是对官员的监
督和检查,确保政府高效运转。地方官制中,唐代设立了州、县两级行政机构,分别由州
官和县官统治,负责管理地方事务。
其次,唐代社会管理制度中还有考试制度的存在。唐代考试制度包括科举制度和选举制度。科举制度是通过一系列的考试选拔官员,确保政府人才的优质和素质。唐代科举分为进士、明经、明法等科目,考试内容包括经学、法律、政治等方面。选举制度是对地方官员的考
核和评定,通过选举选拔合格官员,确保地方政府运转有序。
再次,唐代社会管理制度中还有土地制度的存在。唐代土地制度包括均田制和土地编制两
个方面。均田制是对土地的均分,确保农民有土地种植,保障社会稳定。土地编制则是对
土地的规划和编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
最后,唐代社会管理制度中还有法律制度的存在。唐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刑法、律例等
多方面的法律文件,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唐代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惩罚,确保社会的安定和治安。
总的来说,唐代社会管理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制度体系,通过这样的制度,唐朝
保持了长期的稳定和繁荣。这种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灵活性,为唐代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
实基础。
唐朝监察司的官职
唐朝监察司的官职
唐朝的监察官员主要包括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是御史台的长官,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活动,同时负责弹劾官员、监督风纪等。御史中丞则是御史台的副长官,主要负责监督大理寺的活动,同时负责弹劾官员、监督风纪等。
在唐朝,除了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监察官员,如监察御史和巡察使等。这些官员通常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调查重大案件等。
此外,唐朝还设立了弹劾制度,即允许官员在发现其他官员犯法时可以向上级或者皇帝弹劾。这一制度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唐朝的监察机制。
综上所述,唐朝监察司的主要官职是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同时还有其他一些监察官员和弹劾制度,共同构成了唐朝完备的监察体系。
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监察
制度也是相当完善的。唐朝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京官监察和地方官员监察两个方面。
首先,唐朝的京官监察制度十分严格。京官监察是由中央政府下设的机构进行监察的。唐朝设立了御史台,由御史们进行监察。御史台设有御史中丞、御史中郎等职位,负责监察朝廷的各级官员。御史台有权进行巡视,检查官员的政绩、品德和职责履行情况,特别是对权臣和公主的维护,以保证中央政府的稳定和廉政。
其次,唐朝的地方官员监察制度也非常完善。唐朝通过设立地方监察机构,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地方监察机构有大都督府、制置使府等。大都督府负责对一区域内的官员进行监察,制置使府则负责对具体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地方监察机构有权调查举报,对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地方政府的廉洁和公正。
此外,唐朝还实行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监察制度。例如,唐朝规定官员上任前要进行考试,并且上任后要接受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官员的任职能力和廉洁。唐朝还设立了告示牌,让百姓可以随时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的问题,监察机构将会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提高了监察制度的效果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唐朝的监察制度在当时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通过京官监察和地方官员监察两个方面的监察机构,唐朝确保了中
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廉洁和公正。加之其他强化措施的实施,唐朝的监察制度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唐朝监察机构的内容大全
唐朝监察机构的内容大全
监察机构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以下是店铺为你精心整理的唐朝监察机构的内容,希望你喜欢。
唐朝监察机构的内容
御史台所属机构有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品阶不同、职掌分明,构成一个十分严密的监察系统。高宗龙朔二年改御史台为宪台,御史大夫为大司宪,御史中丞为司宪大夫。武后光宅元年又改左、右肃政台,睿宗景云二年令并而为一,仍称御史台。至开元初年始定制。台院台院的侍御史在监察官中地位较高,从六品下,额定四员,其职主要是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公廨杂事。推即推鞫狱讼,唐代由御史台官员负责和参与的推鞫形式,有西推、东推和三司推。西推、东推为台院将对中央及诸州的审讯事务划分为东西两个部门。三司,本来指御史台、中书、门下三个机构。三司推则是一种特别审判,遇有重大案件,则由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一同审判,为三司推事(《通典.职官典》)。弹即弹劾,弹劾违法的官吏是侍御史的基本职责,御史行弹劾有一定的手续和仪式。对五品以上的大官的弹劾多采取仗弹的方式,即在皇帝坐朝时,御史服朝冠,对着仪仗宣读弹文。弹劾对那些犯不法行为的大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弹劾是「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实质是在朝廷起诉,是把司法权拉入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公廨杂事指台内的日常事务。侍御史知杂事,就是总判台事,相当于台院的负责人。殿院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地位仅次于侍御史,从七品下,定额六员,其职务是掌殿廷供奉的仪式。殿中侍御史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朝班时百官的仪态行履,维护朝廷的秩序和尊严。此外也有推按狱讼、监京城仓库和分巡两京的任务。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官中品阶较低,正八品上,额定十员,但职掌范围却十分广泛,权限也大。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为作为监察官的主要任务。监察御史出使在外,往往数月半年。从高宗开始,监察权开始直属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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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唐朝监察制度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内容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早已存在并在各个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其中尤以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著,其上承各个朝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长处,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甚至现代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职能、作用以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内容,以期能揭开唐朝监察制度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监察制度御史言谏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到了唐朝,其在继承和发展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专制集权制度显著发展的时候,其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监察制度中它是比较完备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
一、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规模及职能
唐朝监察体系有两套制度组成:一是御史台,一是言谏制度,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一下:
1、御史台
御史台, 秦朝时叫御史府, 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 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 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660 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年) ,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 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 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 改称御史台1。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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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8页
“掌邦国刑宪点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1有权弹劾百官,参预大狱,审查礼仪。这在当时被看做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机构,是皇帝的“耳目官”、“凤宪”,可以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他们还经常承诏为特别使者,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这些也反映了监察机构是皇帝御用工具的特性。
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1)台院,设有侍御史六人,主管弹劾及判断中央及京都官员的违法犯罪,其中一人为“知弹侍御史”,协助台官处理弹劾案件,还有“知推侍御史”二人掌管刑狱之事。由于侍御史职权极重,在御史中品位最高,所以受到了特殊重视,其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有宰相、御史大夫商定有吏部选任。
(2)殿院,设监察御史九人,主管殿廷礼仪、国家财政及京城风纪的监察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及侍御史九人,主要执掌对地方州县、驿馆事务、军队及派员驻尚书省六部的监察,唐朝还建立了定期的巡视监察制度。此外,各道还设置执行特殊使命的具有地方常态监察性质的按察使。在御史台中,监察御史的职位最低,但是任务却是最繁重的,其权力也极大,可以不经过御史台长官,而直接向皇帝报告,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但是御史的活动并不是不受拘束的,其权力利的行使要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武则天统治时期,曾广置行使弹劾权的监察御史里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
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武则天时期尚书侍郎韦方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所谓“以四十八条察州”。2实行了十年之后,因其比较繁琐难于执行而被废止。唐玄宗时期,其将中宗时期的六条定制发展为了专门的法律,使得监察御史的权力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三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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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数,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其六,察黠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1以上称为六察法,其不仅涉及官员的政绩,也帮级官员的品德,学识,它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唐朝文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作为各级检察机构的补充,唐王朝还建立了谏官制度,也即是三省制,谏官官职的设置包括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这些官员分属于中书省、门下省。谏官的主要任务史研究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措施和制度。谏官制度在唐王朝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谏官的权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封驳之权,就是指当门下省接到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后,其要进行复审,如果有不同意见,则其可以将诏书送回中书省重新拟定,门下省的给事中就是负责这一职责的;二是言谏之权,唐朝为了广开言路,给谏官的进谏提供了机会。谏官可以随宰相入阁议事,参与决策。同时,唐朝还允许谏官随时进封事,独立的向皇帝进言,并且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封状进来,有关门司部门不得有停滞。2
总之,监察制度和言谏制度构成了唐朝严密而完整的监察系统。这一制度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制度,防止权力分散和地方的割据,有利于减少皇帝决策的失误,保证封建专制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
二、唐朝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及职权的行使
唐朝监察官员大都是在县级的丞、尉及主簿低级官员中选拔出来,唐朝的法律在官吏的输送上要求如实贡举,同时也维护着重德行的原则。如《唐律疏议》不仅有惩处“贡举非其人”之罪的条文,并且有惩处“应贡举而不贡举”之罪的规定。同时,唐朝的统治者在委任官吏上讲究少而精,认为若得其善者,虽少亦是矣,所以始终坚持授官时的“量材授职,务省官员”的原则。而对于监察官员的任用权和考核权则大多集中在皇帝的手中,他们的升迁必须经过一定的任期和考课。
唐朝为了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并使各级官吏能胜任其职位,因此对官吏实行了严格的考绩制度。随着唐朝的强盛和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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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55.谏议大夫
理制度日趋制度化、法律化,对官吏的考绩制度也从各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备。对于考课,唐朝考课的年限,每一年一小考,称为岁课,有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一大考,称为定课,四品以下官员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员有皇帝亲自考核。唐朝中叶以前,对官员的考绩制度较为严格,按唐朝制度,在小的考课中赏之则加禄,罚则减禄;在大的考课中,赏以晋升,罚则降职,重者免官,直至刑罚制裁。但是如果因过失遭贬官,其后政绩突出的,经过考课优异,其仍可以升迁。唐朝《考课令》规定:考在中以上者可加禄,考中中者守本禄,中下着以下“夺禄”。
唐朝的考绩制度,不仅有明确的考绩之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是依法执行的。例如,唐高宗时滕王元婴为全州刺史,因政绩拙劣被考为下下等。作为至高无上的皇帝,其还亲自为重臣写考词、定考第,成为名符其实的最高主考官。1正是这考绩制度的有效贯彻,才使得唐朝自贞观至开元安史之乱以前,维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盛世。
对于监察官员的职权行使,唐朝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监察官员的任免权由御史台长官或者皇帝行使,不归一般官员的吏部掌握;
(2)御史的弹劾权,其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而不必经过御史台长官的审核;
(3)御史可以参加同大理寺、刑部进行的会审,或者参加同中书省、门下省的会审;
(4)御史台还可以设置监狱用来拘禁和询问罪犯。
三、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对于唐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从其制度体系及运作过程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察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御史台作为中央的专门监察机关,与行政机构互不隶属,监察官的权力不受同级乃至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其
1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