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 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 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 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09月27日 上海证券报)
来自百度文库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 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 押账户。 第十一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 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 报。 第十三条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 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 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 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 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第二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一条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
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2021年9月29日起实施。这些规则和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活动。
根据这些规则,债券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做市商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前,发行人需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向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挂牌交易。债券的交易价格、数量等交易细节由参与交易的各方自行议定。
这些规则和指引还规定了交易所对交易债券的监管要求。交易所将对债券的信息披露、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发行人和投资者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并履行交易相关的义务。
债券交易规则和指引的实施旨在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同时,它们也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一、定义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指发行上市的债券及已上市全部未到期的国债、发改委债、金融债及紧急市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证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SoESS开市和收市时间内,执行报价交易活动,实现买卖两方根据公开信息进行报价,自愿交易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规则
(一)证券的发行和上市
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部分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行业注册文件,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列管规则》及其部分规定,经与门槛检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市。
(二)证券的买卖
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内执行,执行“报价交易”形式,以公开信息为基础实现双方的交易协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或申请交易,需符合本所有关规定,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新证券交易规程、公布的报价点位及单笔交易量、每个交易日交易总量等限制。
3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交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本所有关规定领先限价优势规则,依据改变时新报价是优越限价还是不优越限价将相关交易接受,实施改变时新报价接受或者删除等。
(三)技术调整期
1技术调整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当前市场变化或实体素材,以及紧急处理重大利空重大利好等等所调整的特殊期。期间交易规则有所变更,调整的范围如下:
(1)交易时间的前移或后移。
(2)报价有效点位的变化。
上海可转债交易规则
上海可转债交易规则
一、可转债的基本特征
1.1可转债是指公司发行的具有债权特征和股权特征的债券,具有一定的债务性质和一定的权益性质。可转债在发行之初是一个债权凭证,投资者可以享受固定的利息收益。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债可以根据约定的转股价向发行公司申请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获得与可转债对应的股权。
1.2可转债的转股条件是根据发行公司的股价、转股溢价、转股价等因素来确定的。转股条件是影响可转债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转股条件越有利于投资者,可转债的溢价就越高。
二、交易时间
可转债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基本一致。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0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可转债的买卖交易。
三、交易方式
3.1委托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的交易终端进行可转债的委托买卖。可以选择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两种方式进行交易。
3.2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的方式进行可转债的买卖。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以可转债作为标的证券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进行买入交易,同时卖出相应数量的可转债进行还券。
四、交易制度
4.1连续竞价:可转债交易使用的是连续竞价方式。在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或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提交买卖委托,通过竞价来成交交易。
4.2撮合方式:可转债交易采用撮合交易方式,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买卖委托进行自动撮合。
4.3成交规则:可转债交易的成交规则与股票交易的成交规则基本一致,满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五、风控措施
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
以上是关于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的文章。可转债是指具有债券和股票特点的一种金融工具,投资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将其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在上海交易所,可转债的交易遵循一系列规则和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规定了可转债的交易时间和方式。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规则,可转债的价格波动幅度不得超过当日开盘价的±10%,超过这个范围的交易将被暂停。可转债的交易还受到流通股本和市值的限制。根据规则,可转债的流通股本不得超过发行总股本的1%,市值不得超过发行总股本的10%。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上海交易所还规定了可转债的交易费用。根据规则,交易费用包括印花税、过户费和交易手续费。具体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在交易过程中,上海交易所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遵守交易纪律和规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操纵和虚假交易行为。交易所将通过监控系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上海交易所还对可转债的风险进行了提示和防范。交易所提醒投资者要认真阅读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了解可转债的风险特征和交易规则,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总的来说,上海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则和纪律,了解市场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同时,交易所也将继续完善交易规则,并加强市场监管,不断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一、发行指南
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
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
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
(二)发行流程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
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
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沪市国债交易规则
沪市国债交易规则
一、背景介绍
国债是指由国家政府发行的债券,是国家借款的一种方式,也是金融市场上最安全的投资品种之一。沪市国债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国债交易所需遵循的规定和流程。
二、沪市国债的基本特点
1.低风险性:作为国家政府发行的债券,沪市国债具有较低的风险性,是投
资者保值增值的重要选择之一。
2.固定利率:沪市国债通常采用固定利率模式,即在购买时确定利率,并按
照该利率支付利息。
3.流动性强:作为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品种之一,沪市国债具有较高的
流动性,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进行买卖。
4.期限多样:沪市国债期限多样,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等不同期限供投资
者选择。
三、沪市国债交易参与主体
1.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参与沪市国债
的交易。
2.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自
营账户或代客理财方式参与沪市国债的交易。
四、沪市国债交易方式
1.场内交易: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段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的买卖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委托或互联网委托等方式进行操作。
2.场外交易: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的买卖交易。一般由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作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场外市场报价和撮合服务。
五、沪市国债交易规则
1.开放时间:沪市国债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
2.价格计算:沪市国债的价格计算采用全价计算法,即考虑到票面利率、剩
余期限和市场利率等因素来计算出实际价格。
3.报价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报价买入或报价卖出的方式参与沪市国债的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以下统称“债券” , 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1,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
沪市新债交易规则
沪市新债交易规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改革,债券市场逐渐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其中,沪市新债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债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沪市新债交易规则对发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新债可以通过招标、协议和询价三种方式进行发行。招标发行是指发行人根据市场需求,通过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和发行量;协议发行是指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发行利率和发行量;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向多家询价机构咨询发行利率,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量。这种多元化的发行方式,既能满足债券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又能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沪市新债交易规则对债券交易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则,沪市新债交易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并设立了交易时间段。交易时间段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时段,分别为9:30-11:30和13:00-15:00。在交易时间段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和成交,并获取相关交易信息。这种规定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沪市新债交易规则对债券交易的价格和利率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则,债券交易的价格以面值为基准,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利率的变动进行浮动。同时,规定了债券交易的计息方式和计息期
限,以确保债券交易的公平和规范。此外,规定了债券交易中的最小变动单位和最大变动幅度,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沪市新债交易规则对债券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则,发行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债券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同时,规定了投资者应当关注的重要信息,如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这种规定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沪债交易规则
沪债交易规则
沪债交易规则是中国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对于债券交
易参与者和市场监管机构来说具有极高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意义。了解
和遵守沪债交易规则,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
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沪债交易规则明确了交易所的职责和义务。根据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主要的交易平台,负责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工作。交易所需要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同时制定相应规章
制度,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其次,沪债交易规则规定了债券发行的程序和要求。债券的发行
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需求,包括拥有合法的发行许可、提供真实、准确的发行信息等。发行方也需要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规定
程序公开发行债券。这些规定保证了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有
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外,沪债交易规则对债券交易的方式和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操作。交易所设立了严格的交易机制,如限价交易、盘前集合竞价等,以确
保交易的公平公正。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时间、交易规则和交易费用
等细节,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和保障。
此外,沪债交易规则还对交易行为进行了监督和惩处。规定了各
类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如操纵市场、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等将
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有效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
最后,沪债交易规则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发行方和上市公
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交易所和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有权利获取这些信息,以便做出合理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
上证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债券交易规则(“本规则”)是指在上交所上市的债券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适用于参与其上市债券交易的各方以及参与其交易的投资者。本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规则》的附属规则之一。
二、债券类别
1.国性债券:上交所挂牌的全国性债券,其交易适用本规则;
2.方政府债券:上交所挂牌的地方政府债券,其交易亦适用本规则;
3.他债券:除上述类别以外,其他债券在上交所挂牌的,其交易也适用本规则。
三、发行主体
1.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中国政府;
2.方政府: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地方政府;
3. 企业: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企业;
4.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该金融机构。
四、报价、交易方式
1.子报价:债券交易时,交易双方经由上交所提供的电子报价系统,向对方发布交易信息;
2.时成交:电子报价确定后,交易双方可即时完成成交;
3.价失效:报价超过5分钟,未遂完成成交即视为失效;
4.价审核:发起报价的一方需及时登录交易系统,完成报价的审
核操作;
5. 交易中止: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易
完成,则需停止交易;
6. 交易终止: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严重风险,影响交易完成,则需终止交易。
五、债券交易审核
1. 交易申报:交易双方均须将证券数量、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成员报送;
2. 交易审核:上交所将对交易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公正、及时、准确;
3. 交易调节:如发现交易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上交所将采取
调节措施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开放,债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债券交易业务。本文将围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展开详细的阐述,介绍其指南的要求,并对与债券交易相关的主题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程,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对于债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该指南要求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债券之前需要经过上交所的审核与备案,并明确了债券的发行方式、债券交易的基本流程以及债券发行人的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债券交易作为债券市场的核心业务,其流程和规则的清晰性和透明度对于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吸引力至关重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明确了债券交易的基本流程,包括债券的上市申请、
债券交易的方式和规则、交易的时间与地点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该指南还要求交易所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债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等,每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债券交易中都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要求债券发行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债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同时,该指南还规定了债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和风险评估、交易费用的公开等。中介机构也需要按照指南的要求履行好其在债券交易中的职责,为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摘要:
I.引言
- 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II.第一百三十条内容概述
- 解释该条款的基本内容
III.具体内容分析
- 阐述该条款的细节和关键信息
IV.结论
- 总结该条款的重要性及对债券交易的影响
正文:
I.引言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监管和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各种证券交易活动。债券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用于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活动的一系列规则。其中,第一百三十条是关于债券交易规则的重要条款之一。
II.第一百三十条内容概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三十条,债券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 股票和ST 债券涨跌幅比例为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 前收盘价× (1 ± 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此外,该条款还规定
了在某些情况下,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III.具体内容分析
价格涨跌幅限制是债券交易中的一种常见机制,旨在抑制过度投机和价格波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第一百三十条,债券交易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这意味着债券价格在一个交易日内最多只能上涨或下跌10%。对于ST 股票和ST 债券,涨跌幅比例为5%,这是因为这些股票和债券的风险较高,价格波动较大,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涨跌幅限制。在计算涨跌幅价格时,需要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这是为了保证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精确性和公平性。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更多的自由来进行交易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
一、债券简介
债券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以
及国际组织作为债权人或承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
规定,发行的有固定到期日、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证券。债券可以
是国债、公司债、金融债等不同种类,广泛应用于企事业单位融资、
国家债务管理、金融市场运作等方面。
二、债券交易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债交所)是中国境内最
大的债券交易市场之一,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交所提供公
开市场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交易方式,供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公开
市场交易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时间从每个工作日的9:30开始,到下午3:00结束。
三、债券交易业务流程
1.开户
在进行债券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开立证券账户,并签订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开户需要投资者提供
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联系方式等资料。
2.交易委托
投资者开户后,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渠道提交交易委托。交易
委托包括买入委托、卖出委托和撤单委托。对于买入委托,投资者需
要提供买入金额、债券代码等信息。对于卖出委托,投资者需要提供
卖出数量、债券代码等信息。交易委托提交后,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撮合交易。
3.撮合交易
交易委托提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撮合交易。撮合交易是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价格要求、数量等条件,优先匹配价格
相符、数量相符的买卖方。交易成功后,投资者可以查看交易确认信息。
4.资金清算
交易成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将成交金额划转至卖方的证券账户,并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证券账户。资金清算一般在T+1日完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摘要: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概述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产生方式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负责组织和监管证券的交易。本文将为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交易规则以及收盘价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概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是我国首家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致力于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在上交所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
1.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至9:25;
2.连续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
3.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至15:00。
此外,基金、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相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上交所实行会员制,证券商(会员)需遵守相关规定。证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即证券商之间通过报价竞争来确定买卖价格。在交易过程中,证券商需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产生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若无法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则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对于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收盘价同样采用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计算。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则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第十一条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三条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十七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
第十九条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一条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或发行人情况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踪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比照
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份,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份。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三)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四)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五)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