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刑诉法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没有权力机
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1.立案监视〔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视立案的〕2.审判监视。〔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视,而不是庭上监视〕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特殊情形〔重点〕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犯罪行为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重点〕
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缺乏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穿插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最全刑诉期间总结
2011司法考试最全刑诉期间总结:
1.[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
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
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
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
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小时(2日)]
(1)《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
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诉法10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 间一、期间的概念所谓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所谓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所谓指定期间,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期间。刑事诉讼期间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保证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处理案件;(2)能够及时惩罚犯罪,尽快实现刑罚效应;(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4)督促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期间和期日的区别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定。期间与期日都是刑事诉讼中规范时间的规定,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问,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束;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随之确定。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开始某项诉讼活动;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三、法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对各种诉讼行为的期间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1、强制措施期间。强制措施期间主要包括:(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24
刑事庭前审判总结汇报范文
刑事庭前审判总结汇报范文
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官以及尊敬的各位出席的各方代表:
大家好!我是今天的诉讼代理人,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就这个重要的刑事案件向大家做一个总结汇报。
首先,我要感谢法院和评审官在这个审判过程中给予我们公正的审理和充分尊重。也要感谢被告方和原告方代表的辩护,以及各位旁听人员。
这个案件涉及到被告方被指控的盗窃罪,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被告方被认定为在某某时间内,非法侵入原告方的住宅,并盗窃了贵重物品。在此之后,被告方被当场抓获,并被警方起诉。审理过程中,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清白,并希望法庭能够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们针对被告方在案发现场的存在进行了辩护。根据证人证言和物证,我们明确地指出了被告方在案发现场的准确时间和具体行动的不确定性。此外,我们还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方在案发时间内身处其他地方,与案发现场无关。这些不确定性和疑点,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合理的怀疑。
其次,我们对原告方提供的物证进行了分析和辩护。通过对原告方提供的物证进行细致的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关键证据的瑕疵。例如,原告方提供的指纹证据在标记和处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无法100%确定被告方的指纹是否在物品上。此外,原告方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也存在着不连贯和疑点,无法完全
证明被告方是案发现场的凶手。
最后,我们针对被告方的个人背景和信誉进行了辩护。我们提供了被告方以往的无罪记录,并引用了被告方的邻居和朋友对其人品的证明。这些证据证明了被告方并无任何偷盗的动机和前科,因此无法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一月期限如何计算?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期限如何计算?
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起算,期间开始的⽇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数的最后⼀⽇完了为⽌。
国家要求公检机关⼈员在办案的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当中对期限的相关规定。⽐如说我国刑诉法当中要求对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所以期限的计算⽅法也必须通过刑诉法来进⾏统⼀的规范才可以。我们可以结合以下的⽂章来了解⼀下刑诉法规定的⼀⽉期限如何计算?
⼀、规定的⼀⽉期限如何计算?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时完了为⽌。
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起算,期间开始的⽇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数的最后⼀⽇完了为⽌。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计算的期限,⾃本⽉某⽇⾄下⽉同⽇为⼀个⽉。期限起算⽇为本⽉最后⼀⽇的,⾄下⽉最后⼀⽇为⼀个⽉。下⽉同⽇不存在的,⾃本⽉某⽇⾄下⽉最后⼀⽇为⼀个⽉。半个⽉⼀律按⼗五⽇计算。”
⼆、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为节假⽇的,以节假⽇后的第⼀⽇为期间届满⽇期。节假⽇包括公休⽇(星期六、星期⽇)和法定假⽇(如元旦、春节、五⼀劳动节、等)如果节假⽇不是期间的最后⼀⽇,⽽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另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期间届满之⽇为⽌,不得因节假⽇⽽延长在押期限⾄节假⽇后的第⼀⽇。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
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
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刑诉口诀——精选推荐
刑诉⼝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 15 条)(重点内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有罪的———————————裁定终⽌审理
审判阶段⽆罪的———————————判决宣告⽆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没有犯罪,只有违法⾏为,只能做⽆罪判决,不能做终⽌审理】;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检批准】;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涉婚姻⾃由罪、虐待、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
(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记忆⼝诀】轻追特告死
⼆、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处理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263条
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没有违法犯罪⾏为的,应当书⾯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犯罪嫌疑⼈所为的,应当书⾯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即释放。
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百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刑诉法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知识点总结
一、总则
刑诉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刑诉法
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都适用刑诉法进行刑事诉讼。在总则部分还规定
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公开和适
用刑事诉讼法等原则。另外,在总则部分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刑事责任、国际刑事司法协
助等内容。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
二、刑事诉讼的机构和程序
刑事诉讼的机构和程序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机构设置和基本程序。刑诉法规定了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辩护人、翻
译人员等相关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在程序方面,该部分规定了起诉机关的职责、起诉条件,以及起诉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另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管辖和转递、管辖异议等
程序内容。
三、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
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
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侦查程序包括刑事侦查和行政侦查,规定了侦查机关的职责、侦查
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被侦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审查起诉程序规定了起诉机关对于案件
的审查、决定起诉、不起诉和撤销起诉等程序。审理程序包括了开庭审理、审判程序、附
带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执行程序包括了刑事判决的执行和罪犯的刑罚执行等相关内容。四、其他程序和诉讼手续
其他程序和诉讼手续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和诉讼手续。其中包括了追逃追
赃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公诉人回避和书面证据的规定等。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被告人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期间、送达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期间、送达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29题—单选)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上诉期限是10日,9月21日接到了判决书,自9月22日起算,则最后一日应为10月1日,而10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应顺延到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本案中上诉状在10月8日已经交邮,
刑诉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诉知识点归纳总结
一、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起诉的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
机关提起公诉。自诉案件是指犯罪受害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起诉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指导侦查、监督诉讼等。检
察机关负责督促公安机关和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
三、刑前程序的主要内容
刑前程序是指在犯罪行为完成前进行的一系列程序。主要内容包括:预防犯罪、调查犯罪、立案侦查等。预防犯罪包括做好社会管理、教育宣传等工作,调查犯罪是指对可能的犯罪
行为进行调查,立案侦查包括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四、侦查程序的主要内容
侦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的程序。侦查程序包括:立案侦查、技术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调查取证是指对犯罪证据进行
收集、审查等工作。
五、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
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公平审理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独立裁判原则、举证责任原则等。法定程序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公开
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审理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应当
公平对待等。
六、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提出的指控应当由控辩双方提供证据予以
证实。如果罪证确凿,适用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或者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认
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
刑事诉讼法记忆口诀
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同阶段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侦查阶段)、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6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口诀:显著轻微不是罪,特赦免罚时效废,不告不理亡命鬼。(摘自指南针法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口诀:危国外国无死刑。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自诉案件的类型(三类)
2、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前两类)
(2)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只适用前两类)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只适用前两类)
(4)可以撤回自诉(三类皆可)。
(5)可以自行和解(三类皆可)。
口诀:公转自(第三类)不适用:简易的反诉调解(都可以和解、撤诉)。
四、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剥夺政治权利;(2)没收财产;(3)自诉的案件第三类不适用(公诉转自诉,简称公转自);
(4)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5)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6)盲聋哑的;(7)无罪辩护的。
口诀:公转自没收政治,盲聋哑复杂共犯,否认作无罪辩解。
五、下列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刑诉知识点总结
刑诉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是程序性、有限性、强制性和非自协的。程序性是指在司法活动中,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即行为的过程决定行为的效应。有限性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
活动对象和范围有限,只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罪名进行管辖和审理。强制性是指
刑事诉讼程序的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力求公正、合法。非自协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不
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而是由国家强制进行的。
刑事诉讼过程包括刑事侦查、公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罪犯犯罪事实、破案线索等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过程。公诉是指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罪犯提起公诉,起诉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举证的过程。
审判是指法院通过法庭公开审理、判决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罪犯的犯罪行为和认罪态度等的
过程。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罪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执行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法定职权原则、法定权利原则、公诉与自诉的原则、搜查和侦查必须合法的原则、证据必须合法的原则、刑事责任的
认定及罚则执行的原则、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
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是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基本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和其他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执法机关,负责进行刑事侦查和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立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抗诉、审查等活动。法院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审判机关,在公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和其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2023年法考《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一、基本理论
1.刑诉法是程序法,是静态的宪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核心价值。
3.三个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本身有序,严格按程序办事。
4.刑诉构造:古代弹劾、纠问,现代当事人、职权、混合式,我国理想的是法官居中,控辩对抗的三角“控辩式”构造。
5.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定要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制度是贯穿性的例外)
6.检察院的监督权是“建议权”,少有“决定权”。
7.司法独立是对内“去行政化”,对外独立于行政机关。
8.我国法院专属定罪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承认“无罪推定”反对“有罪推定”
9.刑诉法15条(法定不起诉):显时特告死,特殊:a.公安案件,检察院发现犯罪人没有犯罪事
二、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公、检、法是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2.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3.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五类人:a.被害、法代、近亲b.自诉人、法定代理人c.附带民诉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d.财产没收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e.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
4.单位当被告人时,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据传到庭,人找不到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5.单位犯罪:被告死,直接负责,继续审理;被告变,被告列原,罚金限新。
6.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盖章+签名
7.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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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本章学习内容】 此部分集中介绍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一些时间方面要求以及送达文书
的不同方式。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非常简单,主要考察数字记忆;但切忌把一堆时间罗列到一处死记硬背,如此更容
易混乱,白花大量时间。应跟随不同的知识点结合记忆,相关时间可以比对记忆。 【本章学习要求】 (1)熟悉时间计算方法 (2)区分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不计入、期间恢复 (3)厘清不同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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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间★★
二、期间的计算
表10-3 期间的计算
计算单位 时、日、月
计算方法
1.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2.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自本月某日到下月同日为1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1日的, 至下月最后1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为1个月。半个 月一律按15日计算(一个月不等于30日) 3.期间的最后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否交邮,应当以邮戳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最新】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刑诉主要法定期间归纳总结
1.强制措施期间:
A.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C.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D.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F.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G.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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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措施期间:
A、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C、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D、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
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F、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
G、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H、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侦查羁押期间: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B、下列案件在前款规定的3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C、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款规定的5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D、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F、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
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解除扣押、冻结期间:
A、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B、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4、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期间、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
A、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B、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
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D、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5、律师参与刑诉诉讼的期间:
A、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
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B、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