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苏知函[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苏知函〔2012〕74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苏知发〔2011〕8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29个县(市、区)开展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示范工作,睢宁县等2个县(市、区)开展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工作,时间自2012年9月开始(名单附后)。
希望你们紧密结合区域实际,切实加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把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推进,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建立一支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队伍;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构筑产业知识产权高地;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政策导向,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环境,推进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建设。
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文化、贸易融合,全面快速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能力,真正把区域建设成为创新驱动的引领区、自主创新的集聚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示范区,为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
此复。
附件: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单位名单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单位名单一、试点单位(2个)宿迁市宿城区睢宁县二、示范单位(29个)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白下区南京市江宁区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泉山区丰县常州市武进区金坛市苏州市相城区常熟市南通市崇川区南通市港闸区海门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港市新浦区淮安市淮阴区盱眙县东台市大丰市扬州市广陵区扬州市邗江区镇江市丹徒区丹阳市扬中市泰州市海陵区泰州市高港区泰兴市沭阳县。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宁科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2011〕5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大力实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28号)要求,设立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市科委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创造大户补助;2、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3、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范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建设和优秀专利奖等专项奖励;4、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6、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5.26•【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相关部署落实基础上,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测评(一)条件范围1. 申报条件。
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2. 复核范围。
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
(二)数字化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
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
二、推荐上报(一)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宁知〔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宁知〔2018〕34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建设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开展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无效快速预审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等服务。
预计进入快速预审通道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缩短到6个月,实用新型缩短到1个月,外观设计缩短到10个工作日。
无效案件审查周期缩短到4个月,复审案件缩短到6个月。
为服务南京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确保保护中心的服务资源切实服务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具有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意识的优势企事业单位,我局决定启动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申请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6月7日二、备案受理条件申请备案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或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都应属于南京,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信息通信设备、云计算、大数据及物联网、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卫星应用、新型显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
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与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许可备案或专利转让备案等)。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申请单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项及承担省高价值培育计划项目、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申请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3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2004年11月12日)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选择了部分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围绕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在有关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各项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设、政策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利用、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发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普遍增强,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对产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温家宝总理2004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为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多个层面上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
范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宁知〔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
知
宁知〔2020〕27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知识产权局(科才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和水平,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积极有效参与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要求,经验收考核,现确定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3家单位为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希望上述企业再接再厉,深入开展创新活动,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93家)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30日附件
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宁知[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宁知〔2013〕32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南京高新区、南京经济开发区: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培育期满的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进行验收。
为了做好本次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和内容(一)验收对象2011年前列入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主要内容按照《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文件精神,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展开,重点考核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与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和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
二、验收时间和方式(一)验收时间定于2013年10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二)验收方式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将采取组织验收专家组直接现场验收和委托区(开发区)组织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验收材料各验收单位需认真填报《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四、其它要求各验收单位要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好落实。
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培育企业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验收工作按时完成。
市知识产权局将对验收合格的企业授予“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南京市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1]028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2【实施日期】2011.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2011年2月)为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总体部署,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重要支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培育工程,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产出1、鼓励知识产权申请。
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对国内外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等知识产权申请的资助政策。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实行全额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费实行定额资助。
2、扶持专利创造大户。
对高校年授权发明专利超100件、企业和科研院所年授权发明专利超20件的专利拥有大户,给予发明专利维持费前3年的一定补助。
重点培育专利申请大户,对年申请专利百件、50件和30件以上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培育合格经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二、实施知识产权运用推进工程,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与产业化3、提升优势产业专利运用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为做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发挥好示范企业培育在企业贯标推行、优势企业培育、示范企业培育“三阶段”培育路径的引领示范作用,着力培育形成一批具备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理念,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全面发展,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示范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在培育组织上,坚持总体统筹与合力培育相结合。
采取国家局为主搭建培育平台,各地方局多层级联动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合力推进示范企业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发挥示范企业在全国或行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在培育理念上,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企业摸清家底、厘清思路、完善措施、提高能力,以知识产权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和发展资源向示范企业汇聚,为示范企业培育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在培育指导上,坚持需求导向与个性指导相结合。
基于企业实际需求,按照个性化的培育理念,结合产业分类、战略定位及发展基础,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在知识产权种类、数量、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采取针对性措施,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服务,推动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
二、培育方向推动企业系统强化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能力、知识产权国际运营能力、知识产权风险管控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的领军企业。
(一)着力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引导企业制定实施与其商业竞争策略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其战略目标相匹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管理模式,提高知识产权战略决策能力,以知识产权为导向优化企业技术创新路径、资源配置和业务链条。
(二)着力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产出能力以知识产权为利益纽带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创新效率、提升创新质量,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先进企业的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先进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苏知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先进企业的通知(苏知发〔2011〕170号)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自2003年以来,省内先后有280家企业实施了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在知识产权管理、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专利的创造及综合运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撑作用。
为树立典型,鼓励省内广大企业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先进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2008年及之前承担过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单位。
二、评选条件(一)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加以运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
有效的专利总量不少于20件或有效的发明专利量不少于5件或有已授权的国(境)外专利1件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专利信息利用意识和能力。
企业建立了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同时利用数据库对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国际国内专利状态及对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技术创新和经营活动。
(四)企业具有较强的专利综合运用能力。
有较多的专利技术转化与实施,专利产品占主导地位,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通过专利技术的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方式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或有效利用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竞标或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等形式赢得竞争优势和主动权,促进企业的发展。
(五)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六)企业有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典型案例。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颁布单位:南京市⼈⼤常委会⽂号:南京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颁布⽇期:2011-10-13执⾏⽇期:201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保护和管理,增强⾃主创新能⼒,推动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健全知识产权⼯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作的发展。
第五条市、县(区)知识产权⾏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常协调⼯作。
科技、⼯商⾏政、⽂化⼴电新闻出版、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作。
发展和改⾰、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作。
第六条市、县(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励和⽀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知识产权创造、运⽤、保护和管理的能⼒。
⿎励和⽀持⾏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作。
⾏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9.19•【文号】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9月19日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促进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中心)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校中心服务效能提档升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推动知识产权与教育、科技、人才的深度融合,更好发挥高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方面的支撑作用,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基础。
第二条高校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网点,应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坚持聚焦重点,坚持服务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坚持普惠服务与重点服务并重,依托高校信息资源、教育资源和研究资源等优势,聚焦高校优势特色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原创性、引领性协同攻关,加强对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助力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
南京三大举措积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
产 业 技术 创 新 战 略联 盟 构 建 、重 大 科 技成 果 转 化 机 制 、知识产 权保 护机制 等创新 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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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河北省科技厅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 的要求和部署 ,结合河北实际 ,围绕增强
自主创 新 能力 。促进 发 展方式 转 变这一 主线 ,启 动 了创新 方法 试点 市 和示 范企 业工 作 。经 组织 申报 、择优 遴选 ,确定 了石家 庄市 等 5 市 为创新 方法 试点 市 、河北 省科 学 院等 2家 院所 为创 新方 法 示范 院所 、博深 个 工 具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2 0家企业 为创新 方法 示范 企业 。河北省 科技厅 安排 专项 经费对 这些 试点 市和示 范企业
给予经 费补 助 。
开展创新方法试点示范工作是河北省科技厅工作要点之一 ,是培养和发展创新型企业 ,促进产业技术
升级 的重 要举 措 。通过 试点 示范 单位 ,推 进创 新方 法在企 业 中的应 用 ,提 升重 点 和骨 干企 业 的 自主创新 能 力 ,促其成 为全 省创新 方法 推广 和应用 的排 头兵 ,充分 发挥其示 范带 头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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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为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2〕13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支撑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培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作用意义当前,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特别是在推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地区,市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需求日趋旺盛,有必要加强规范管理和方向引导,大力提升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
在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初级阶段,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机构”)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有助于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强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产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高端服务机构;有助于推动建立行业资信,方便需求方获得资质可信、服务可靠的分析评议服务;有助于根据分析评议服务发展状况实际细化并调整相关政策,推行服务规范化管理。
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示范培育工作,对推动供需对接、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具有现实意义,是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推动分析评议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社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高端需求、特别是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需要为目标,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11.07•【文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
一、工作原则(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
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
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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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
培育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知[2007]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知[2007]8号)
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南京化工园、市各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和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和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研发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目的
提高示范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调动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性;以示范企业带动一批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通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