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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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乘客在道路客运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

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车辆范围内承运乘客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二、保险责任1.人身伤亡保险责任:对于乘客在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其中,保险金额将根据乘客座位数和保费费率确定。

2.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对于乘客携带的物品在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免责1.乘客故意自杀、自伤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乘客在道路客运运输之外的场合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3.乘客因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处理1.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额和保费费率进行支付。

2.乘客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3.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亡程度、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运输事故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以及续保费率的调整。

六、其他条款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乘客应按照规定的座位选择上车,如有违规不按规定座位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3.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驾驶员背景等资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赔付责任将由承运人承担。

以上为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具体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解读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法律依据
承运人责任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 章。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 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 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主讲人:安徽马鞍山 章茜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 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 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 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的法律制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 是旅客乘坐承运人提供的客运汽车途 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 也属于保险责任。
第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一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章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保 险 概 述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通用3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通用3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通用3篇)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篇1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理赔案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理赔案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理赔案例背景某地区的一家道路客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多名乘客受伤。

该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以保障乘客在发生意外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过程1.事故发生:在某天晚上,该公司的一辆大巴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前方货车急刹车。

由于司机反应不及时,大巴车与货车相撞,造成多名乘客受伤。

2.报案和理赔申请:事故发生后,该道路客运公司立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中包括了受伤乘客的姓名、年龄、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3.现场勘查和调查: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并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调查。

他们调查了事故现场情况、涉及到的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等。

4.医疗评估和费用核实:保险公司还委托医疗专家对受伤乘客的伤情进行评估,并核实医疗费用的合理性。

他们查看了医院的诊断报告、治疗方案以及相应的费用清单。

5.理赔决定和赔偿款支付:在完成调查和评估后,保险公司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作出了理赔决定。

他们确定了每位受伤乘客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并与道路客运公司协商后,将相应的赔偿款支付给受伤乘客。

结果1.受伤乘客获得赔偿: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每位受伤乘客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项。

这些款项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2.道路客运公司减少损失:由于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该公司能够将部分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了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降低了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交通事故中的应用和理赔过程。

通过购买这种保险,道路客运公司能够为乘客提供更安全的出行环境,并在发生意外时为受伤乘客提供相应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理赔金额合理,并与道路客运公司进行协商,保证了双方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情况中,具体的理赔案例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每个案例都有其特定的背景、过程和结果。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是针对湖北省范围内的道路客运承运人制定的一种责任保险协议。

该协议旨在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保障运输大众的利益,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定义、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基本条款。

第二章承包人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该章节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的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第三章保险费率和费用支付
该章节规定了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保险费率根据承运人的运用车辆数量、年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测算。

第四章保险事故通知
该章节规定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承运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保险金额的赔偿
该章节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章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该章节规定了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仲裁、诉讼等。

第七章其他
该章节包括了一些其他的规定,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

通过签署该协议,道路客运承运人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险保障,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同时,该协议的出台也对道路客运行业进行了规范,提高了交通安全和服务质量。

总之,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的出台对于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建立健全的道路客运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交通安全和发展。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规章目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旨在明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和相关要求,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规范道路客运行业的发展。

二、费率计算方法1. 费率的基本计算方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按照每辆车年度保费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费率 = 车辆风险系数 ×座位数 ×基准保费其中,车辆风险系数是根据车型、车龄、车辆维修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的风险系数;座位数是指客运车辆的实际座位数;基准保费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和市场情况确定的基本费率。

2. 车辆风险系数的确定车辆风险系数根据车型、车龄、车辆维修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B、C、D、E级,对应的风险系数分别为0.8、1.0、1.2、1.5、2.0。

3. 座位数的确定座位数是指客运车辆的实际座位数,包括司机座位在内。

座位数的确定应以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为准。

4. 基准保费的确定基准保费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和市场情况确定的基本费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车型和不同座位数进行差异化调整。

三、费率调整1. 费率调整的依据费率调整的依据主要包括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付情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

2. 费率调整的程序费率调整应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费率公示1. 费率公示的内容费率公示应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费率计算方法、车辆风险系数、座位数、基准保费等信息。

2. 费率公示的形式费率公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保险公司与道路客运企业的合作协议等形式进行。

五、费率监管1. 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监管,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核实、投诉处理等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处罚结果。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为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风险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调整,提高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特制定本规章。

二、费率的制定原则1. 公平原则: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风险评估原则:费率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运输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费率水平。

3. 监管原则:费率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查。

三、费率的制定方法1. 统计分析法:根据历史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对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运输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相应的费率水平。

2. 成本费用法: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结合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

3. 市场竞争法:根据市场情况和竞争状况,确定相应的费率水平,以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费率的调整机制1. 定期调整: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和风险变化,每年定期进行费率的调整,确保费率与风险相匹配。

2. 风险事件触发调整:当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风险事件时,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费率水平,以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五、费率的公示和报备1. 费率公示:保险公司应当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费率水平、调整原因和调整时间等。

2. 费率报备:保险公司应当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报备给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将对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六、费率的监管和处罚1. 监管措施:保险监管机构将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管,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制定费率或者擅自调整费率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住手业务等。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是指针对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制定的保险费率标准。

该规章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的责任风险得到适当的保障,并为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费率计算基准。

一、费率计算基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计算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运人的运营规模:根据承运人的车辆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其运营规模的大小。

运营规模越大,风险相对较高,费率也相应较高。

2. 车辆的类型和年限:不同类型的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不同,新车相对于老旧车辆来说,具有更低的风险。

因此,车辆的类型和年限是费率计算的重要考虑因素。

3. 承运人的历史记录:承运人的历史记录包括事故记录、违法记录等方面。

如果承运人的历史记录良好,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或者违法行为,那末其费率会相对较低。

4. 保险公司的利润率:保险公司在进行费率计算时,通常会考虑自身的利润率。

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合理的费率计算来确保其在保险业务中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

二、费率计算方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数据采集与分析:保险公司需要采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包括承运人的运营规模、车辆的类型和年限、承运人的历史记录等。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保险公司可以了解承运人的风险状况,为费率计算提供依据。

2. 风险评估与分类: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保险公司将承运人进行风险评估,并将其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越高,费率也相应越高。

3. 费率计算公式的建立:根据风险等级和其他相关因素,保险公司会建立一套费率计算公式。

这个公式通常包括各种因素的权重和计算方法,以确保费率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费率的调整与审查:保险公司会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和审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风险的变化。

在进行调整和审查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模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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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 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①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
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③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 染; ④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法律依据
承运人责任险法律依据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旅客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及其他部门规 章。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发展沿革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明确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强制保险地位。作为法 定保险,该《条例》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 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商机。
第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 一 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章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保 险 概 述 〃
第 一 章 保 险 概 述 〃
《道路运输条例》
第 21 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 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 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 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 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 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 理。” 第6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 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理机构责令限期 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背景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承运人为了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为了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保证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性,制定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二、费率规定1. 保险费率的确定(1)保险费率应根据车辆类型、运输路线、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保险费率应以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历史事故率、车辆维护情况、驾驶员素质等因素。

(3)保险费率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保险费率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2. 保险费率的公示(1)保险公司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包括费率计算方法、费率标准等。

(2)保险公司应向承运人提供明确的费率计算依据,确保费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保险费率的调整(1)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费率调整前提前通知承运人,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2)保险费率的调整应符合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保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保险责任范围(1)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2)保险责任范围应明确包括乘客及其携带的行李、托运的货物等。

2. 赔付标准(1)人身伤亡赔付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

(2)财产损失赔付标准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和赔付。

四、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保险合同的签订(1)承运人应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合同的签订。

(2)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等关键条款。

2. 保险合同的履行(1)承运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2)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理赔事宜并进行赔付。

五、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监督和管理。

(2)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渠道,接受相关投诉和举报。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1. 出单确认:保险人应当在承保风险后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批注,确认保险合同成立。

2. 保险单:保险单应当载明收费项目、保险费及缴费方式、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信息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人身伤亡: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乘客、驾驶员或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3. 财产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车辆救援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路上出现故障、事故或其他情况需要紧急维修或拖车时的救援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赔责任1. 事故鉴定:被保险人在提起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关事故鉴定书。

2. 疾病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自然老化和意外外观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驾驶资格: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酒驾醉驾: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程度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可以赔偿的金额进行赔付。

2. 最高限额: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 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赔偿事故造成的合理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车辆的性质、使用情况、使用载客数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 保险费的返还:如果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未到期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解除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内解除,解除后保险合同终止。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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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适用于浙江省〕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雇佣的司机和乘务员及其他从事道路客运工作的雇员。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在从事道路客运工作中,因发生主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四条责任限额包含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累计责任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全部司乘人员的每人责任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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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引言概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费率规章是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一、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背景与意义1.1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重要性1.2 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目的1.3 保险费率规章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的影响二、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原则2.1 公平性原则2.2 风险评估原则2.3 保险费率调整原则三、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流程3.1 数据收集与分析3.2 专家评估与意见征询3.3 监管部门审批与发布四、保险费率规章的主要内容4.1 费率计算方法与公式4.2 不同车型、路线的费率差异4.3 费率的调整与变动机制五、保险费率规章的实施效果与展望5.1 保险费率规章对保险市场的影响5.2 保险费率规章对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影响5.3 未来保险费率规章的发展趋势正文内容:一、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背景与意义1.1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重要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道路客运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保险的存在对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经营安全至关重要。

1.2 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目的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确保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通过制定统一的费率规则,可以避免保险公司随意制定费率,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保险费率规章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的影响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对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

规章的出台可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同时,规章的制定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为投保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险服务。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是指对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责任保险费率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费率计算方法、费率调整等方面。

一、定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承运人为了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主要责任是对旅客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

二、费率计算方法1.基本费率基本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统计数据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的最低费率。

其计算方法为:基本费率 = 总赔付额 / 总保费收入。

2.风险评估系数风险评估系数是根据承运人的运营情况、车辆状况、驾驶员素质等因素进行评估的系数。

其计算方法为:风险评估系数 = 实际赔付额 / 预估赔付额。

3.费率浮动根据承运人的历史赔付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基本费率进行浮动调整。

具体浮动范围和调整方法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费率调整1.定期调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赔付情况,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应在一定范围内,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2.特殊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费率进行特殊调整,以应对突发风险。

四、费率公示保险公司应当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公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上,以便承运人和旅客了解和查询。

五、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率进行处罚,并保障旅客的权益。

六、其他规定1.保险公司应当对承运人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承运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将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3.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赔付机制,确保旅客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以上是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详细介绍,包括定义、费率计算方法、费率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承运人责任险营销介绍

承运人责任险营销介绍

承运人责任险营销介绍保险费=基础保险费×投保座位数×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实载率调整系数×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注:但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实载率调整系数、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乘积不得低于0.5。

(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1、定期运输(1)货物责任保险a.保险费年度费率:3.0%货物责任保险费=(300+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费率)×车辆数b.累计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累计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倍,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超过5辆的,按照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乘以车辆数确定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或者责任缺失的10%,以高者为准。

除污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等于除污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除污费用免赔额为5000元。

(3)保险费保险费=货物责任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费(4)费率浮动具体费率可视具体的风险状况上下浮动30%。

三、产品特点(一)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1、投保人不一致。

“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承运人责任险”更广。

2、保险标的不一致。

“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与直接财产缺失或者者危险货物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与直接财产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保险受益人不一致。

“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旅客或者者危险货物货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即本车驾驶人员与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含本车人员。

(二)承运人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货物)责任险的区别1、投保人不一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附加车上人员(货物)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承运人责任险”更广。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一、背景介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为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由保险公司向道路客运承运人提供的责任保险服务。

为了规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二、费率计算方法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费率基础保险费率基础是指道路客运承运人在一定时间内的保险费率计算依据。

一般以年为单位计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时间单位。

保险费率基础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运输车辆类型和数量;-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运输路线和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运输量和运输频次。

2. 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调整是指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的风险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的保险费率调整。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历史理赔情况、安全管理措施等因素,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此外,市场供求关系、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等也会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3. 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保险费率浮动范围是指保险费率的上下限范围。

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的风险状况和市场情况,保险费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确定保险费率的浮动范围。

三、费率规章的制定和执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是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并发布的,保险公司和道路客运承运人在执行保险合同时需要遵守。

费率规章的制定和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过程保险监管机构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费率规章。

在制定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市场需求、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

2. 发布和宣传费率规章制定完成后,保险监管机构会将其发布,并通过各种途径向保险公司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进行宣传。

保险公司和道路客运承运人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费率规章的内容,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规章要求。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从事的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道路客运承运活动引发的责任风险。

1.2 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所述的责任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的;b)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c)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抢劫、绑架等恶意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d)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客运承运责任风险。

2.2 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将在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确定。

3.2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被保险人在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的损失。

3.3 保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免赔额4.1 本保险设定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承担免赔额内的责任损失。

4.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5.1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告该事故,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5.2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保险责任终止6.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 保险期限届满;b)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拒赔、诈骗等违约行为。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作为本保险条款的补充或细化。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引言概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而购买的保险。

保险费率规章是指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本文将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的制定背景、内容要点、费率测算方法、调整机制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定背景1.1 需求分析: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保障乘客和第三方利益的重要保险产品,保费费率的合理性对于保险公司和客运承运人都至关重要。

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购买和费率规定有具体规定。

1.3 行业标准: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费率规章是行业自律和规范的需要。

二、内容要点2.1 费率测算依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当以历史赔付数据、风险评估、市场竞争情况等为依据。

2.2 费率调整机制:费率规章应当明确费率的调整机制,包括定期调整、因素变化调整等,保证费率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2.3 费率透明度:费率规章应当明确费率的计算方法和公布标准,确保费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费率测算方法3.1 统计分析:通过对历史赔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客运承运人的赔付情况,为费率制定提供依据。

3.2 风险评估:根据客运承运人的运营情况、车辆状况、驾驶员素质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费率标准。

3.3 市场调研:对市场竞争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同行业的费率水平,为确定自身费率提供参考。

四、调整机制4.1 定期评估:费率规章应当规定定期对费率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变化进行调整。

4.2 因素变化:当客运承运人的运营情况、车辆状况、赔付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费率以保证保险责任的充分覆盖。

4.3 合理调整:费率调整应当合理、适度,保证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客运承运人的保险成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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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 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 精神损害赔偿五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 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 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 旅客因疾病 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 、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 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 保险责任范围内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 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 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 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车况下降、运输路线调整、运输区域范围增加、承运业务规模扩大等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被保险人应该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 立即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 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 仲裁机构裁决三 人民法院判决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 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 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

对于每次事故 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 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 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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