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3环保窗口服务
页眉内容环保局窗口服务内容01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四)《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
按照总量控制指标,按先后顺序先申请先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和《昆明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录及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三)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五)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3.专家评审意见;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5.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8、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行政审批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权力清单》进行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并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排污许可;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辐射安全许可;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5、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8、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9、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10、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11、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第六条对于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咨询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材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和遵循分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权力清单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作出决定:协调相关科室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工作由本局负责监督检查,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审批科工作制度
环保审批科工作制度一、总则环保审批科是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项目审批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工作的部门。
为规范环保审批科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原则1. 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环保审批工作。
2. 公开透明。
审批过程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科学决策。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专家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4. 高效便民。
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工作内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2. 环境保护项目审批。
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环保项目的审批。
3.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减排效果。
4. 环保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组织开展环保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业务水平。
5. 环保审批咨询服务。
为企业提供环保审批咨询和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审批手续。
四、工作程序1. 接收申报材料。
企业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申报材料提交给环保审批科。
2. 材料审核。
环保审批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 技术评估。
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4. 审批决策。
依据评估意见,环保审批科进行审批决策,出具审批意见。
5. 审批结果告知。
将审批结果告知企业,并提供审批证书。
五、工作时限1.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分别在30日、15日和7日内完成审批。
2. 环境保护项目审批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批时限。
3. 环保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确保企业及时了解环保政策。
六、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禁泄露企业隐私和审批信息。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9•【文号】环办[2005]94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环办[2005]94号2005年8月29号)第一条为规范总局环境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属总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应纳入综合办公地点统一受理。
根据总局实际情况,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规范的方式,成熟一个,进入一个。
第四条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向综合办公地点派驻业务受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
业务受理人员要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派驻部门(单位)确定,业务受理人员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地点”)工作期间须遵守综合办公地点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
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催办及咨询、回复。
第六条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经分管总局领导审定后,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在综合办公地点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机关各部门对主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审批过程及结果须及时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在综合办公地点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在总局政府网站逐步建立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为申请单位提供办事咨询、办理结果查询及网上审批等服务。
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后,原承办单位职能不变。
凡纳入综合办公地点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综合办公地点统一受理和回复,除特殊情况确需另安排接待的,承办部门原则上不再接待有关审批项目单位或个人的来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组织。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2个方面:(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主要内容: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3.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5.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6.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7.行政相对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生态环境局规章制度
生态环境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局是主管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政机关,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局的职责是: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推动生态环境立法,组织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第四条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开展工作,依法行政,服务大局,保障公众利益。
第五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六条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带领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生态环境局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勤恳工作,提高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章生态环境规划第八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生态环境建设。
第九条生态环境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第十条生态环境规划要注重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有效推进。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规划要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坚持以科学为基础,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求真务实为要求。
第三章环境监测和评估第十二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要及时有效,为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四章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第十五条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关注环保问题,参与环保行动。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局要注重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和群众性,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规划、建设、工商、园林、交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案,由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发展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关于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调整设置情况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通知如下: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全称简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昆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民族宗教委)昆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昆明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昆明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昆明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昆明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昆明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昆明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昆明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昆明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明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昆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金融办)昆明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办)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昆环保通[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昆环保通〔2011〕165号)各县(市)区环保局,五个开发(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向水体、大气、土壤和周边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条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应当及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加大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让其依法承担治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的原则。
环保治理审批制度汇编范本
环保治理审批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1.1 为加强环保治理审批管理,规范审批流程,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1.2 本汇编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环保治理项目的审批管理。
1.3 环保治理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二、审批权限和职责2.1 环保治理审批工作由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治理审批工作。
2.2 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保治理审批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2.3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保治理项目的审批工作,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三、审批条件和材料3.1 环保治理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3.2 申请环保治理审批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环保治理项目审批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环保设施设计方案;(5)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审批流程4.1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环保治理项目审批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4.2 形式审查合格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4.3 专家评审合格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4 审批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单位,并予以公告。
五、审批变更和延续5.1 环保治理项目审批决定生效后,项目单位需要变更审批内容的,应当重新提交审批申请。
5.2 环保治理项目需要延续批准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六、监督管理6.1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环保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6.2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昆政通[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受理,是指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组成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多个综合受理窗口,受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受理和审批职权。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级各行政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应同时遵守下列规定:《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昆明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设立暂行办法》;《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暂行办法》;其它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综合受理窗口的职能及组成第六条综合受理窗口的职责(一)受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委托,按照《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包括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以及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昆政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昆政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领导成员分工作相应调整和明确。
现将调整后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分工范围联系工作。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市长张祖林领导和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
常务副市长李文荣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负责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招商引资总协调、工业、国土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等方面工作。
协助祖林同志负责审计﹑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方面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协助祖林同志分管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委编办。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总工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昆明供电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市长黄云波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金融、投融资体制改革及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及土地收储、财政性资产性融资、投融资平台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保证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准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审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行政部门在“中心”所设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所属行政部门及所规定的职责,依法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中心”办公室应当对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因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审批工作和“中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五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出件。
各行政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为各部门对外服务的唯一窗口,负责对外收件、内部传送审批和发放批准件、证书。
第六条各行政部门进入“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撤回,不得在窗口和机关两头受理。
第七条申报者到窗口进行咨询或正式报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收件并开具收件回执清单。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补办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报者在正式申报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补件或退件处理:(一)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作退件处理。
(二)申报材料非主件材料不齐全,申报者书面承诺补齐时间的,可作补件处理;申报者超过承诺时间未按要求补齐的,作退件处理。
(三)申报件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其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作退件处理。
(四)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可在时限内作退件处理。
第九条各窗口应当谨慎处理退件并实行退件登记制度,“中心”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
第十条申报者将申报材料报到窗口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报件是否齐全,一般要当场决定是否收件;如属内容比较复杂,并有图纸需审核的申报件,可与有关人员审议后确定是否退件,但审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保局:为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率,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局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省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范围:区域评估已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中,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属于昆明市审批事权范围,并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工业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具体负责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理,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环保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9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管理,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优质软环境,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3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42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公告明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发起、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进行至相应环节时,应当申办相应行政审批手续或管理服务手续。
第五条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环节如下(根据行政许可条件,申办后一环节时,应当取得前一环节行政审批手续)。
行政环保审批制度汇编范本
行政环保审批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环保审批行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所称行政环保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等环保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环保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保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
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后,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充说明、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排污许可证审批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环保审批的变更和延续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排污单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变更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延续的,建设单位或者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续审批。
五、环保审批的撤销和注销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或者注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包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的;(二)建设单位或者排污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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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
本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部门制定,窗口配合。
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部门重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二)行政审批程序;(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四)办结期限;(五)收费标准和依据;(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二节内部流转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由本局监督管理处主办;(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由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主办;(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本局职权范围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由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办;第十五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办到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分别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办理时限分别为: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批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批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批复;(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办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其中报告书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告表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登记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非行政审批事项: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需要由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处室,形成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本局分管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决定:行政许可事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书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非行政审批事项: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处理决定由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制作加盖支队印章并于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及不予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一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主办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二条窗口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并向联络员反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联络员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送达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
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其审批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需要送达的由主办部门自本局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送达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集中学习、职工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
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四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第三十条本局法规处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