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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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

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

目录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3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3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3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3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5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6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6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6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7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7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9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9

(二)此罪与彼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11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11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类型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12

(三)帮助犯问题13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13

(一)根据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4

(二)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5

(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五)根据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7

(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8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19

(一)X志峰、X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2年有期徒刑。19

(二)XX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董事长获刑15年20

(三)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受制裁22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4

(一)法律24

1、刑法24

2、产品质量法27

(二)立案、量刑标准29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3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

(三)相关司法解释34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4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4

(四)规X性文件3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35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37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是以销售金额计算的,是否获利及获利多少在所不问。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

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特征)、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具体来说: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关

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就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

要求的产品,即:(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2)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产品是否存在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XX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XX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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