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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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概述

本文档旨在制定饮用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预防水源污染、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以及提高饮用水供应的质量和可靠性。

2.水源保护

为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性,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水源。具体措施包括: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进行任何破坏性活动;

建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制度;

加强对水源周边环境的监测和治理。

3.水质监测

为保障饮用水的质量,需要建立有效的水质监测和评估体系。具体措施包括:

设立水质监测站点,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和分析;

建立水质指标标准,对饮用水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

加强对水质监测数据的管理和报告。

4.水质治理

对于出现水质污染的情况,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具体措施包括:

制定污染源减排计划,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强对水处理工艺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水质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5.饮用水供应管理

为确保饮用水供应的质量和可靠性,需要做好供水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供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制度;

加强供水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制定供水计划和调度管理制度,确保供水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6.监督和评估

为提高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效果,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各项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定期组织对饮用水供应质量进行评估和公示;

鼓励公众参与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

总结

本文档是针对饮用水污染防治制定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治理,以及供水管理等措施,旨在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同时,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以提高饮用水的质量和可靠性。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为保障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规范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

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

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

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

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

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

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

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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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规范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地和地下水水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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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水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因此保护饮用水水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探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可靠。

二、立法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需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1. 划定水源保护区

为了有效保护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限制周围的工业、农业和居民活动对水源的影响。

2. 严格监测水质

定期对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及时发现水质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3. 禁止违法活动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进行违法活动,如乱排污、非法采矿等行为,确保水源地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四、水源保护管理措施

1. 建立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的规划、监管和管

理工作,确保水源地的长期稳定。

2. 制定管理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方案,明确各项管理措

施和责任单位,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

3.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水源保护

的重视程度,促使公众自觉维护水源环境。

五、水源保护管理效果评估

定期对水源保护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结语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视,共同呵护珍贵的水资源。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颁布时间:1989-07-10

实施时间:1989-07-10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切实防治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管理,确保水源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健康发展。

2. 法律依据:本管理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污染源排放管理

1. 污染源登记与准入:对于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污染源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记,并经核准才能投产运营。

2. 污染源监测与评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 污染源报告与公示:污染源排放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部门报告污染源排放情况,并通过公示方式公开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生活污水处理

1. 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确保污水经过规范处理后方可排放。

2. 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生活污水处理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技术,确保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3. 生活污水治理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履行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污水。

四、工业废水排放管理

1. 工业废水准入与排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要求,经过准入审批后方可排放废水,并通过定期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2. 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工业废水处理应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最新-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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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篇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问题以及水源保护管理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问题以及水源保护管理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问题以及水源保护管理措施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问题

1、工业污染

工业生产都在把清洁的水资源变为带有污染物质的废水,如果这些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到自然水体中,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另外,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废弃物进入水体也会造成大量的水污染,如大气污染,最后可能以酸雨的形式污染水体。

2、农业污染

现代农业中为了保证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其中不少是高毒农药,这些农药残留经雨水冲刷进入自然水体,造成了对水的污染。这种污染一方面在杀死害虫的同时杀死了食物链上的其它生物,另一方面,这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各种介质,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巨大的负面影响。保护区内的居民还不能够完全、合理施用化肥,扩大有机肥施用量,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从而造成水源的污染。

3、生活污染

生活污染主要是由人们在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又无法转换,最终流入或渗入水体行为。如:畜禽养殖场、集中式屠宰场、水产养殖场、农村农药化肥施用、集镇生活污水排放、乡镇垃圾散放、加工企业、“农家乐”等等。

大量的生活垃圾未进行无害化处置,堆积在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地保护区域,从而给水源地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而且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村的垃圾和污水排放量将大幅度增加,在农村尚未建立垃圾和污水处理机制和设施的情况下,农村面源污染将进一步加剧。

4、部分农田过度使用化肥、农药问题

化肥和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见效快,防治效果好,减轻了劳动强度,降低了人工费用,因此其使用范围日益扩大。由于追求“高投入、高产出”的生产模式,部分农民在农田中施入大量化肥,一方面造成土壤肥力过剩,有机氮、无机氮比例失调,氮素转化率低,雨期大量肥力流失,给水体造成污染。另一方面造成土壤有机质降低,土壤板结,土壤理化性状变劣。同时化肥在空中的逸失,给空气带来污染。而农药的大量使用,一是遗洒在空气中对人和其它动物造成危害。二是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三是促使物种多样性减少,造成生态平衡失调。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

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

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

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

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

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

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

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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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

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98907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精品文档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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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颁布时间:1989-07-10

实施时间:1989-07-10

发文文号:(89)环管字第201号

时效性:有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篇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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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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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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