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审计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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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5•【字号】京财行[1998]1353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京财行〔1998〕1353号)区(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民办公助学校或公办民助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制定《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依照执行。
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下同)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进行民办公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的教育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我市教育的组成部分,是积极探索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种形式。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这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理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其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受各级财政、国有资产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和财务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活动。
2.认真编制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各种财务报表,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
3.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行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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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京编办发[2000]第46号、京财协[2000]1765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第46号、京财协(2000)1765号2000年9月27日)各区县编办、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252号令的精神,本市事业单位在重新登记和换发证书时,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验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验资对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这次重新登记并换发全国统一证书的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今后不再登记非法人事业单位,对原已登记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应由非法人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法人过渡。
因此,验资对象包括:一是已在市、区、县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二是原非法人事业单位已转为法人的事业单位;三是新成立的法人事业单位。
二、验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业单位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事业单位重新登记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履行相应的审验程序,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三、验资内容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执行本年度重新登记验资业务,对被审验单位截止200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验的基础上确定净资产,发表审验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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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8•【文号】教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范围“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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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19年10月17日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北京市审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指导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二)监督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三)组织单位实施内部审计项目;(四)检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五)指导内部审计协会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本行业或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包括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实施、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四)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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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条件审核原则。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aaa507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57.png)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京财文[2011]2704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704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京政发〔2011〕26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新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办园条件达标工程、生均定额补助及提供普惠服务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补助等内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学前教育项目补助重点向财力薄弱区县、农村地区、薄弱园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倾斜。
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区县教育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75aa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13.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各区教委,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利用体制机制优势,在自考助学、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学校”)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发展质量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办学定位(一)树立正确办学思想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尊重教育规律,守正守法守信办学。
反对和纠正过度逐利、违背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要写入学校章程。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把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参与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74a7d3e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f7.png)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内部审计规定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落实上级有关“全面审计、突出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北京市卫生局审计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学校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颁布的审计和会计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国家规定的审计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应具有审计学或会计学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
五、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建立内部审计档案,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上级和学校的要求,应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各项维修和新建工程进行审计。
(三)配合上级对学校校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六)完成学校领导班子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学校应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向校领导提出制止建议。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请校领导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7b7d2d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21.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京政办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
但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涉及领域不断拓展,登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全面贯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明指导思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既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提高对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条例》为依据,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统一登记、双重负责和稳步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整改的通知范文书]审计问题整改通知范文书
![[整改的通知范文书]审计问题整改通知范文书](https://img.taocdn.com/s3/m/ad05711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b7.png)
[整改的通知范文书]审计问题整改通知范文书某某市某某小学: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内部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我局在3月21日对你校某某年度办学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查,你校在某某年度办学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办学条件方面:对照省合格小学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部分年级(主要是一、四、六年级)班学额超标(标准为班学额不超过50人);二是生均占地面积严重不足(目前学校生均占地面积为5.31平方米,远远低于生均18平方米的标准);三是生均绿化面积不足(目前学校基本没有绿化面积);四是学生活动场地紧缺,学校无环形跑道、60米直道田径场;五是专用教室及设施设备不足、简陋,目前学校无科学实验室、美术教室、卫生保健室等专用教室,实验仪器、音美器材很少,图书品种不多、数量极少(生均不足3册)。
2.学校管理(含师资队伍)方面:一是教师持证上岗率不达标。
二是聘用教师数量偏少,专任教师担任教学任务较重。
三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度不健全,学校尚未形成教师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的规章制度。
教师学习和培训的内容没有形成系列,形式不够丰富。
四是学校各类计划制定不规范。
各类计划仅立足于学校常规工作,部分条线工作计划实际上是各类活动日程安排,对当前的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省、市各级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不够,与教育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五是课程法规意识不强。
学校部分课程(主要是非工具性学科)没有依法开齐上足,有停上、改上工具性学科的现象。
3.教育教学工作方面:一是教师备课质量不高,教师备课基本上只是照抄教师用书,没有根据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开展备课,有的甚至连课时划分都没有。
二是课堂教学效率不高。
在教学中教师对重点、难点把握不准,教法简单,空洞说教的多,教学观念陈旧,整堂课教师一讲到底的多,不重视学生的反馈,师生互动不够,教师的专业知识存在缺陷。
三是学生作业质量不高,学生写的字较差,书写不够规范,教师虽能及时批改,但质量不高,漏批、缺批等情况较多。
民办学校注册要求
![民办学校注册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4a7210ed551810a6f5248686.png)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三、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办学场地证明;(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64ee917fd5360cbb1adba3.png)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晋教成[20__]2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民办培训机构:近年来我省民办培训教育发展较快培训规模、培训范围不断扩大受到社会及家长的广泛关注。
但个别民办培训机构在办学中存在不规范办学的行为影响到民办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引导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和办法严格审批制度。
要按照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严格审查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同时要指导、督促已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完善办学手续。
二、依法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建立完善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招生宣传、教师聘用、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及学校安全等工作的检查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同时要开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各类专项检查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民办培训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依法规范办学。
要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民办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并完善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确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不准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
要科学合理制定所设培训课程的教学计划、进度及内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举办军事、警察、政治等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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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2月25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3月20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教育部令第17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教育部令第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27f45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5.png)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系统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六条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丰台区街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丰台区街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2a2818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6.png)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丰台区街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丰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丰台区街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通知丰政发〔2007〕12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推动我区素质教育工作全面实施,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督导室拟定了《丰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现予转发,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ΟΟ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丰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为认真履行教育法律法规,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北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制定了《丰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科室,职责分解到相关科室;结合常规工作组织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做好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情况的自评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一、区政府办公室1、重视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为落实区政府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部署,做好组织、协调和督察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d65a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5a.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颁布实施。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民办职业培训是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依托。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要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人才工作整体规划,指定专门人员,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依法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依法履行职责,逐步完善审批制度(一)完善审批制度。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做好民办职业培训的审批、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和管理,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a099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bb.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
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
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
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c56396aa98271fe910ef95a.png)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据《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按照《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现为北京市教育局,下同)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调控、提供信息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具体管理和领导。
本市各级政府的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会同市、区(县)教育局(教委)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本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公益事业,是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
本市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免税政策。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招生,自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活动。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宣讲教义、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进行封建迷信宣传,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审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具有与拟办学校(园)相适应的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736092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5f.png)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29•【文号】民办函〔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企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民办函〔2024〕49号各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要求,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4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审计时间2024年7月—9月。
二、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北京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财汇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三、抽查审计数量本次共抽查审计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100个,其中社会团体90个(包括外国商会2个、国际性社团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个。
四、抽查审计内容查看社会组织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审批单据、财务票据、合同协议等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审计方法本次抽查审计主要采取进驻现场、听取介绍、收集资料、查阅制度等方式,以及采用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请各有关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审计检查顺利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拒绝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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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审计业务的通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京会协[2007]01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协商,并征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登记业务的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新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我们重新制定了民办教育机构《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格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7年起,凡执行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按要求同时出具“审计报告”(见附件一)和“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见附件二),用于民办教育机构办理社团法人年检以及参加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
2006年2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本市民办教育机构专项审计内容的试行意见》(京会协[2006]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报告
2、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二○○七年一月四日
附件1:
审计报告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即学校决策机构):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学校财务报表,包括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学校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核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学校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学校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年度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其他意见类型的报告格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报表附注中需重点关注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详细披露的内容:在民办教育机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除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要求进行披露外,注册会计师还需重点关注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披露单位是否经过验资以及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2、报表项目:
(1)银行存款项目:披露账户的设立时间和账户性质。
(2)往来款项较大余额项目:披露往来单位、性质、金额、账龄(3)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项的缴纳情况。
(4)对外投资:详细披露单位本年度对外投资情况。
如果对外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披露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5)固定资产项目:如果被审计单位为民办学校,将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单独列示。
(6)收入项目:按收入的类型详细披露各项收入的金额,主要有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需按捐赠单位明细列示。
(7)支出项目:按支出的类型详细披露各项支出的金额,主要项目有教学业务费(试验费、实习费、毕业设计论文费、讲义资料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8)关注的其他重大事项
附件2: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即学校决策机构):
按照北京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注册年检及年度评估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学校的下述办学情况进行了审核。
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是贵学校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下述办学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实施审核工作。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主要实施了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分析程序。
现将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产管理和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
说明是否设立相关制度,并对制度进行扼要的描述。
财务人员是否依法配备齐全。
收取的学费是否开具正式发票。
二、学校筹措办学资金的渠道
说明学校筹措办学资金的来源、性质、金额、到位时间等。
三、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分项说明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并重点说明对外投资、往来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收取的学费是否全部存入学校账户,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四、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备案(发改委)并公示的情况及退费情况
分项目说明收取费用的标准、备案、公示情况。
分项目说明本年度退费情况。
五、提取发展基金及使用情况
说明本期是否计提发展基金以及计提的基数和比例,并说明是否按照不要求取得回报的学校是否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要求取得回报的学校是否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
本年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的发展基金的金额和发展基金的其他使用情况。
六、取得合理回报情况
合理回报的数额,是否按章程规定的比例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是否有不应取得、擅自取得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详细说明本年度纳税情况。
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
八、学校接受捐赠财产情况
详细说明本年度接受捐赠资产的来源、金额和类型,以及使用情况。
九、接受和使用政府补助收入的情况
详细说明本年度接受政府补助的来源、金额和类型,以及使用情况。
十、国有资产、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情况
本报告仅供贵学校办理年检以及参加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