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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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保证贷款风险的控制和贷款的合理利用,农商银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一、贷款审批流程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合理顺畅。

流程主要分为以下环节:1.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 审批初审:银行贷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符合贷款政策。

3. 审批会议:银行召集贷款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和讨论。

审批会议应明确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重要条件。

4. 风险评估: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用以确定贷款利率和相关条件。

5. 贷款合同签订: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并明确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6. 放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贷后监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不仅关注贷款的审批流程,还重视贷后监管,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和保证贷款的正常使用。

1. 巡回检查: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巡回检查,包括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

巡回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还款监控: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监控系统,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一旦发现还款异常或欠款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3. 可行性分析:对于一些重大贷款或复杂贷款项目,银行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还款能力。

4. 提醒与催收:银行应定期向借款人发出还款提醒,并根据还款情况进行催收。

催收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

三、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贷款利率的确定和计息方式的选择,以确保贷款的公平合理。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 ............................................... 2 第二章基本规定 ..................................................................... ...................................... 2 第三章填报标准 ..................................................................... .. (3)第一节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 (3)第二节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 (5)第三节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 .. (6)第四节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 .. (12)第五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13)第六节相关指标口径 ..................................................................... ................................................... 13 第四章附则 ..................................................................... ............................................. 15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管理~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本行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贷款人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五)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八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九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等。

第十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一条信用方式贷款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二条保证方式贷款是指由贷款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十三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十四条抵押方式包括商业用房、厂房抵押、海域使用权等。

第十五条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农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贷款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

7、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的资金需求。

4、农村建房、装修等生活消费。

5、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2、股本权益性投资。

3、房地产开发。

4、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1、贷款额度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生活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3、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适当浮动。

五、贷款担保农户贷款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以上;养羊50头(含)以上;养兔500只(含)以上;2、养蛋禽2000羽以上,养肉禽3000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100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5000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农商银行支持养殖贷款措施

农商银行支持养殖贷款措施

农商银行支持养殖贷款措施
根据农商行党委和行长办公室要求,结合农商行经营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供农商行全行各营业网点参考实施。

一、支持对象
农商行支持养殖行业发展,支持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规模的合法养殖企业实施贷款。

二、用款范围
(一)支持养殖企业投资购置养殖设备,改善养殖条件,建设养殖场,拓展市场。

(二)支持养殖企业发展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进步等。

三、贷款条件
(一)养殖企业自营性能力强,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同时符合农商行贷款规定。

(二)养殖企业所用资金必须为合法可追溯的资金,无拖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

(三)养殖企业要有可行的经营计划,合理的还款来源,确保偿还能力。

四、监督管理
(一)贷款审批、放款过程中,农商行应加强审慎管理,严格把关,防范风险。

(二)贷款审查时,农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从贷款申请、贷款营销、贷款审批、贷款放款、贷款管理等方面,全面审查把关,严格
把控贷款质量。

(三)贷款审批过程中,农商行应结合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政策性贷款的审查,防止政策性贷款的滥用。

五、审查核准
农商行在审查核准养殖贷款时,必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严格把控资金的合法性、贷款的审查审批,明确贷款的用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的合法性、质量和有效性。

整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规则全

整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规则全

精品文档1、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是我行对县域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保证担保或农房抵押等特色担保方式发放的,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惠农贷款。

服务对象:庐农商行辖内各支行所在区域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

产品特色:(1)担保方式灵活,可由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或由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2)期限合理,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设定。

申请条件:(一)借款人为我行服务范围内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七)庐江县农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以跨年度使用。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具体利率按照庐江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档次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办理流程:客户申请一受理、评级、调查一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精品文档精品文档2「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贷款我行对种植、养殖业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发放的,用于其日常生产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该品种致力于引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提高地方养殖生产规模化程度,为农村种养殖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搭建一个良好的创业平台。

服务对象:龙头企业在与农户组建专业合作社模式下的龙头企业和养殖农户。

产品特色:(1)定向投放,专用于种养殖业生产。

(2)发放范围广,该模式下的企业和农户均可申请。

申请条件:(一)借款人必须为“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该模式下公司或该模式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种养殖农户;(二)借款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三)公司客户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农户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信用记录良好;(四)借款用途明确,用于农业生产。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治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治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治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治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淌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畴应依照实际情形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对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能够单独使用,也能够结合使用。

本方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方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方法规定能够同意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完善财政扶贫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的以农作物、林木、果品、水产、养殖的活体及其产品、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等在农村地区具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完善农户贷款管理标准与规范。

同时,加强财政扶持,落实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支持,增加贷款担保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户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户经营特点和贷款项目,合理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为农户提供优惠、合理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农户贷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户贷款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贷款用途和贷款偿还期限等。

第六条农户应当提交本人及担保人的件、贷款用途、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农户贷款申请。

同时,可适当设置信用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方便农户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农户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农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同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中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章农户贷款管理和催收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农户明确贷款用途、偿还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事宜向农户进行充分明确、详尽的告知。

第十一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农户经营情况和贷款偿还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农户走访和催收工作,并对贷款偿还情况不良的农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管理。

2023修正版《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户贷款行为,保障农户贷款利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条件1.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2.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农业经营证明材料;3. 农户贷款申请人的借款目的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

三、审批程序1. 农户贷款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提出农户贷款申请;2.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农户的真实情况;3. 根据踏勘报告和相关材料,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政策的农户,批准贷款;4.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批准后,农户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 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1.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 农户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3. 农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农产品和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4. 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5. 农户贷款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农户按期还款,并经农业银行评定为良好还款记录的,可以获得优惠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2. 农户出现逾期还款,农业银行将计算逾期利息,并记录在农户信用档案中;3. 农户严重违约或恶意逃避还款的,农业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贷款申请。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农业银行所有。

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全面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大户是指从事种植、养殖业或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是指x银行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坚持“评级准入、择优支持、名单管理、严控风险”的原则。

评级准入:是指x银行从经营规模、从业年限、信用评级等方面规范和明确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准入要求。

择优支持:是指重点支持土地流转规模适中、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当地相关政策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区,以及经营基础条件较好、机械化程度、市场化程度、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名单管理:是指x银行根据内外部渠道获得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信息,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初步形成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名单,实行名单制管理。

严控风险:是指x银行从客户准入、业务调查、担保管理、额度管控、贷后监管、业务停办等方面设定严密的管理要求,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同时通过科学定价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

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后,由一级分行向下级转授权;下级行必须经上级行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授权开办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业务的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机构准入应优先选择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资产质量良好的机构;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机构,原则上应予以关停。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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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种养大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县域种养殖业大户需求,促进县域农户庭院经济、家庭农场、山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种养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我县辖内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大户规模认定标准如下:(一)种植业大户规模标准1、单户种植粮油作物、露地蔬菜、林下连片种植药材、食用菌及其他林下经济作物或单户承包或流转荒山荒坡连片种植核桃、水果、油茶等林果产业或其他经济林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2、单户种植发展设施蔬菜10亩(含)以上;茶叶、林果、烤烟、魔芋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

3、其他种植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1、养殖存栏商品猪达到100头(含)以上;养牛10头(含)以上;养羊50头(含)以上;养兔500只(含)以上;2、养蛋禽2000羽以上,养肉禽3000羽以上。

3、淡水特色养殖大鲵100尾以上;淡水及网箱养鱼5000尾以上。

4、其他养殖业参照根据其市场价值参照以上规模确定。

第三条种养业大户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借款人自愿、风险可控、灵活多样原则;(二)自筹资金为主、信贷支持为辅的原则;(三)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为农户的,除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本地常住居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或经营场所;(三)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或年检为“优秀”,家庭和睦友善,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四)具有种养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五)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五条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合法合规、运行规范、正常经营、效益良好。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社;(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资料;(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将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第六条贷款期限。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综合考虑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短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中长期贷款必须按月或按季结息并签订分期还本计划,明确还款的数额、期限、还款方式。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不得采取利随本清、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七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利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的标准执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可根据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担保方式依照不同的贷款对象参照本行对外公布的企业法人客户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八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额度:种养大户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同贷款方式贷款额度规定如下:(一)信用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保证担保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抵质押贷款:种养殖业大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贷款方式实行单户限额控制且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同时使用不同担保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九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担保、抵质押贷款方式发放。

(一)信用贷款。

种养殖业大户信用贷款应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

农户申请种养殖业信用贷款其评级授信年检应为“优秀”等级,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农户综合素质较高,符合本行对农户信用贷款评定及管理的要求。

总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评级制度,参照企业法人客户标准进行评定,根据其资信实力、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履约记录、管理水平、偿债能力、盈利水平和社员信用等级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一年一审检,动态调整。

当年信用风险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且其社员信用等级全部为“较好”及以上的,在其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发放不高于30万元的信用贷款。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不能发放信用贷款,以担保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二)种养殖业大户(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其中: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抵质押担保的需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章贷款调查审批发放流程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按照评级授信—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面谈面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及支付—贷后管理的流程进行管理。

(一)借款人为农户的需提供以下贷款申请资料:(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种养殖业经营状况、自有资金和资产负债情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属担保抵押的需说明担保抵押情况);(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及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4)承包经营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或流转、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协议证明材料;(5)借款人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复印件;(6)借款人贷款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年检通知书)复印件;(7)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8)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件;(9)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出具的书面共同债务承诺书。

(10)贷款行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种养殖业大户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1)保证或抵质押担保人(保证人夫妻双方、抵质押财产共有有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承诺书;(2)担保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担保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4)担保人资产及收入来源证明;(6)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财产产权证明复印件;(7)担保人个人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申请书;(8)担保人在本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富秦卡)复印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与法人企业的贷款资料相同。

(1)书面借款申请书(内容必须涵盖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合作社成员情况、种养殖业经营状况、自有资金和资产负债情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属担保抵押的需说明担保抵押情况);(2)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合作社法人代表及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4)合作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资料;(5)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土地经营权、林权证复印件或流转、租赁、承包土地、荒山等协议证明材料;(6)合作社章程及主要成员同意借款及分期还款的决议;(7)合作社经入围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8)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征信查询申请书;(9)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复印件;(10)合作社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11)贷款行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符合《担保法》及《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资料。

(1)保证或抵质押担保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承诺书;(2)担保人基本资料;(3)担保人资产及收入来源证明;(4)担保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财产产权证明复印件;(5)经省联社入围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拟抵押资产评估报告。

(6)担保人征信查询申请书;(7)担保人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8)贷款行根据贷款担保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借款申请材料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信用状况、风险状况、收益状况、还款保障及担保人进行评价,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评价意见,主辅调查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坚持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审查人重点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信用记录,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素质、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担保质量及法律效力、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额度进行全面审查评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主要审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还款记录等因素;(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主要分析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受理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和审查,并明确答复贷与不贷,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借款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可采用“农商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种养殖业大户)”的形式进行发放。

即:社员贷款由合作社推荐或提供担保,社员直接在本行申请贷款,风险控制措施由合作社按照社员每季(或一个经营周期)经营收入进行担保。

社员经营收入由合作社监管归还贷款。

第十五条种养殖业大户贷款审批。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为各营业网点种养殖业大户的审批机构。

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审批发放:(一)借款人为农户种养殖大户由各营业机构受理调查,根据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及审批流程属各营业机构单户授信审批授权额度内的由各营业机构自主审批发放,超过营业机构单户授信审批授权额度的逐级申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发放;(二)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照公司类贷款管理要求,由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受理调查、评级授信,按照法人企业贷款审批授权及流程逐级申报业务部、风险部审查,授信委审批发放。

(三)种养殖业大户贷款的业务品种应根据借款方式、用途等确定贷款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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