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诉期末考试重点
行诉期末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5到6个)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的组织与职权、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予以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2,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具体讲,是指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主体:应当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性组织。
4,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从属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
5,行政立法: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众说纷纭,有内容说,全部主体说,部分主题说,单一主体说等。我国采用的是部分主体说,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6,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处置的行为。
8,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或特定行政争议(行政赔偿争议)自愿平等,合理,效益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期末总结考试
行政诉讼法期末总结考试
一、引言
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期末考试将对行政诉讼法做一
次全面的总结和回顾,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进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法。其基本作用有三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及要素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受理、立案、调解、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其中,行政诉讼的要素有:行政行为主体、行政诉讼当事人、处理机关、法律适用。
四、行政诉讼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行政性、法律性、程序性、公益性、专门性、弹性等。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适用法定程序原则、合理有效
原则。
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的一方,在行政处理和行政裁决过程中,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结
果的公正合理性,遵循法定程序和实体正义原则。
六、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和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应当主动提供行政救济和行政复议的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便
利和渠道,同时加强行政救济和行政复议的监督和制约。
七、行政诉讼的程序保障和控制措施
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注重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加强当事人的参与和监督,同时制定和完善
各种程序保障和控制措施,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第一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诉讼行为。只有在行政机关侵犯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题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第三题
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第四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题
行政审查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答案:行政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以自己的职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而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诉讼行为。行政审查属于行政范畴,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范畴。
以上是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的部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内容
期末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编
1行政法的含义(填空题)2、行政法律关系(每年必考,各种题型都有可能会出,大家应该把第三节重点看,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3、行政法法源(选择)
4、行政法的分类(选择)
5、行政法的作用(简答)
6、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简答,往年考过两次)
第二编
1、行政主体的涵义(填空或者简答)
2、行政职权的特征(简答)
3、行政机关的特征(简答)
4、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选择)
5、国务院的职权(选择,p41)
6、我国派出机关的三种类型(填空或选择,p45 )
7、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的四种程序(填空、选择p52)
8、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简答,p58)
9、行政相对方的权利(简答或者选择p60)9、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论述、简答,p62)
第三编(案例多出此编)
10、行政行为的概念(填空)11、行政行为的特征(论述题,p69)12、行政行为的分类(选择或填空,尤其注意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3、行政行为的内容(简答题,p72)、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P74)14、行政立法的分类(选择,p79)15、行政立法的主体(三类,填空与选择,其中要注意国务院的性质)16、行
政许可的概念(填空)17、行政许可的分类(选择)18、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论述题)、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9、行政强制的种类(选择或填空)20、代执行与执行罚(填空,p119)21、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选择,p120)22即时强制的种类(选择,p127)23、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种类(填空)24、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选择)25、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选择或填空)26、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论述)27、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简答)28、行政处罚的原则(简答或论述)29、行政处罚的种类(选择)30、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案例分析题,p163)30、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论述题,p181)31、一般行政监督的种类(选择,)32行政责任的概念(填空)33、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简答,p196)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名词释解释: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9、层次制与职能制
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一、法律保留原则(不属于的)
是指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否则便不可作为。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简答题)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职权,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责: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总理
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
省部级正职—部长、省长
省部级副职—副部长、副省长
厅局级正职—司长、厅长、市长
厅局级副职—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
县处级正职—处长、县长
县处级副职—副处长、副县长
乡科级正职—科长、乡长、镇长
乡科级副职—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
四、职务的取得(选择或填空)
1.公务员的录用(考任)
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包括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行政法
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在形式上的特点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为: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形式多元。
6.内容广泛、易变。
7.效力多元。
8.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9.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作用
概括而言,其作用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法国行政法
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的。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
(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
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
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得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得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得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得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得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得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得市、经济特区市与国务院批准得较大得市得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得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得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得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她各方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就是恒定得;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得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与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得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得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得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得权利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名词释解释: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9、层次制与职能制
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行政诉讼的性质、功能、目的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5、行政诉讼的特殊管辖?
6、行政诉讼不得调解?
7、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资格)
8、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参照规章一下规范性文件?
9、课堂讲述的案例
10、掌握基本概念
A、什么是诉判一致?诉判一致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在诉讼请求内做出判决;不告不理)
B、确认之诉、撤销之诉、给付之诉,怎么提诉讼请求
C、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构成要件
D、行政管辖
E、诉讼请求
F、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G、第三人
H、起诉期限
I、证据规则
J、行政诉讼的性质(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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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总结
1、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答: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关系到行政相对方切身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遵循特别的原则才能进行。(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 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三)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 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四)目的实现原则。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方抗旱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2、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答: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 1.合法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遵循合法原由,就是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双方合法、复议机关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顾问为准绳。 2.公正原则。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公开原则不仅体现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还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允许当事人参与。4.及时原则。要设计行政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出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够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实施行政法范畴。
3.1比例原则:兼顾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3.2平等对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做出相同的对待,不相同的的情况做出有差别的对待;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4.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5.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7.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重点)
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
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一)
1.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地域)管辖。
2. 下列行政处罚种类中,属于人身自由罚的是(行政拘留)。
3. 公务员一经任用,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这属于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的是(行政机关委托某特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能)。
5.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6.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7.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8.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被称为(行政主体)。
9. 公务员执行公务,有法律规定情形时应当回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任务艰巨预感到难以完成的应当回避)
10.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1. 行政程序法上设立的下列制度,哪一项主要不是为了体现行政效率原则的?(回避制度)
12. 关于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要点
1、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从行政的角度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2、从行政权的角度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3、从行政关系的角度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4、从制定和适用的角度
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以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2、行政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渊源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习惯、判例等。
//类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行政法的特点
(一)在形式上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1. 分散性,没有统一法典。
2. 多样性,用以表现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多种多样的、多层次的。
(二)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易变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1. 广泛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广阔。
2.易变性: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综合性: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三)在效力上具有多元性的特点
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特点
//概念: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一)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1、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管理者行使行政权力的一方当事人。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被管理者受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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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性质、功能、目的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5、行政诉讼的特殊管辖
6、行政诉讼不得调解
7、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资格)
8、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参照规章一下规范性文件
9、课堂讲述的案例
10、掌握基本概念
A、什么是诉判一致诉判一致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在诉讼请求内做出判决;不告不理)
B、确认之诉、撤销之诉、给付之诉,怎么提诉讼请求
C、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构成要件
D、行政管辖
E、诉讼请求
F、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G、第三人
H、起诉期限
I、证据规则
J、行政诉讼的性质(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