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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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这个话题由来已久,但是它所带来的争论仿佛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显得稍微减退,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社会对于个人自由干涉程度的逐步降低,社会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包容度的逐渐提高(老师又调皮了,想出这么个有争议的话题来讨论)。

审慎的看待安乐死的问题,我们还是需要一分为二的看问题,首先,有利的一面:

1,满足人文关怀,减轻患者痛苦: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人总是希望能够安静祥和的离开这个生活了如此之久的人世间,人生的苦旅从哭着开始,谁还再愿意哭着离开?

但是随着免疫系统的衰退,总是百病缠身,在与病魔的抗争中,这是一个结局已然

注定的战斗,与其用痛苦作生命的注脚,不如来一次安然的离开。更何况在目今的

十分不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下,城乡医疗差距之大,更是让一部分人承受着

加倍的痛苦。

2,在人权上的一次进步:政府代表说,可以终止生命的自由不是自由。人权主张者说,可以遏制自由的生命不是生命。是啊,一场糟糕透顶的电影,又何必去坚持着去看

完。那才是对生命的不负责,是对生命的亵渎。人应该有生活的尊严,也同样应该

有终结自己生命的尊严,也就是死的尊严。

其次,不利的一面:

1,为某些心怀不轨或另有他图的人以可乘之机,据调查显示,荷兰从通过安乐死法案之后的7000多例案件中有超过41%的病人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执行安乐死,这

种在病人家属与医生配合强加给他人的行为是十分可怕的,这无异于一场与政府合

作的谋杀。(《环球时报》2002年02月11日第六版《荷兰老人出国逃避安乐死》)

而这一现象,导致了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后出走他国防止被安乐死。荷兰如此,中国更不好说。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比较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比较

浅谈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

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我们今天判断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合法化是基于我国国情,安乐死本身是否合理与是否具有可行性而提出的。

首先,安乐死本身条件就极其严苛难以界定。安乐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已临近死期”,那么若是以后有能救治的新药,这是不是造成了生命的枉死?“必须是为了解除病人死前的痛苦,而不是为了家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在缺医少药,家庭观念强的中国选择安乐死大多是迫于金钱的负担;”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那么“植物人”“精神病人”又将何去何从?在处于弱势的患者和处于强势的亲属,医生之间,难以保证权力的平衡。

其次,安乐死若合法化,这项本该最后实施的手段却变成了一般性程序死亡,易导致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当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决定自身是否需要生存时,这项权力很可能被滥用。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以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记录。在“弃婴”频频出现的中国,若是安乐死合法化,恐怕许多婴儿难逃这一厄运。中国医疗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区域对于重病的诊断标准也不同,错判,误判的事情时有发生,由于中国本身医患关系就很紧张,这也增大了破坏社会和谐发展的可能性。

辩论赛安乐死

辩论赛安乐死

辩论赛安乐死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好;

我是反方四辩请允许我在这里再一次陈述我方观点我方坚决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犯罪绝对不能够因为减轻痛苦就轻易地对一个人安乐死在这里我要说几点安乐死的不可行性

1. 我们对于安乐死的准确定义是医学上认为某病人得了不治之症,死亡已经迫在眉睫,且病人因为病痛极端痛苦。但是这样的前提是值得讨论的,在这个前提中,除了病人极其痛苦外,另外一项所谓死亡已经迫在眉睫并非一个本质性的确定,它只是人们根据人类一般性的生理规律而演绎推理的结果,因此在这些病例中,大部分病人即使不实行安乐死,经过一段时间,他们也会自然不治而死,但是,医学上不乏被医生诊断为必死之病人后又康复的病例,因此即便从科学的角度看,可以被以安乐死方式提前结束肉体生命者并不具有100, 的科学依据。生命的死亡具有不可逆性特点,如果一旦诊断错误,错误的就是难以挽回的生命丧失,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排除误诊带来的安乐死失误。

2.2.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当病人已经昏迷或者因为病痛而神志不清时,无论病人家属还是病人自己在确定病人应当安乐死都是缺乏依据的,一些病人很痛苦,以至于要求尽早离开这个世界,他们此时的决定很难说是深思熟虑的,因此,以此为根据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否显得过于草率。我们完全有理由猜测,如果病人不再那么痛苦,他们还会要求尽早结束肉体生命吗, 如果安乐死是由死者的家属提出,那么我们更有理由怀疑安乐死的合法性。中国古人说久病无孝子,这说明人性中一些特别阴暗的东西,以人类本性而言,人类有养育下一代的本能,但是没有赡养上一代的本能,基于一般亲情的赡养老人很难在老人长期患病的情形下始终不渝地坚持,因此,人们在这种情形下,潜意识中渴望老人早日死去并非不可容忍的罪孽——只要他们不诉诸行动。可是,安乐死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在此首先请允许我强调一次今天的辩题,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符合”,而不是“具有”。既然符合,那么无论是从出发点,目的,还是实际实施效果,安乐死这一举动都要与人道主义精神的标准相一致,即,没有分歧。

其一,我们认为安乐死这一行为对于医生来说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首先来讲,存在着病人同意安乐死,而医生家属仅出于对病人的同情而违背自己意愿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安乐死的行为是对医生和家属人格上的不够尊重,这与人道主义精神中维护人的尊严这一标准产生了分歧。再者说,即便是假设安乐死的实施确实是完全符合医生意愿的,我们也无法否认,安乐死的实施,其本质上讲,是医生的举动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而这不但有给医生留下心理阴影的危险,还会让医生陷入社会舆论中。以蒲连升事件为典型,医生因实施安乐死而遭受舆论压力,遭受家人朋友和医院的质疑,甚至于因此而被送上法庭。无疑是对于医生的一种隐性损害。

其二,我们认为医生结束病人生命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从人道主义精神的角度,我们认为,人与人平等一个人无权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并且,安乐死的实施不会提高人的地位,也不会升华人的价值,从本质上讲,它是抹杀一名人类思维的举动,因而毫无疑问,安乐死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例子,红十在全国都是为了救助痛苦的人而努力,并非以“减轻他们痛苦”为由而对所有遭受苦难的人施行安乐死。)

价值:痛苦不等于无尊严,不等于无价值。我们并不是要说减轻痛苦减轻折磨是错误的,而是对于仅因为痛楚而寻求死亡一事表示不认同。尽管知道痛苦和折磨仍然积极度过余下的时间才是更加对于人类价值的体现。比起认同和鼓励他人主动放弃生命,难道我们不应该鼓舞他们用乐观的态度看待苦难,看待人生吗?(例子,海伦凯特)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首先是滥用的风险。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伤害他人。”因此,如果一个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痛苦的病人,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结束他们的痛苦。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对于那些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的患者来说,医疗费用和护理成本可能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而允许安乐死可以帮助这些患者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压力,使得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医生和家庭成员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协助患者结束生命,这样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尊严。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容易被滥用。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一些家庭或医生利用安乐死来解决一些并非绝症或不可治愈的疾病,这样就会伤害到一些本可以得到治疗和帮助的患者。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有一些患者因为家庭或社会的压力而选择安乐死,这样会给患者带来心理上的负担,甚至可能会后悔自己的选择。

最后,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作为医生,他们的职责是救治患者,而不是结束患者的生命。因此,医生不应该参与到安乐死这样的行为中来。

在荷兰,安乐死是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负面的案例。比如有一名29岁的女性患者因为患有抑郁症而请求安乐死,虽然她的病情并非绝症,但最终还是被批准了。这样的案例引发了一些争议,因为这可能会给其他患有类似疾病的患者带来错误的示范。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在医学上,为了减少或避免患者痛苦而有意地、拟定或实施的某种方法,尤其是在不可治愈的疾病晚期。对于

这个问题,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立场非常分歧。有些人坚信安乐死是一

种人道的选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违背了道德原则。本文将从不同

的角度探讨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一、支持安乐死的立场

1.1 基于个体权利的角度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是基本的自

由权利。如果患者身处不可治愈的疾病中,他们苦不堪言,无法进行

正常的生活,安乐死是满足他们自主权利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安

乐死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解脱方式,给予患者自主权。

1.2 缓解病痛的角度

安乐死可以消除病人的痛苦和折磨。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病

人常常承受严重的痛苦,医学治疗无法改善状况,这时安乐死是一种

比较人道的选择。它可以帮助患者摆脱痛苦,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1.3 节约医疗资源的角度

对于那些不可治愈的疾病,尤其是末期病人,继续进行药物治疗和

生命维持措施是一种无法逆转的过程,不仅无法改善病人的状况,还

会消耗大量医疗资源。而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压力,将资源集中在能够救治的患者身上。

二、反对安乐死的立场

2.1 宗教伦理观点

很多宗教对安乐死持反对立场,认为只有上帝有权力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人类不应该插手。在宗教伦理观点中,生命被视为珍贵而神圣的,任何妄图结束生命的行为都是对上帝意愿的亵渎。

2.2 伦理道德观点

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使得其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意义和限制。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亲属、医生、甚至政府的利益和压力,这样就有可能滥用安乐死。如果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安乐死可能成为一种令人担忧的伦理道德问题。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是严重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我们强烈反对将其推行。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生命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财富,应该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得个体对于生命价值的感知大大降低,过度地强调自身权利而忽视他人权利的存在。人们会逐渐失去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感,这与社会道德标准背道而驰。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将对社会有深远的负面影响。一旦合法化,将难以有效地控制和限制安乐死的滥用与乱象。对于那些身患重病或处于极度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是一种简单的解脱方式。但是,医生的角色应该是救治和关爱生命,对于处境困难的病人应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精神抚慰,而不是选择放弃救治。

最后,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器官买卖和人口贩卖的非法行为。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给这些非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我们应当鼓励社会关注生命和关怀弱势群体,而不是赋予人们侵害生命的权力。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和人道的社会。安乐死合法化将严重损害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坚决反对这种行为的实施。

谢谢大家!

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和各位听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无法承受之重的后果。首先,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尊重和珍视每一个生命。一旦将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将不再把生命看作一种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存在,而是把它当作我们任意处理的对象。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生命价值的淡化,甚至产生一种不负责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

安乐死的弊端

安乐死的弊端

1.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但是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

2.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3.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俄罗斯、瑞士、挪威、波兰、西德等.

4.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的利与弊

20131591 张琦

虽然很久之前就听说过安乐死,但是真正讨论是在上学期英语课上。当时我们各抒己见,却没有查阅资料。

想要正确认识它,应该先了解它。安乐死的定义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

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

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认为既然是有争议的,即是有价值的。安乐死有利有弊:

对个人来说,安乐死可以减少自己的痛苦,我曾看过一个病人安乐死前的

录像。他每天都要被妻子照顾,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家庭因为他而拖沓。所

以安乐死也可以减少家人的负担,对整个社会来说,有些人已经不足以生产自

己必需的生活资料了,只会成为整个社会的累赘,所以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

有了这么多的好处,荷兰成为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日本、瑞士、美

国的一些州都通过了关于安乐死的法案。而且安乐死有许多限制。比如需要特

定人的许可、年龄限制等。

作为对比,安乐死的弊端也特别突出:首先就是由于法律不健全。患者自

己想结束生命,但是需要别人协助。那么协助的人就是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

故意杀人罪。其次人们也非常担心不法之徒利用法律漏洞,去干一些见不得人

的事。再者,现有医疗水平并未登峰造极,患者是有可能在未来治愈的。以往

误诊的例子也很多,如果由于误诊造成病人放弃生命,医生不就成了杀人犯了吗?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

安乐死是一种极为敏感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辩论。针对该话题,我们代表反方团队,就安乐死问题提出以下观点:

一、安乐死涉及人类生命尊严问题

生命是珍贵的礼物,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与尊严。而安乐死则侵犯了人的生命尊严,将生命视为一种可拿捏的物品。因此,反对安乐死的人们认为,人类生命应该受到保护,而不是被宰割和牺牲。

二、安乐死滋生恶劣社会风气

若允许及扩大安乐死范围,可能会引发恶性循环,导致社会道德降低和伦理沦丧。安乐死不仅会将人的生命变成商品,而且会让人越来越不敬重生命、缺乏共情和关爱。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会失去对人的敬畏,而且会削弱人性的核心价值。

三、安乐死存在道德、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隐患

在实践过程中,安乐死将涉及伦理和法律等复杂的问题。例如,如何保障患者的安全和保护医生的利益。因此,安乐死不仅需要有法律依据,也需要富有经验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强的医生才能确保安全和合法性。由此可见,开放安乐死会面临诸多安全隐患,并可能导致潜在的道德问题和后果。

四、国家不应负担安乐死的费用和责任

如果安乐死在某个国家被认可并合法化,那么国家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这项制度的费用和责任。然而,我们认为,安乐死不是一个应该由国家出钱应付的社会问题。实际上,国家的责任包括维护人类生命权利,尊重和保护人类生命,而不是是消费和抹杀它。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为患者提供强有力的关怀和照顾,以帮助他们重获信心、勇气和信心。

综上所述,从人类生命尊严、恶劣影响、技术隐患和财政职责等方面来看,我们反对安乐死制度的开放。当然,这并不代表我们否认安慰死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应该提高临终关怀的质量,通过团队和专业的医护人员,提供患者所需的安慰和帮助。我们应该展现对生命的敬畏之心,让生命保持与人类社会互惠互利和和平发展的关系。

安乐死利大于弊

安乐死利大于弊

安乐死利大于弊

陈绍楠10生物工程一班

安乐死药是氰化钠、氰化钾等我国严格管控的剧毒化学品,人只要服用0.1克就足以致死。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是病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

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选择死亡也是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私人的问题,丝毫不妨害社会甚至有益于社会,所以在身患绝症、不可逆转而临近死期时,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那种全家人一起绝望的陪着等死的滋味不是亲历是无法体会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亲人想要千方百计的挽留病人的生命,但却是把这种自私的感情建立在最亲的人痛苦之上。如果每天你必须亲手在病痛中的亲人身上狠狠割上一刀,才能延命,但也只能延上一段时间,你还会如此残忍的想他活着吗?

我们应该尊重病人的意愿,那些口上说着“不能放弃生命,要相信每天都有奇迹”的人,你们说着这样的高调,那是因为你们没有经历过,你们应该到医院里去看看,亲身感受一下。人在绝望中是很无助的,他什么都不能做,受着病痛的折磨,在绝望中等死,活了一辈子都是想让最亲的家人过得好,但临死了却成为了家人最大的负担,甚至眼睁睁看着因为自己而让亲人陷入了困苦的境地,死也不能瞑目啊。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的利与弊

安乐死这个话题由来已久,但是它所带来的争论仿佛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显得稍微减退,归根结底还是由于社会对于个人自由干涉程度的逐步降低,社会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包容度的逐渐提高(老师又调皮了,想出这么个有争议的话题来讨论)。

审慎的看待安乐死的问题,我们还是需要一分为二的看问题,首先,有利的一面:

1,满足人文关怀,减轻患者痛苦: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人总是希望能够安静祥和的离开这个生活了如此之久的人世间,人生的苦旅从哭着开始,谁还再愿意哭着离开?

但是随着免疫系统的衰退,总是百病缠身,在与病魔的抗争中,这是一个结局已然

注定的战斗,与其用痛苦作生命的注脚,不如来一次安然的离开。更何况在目今的

十分不健全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下,城乡医疗差距之大,更是让一部分人承受着

加倍的痛苦。

2,在人权上的一次进步:政府代表说,可以终止生命的自由不是自由。人权主张者说,可以遏制自由的生命不是生命。是啊,一场糟糕透顶的电影,又何必去坚持着去看

完。那才是对生命的不负责,是对生命的亵渎。人应该有生活的尊严,也同样应该

有终结自己生命的尊严,也就是死的尊严。

其次,不利的一面:

1,为某些心怀不轨或另有他图的人以可乘之机,据调查显示,荷兰从通过安乐死法案之后的7000多例案件中有超过41%的病人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执行安乐死,这

种在病人家属与医生配合强加给他人的行为是十分可怕的,这无异于一场与政府合

作的谋杀。(《环球时报》2002年02月11日第六版《荷兰老人出国逃避安乐死》)

而这一现象,导致了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后出走他国防止被安乐死。荷兰如此,中国更不好说。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观点总结【三篇】

1. 安乐死违背了人权和尊严

安乐死可能被视为帮助患者摆脱痛苦和烦恼的途径,但它实际上违反了人类权利和尊严。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安乐死侵犯了这个权利。此外,安乐死将患者减少到一种物质对象的程度,将他们淡化为一个医疗或保险问题,而不是有尊严的生命本身。

2. 误导人们将安乐死视为缓解痛苦的唯一途径

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最安全的、最合适的选择,但是我们不应该将其视为唯一的缓解痛苦的途径。现代医学技术和疼痛管理方法不断不断发展,可以提供多种多样的缓解痛苦的治疗方式,让病人尽可能减少痛苦和烦恼。

3. 安乐死滥用会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

安乐死容易被滥用,不可避免地会有不道德的医生和患者滥用,使安乐死成为处理病人的‘快捷方式’。一旦安乐死被滥用,就

可能引起其他严重问题的出现。例如,某些患者可能被安排其实没有必要使用安乐死,或者将安乐死改为简短的安慰剂,这将导致病人被杀死而不是被辅助生死的真正目的所支配。1. 安乐死违背人权和尊严

安乐死是将终末期病人带入一个道德和法律悬浮的地带,它违背了人权和尊严。安乐死可能会被视为减轻病人痛苦的一种方式,但换句话说,这是为了方便医护人员而随意压制了一个人

类的生命。

人权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可选项”,它是一种普世、不可削弱的权利。安乐死将患者减少到一个个偶然的人,让他们成为某种医疗或保险问题,而非一个自由和有尊严的生命个体。它剥夺了这些病人在生命末期应有的自主权利和自由意志选择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权利,剥夺了病人的存在价值,将其局限于一个单独的生物对象。

安乐死的合理性

安乐死的合理性

安乐死的合理性

安乐死的合理性

首先,我个人觉得安乐死在中国因该被实行的。对于这一观点,有以下几个理由:

1、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安乐死在中国到现在的法律上是

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实际上安乐死并没有构成犯

罪的要件。安乐死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病人在自知必

死的情况下,为了不给给家庭造成更多的负担,同时也

为了结束自身必死还可怕的痛苦,要求进行安乐死,这

并不是犯罪。对于安乐死会造成的一系列坏的社会影响,比如医生渎职、病人子女为省下大量医疗费而要求安乐

死的这些行为,这些行为正是立法者应该去思考如何解

决的,而不是以会发生这些行为而放弃安乐死这一人道

的做法,甚至将它直接了断的断定为犯罪。

2、安乐死是对病人生命权利的尊重。当一个病人在身患绝

症,医学已经无法解决,并且病人时刻遭受着病痛的折

磨时,这时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难道这种时候还

要让病人艰难的维持他那微弱的生命而且继续受着折

磨就是对生命的尊重吗?这时候病人已经完成了他生命

的价值,而且无法再创造价值,病人也可在此时安息了。

对于一个即将逝去的生命,在他生命的最后之际,能够

安详、无痛苦的离开,我想是对生命的一种莫大的尊重。

3、安乐死能为不富裕的家庭节省大笔医疗费。对于家庭本

身就不富裕的来说,治疗重症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无疑

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或许这一笔钱家庭正急需,能够帮

助家庭渡过难关。而且,我认为没有一个人想在自己将

死的情况下还要为家庭增加负担。因此,安乐死既不会

将一个不富裕的家庭拖垮,又可以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这对于任何人都没有什么损失。

4、安乐死可以节省大量医疗资源。安乐死所节省下来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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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杨霞

中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近几年,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看法始终莫衷一是,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历史起源、案例分析的方面,来全面阐述安乐死的利弊影响。

关键字:安乐死,利弊分析。

安乐死的定义、起源: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安乐死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从历史的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及事实论据:一、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四、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

害病人的先例,从而造成社会危机;于是医生可以不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诊断错误(如误诊为晚期癌症)则积极的安乐死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其次,在医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杀手的内容,就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伤害病人这一基本要求。如果医生不仅治病,还杀人,这会严重影响医生的传统形象,而这种形象对于病人心理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还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问题,如果问一个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愿意继续受折磨还是无痛苦地“睡过去”,病人鉴于他给别人(家属及医务人员)带来的负担,也可能回答:“杀死我吧。

英国《每日邮报》10月3日报道,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最新的官方数据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2013年,荷兰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数据还显示,去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15%,从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7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其中,绝大多数人(约3600人)是癌症患者,但也有97例安乐死是痴呆症患者。这里还不包括“临终镇静”(给患者服用镇静剂和麻醉剂)的情况。研究表明,如果将终端镇静考虑在内,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将占到总死亡人数的12.3%。对此,有专家称,荷兰安乐死的人数逐年上升和执行安乐死的标准扩大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只会导致安乐死形势失控。英国基督教医学协会的彼得•桑德斯称,“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我们所看到的荷兰

的情况是‘增量扩张’,即安乐死人数稳步增加,涉安乐死的病患范围逐步扩大。”桑德斯说。

支持“安乐死”的理由:一、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

二、实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

三、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总结:安乐死不是他人强加在病人身上的,而是病人在忍受不了病痛后,在明知救治无方后的自己作出的决定。是病人对自己的生命做出的自主的选择。因此,立法保护人们安乐死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最高尊重。所以,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并且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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