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安监局(行政许可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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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监总厅政法[2018]17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3.12【实施日期】2018.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表》),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考核表》对本单位行政许可实施工作进行量化检查,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自查自评,对照《考核表》进行打分,并将有关自评报告和《考核表》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自评报告包括本单位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的进展情况、成效、问题等,有加分项的,在报告中作出专门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考核表》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填写,有扣分情况的,在表内作简要说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工作需要将适时组织对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实地抽查。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考核表》对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12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表(试行)。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有哪些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包括矿⼭企业、眼花爆⽵企业、建筑施⼯企业、民⽤爆破器材⽣产企业、煤矿企业、特种作业⼈员资格、危险化学品⽣产、经营企业等,相关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1.⾏政许可的范围⾏政许可的范围是指⾏政机关采取许可⽅式进⾏管理的事项范围。

具体到安全⽣产⾏政许可的范围,则是指在安全⽣产领域中什么事项可以设定⾏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许可。

⾏政许可范围问题是⾏政许可制度中的重要问题,由于⾏政许可是以对⼀般⼈的权利和⾃由加以限制或禁⽌为前提,因此,许可的事项越多,对⼈们的限制就越多,⽽公民的权利与⾃由不能随意加以限制或剥夺,这就需要法律规范对⾏政许可的范围严格加以控制,科学、公正地对许可范围加以界定,充分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由,使许可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

《⾏政许可法》对⾏政许可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然资源开发和利⽤,⽣态环境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公民⽣命健康活动的组织、⼈员的资质或资格认定,国家实⾏宏观调控和专营的措施等。

《⾏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健康、⽣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然资源开发利⽤、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业的市场准⼊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健康、⽣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检疫等⽅式进⾏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此外,《⾏政许可法》还规定,对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律管理的,⾏政机关采⽤事后监督等其他⾏政管理⽅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需设定⾏政许可。

九江安监局

九江安监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九江三鑫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金旺达石化有限公司
九江市日用杂品总公司
2
庐山区安监局
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九江市庐山区闽汉乙炔气厂、九江浔福气体有限公司、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九江有色金属冶炼厂、江西无线电厂、九江中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市财兴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明机械有限公司、江西长江化工厂
瑞昌市黄金公司尾矿废矿回收试验中心、瑞昌市四方废尾矿回收有限公司、瑞昌市吴家金矿、瑞昌市渝瑞矿业有限公司港南金矿、瑞昌市黄金乡竹林塘金矿、瑞昌市旺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瑞昌市隆鑫矿产品加工厂、九江众力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江西国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瑞昌石油分公司、瑞昌市民爆物品专营有限公司
(13家)
1
浔阳区安监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九江发电厂、九江华庐石化有限公司、九江鑫庐化工有限公司、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
九江市金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
九江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九江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九江招商局道达尔石化有限公司、九江赛洛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九江县烟花爆竹专营经销部
7
星子县安监局
江西浦泾燃油化工有限公司
星子县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8
湖口县安监局
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九江三本化工有限公司、九江中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江西浔朋化工有限公司、乔旭(九江)企业有限公司、江西劲农化工有限公司、九江中天药业有限公司、湖口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安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九江中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九江宏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湖口县钟山乙炔气体有限公司、九江富达实业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诺贝尔(九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行为举例

行政许可行为举例

行政许可行为举例一、行政许可行为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内提出的申请,根据法定程序和条件作出批准、不批准或者批准并附加限制性条件等决定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按照是否需要实施审查分为普通行政许可和特别行政许可;2.按照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重要行政许可;3.按照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分为涉密行政许可和非涉密行政许可;4.按照是否需要向社会公开分为公开行政许可和不公开行政许可。

三、具体举例1.营业执照的颁发: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时,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查后颁发营业执照,该过程属于普通一般性的行政许可。

2.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在进行生产前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经过审查后方能进行生产,该过程属于重要性的行政许可。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进行生产前需要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许可证,经过审查后方能进行生产,该过程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许可。

4.出入境证件的办理:个人在出入境时需要向公安部门申请相关证件,如护照、签证等,该过程属于普通一般性的行政许可。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在进行执业前需要向卫生部门申请执业许可证,经过审查后方能进行执业,该过程属于重要性的行政许可。

6.建筑施工资质认定:建筑企业在进行施工前需要向建设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经过审查后方能进行施工,该过程属于重要性的行政许可。

7.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和领取驾驶证:个人在进行机动车驾驶时需要先通过资格考试并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驾驶证,该过程属于普通一般性的行政许可。

8.电力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工程施工前需要向能源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经过审查后方能进行施工,该过程属于重要性的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行为的意义1.保障公共利益: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各界的一种管理手段,通过对各类申请进行审查,保障公共利益。

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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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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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安监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安监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安监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赣安监管党字[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安监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赣安监管党字〔2010〕8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安监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各级安监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积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扎实工作、勇于创新,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鼓舞斗志,进一步推进全省安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调动全省安监系统广大纪检干部的积极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决定,授予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等29个单位“全省安监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江训模等30位同志“全省安监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真正当好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再立新功。

希望全省安监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依纪依法行政、清正廉洁从政的优良品质,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全省安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而努力奋斗。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3]1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3]1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3〕13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一)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外,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后销售的,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也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经营活动,经营城镇燃气的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辖(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六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四)《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项是指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安监 四类

安监 四类

安监四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是负责监督、管理和维护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的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安监局通常负责四类工作,即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本文将对这四类工作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类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

安监局负责对各个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这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如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等。

安监局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直至问题解决,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监控和控制。

第二类工作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安监局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进行行政许可,确保项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能够正常开展。

这种行政许可包括开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许可证书),许可范围涉及的行业有很多,如矿山、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和程序,经过安监局的审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获得许可证,否则将被禁止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类工作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安监局负责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安监局会派遣调查组前往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经过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同时还会提出防范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类工作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安监局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惩罚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危险工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

安监局可根据违法行为轻重不同,采取警告、罚款、施行监管措施、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目的是通过行政处罚,倒逼企事业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综上所述,安监局主要负责四类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九府发〔2015〕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九府发〔2015〕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九府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2015年 6月29 日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181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41项,下放83项,合并6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精简率达64.58%。

清理过程中,全面取消我市非行政许可事项(178项),对确需保留的项目相应转移到其他行政权力种类。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后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衔接工作,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一是对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做到“目录之外无许可”。

要按照缩时增效的要求,自本决定公布后20日内,对保留的许可项目进一步减少前置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办理时限,逐项编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报市审改办,由市审改办牵头相关单位审核后,面向社会及时公开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收费等内容。

30日内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全部纳入全市网上审批系统运行。

二是对取消和下放的项目,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单位)立即停止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真空。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各市、县(区)安监局:为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九项省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委托市、县(区)安监局实施,是省委省政府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部署,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各级安监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摆上近期主要议事日程。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是今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内容。

各市、县(区)安监局要切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并指定单位内熟悉法制和相关业务的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使委托工作实现“无缝对接”。

二、重点先行,全面推进九项行政许可委托项目包含了若干子项目,涉及领域多,情况复杂,省安监局各业务处室要制订时间表,根据轻重缓急,在近期确定第一批委托项目并委托到位。

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要遵循《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暂行办法》进行。

委托实施后,省安监局将把受委托的市、县(区)安监局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在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受委托的市、县(区)安监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委托书实施行政许可,定期向省安监局汇报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并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不得再转委托。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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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属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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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证照或有关人员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进行相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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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注: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3]250号)和规定。

1.涉及境外的所有的行政许可或者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核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2.以型式试验形式实行制造许可的由质检总局负责;从事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定并批准。

3.所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受压元件材料的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4.锅炉部件制造许可按其所对应的锅炉许可范围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铸铁锅炉片、锅炉用封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规定省级及其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级范围。

6.今后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如有变化,以相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市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市县)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践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普通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

2.特许。

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3.认可。

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4核准。

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

5.登记。

是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1.控制危险。

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配置资源。

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一些资源进行调配。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消息。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广义上和狭义上予以界定,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批准、证明、检验、审核、备案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范围比较广泛。

而狭义的行政许可则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

后者是我们在制定《行政许可法》时所采用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共有两项,第一项从正面对该法总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第二项从反面对排除适用该法的范围作出规定。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德安县速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德安县速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德安县速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6.04.05
•【字号】赣质监监发〔2016〕8号
•【施行日期】2016.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德安县速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的通知
赣质监监发〔2016〕8号
南昌、九江、景德镇、新余、赣州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根据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德安县速华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安检机构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要求,允许其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详见附件),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由省局颁发。

请你局及时将有关许可情况通报同
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江西省质监局
2016年4月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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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安县
安监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行政许可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4
德安县
安监局
高≦2米的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及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2]276号)第二条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其中第三条规定采用一次性筑坝、坝高≦2米的尾砂拦挡坝和尾砂池类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委托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
德安县
安监局
采砂场开采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第五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一)砖瓦用粘土矿(场);(二)采砂场;(三)省属以下地热、温泉、矿泉水开采企业。
德安县安监局(行政许可5项)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1
德安县
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无仓储零售)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3
德安县
安监局
非药品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行政许可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程序:县局备案项目:企业将经营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备案材料,报武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局收到备案材料后立即审查备案材料—对符合的材料,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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