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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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件.ppt
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第十章 保险经营原则《保险法学》PPT课件
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
,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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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新发展(续)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 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 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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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续)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逐步放松管制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 -《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1999年颁布) -我国原《保险法》(2002年版)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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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源自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其监管的重要性- 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 - 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 (一)早期的严格限制原则
-我国原《保险法》(1995年版)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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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新发展(续)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 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 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 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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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续)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逐步放松管制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 -《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 (1999年颁布) -我国原《保险法》(2002年版)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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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源自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其监管的重要性- 承保利润与投资利润 - 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地位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的演变 (一)早期的严格限制原则
-我国原《保险法》(1995年版)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 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 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3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
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可以采 用的不同形式和结构。
4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 成立的方式和合同解除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责任免除与限 制条款
解读保险合同中的责 任免除与限制条款, 了解保险公司在何种 情况下不承担赔偿法知识的有效方法与技巧,让您更好地应对实际保险问题。
三、保险经营管理
1
保险公众宣传和广告
2
探讨保险公司进行公众宣传和广告的法
律要求和限制。
3
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了解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以及不同的经 营方式,包括直接业务和再保险。
保险监管及投诉处理
介绍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以及 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四、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保险市的现状与趋势
分析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 未来趋势,为您提供洞察市场的 角度。
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探索保险产品的创新方向和未来 发展的趋势,为您提供新的投保 选择。
保险科技的应用
介绍保险科技在保险业中的应用, 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 分析。
五、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的分析和评估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保险索赔的核实和赔偿额的计算。
案例中的保险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针对案例中出现的保险法律问题,讨论解决方法和法律规定的适用。
缔约方的义务
详细讨论保险合同中 缔约方的义务,包括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 权利和责任。
索赔处理有关 的条款
深入了解保险合同中 与索赔处理有关的条 款,包括索赔条件、 索赔流程和索赔金额 的计算方法。
保险金的给付 和计算方法
介绍保险合同中保险 金的给付方式和计算 方法,让您清楚知道 如何获得合理的保险 赔偿。
第一讲保险法概述精品PPT课件
一、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
❖ (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 ❖ (二)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 ❖ (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
❖ 二、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 共同海损奠定基础 ❖ 海上借贷则是海上保险的前身
❖ 三、现代保险成长与火灾(陆上)保险 ❖ “火灾基尔特” ❖ 英国伦敦大火
❖ 3、被救济对象不特定;被保险人特定; ❖ 4、救济无需对价;保险需要相应对价; ❖ 5、救济范围由救济人自定;保险范围按照约定。
(二)保险与储蓄
❖ 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 价证券的使用权让渡给银行,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 的行为。与保险的却别在于:
❖ 1、适用范围不同;保险仅限于补偿意外
❖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补偿性) 和人身保险(返还性和给付性)两大类型
❖ 3、保险法的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保险的法律特征
❖ 1、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天灾人祸; 纯粹危险 ❖ 2、以危险地集中和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 保险人集中危险;投保人转移危险 ❖ 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 概率论;大数法则 ❖ 4、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 5、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 6、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 (二)非损失说: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 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
❖ (三)二元说: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保险的两重社会属性
❖ 1、保险的经济属性 ❖ 生产力的发展——产品剩余——私有制——
私有财产保护——危险存在——保险 ❖ 2、保险的法律属性 ❖ 道德危险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解读》课件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信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分摊损失原则、合理赔偿 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赔额和赔偿限额、保险责任和 免除责任、续保和退保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区别、职责和义 务以及权利和利益对于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
通过对保险法的解读,我们总结出了保险法的要点、探讨了保险法的启示和 应用,并对保险法的贡献和建议进行了评价。
《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本课件旨在深入讲解《保险法》,分享保险知识,为大家提供有关保险的基 本概念、法律原则、条款解释、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等内容。
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一种金融交易,为人们在意外风险发生时提供经济补偿的方式。它通过合同来转移风险,保护个 人和企业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保险法的背景和意义
保险法的制定背景是为了规范保险行业,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 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法的意义在于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规范保险业务的 运作。
保险产品和营销渠道
保险产品根据不同的风险进行分类,了解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需求有助于选择 适合自己的保险。同时,了解不同的保险营销渠道也有助于理解保险产品的 选择与购买。
保险行业发展与趋势
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前景,保险业的创新和变革,以及未来保险业的趋势和挑战等内容,对于了解保险行 业的发展方向和机遇具有重要启示。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3、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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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26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1
•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40
•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41
•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35
•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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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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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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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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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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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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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 品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 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 中国汕头。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的这批货物向 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 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 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 日,承运人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 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 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证(warranty) 1概念: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
(二)原保险与再保险——承担责任次序 原保险(第一次保险//primary insurance):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 付责任
再保险(分保//secondary insurance):将 原始的保险责任再进行投保——对保险人的 保险
(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实施方式 强制保险(法定保险//compulsory
与国际接轨: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海上运输 合同的被保险人仅需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新保险法第12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必须于保 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问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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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严格的强制性保险法
▪ 3、至善的伦理性 ▪ 4、特定的技术性 ▪ 5、趋同的国际性 ▪ (四)保险法的体例 ▪ 1、保险法的二元性 ▪ 一是保险合同法 ▪ 二是保险业法
术建立保险基金。该学说为保险运作提供 了合理的解释。 ▪ 缺陷:忽视保险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容易 将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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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欲望满足说
▪ 代表人物:【意】戈彼、【德】玛纳斯
▪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 要和金钱欲望的工具。这一学说的优点是 明确了保险的需要和保险保障的内容。
▪ 缺陷: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 5.两种理解:保证发生危险、保证不发生 危险
▪ 6.保险二字只从字面解释,无法表明其真 正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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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意义 保险法
▪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是指为预防特定危险的发生,集合多数经济单位, 根据合理计算,共筹资金,公平负担而将个人之损失, 分散与社会大众,以确保经济安定的制度。 保险是一种分摊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经济制度。 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 “社会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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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无风险则无保险 1、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纯粹性: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 2)可能性:客观上 3)不确定性 其一,危险发生与否,不确定; 其二,危险发生之时间须为不确定; 4)同质性: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近似 危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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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格保险说 ▪ 代表人物:美国学者休伯纳 ▪ 主要观点: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一样
,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寿保险可以 视为一种损失保险。 ▪ 缺陷:“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无法准 确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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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损失说——以“非损失”作为保 险定义的核心
▪ 1、保险技术说 ▪ 代表人物:【意】韦宛特(商法学家) ▪ 主要观点: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特殊技
▪ 3、相互金融说
▪ 代表人物:【日】米谷隆三、酒井正三郎
▪ 主要观点:保险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 的相互金融机构。
▪ 缺陷:保险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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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元说——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
▪ 代表人物:【德】爱伦伯格 ▪ 主要观点:财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
的合同,人身保险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 ▪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如 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
展概况、中国保险立法简史。 ▪ 2.理解保险与危险的关系,识别保险与赌
博、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 3.掌握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的体例,可保
危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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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一、保险的定义 ▪ (一)保险的词源 ▪ 1.保险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 ▪ 2.英文“Insurance”。“Insurance” 最初的
▪ 台湾保险法:保险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 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 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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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平等) 2、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关系 3、是当事人一方负担赔偿财物的合同关系 (三)经济与社会意义:危险、协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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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险的特征 ▪ (一)基本特征 ▪ 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 ▪ (二)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 1、保险与储蓄 ▪ 2、保险与赌博 ▪ 3、保险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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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一、保险法的概念、特点 ▪ (一)概念 ▪ 广义、狭义 ▪ (二)调整对象——商业保险关系 ▪ 1、保险公法关系: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
意思是 ——定期缴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遭受损失 时获得补偿。后来有更通俗的表达:one for all, all for one——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 3.清代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翻译这一词为“担 保”;日本学者福泽谕吉翻译其为“保险Hale Waihona Puke ,后 传入我国,沿用至今。9
保险法
▪ 4.日常生活中:“稳妥可靠”、“有把 握”、“保证安全”等,如“这样做保险 吗”、“保险箱”、“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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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保危险的类型 1)财产上的危险 2)人身的危险 3)责任上的危险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多数人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1、多数:“大数法则” 2、同质:性质相同的风险可以集合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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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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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的本质 ▪ (一)损失说——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 ▪ 1、损失赔偿说 ▪ 代表人物:【英】马歇尔、【德】马修斯 ▪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 ▪ 缺陷:无法对人寿保险作出合理解释。 ▪ 2、损失分担说 ▪ 代表人物:【德】瓦格纳 ▪ 主要观点:保险是风险损失的分担机制。 ▪ 缺陷:无法解释“自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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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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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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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2.郑玉波,《保险法论(第七版)》,台 北:台湾三民书局,1984。
▪ 3.【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 (第四版)》梁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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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本章要求: ▪ 1.了解保险的含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
保险业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的纵向关系。 ▪ 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 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 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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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2、保险私法关系: ▪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 2)保险中介关系 ▪ 3)保险方之间的关系 ▪ 4)投保方之间的关系 ▪ 社会保险关系不是保险法调整的对象。 ▪ (三)特点 ▪ 1、广泛的社会性
保险法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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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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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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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 公民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
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 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 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 1.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甲子共同继承 ▪ 2.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 3.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 4.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 2、严格的强制性保险法
▪ 3、至善的伦理性 ▪ 4、特定的技术性 ▪ 5、趋同的国际性 ▪ (四)保险法的体例 ▪ 1、保险法的二元性 ▪ 一是保险合同法 ▪ 二是保险业法
术建立保险基金。该学说为保险运作提供 了合理的解释。 ▪ 缺陷:忽视保险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容易 将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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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欲望满足说
▪ 代表人物:【意】戈彼、【德】玛纳斯
▪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 要和金钱欲望的工具。这一学说的优点是 明确了保险的需要和保险保障的内容。
▪ 缺陷: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 5.两种理解:保证发生危险、保证不发生 危险
▪ 6.保险二字只从字面解释,无法表明其真 正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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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意义 保险法
▪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是指为预防特定危险的发生,集合多数经济单位, 根据合理计算,共筹资金,公平负担而将个人之损失, 分散与社会大众,以确保经济安定的制度。 保险是一种分摊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经济制度。 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 “社会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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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基本要素 (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无风险则无保险 1、可保危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纯粹性: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 2)可能性:客观上 3)不确定性 其一,危险发生与否,不确定; 其二,危险发生之时间须为不确定; 4)同质性: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近似 危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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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格保险说 ▪ 代表人物:美国学者休伯纳 ▪ 主要观点: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一样
,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寿保险可以 视为一种损失保险。 ▪ 缺陷:“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无法准 确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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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损失说——以“非损失”作为保 险定义的核心
▪ 1、保险技术说 ▪ 代表人物:【意】韦宛特(商法学家) ▪ 主要观点: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特殊技
▪ 3、相互金融说
▪ 代表人物:【日】米谷隆三、酒井正三郎
▪ 主要观点:保险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 的相互金融机构。
▪ 缺陷:保险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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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元说——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
▪ 代表人物:【德】爱伦伯格 ▪ 主要观点:财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
的合同,人身保险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 ▪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如 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
展概况、中国保险立法简史。 ▪ 2.理解保险与危险的关系,识别保险与赌
博、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 3.掌握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的体例,可保
危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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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一、保险的定义 ▪ (一)保险的词源 ▪ 1.保险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 ▪ 2.英文“Insurance”。“Insurance” 最初的
▪ 台湾保险法:保险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支付 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 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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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平等) 2、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关系 3、是当事人一方负担赔偿财物的合同关系 (三)经济与社会意义:危险、协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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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险的特征 ▪ (一)基本特征 ▪ 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 ▪ (二)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 1、保险与储蓄 ▪ 2、保险与赌博 ▪ 3、保险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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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一、保险法的概念、特点 ▪ (一)概念 ▪ 广义、狭义 ▪ (二)调整对象——商业保险关系 ▪ 1、保险公法关系: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
意思是 ——定期缴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遭受损失 时获得补偿。后来有更通俗的表达:one for all, all for one——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 3.清代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翻译这一词为“担 保”;日本学者福泽谕吉翻译其为“保险Hale Waihona Puke ,后 传入我国,沿用至今。9
保险法
▪ 4.日常生活中:“稳妥可靠”、“有把 握”、“保证安全”等,如“这样做保险 吗”、“保险箱”、“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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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保危险的类型 1)财产上的危险 2)人身的危险 3)责任上的危险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多数人参加保险,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1、多数:“大数法则” 2、同质:性质相同的风险可以集合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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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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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的本质 ▪ (一)损失说——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 ▪ 1、损失赔偿说 ▪ 代表人物:【英】马歇尔、【德】马修斯 ▪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 ▪ 缺陷:无法对人寿保险作出合理解释。 ▪ 2、损失分担说 ▪ 代表人物:【德】瓦格纳 ▪ 主要观点:保险是风险损失的分担机制。 ▪ 缺陷:无法解释“自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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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2.郑玉波,《保险法论(第七版)》,台 北:台湾三民书局,1984。
▪ 3.【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 (第四版)》梁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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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本章要求: ▪ 1.了解保险的含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
保险业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的纵向关系。 ▪ 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 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 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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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 2、保险私法关系: ▪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 2)保险中介关系 ▪ 3)保险方之间的关系 ▪ 4)投保方之间的关系 ▪ 社会保险关系不是保险法调整的对象。 ▪ (三)特点 ▪ 1、广泛的社会性
保险法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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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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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 公民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
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 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 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 1.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母、甲子共同继承 ▪ 2.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 3.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 4.应全部支付给甲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