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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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管道类别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一般工艺管道
具有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管道
热力管道
有保温层
无保温层
8.2.15.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8.4.1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连锁,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先进、简便和经济合理。
10.2.4.1 灯塔和灯桩的灯光高度与光强,必须满足设计射程的要求。
11.1.1* 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11.3.1 港口散货装卸和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方法进行防尘和除尘。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有关标准。
8.4.5.4 集中控制台上应设置使全线立即停车的紧急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8.4.5.5* 带式输送机械的巡视通道内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8.4.5.8* 应设置溜槽堵塞检测保护。
8.4.14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系统中各单机严禁自起动。
9.1.4 通信站、海岸电台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站,必须设置可靠的工作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
0应为设计船长的~倍,B0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
相邻建筑物名称
最小净距(m)
建筑物边缘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机动车辆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流动机械出入口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出入口经常有汽车出入时
地上管线支架、柱、杆等边缘
货堆边缘
围墙边缘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对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
使用范围
回旋圆直径(m)
有掩护的水域,港作拖船条件较好,可借岸标定位
无掩护的开敞水域或缺乏港作拖船的港口
允许借码头或转头墩协助转头的水域
受水流影响较大的港口,垂直水流方向的回旋水域宽度为(~)L;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为(~)L
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为设计船长(m)
码头前沿பைடு நூலகம்程 表
基本标准
复核标准
计算水位
超高值(m)
计算水位
超高值(m)
设计高水位(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极端高水位(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高水位)
0~
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8.4.3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应能解除连锁,实现机侧单机控制,起停按钮及转换开关安装位置应安全,便于操作和维护。
8.4.5*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措施。
8.4.5.1* 沿线应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8.4.5.2 在值班点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
8.4.5.3 在机侧控制箱上应设置控制电源开关及急停开关。
11.4.1 油港装卸工艺设计应有防治油气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1 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置盲板。
11.4.1.2 油泵房、油污水处理厂和化验室等应采用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
11.4.3* 对散装粮食和木材的薰蒸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泄漏措施。
11.4.4 筒仓散粮薰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11.4.5 装卸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应有防止有毒气体溢散措施。
11.8.1 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装卸工艺设计,必须选用性能可靠的设备和自动切断溢油、溢液的控制装置。
10.1.1 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港口应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
10.2.2.1* 对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和浅水区应设置浮标,标出安全航道。当可航水域宽阔、进出港船舶航行频繁,需要实行进出港分道航行时,应设置一系列标志,标示分隔线位置。
10.2.3.3 靠近航道的防波堤或导流堤的堤头应设置灯桩,其灯光不得与水中标志相混淆。口门处的灯桩应按进口方向左侧红光、右侧绿光设置。当防波堤或导流堤较长,其走向与航道走向平行并接近时,应在堤身上以适当间隔设置固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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