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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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教程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教程

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交水发[19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有在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编号为JTJ211-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工作由我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前言

本规范系在行业标准《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JTJ211-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址选择、平面、装卸工艺、铁路、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照明和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肋航设施以及环境保护等。

关于规范的名称,根据1996年8月交通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情况和部审会的意见,将原《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改名为《海港总平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51节,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港址选择,煤炭、矿石、散粮、集装箱码头的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港口主要建设规模的确定,油品码头的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辅助生产建筑物指标,设计船型尺度,环境保护及公用设施等。增补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小型港口和大型深水码头采用单点或多点系泊建设方案

的基本条件和选址要求,多用途码头装卸机械选型和工艺布置,连续输送机械系统控制以及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和液体化工船等设计船型尺度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15.1.3 港口选址应考虑可能涉及划定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在此区域布置污染环 境的设施。
环境敏感区按《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39-1-2007)划分具有下列特征 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时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惜动物栖 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地、重要 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和医院等,以及 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港口工程设置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施能力有限,目前国家和地方均制定了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港口应急预案体系依托其中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类 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15.10.5 液化天然气、液体石油气码头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和处置系统。油品和 液体化工品输送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15.7 电磁和射线
15.7.1 电磁和射线防护及安全距离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7.2 长期工作在较强辐射源周边的操作人群应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整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整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

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

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

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

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

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

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尺度

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4.2.3

确定。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4.2.3

使用范围

回旋圆直径(m)

有掩护的水域,港作拖船条件较好,可借岸标定位

2.0L

无掩护的开敞水域或缺乏港作拖船的港口 2.5L

允许借码头或转头墩协助转头的水域 1.5L

受水流影响较大的港口,垂直水流方向的回旋水域宽度为(1.5~2.0)L;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为(2.5~3.0)L

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为设计船长(m)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解读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解读
4 、有乘潮要求的,应根据具体需要确定乘潮水位。需要时尚应统 计不同季节的乘潮水位。
4 设计基础条件
4.5 水文
波浪资料分析一般应包括波型、波高、波向和波周期等,并应对波 高、波向和波周期进行分级统计,波高的分级标准可根据具体需求确定, 波向一般应按十六个方向进行统计。
海流资料分析一般应包括海流类型、海流性质、流场概况、海流特 征值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解读(Ⅱ)
交通运输部培训中心 2014年3月 杭州
主要内容
4 设计基本条件 5 港口平面 6 进港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 7 装卸工艺
4 设计基础条件
4.1 一般规定
总体设计应搜集、分析工程区域自然条件、到港船型、运输需求和 已有港口设施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自然条件资料范围与时限应能满足 工程设计需要,并应重视收集和利用最新资料。
5 港口平面
5.1 一般规定
5.1.1平面布置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并注意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适当 留有发展余地。 5.1.2 新建港区布置应统筹考虑码头、综合物流、临港工业、城市等发展 要求。 5.1.3各类码头的布置宜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 统,但应避免互相干扰。 5.1.4平面布置应在深入分析自然条件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 利用岸线与水陆域资源。 5.1.5平面布置应满足港口运营安全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 运营成本。当码头泊稳条件不满足运营、安全要求或冲淤严重时,应采 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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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 般 规 定
15.1.4 港口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防止污染法律、法规处置船舶废水和固体废物。
15.1.5 港口工程应采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从源头控制和削减 污染,实施清洁生产。
工艺流程是生产作业的中枢系统,工艺流程因装卸货种、生产作业特点而不同,先 进合理的工艺流程可从源头上消减污染源,因此工艺流程的制定应与环境保护要求 有机结合。装卸设备是实现生产作业的关键,设备选型应满足安全、环保、节能要 求。
港口调研表明,在不同的作业环节,采用的防尘、除尘方法也不一样。目前除尘方 式主要有:布袋除尘、湿式除尘、干雾除尘、静电除尘等方式,从总的使用情况看 湿式除尘效果较好。合理防尘、除尘方案应与工艺流程结合,以获得较好的防尘、 除尘效果。
15.4.4 煤炭、矿石码头露天堆场应根据不同的堆存要求设置相应的固定或移动 式喷洒水系统,其喷洒水量、水压、覆盖半径及喷洒次数应根据货种特性和气 象条件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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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港口建设期的污染防治
15.2.1 根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各种污染防治措施。 15.2.2~15.2.3 港口工程疏浚施工应采取防治悬浮泥沙扩散污染的措施;
陆域形成工程应采取防止悬浮泥沙泄漏的措施。 15.2.4 施工结束后应对开挖区域采取植被恢复等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根据《水土保持法》相关要求施工结束后应对开挖区域采取植被恢复等方法,避免 水土流失对环境造成影响。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概述

本文旨在修订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主要针对设计船型尺度这一部分进行修订。首先,介绍了设计船型尺度的定义以及其重要性;其次,结合当前设计技术的发展,介绍了船型尺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设计技术;最后,提出了结合当前船型尺度设计规范的建议。

一、定义及重要性

设计船型尺度基本涉及海港设计的船舶尺度,包括船舶类型、最大船体尺度、最大吃水深度、最大型尺度、最大裸重吨位、最大装载吨位等参数的设计。设计船型尺度是海港设计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海港各类船舶安全行驶及便捷泊泊的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及基本要求

1、基本原则。海港船型尺度设计应符合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在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同时,节省资源并考虑海港服务船舶的实际情况。

(1)最大船体尺度的设计,应根据海港流量、航道负荷、航道深度及船体等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最大吃水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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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海港总体设计规范说明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65-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及其所有局部修订、《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JTS165-2-2009)、《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JTS165-4-2011)、《滚装码头设计规范》(JTS165-6-2008)、《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165-8-2007)和《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应用技术规范》(JTJ/T325-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

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篇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_212-200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2006

1 总则

1.0.1 为统一河港工程总体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港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适应内河运输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规范。

【精品】港口总平面设计规定汇总

【精品】港口总平面设计规定汇总

第一章海港总平面设计

第一节海港港址

一、海港港址选择的一般规定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3。1。1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1。3选址应统筹兼顾和正确处理商港、渔港、军港、临海工业、旅游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与城市及交通运输规划互相协调。

3。1。4选址时宜利用荒地、劣地,原则上不占或少占良田,避免大量拆迁,确有困难时应进行论证。有条件时可充分利用疏浚土方或就近取土造陆。

3。1.5港址选择应充分注意保护环境,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二、海港选址的原则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3.2.1所选港址应满足建港任务要求,并应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良好。

3.2。2选址阶段应对拟选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地震等自然条件和城市依托、供电、供水、通信、施工条件以及社会、人文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和必要的勘测。

3。2.3对拟选港址的铁路、公路、水运现状和发展规划、集疏运方式和能力以及引接条件等,

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和比较,因地制宜地选择集疏远方式,优先考虑水运及原有集疏远设施,有条件时,可采用多种集疏运方式。

3.2。4老港改建、扩建时,应妥善处理同一地区新港与老港之间的关系以及综合性港区与各种专业性港区或码头之间的关系;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避免重复建设和互相之间的干扰。

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1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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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体规范制定的必要性
(4)是实施《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原交通部公告2007年 第17号)的需要。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原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7号)规定将原多本规范中
与总体设计有关的内容进行整合,并大量充实有关内容,制定《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2011年底完成报批稿的,本次规范进行了归并,共归并 11本单行本规范。
-4-
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
《规范》编制背景、特点及过程情况的简要说明; 对总则,术语,港址选择,设计基础条件,港口平面,进港航道、锚地
及导助航设施,装卸工艺等章节(含附录)做较深入讲解;
对港内交通、港口集疏运、环境保护、节能、港口保安等章节条文做一
般性讲解;
给水、排水,消防,供电、照明,通信、船舶交通管理,自动控制、计
80
部委、集团公司、设计院 60 40 20 0 18 2 11 20
港口集团
大学、研究所 海事局、港航局 引航站
18 5 6
19 4 6 7
21
11 8 3 4 3 2 7 2 5 1 1 1 3 1
征求意见提出单位分布比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封面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H 附录J 目次 制订说明 总体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正式实施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正式实施

8 ・
现 代 交 通 技 术
2 0 1 4年
表4 各计算断面土层基本参数
作 为计算 标准更 为可靠 。
参 考 文献
[ 1 ] G e o t e c h n i c a l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s a n d t e c h n i q u e s f o r w i d e n i n g h i g h w a y
( 2)在 瞬时荷 载 和多级荷 载 2种情 况下 可得到
相同的工后沉降 一 沉降速率关系式。 ( 3 ) 地基残余沉降修正系数 随着设计年限和 固结参数 的增大而增大 ,趋 向于 1 . 0 。当固结系数 较 大时 ,可忽略设计 年 限后 残余沉 降的影 响。 ( 4 ) G 2 0 5 改 建 工 程 中,沉 降速 率 应 控 制在 1 . 2 ~ 2 . 3 mm / 月 ,与 设 计 值 ( 1 m m / 月 )相 比较 大 。 若按 《 公 路路 基设 计规 范 》不 同性 质路 段工 后沉 降 控制标准 ,沉降速率计算值为 2 . 3 ~ 7 . 8 m m ,远大于 设 计值 。 因此 ,选 用路 面材 料容许 最 大不均 匀沉 降
部 门成 熟的 实践 经验 纳入规 范条ຫໍສະໝຸດ Baidu文 ,对行 业 内 多年 来反 映 突 出的 问题有 了清晰 的解答 ,是我 国近年 来在 复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大型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修

改内容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4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7.05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大型集装箱船设计船型

尺度”修订内容的公告

(2013年第41号)

为适应集装箱船船大型化的发展趋势,规范大型集装箱码头工作,推动港口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我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大于等于12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修订,成果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及其局部修订(设计船型尺度部分)(2008版)中“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部分同时废止。《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其

他部分保留使用。

本次修订内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3年7月5日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局部修订(航道边坡坡度和设计船型尺度部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修订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交通部发布)

1.0.3 海港总平面设计应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2.11* 选址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

4.1.1 平面布置应以港口发展规划为基础,合理利用自然条件、远近结合和合理分区,并应留有综合开发的余地。各类码头的布置既应避免相互干扰,也应相对集中,以便于综合利用港口设施和集疏运系统。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

4.2.3确定。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

港口工程设计规范目录

港口工程设计规范目录

港口工程设计规范目录

港口工程设计规范目录

一规范规程类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 99)

2.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局部修订(JTJ 211-99 航道边坡及设计船型2021.03)

3.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21)

4.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JTS 182-1-2021)

5.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 98)

6.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 2000)

7.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 215 98)

8.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 98)

9.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 2001)

10.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 97)

11.渠化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1 98)

12.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 98)

13.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 98)

14.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 98)2000局部修订(桩的水平承载力设计)

15.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85 2000)

16.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 2001)

17.港口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61 97)

18.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 98)

19.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283 99

20.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2021)

21.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 98)

22.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3-2021)

23.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 98)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3.2
选址要求 与方法
修订内容
1、补充港址选择考虑的基本要素,经济发展需求和国家综 合运输体系建设要求等因素权重在增加,自然条件、基 础设施条件等因素权重在下降;
2、补充港口群内港口及同一港口内不同港区功能与分工的 原则。
1、补充了全国港口布局规划选址和港口总体规划选址的侧 重点和要求;
2、补充港址选择应符合综合运输的要求; 3、梳理了选址阶段应进行调查、分析和必要的勘测内容; 4、补充了自然条件好坏具有相对性的理念; 5、补充了辐射状沙洲潮汐通道上港址选择的的原则; 6、补充了大规模疏浚填筑式港口适用条件; 7、补充了天然岛屿港口的选址特殊要求; 8、补充了人工岛港口选址的特殊要求; 9、修改、补充了部分专业化码头选址特殊要求; 10、补充了港址选择运用现代遥感技术和数学物理模型手段
关于航道
关于航道,中外标准相关定义不同,国内主要基于航道形态划分,如单向航道、 双向航道、复式航道等;国外则以限制性和非限制性航道作为分类和尺度计算的 划分标准,本规范专题已对中外规范进行对比,后文详述,本规范术语部分未特 别强调。
- 16 -
3、港址选择
章节 名称 3 港址选择
3.1 基本原则
- 12 -
2、术语
设计船型
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设计船型尺度确定的复杂性、造船技术的进步 和新材料的采用、以及新船型的不断出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海港总体设计 规范(JTS165-2013)》4.3.3条明确:“设计船型的具体尺度应通过分析确定 ,也可参照附录A中相应吨级的设计船型尺度确定”,4.3.4条提出:“出现规 范未涉及的新船型或所涉及的船型尺度发生较大变化时,设计船型尺度的分析 论证可采用统计方法”。说明附录A中有关设计船型尺度的内容是非强制性的 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一、综述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旨在规范海港总平面设计,确保港口设施合理布局,提高港口运营效率和安全性。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港口的总平面设计。

二、设计原则

1. 通畅性:确保港口道路、水道等设施畅通无阻,便于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2. 安全性:保证港口设施符合相应安全标准,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3. 效率:合理规划港口设施的布局和使用方式,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

4. 环保: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设计要求

1. 道路规划

1.1 设计港口主要道路的通行能力应符合港口的实际需求,考虑到运输工具的尺寸、数量和运输频率等因素。

1.2 港口道路应尽量直线,降低转弯需要。道路宽度应满足大型运输工具的通行要求,并设有适当的超车道和站点。

1.3 港口内部的道路应根据功能分为货物运输道路、车辆停靠道路、行人通道等,并在设计时进行区分。

1.4 港口道路设有足够数量的交叉口和指示牌,并设置合理的交通信号系统。

2. 泊位规划

2.1 根据港口货物种类和吞吐量,确定不同类型的泊位需求,

并合理分配泊位数量和位置。

2.2 泊位与港口道路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车门宽度,以便货物装

卸和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2.3 泊位应考虑到各种尺寸的运输工具,包括大型货船、渡轮

和小型船只,并设置相应的靠泊设施。

3. 装卸设施规划

3.1 根据港口货物种类和吞吐量,确定不同类型的装卸设施需求,并合理分配设施数量和位置。

3.2 不同种类的装卸设施应合理布局,方便运输工具的装卸操作,并确保货物的顺利流通。

3.3 装卸设施应配置适当的起重设备和运输设备,提高装卸效率。

港口工程设计规范目录

港口工程设计规范目录

规范规程类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 99 )

2.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局部修订(JTJ 211-99 航道边坡及设计船型2008.03 )

3.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 212-2006 )

4.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 JTS 182-1-2009 )

5. 海港水文规范( JTJ 213 98 )

6.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JTJ 214 2000 )

7.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JTJ 215 98 )

8.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 98)

9.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 2001)

10.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0 97)

11. 渠化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241 98)

12.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 98)

13.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 98)

14. 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 98)2000 局部修订(桩的水平承载力设计)

15. 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85 2000)

16. 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 2001)

17. 港口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61 97)

18. 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J267 98)

19. 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283 99

20.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2009)

21. 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1 98)

22. 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3-2009)

23.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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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管道类别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一般工艺管道
具有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管道
热力管道
有保温层
无保温层
8.2.15.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8.4.1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连锁,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先进、简便和经济合理。
10.2.4.1 灯塔和灯桩的灯光高度与光强,必须满足设计射程的要求。
11.1.1* 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11.3.1 港口散货装卸和堆存作业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采用湿法、干法和化学方法进行防尘和除尘。粉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有关标准。
8.4.5.4 集中控制台上应设置使全线立即停车的紧急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8.4.5.5* 带式输送机械的巡视通道内应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8.4.5.8* 应设置溜槽堵塞检测保护。
8.4.14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系统中各单机严禁自起动。
9.1.4 通信站、海岸电台和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站,必须设置可靠的工作接地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
0应为设计船长的~倍,B0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
相邻建筑物名称
最小净距(m)
建筑物边缘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机动车辆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流动机械出入口
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出入口经常有汽车出入时
地上管线支架、柱、杆等边缘
货堆边缘
围墙边缘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对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1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船舶回旋水域尺度表
使用范围
回旋圆直径(m)
有掩护的水域,港作拖船条件较好,可借岸标定位
无掩护的开敞水域或缺乏港作拖船的港口
允许借码头或转头墩协助转头的水域
受水流影响较大的港口,垂直水流方向的回旋水域宽度为(~)L;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为(~)L
注:①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进出频繁时,经论证可单独设置;
②L为设计船长(m)
码头前沿பைடு நூலகம்程 表
基本标准
复核标准
计算水位
超高值(m)
计算水位
超高值(m)
设计高水位(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极端高水位(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高水位)
0~
注:①计算水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位于陆沉地区的港口,码头前沿高程应适当留有沉降富裕量;
③当码头附近陆域过高时,为便于同铁路、道路在高程上的合理衔接,码头前沿高程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8.4.3 连续输送机械自动控制,应能解除连锁,实现机侧单机控制,起停按钮及转换开关安装位置应安全,便于操作和维护。
8.4.5*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措施。
8.4.5.1* 沿线应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8.4.5.2 在值班点应设置事故报警信号。
8.4.5.3 在机侧控制箱上应设置控制电源开关及急停开关。
11.4.1 油港装卸工艺设计应有防治油气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1 装船软管管头应配置盲板。
11.4.1.2 油泵房、油污水处理厂和化验室等应采用通风换气等防护措施。
11.4.3* 对散装粮食和木材的薰蒸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泄漏措施。
11.4.4 筒仓散粮薰蒸后有毒气体排放口应高于筒仓顶3m。
11.4.5 装卸有毒液体化学品码头,应有防止有毒气体溢散措施。
11.8.1 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的装卸工艺设计,必须选用性能可靠的设备和自动切断溢油、溢液的控制装置。
10.1.1 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港口应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
10.2.2.1* 对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和浅水区应设置浮标,标出安全航道。当可航水域宽阔、进出港船舶航行频繁,需要实行进出港分道航行时,应设置一系列标志,标示分隔线位置。
10.2.3.3 靠近航道的防波堤或导流堤的堤头应设置灯桩,其灯光不得与水中标志相混淆。口门处的灯桩应按进口方向左侧红光、右侧绿光设置。当防波堤或导流堤较长,其走向与航道走向平行并接近时,应在堤身上以适当间隔设置固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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