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第三章第五节 担保物权【注会2014】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抵押合同记载 的抵押财产与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不 一致时以谁为准的问题。依据《担保 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抵押物登记 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 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多选题】甲向乙借款而以自己的房屋抵押与 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当地登记部门的 原因而未登记。但甲将房屋的产权证交付与乙。 后甲又以该产权证的复印件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 列表述正确的有: A.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B.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3. 浮动抵押: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 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在英国 ,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日本法律规定 ,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 ;美国、新西兰对 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不做任何限制 ,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 创设。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 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 无效
担保物权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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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什么是担保物权?
我们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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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
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三节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8 )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考点】按份共同抵押、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为了担保丙公司对银行的100万元债务,甲以其机器设备设立抵押,丙以其房屋抵押。甲、丙构成共同抵押。因为甲、丙分别于银行约定了各自抵押担保的数额,故甲、丙构成按份共同抵押。因为是按份共同抵押,所以,银行因主张其100万元债权而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确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即就甲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受偿40万元,同时就丙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受偿60万元。这是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间的区别。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担保物权,即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构成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这三个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规则是:先来后到(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题涉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顺位。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丁公司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抵押权。综上,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的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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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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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②其适用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第19章: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特征
1、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
2、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具有从属性:发生、转移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属于债权)
4、不可分性——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担保物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担保债券的全部;
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自己所有楼房5 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设:
(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可以
(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得2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可否?可以
(3)后甲还款40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
(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万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
(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为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权的替代物,如变异物、保险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等。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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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适用法定原则。狭义的物权法的原则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我国采用广义的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
2.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①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效力。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物权法》未设明文。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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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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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有人)。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的竞合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有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2、成立条件
(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有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2)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
1、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
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同一标的物上存有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
(1)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3)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
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
3、转质时的优先顺序
(1)责任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4、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1)抵押权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抵押权未登记的不成立
(2)非法定登记的,若抵押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质物交付的时间,登记在先抵押权优先,反之质权优先
(3)非法定登记物,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三、共同担保时的处理
1、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_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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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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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合
包括两种:
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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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例一】甲仅有一栋楼房,为了融资,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4月20日,甲又将建造楼房的建设用地抵押给丙,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①4月1日,乙同时取得房屋占有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
之抵押权(第一顺位)。②4月20日,丙同时取得房屋的抵押权(第二顺位)。③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构成重复抵押,乙第一顺位,丙第二顺位。④仅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由丙单独享有抵押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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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②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③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④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2.物上代位性。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①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②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提供补充担保。
(2004-3-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1. 介绍
本讲义主要针对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民法课程,由资深法学教授钟秀勇主讲。钟秀勇教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通过解析厚大真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民法相关知识,并提供备考技巧和策略。
2. 课程大纲
以下是本课程的大纲:
•第一讲: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
–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效力和解释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讲: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不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
–物权与担保
•第三讲: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类型和范围
–损害赔偿的计算和方式
–与侵权责任相关的特殊规定
•第四讲:家庭法和继承法
–婚姻家庭制度
–夫妻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的基本规则和方式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3. 学习目标
通过参加本课程,学生将能够达到以下学习目标:
1.掌握民法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熟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家庭法和继承法的主要内容;
3.理解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解释;
4.掌握解析厚大真题的技巧和方法;
5.提高答题和论述能力。
4. 学习方式
本课程采用多种学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授课讲解:钟秀勇教授将通过讲解课件,传授民法的相关知识和解题方法。
•课堂讨论:学生可以参与课堂讨论,提出问题和分享观点。
•真题解析:钟秀勇教授将详细解析厚大真题,让学生了解思路和解题技巧。
•课后练习:学生将获得大量的课后习题,巩固所学内容,并检验自己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辅导咨询:学生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面对面咨询,向教师提问和寻求答疑。
5. 考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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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2.物上代位性。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真题研习】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2004年试卷三第6题)
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
【答案】B
【真题研习】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2012年试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
【答案】参考答案:乙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回答:抵押权人乙可就甲对戊享有的损害赔偿金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
3.不可分性(《担保法解释》第71、72条)。①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②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提供补充担保(见【例2】)。
【例2】甲、乙按份共有一栋4层房屋,价值800万元。该房屋被抵押给丙,担保1000万元的债权。①假设因房价上涨,该房屋价值增至2000万元,甲、乙不得单方面请求减少抵押物(即要求丙仅对其中的2层楼房享有抵押权),丙仍对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②假设房屋因地震致使价值降低至300万元,丙不得要求甲、乙另行提供担保。③假设丙将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丁各自的500万元债权均对这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④假设债务人向丙清偿了500万元,丙剩余的500
万元债权仍就该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⑤假设甲、乙分割共有物,甲分得1至2层,乙分得3至4层,丙对甲、乙单独所有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
二、流质(押)契约之禁止
1.流质(押)契约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流质(押)契约,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质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押)契约的特点是:①约定的时间点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②约定的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2.流质(押)契约的效力。担保合同包含流质(押)条款的,担保合同“部分无效”,即仅流质条款无效,担保合同的其他部分不因此无效。换言之,订有流质(押)条款的担保合同,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当然,担保物权人依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其中包括与抵押人、质押人协议以抵押物、质物折价清偿债务)。可见,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人、出质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由债权人取得抵押权、质物的所有权。
3.例外。根据民法理论。当铺质权(又称营业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在当铺质权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时取得质物的所有权(参见:2008四川卷四案例分析题第2问)(见【例1】)。
【例1】甲将自己的汽车典当给乙典当行,向乙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4万元,甲的还款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若甲到期不还本付息,乙即取得汽车所有权。①若甲到期不履行还款债务,乙即取得汽车所有权。当铺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②若甲取得汽车所有权后,拍卖汽车仅得30万元,甲无义务补偿乙14万元(这是当铺质权与普通质权的另一个区别)。
三、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债权转让时,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但是,债务转让时的情形就不同了:①《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须注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则债务转让时,抵押权或质权仍随同转移。②《担保法》第23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