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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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设立董事会)

(参考格式,请按此另行充实、完善和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举办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称外资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外资公司的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第三条投资者名称:

外国投资者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

(注:1、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写姓名、国藉、身份证号、常住所、电话、传真;2、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办外资企业的,应分别

列出甲方、乙方、丙方…等情况,并应将各投资者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报送审批机构备案。该合同应订明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投资份额、议事规则、争议的解决等事项。)

第四条组织形式: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第六条外资公司宗旨:

第七条外资公司经营范围:

(注:填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其规模,要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并与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主要设备等相适应。)

第八条外资公司的生产规模:

(注:含年产量、年产值、产品品种等,按投产后达产能力及以后分期发展分。)

第九条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

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十条投资总额为万美元,其中基本建设资本为万元,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第十一条出资方式

现金:万美元

机械设备:万美元

工业产权:万美元

其它:万美元

第十二条出资期限:。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万美元(注: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公司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第二期万美元,于公司注册登记后内完成投入。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全部缴齐出资的总期限为: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下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51—100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101—300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由外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第十三条全部出资额缴付完毕后,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作价出资的机械设备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报审批机关报备案。

第十四条经营期内,外资公司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第十五条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外资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外资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原审批机关批准,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公司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依法得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四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外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外资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规划;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会计决算;

3、通过外资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决定修改外资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外资公司停产、终止或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等外资公司高级职员;

8、负责外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结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人组成,董事任期 ----------年,可以连任。外国投资者可随时任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的变更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议由董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董事会决议必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的签署,具有代表法人的效力。

第二十条外资公司设、、、等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十一条外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有。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规定,组织领导外资公司的日常生产。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代表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外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外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六条外资公司所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经董事会聘请,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外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外资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外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会计师等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外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外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翻译成中文。

第三十一条外资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结算会计报表,依照中国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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