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文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鉴定范围和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
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
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
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
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
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
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设经济的迅速发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因此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根据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述鉴定机构)接受政府机关或机构(一般是各层级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述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纠纷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多样性。
根据诉讼内容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形成添附的造价鉴定、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等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装修损失等类型。
(2)复杂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源于工程的个体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自然条件。
有些鉴定项目由于在诉讼阶段离施工阶段的时间较长,或因资料保管不善等因素,都给鉴定机构准确形成鉴定结论带来困难。
(3)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的企业信誉,而且关系到司法公正。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依据(1)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562 -2017》。
诡诞详细介绍了鉴定步骤、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南。
(2)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工程合约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施工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
(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开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核价单和会议纪要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编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编制一、概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涉及工程造价争议的案件中,由法院依法指定专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和评定的一种司法活动。
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裁决,因此要求鉴定方案的编制必须准确、全面、专业。
本文将从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流程、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二、编制流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编制流程主要包括任务分工、资料收集、实地调查、数据处理、专业分析和撰写报告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任务分工:依法院指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经验,确定鉴定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2.资料收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工程造价数据,包括合同文件、变更通知、施工图纸、全过程造价资料等。
3.实地调查:对涉案工程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工程现状、施工质量、工期进度等情况。
4.数据处理:整理和归档收集到的资料,对工程造价数据进行分类、加工和整理。
5.专业分析:通过工程造价分析软件或专业工具对数据进行专业分析,进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评估。
6.撰写报告:根据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的结果,撰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明确鉴定结论和论据。
三、内容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内容要求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涉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造价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情梳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争议事实进行梳理,明确鉴定目的和任务。
2.资料收集:详细列出收集到的所有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和资料,突出重点信息。
3.实地调查:对涉案工程所在地的地理环境、现场施工情况和变更情况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记录。
4.数据分析:对所有收集和整理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逐项分析和综合评价,提出专业的分析意见。
5.鉴定结论:对经过数据分析和专业评估后的造价情况进行鉴定结论,明确造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6.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论,撰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逻辑清晰、用词准确。
四、注意事项在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实现科学、合理、公正的鉴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工程造价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诉讼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鉴定程序接受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鉴定范围、鉴定时限、鉴定要求等事项。
收集资料: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收集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等。
现场勘查:在必要的情况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编制鉴定报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查情况,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编制鉴定报告。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说明。
三、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持客观、中立、独立的立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确保鉴定报告的质量。
对于重大、复杂的鉴定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鉴定工作。
四、档案管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
档案应当包括委托合同、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报告、专家意见等资料。
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一、初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
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一)鉴定方案的确定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
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案情调查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
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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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场所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造价的确定对于合同履行、纠纷解决以及相关赔偿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依据和程序。
一、作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建筑工程项目的合理造价,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依据合同约定: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帮助解决合同纠纷,判断合同是否因造价争议而终止,以及应该赔偿的金额。
2. 评估工程价值: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鉴定,可以评估工程的实际价值,包括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个环节。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能够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于违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依据: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以及行业规范等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依据,它们为鉴定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2. 相关证据材料: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和计算,例如工程量清单、造价数据、合同文件等。
3. 专业知识和经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程序: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受理申请:当一方当事人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时,鉴定机构将受理申请,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2. 资料准备:鉴定机构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材料进行确认和整理,以便于鉴定的进行。
3. 鉴定过程:鉴定专家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和计算。
他们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进行勘察和测量,以获取更准确的数据。
4. 鉴定报告:鉴定专家将完成鉴定后,撰写鉴定报告,并交由鉴定机构审核和核发。
鉴定报告需要详细说明鉴定的依据、过程以及结论等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委托和受理开始,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1.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
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收集证据。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
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全面接纳证据。
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证据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
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
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引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工程造价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研究和判断,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的一种司法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总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要求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操作指南。
二、鉴定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工程合同解除等。
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确定鉴定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三、鉴定要求1.专业性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独立性要求:鉴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3.程序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包括受理、调查、证据收集、分析、评估和结论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证据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5.报告要求:鉴定机构应及时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内容,确保鉴定结果的清晰和明确。
四、鉴定程序1.受理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并确认鉴定范围和要求。
2.调查阶段:鉴定机构应进行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收集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3.分析评估阶段:鉴定机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报告编制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及时提交给申请人和有关司法机关。
造价司法鉴定实施方案
造价司法鉴定实施方案一、前言。
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利用造价技术手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和审查的活动。
其目的在于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的造价技术支持,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为了规范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厂房建设等各类工程项目的造价司法鉴定。
三、实施步骤。
1. 受理申请。
当事人向有资质的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造价司法鉴定申请,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2. 调查取证。
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派遣专业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并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合同、造价文件等。
3. 技术分析。
依据勘察和收集的资料,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进行技术分析,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准确。
4. 鉴定结论。
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技术分析结果,出具鉴定结论书,并提交给司法机关。
四、质量保障。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鉴定工作的保密性。
3. 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实施效果。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提高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可靠的造价技术支持,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总结。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和提升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切实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法律适用的前提下,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司法鉴定的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技术、经济、法律等多学科综合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争议问题的处理结果的活动。
下面将从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鉴定程序、鉴定要求等方面详细介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适用于涉及工程造价争议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工程造价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需要确定工程造价的合理性;2. 工程造价索赔案件,需要确定索赔金额的合理性;3. 工程造价支付纠纷,需要确定支付金额的合理性;4. 工程造价评估争议,需要确定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二、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受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函;2. 鉴定材料准备:当事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程造价合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3. 鉴定调查:鉴定机构应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4. 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详细的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结论、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等;5. 鉴定结果公告: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公告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6. 鉴定结果使用:当事人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诉讼或进行和解。
三、鉴定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鉴定人员资格要求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 鉴定方法科学合理,应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3. 鉴定结果应明确、具体,对工程造价争议的核心问题给出明确答案;4. 鉴定报告应详尽全面,包括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5. 鉴定机构应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工程预算司法鉴定办法
工程预算司法鉴定办法1. 引言工程预算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诉讼过程中,针对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专业的鉴定手段和方法,对相关争议进行鉴定和分析,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判断依据。
本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预算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要求,确保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和高效。
2. 鉴定范围工程预算司法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程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合规性;2. 工程预算执行的情况和效果;3. 工程预算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4. 工程变更对预算的影响;5. 工程结算的正确性、合规性;6. 其他与工程预算相关的争议问题。
3. 鉴定流程工程预算司法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接受委托: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明确鉴定的范围、对象和要求;2. 收集资料:收集与工程预算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支付凭证、变更记录等;3. 现场勘查:实地勘查工程现场,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拍摄照片、录像等;4. 分析评估:对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包括预算编制的合理性、执行情况、调整必要性等;5. 编制报告: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编制工程预算司法鉴定报告,明确鉴定意见和结论;6. 提交报告:将鉴定报告提交给司法机关,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和答疑工作。
4. 鉴定方法工程预算司法鉴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对比分析法:对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环节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和问题;2. 历史数据法:参考类似工程的历史数据和经验,分析评估工程预算的合理性;3. 参数分析法: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参数进行定量分析,评估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 动态监控法:对工程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影响因素;5. 其他适用的方法和手段。
5. 鉴定依据工程预算司法鉴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5. 《建筑工程预算编制与审查规范》;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一、前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案件,由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涉案工程的造价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定额、定价、定额等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一项司法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处理工程造价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规范,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鉴定工作。
下文将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程序、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程序1. 受理申请当法院、调解委员会或当事人发出工程造价鉴定请求时,造价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接受申请,并成立鉴定工作组。
2. 确定鉴定范围鉴定工作组应当对工程造价鉴定请求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审查确认。
明确鉴定的对象、目的、标准,获取相关的工程造价文件和材料。
3. 实地勘察鉴定工作组根据工程造价鉴定请求的要求,进行实地勘察,对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对勘察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和整理。
4. 资料分析根据实地勘察和相关资料,进行详细的资料分析,对工程造价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相关的问题点。
5. 数据整理根据实地勘察和资料分析,对有关数据进行整理并编制成综合报告,包括鉴定意见、理由和相关数据。
确保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6. 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工作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依据、过程、方法、结果等内容,并确保鉴定报告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规范的要求。
7. 交由相关机构审查鉴定报告出具后,应当提交给相关的法院、调解委员会或当事人审查,确保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8. 完成鉴定任务鉴定工作组应当及时完成鉴定任务,确保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技术要求1. 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工作组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相关的造价鉴定资格证书。
2. 数据分析能力鉴定工作组应当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对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及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纠纷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1、合法、独立、公开;2、客观、科学、准确;3、文明、公正、高效。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3.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委托人须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公开摇号抽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3.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及咨询人所需遵守的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
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如下:1、程序合法。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2、人员合格。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中、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3、适当回避。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3.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过程1、先确定鉴定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所有委托人的鉴定材料后,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鉴定方案的选择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程支付结算等环节中,因各项约定或合同争议产生的造价争议,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权威的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法合理性和真实性。
一、受理阶段1.申请受理:当一方申请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首先需要向当地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受理审查:司法鉴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符合条件,则受理申请并立案。
二、鉴定准备阶段1.材料准备: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鉴定专家初步了解案件背景和相关资料,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材料。
2.鉴定范围确定:鉴定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要求,确定鉴定的范围和方式。
3.鉴定专家组成:鉴定机构从其专家库中选派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三、鉴定调查阶段1.现场勘查:鉴定专家组到达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施工方式、工程规模、质量验收情况等。
2.询问与调查:鉴定专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了解双方的主张、争议点以及相关证据等。
3.证据搜集与调查:鉴定专家根据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索取相关证据和信息,对争议点进行调查和搜集证据。
四、鉴定报告编制阶段1.数据分析:鉴定专家按照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勘察和调查所得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2.鉴定结论:鉴定专家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判断和鉴定结论的形成。
五、鉴定报告审查阶段1.内部审查:鉴定机构内部对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核对鉴定结论是否与证据和数据相符,确保鉴定结果合理、准确。
2.报告送达: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求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和异议。
六、鉴定结果确认阶段1.异议处理:双方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的异议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鉴定机构会重新审查并做出解释和裁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无
承诺许可(办理)期限
1、一般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2、疑难复杂的,经委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3、工作日自鉴定资料提供完整且鉴定费收到后起算。
收费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04]11号
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鉴定费(为累进递减收费)
工程造价(按当事人主张金额从高确定)计取费率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7‰
超过500至1000万元部分6‰
超过1000至2000万元部分5‰
超过2000至5000万元部分4‰
超过5000至10000万元部分3‰
1亿以上部分2‰
注:基本鉴定费的起点(最低收费)2000元。
(二)其他费用:(以基本鉴定费为基数)
《宁波市人民法院入册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监督管理》(甬中法鉴[2008]124号)
申请材料
1、当事各方递交有关造价计价资料
2、法院组织当事各方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
3、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要求及收到资料,提出补充资料要求
许可程序
1、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办理委托
2、鉴定料移交
3、实施鉴定
4、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本县(市、区)内及市辖区间为5%;
市辖县(市)间为5-10%;
省辖市间为10-15%;省外为10-20%。
(三)难度系数:为基本鉴定费的30%以内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许可依据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浙高法[2004]17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障鉴定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个人,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委托方、被鉴定方等。
二、鉴定机构与人员1. 鉴定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 鉴定机构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鉴定程序1. 委托方应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鉴定委托书,并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和相关信息。
2.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明确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
3.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4. 鉴定报告应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并由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四、鉴定报告1. 鉴定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概述、鉴定目的和方法、鉴定过程、分析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2. 报告应客观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语言准确,逻辑清晰。
3. 报告一经签发,应及时送达委托方和被鉴定方,并保留副本备查。
五、质量控制1. 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
2. 应接受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3. 对于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六、法律责任1. 鉴定机构和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因鉴定机构的过错导致委托方或被鉴定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人民法院在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将对调解协议或仲裁裁 决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效。
司法确认裁定
经审查,人民法院将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如确认调解协 议或仲裁裁决有效,则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裁定不予确 认,则当事人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04
司法鉴定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证据不足或矛盾情况下如何处理
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失败案例剖析及教训汲取
案例一
某市政道路工程造价鉴定失误导致纠纷升级。该案例中,鉴定机构在工程量计算和造价分析方面存在 失误,导致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引发了双方当事人的不满和质疑。教训在于,要加强 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培训,提高工程量计算和造价分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受理申请
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对 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 否符合受理条件。
审查材料
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 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变更签证 、结算资料等,确保材料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组建专家团队
根据案件需要,组建由工程造价专家组成的鉴定团队。
现场勘查
组织专家对涉案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汇报人:XXX
202X-XX-XX
目
CONTENCT
录
• 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 鉴定程序与方法 • 工程造价争议解决途径 • 司法鉴定中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 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措施 • 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01
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 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 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核定 工程造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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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
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
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
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
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
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
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
(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
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
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
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
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
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
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
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
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
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
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记录,有条件的,可辅之于拍照、录相等方式。
鉴定记录不仅是鉴定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鉴定行为合法、规范的证明,对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有较好的说明意义。
听证勘误。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包含鉴定人两部分鉴定行为:一是鉴定人对鉴定证据资料的认定;二是鉴定人对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适用。
根据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人确认证据及适用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享有知情权,并可做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辩,因此,鉴定人应以适当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项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计算引用事实证据和适用技术规范的项目较为分散、繁杂,以听证勘误的方式进行该项程序内容较为适当。
鉴定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应制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听证勘误报告,送交当事人进行听证勘误。
听证勘误报告的内容与鉴定报告基本相同,对应公开的内容在听证勘误报告中均应体现,对技术报告与结果报告重复的部分可适当地省略。
听证勘误报告的基本内容为:
1)告知内容。
告知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均可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并进行听证、质证。
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鉴定人资质、资格;
3)鉴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4)技术鉴定计算过程;
5)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说明。
听证勘误报告应同时报送委托方,以便对鉴定结论与委托内容是否相符、有关证据效力认定是否与庭审过程相冲突等及时进行协商、协调。
第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听证勘误的基本内容。
听证勘误是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举证、质证过程。
听证勘误程序的基本内容为:
1)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进行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
2)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某一项工程造价具体鉴定内容,提出听证要求,鉴定人应就这一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依据做出说明。
当事人可对听证内容提出反驳或申辩。
3)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听证勘误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当事人对对方的异议主张进行申辩,并对其举证进行质证。
当事人异议的处理。
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听证勘误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已经明确,而且听证勘误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1)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
鉴定权是委托方赋于鉴定人的权利。
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鉴定权并不因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改变。
2)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
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
3)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不与当事人辩论。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
一方不利的后果。
鉴定人在司法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实质上会形成鉴定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
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对行使司法鉴定权并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确定或影响意义,反而会形成“裁判代理”的误区。
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
根据召开当事人会议听证、异议、举证、质证内容,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逐条逐项的答复,并送交当事人。
这既是保障鉴定公正性、对鉴定人鉴定行为的一项约束机制,同时也是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和结论的自我检验过程。
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
2)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
3)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界定;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
6)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
7)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
8)附件:工程造价计算书、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及答复、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资格证书等。
出庭质证。
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
对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在工作程序、技术路线和实体问题处理上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