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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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一、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 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 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 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 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 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 纪中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纪中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广义的:是基督教的法律; 广义的:是基督教的法律; 狭义的:是中世纪天主教的法律。 狭义的:是中世纪天主教的法律。
三、教会法的渊源
1、《圣经》 圣经》 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 《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是教会 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 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皇立法的主要依据, 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活动 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 新约全书》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 部分,合称为《新旧约全书》 旧约》 部分,合称为《新旧约全书》。《旧约》是犹太 教的经典,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 教的经典,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为 基督教全盘继承。 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 基督教全盘继承。《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 形成于公元1世纪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 形成于公元1世纪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 现今流行各国的《新旧约全书》 现今流行各国的《新旧约全书》版本的内容和目 是由公元397年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确定的。 397年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确定的 次,是由公元397年第三次迦太基宗教会议确定的。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 rite generale),是指教会为了顺应社

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团体形成的客观需要而制定的宗教规范。它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西方国家封建时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对维护宗教秩序,保障社会安定,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使教权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从而造成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影响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教会法是指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的各种法律、法规及习惯,如《西欧罗马教会法典》,《教会法学教科书》等。

教会法是在欧洲封建社会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其最早出现于意大利北部的教皇国,故也称为教皇法或教皇法典。中世纪的基督教徒,十分注意遵守封建的习惯法。中世纪教会以修会为中心,以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力来保护修会的权威,因此,修会逐渐形成了一套保护自己的特殊规则,后人称为“教会法”。教会法具有强烈的封建性,往往含有国家法的成分。一般说来,主要内容有:禁止高利贷,反对富人兼并穷人,调整贵族和平民的关系,承认教权高于王权,保护教产和圣器不受侵犯等。

(1)在财产上有较大优势; (2)军队多,武器精良; (3)占领城市多;

(4)严格实行“买卖婚姻”,破坏民间的自由结合; (5)形成封闭式的

统治网络。教会的领地(庄园)教会的采邑是领主授予教会及其成员使用的土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部分,占有土地的人是采邑主,

没有土地的人则是采邑的劳动者。主教和修士可以将领地转让给他人,但没有权把这些领地变成私人财产。因此,这种采邑实际上是教会的私产。教会领地属于教会的世袭财产,采邑主每年须向教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主教和修士都享有采邑内居住和生活的权利。此外,各级主教还有征税和支配教产的权利。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知识点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知识点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渊源

1.奴隶社会时期——罗马法

(1)罗马共和国时期:为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公元前前450年颁布《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2)罗马帝国时期:统治区域扩大,人口激增,法律制度(万民法)更加完善。

2、中古时期

(1)《罗马民法大全》: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土丁尼下令编纂,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2)日耳曼法: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3)教会法: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4)罗马法复兴:11世纪后期,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

1、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①渊源:11世纪,诺曼王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派法官进行巡回审判。

②形成:12世纪,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的英国普通法形成。

③发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④完善: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⑤扩展:美国等国家在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民法系)

(1)13世纪以后,王权的加强,法国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2)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①1789年8月,议会颁布《人权宣言》,明确提出了人权、自由、平等、法治、人民主权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原则。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现代的法治观念等多个阶段。其中,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尤为深刻。本文将探讨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并就其重要观点进行评述。

首先,严存生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开端。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源于人的本性和自然秩序,以理性和普遍性为基础,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这一思想观念为后来的法律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严存生指出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重要影响。教会法思想强调神圣规范的法律权威,将世俗法律与宗教法律相结合,以服从宗教教义为前提,其中重要的一条认为是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思想观念限制了世俗法律的发展,导致法律制度的僵化和严重依赖于教会的干预。

第三,严存生关注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合意与共同协议来建立国家和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这一思想观念对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并成为西方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石。社会契约论主张的法治观念引导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并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四,严存生认为现代的法治观念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结

果。现代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统治和普遍适用,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这一观念的确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和社会公正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Yan Cunsheng)是中国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泰斗。他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和理论。

严存生认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古典阶段、中世纪阶段和近现代阶段。

在古典阶段,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合理的,符合普遍道德原则。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观点。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为主要代表,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和实践经验。

中世纪阶段是基督教教权的统治时期,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的影响。教会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律体系,法律被赋予了神圣的性质。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广泛传播,他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上帝的旨意。

近现代阶段是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启蒙时代的法学家们开始强调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性。约翰·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蒙台奇利埃·孟德斯鸠则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主张法律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

严存生还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其他重要学派和法学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法理学派

等。他的研究为中国法学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借鉴,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

摘要: 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

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

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

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

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de)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de)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de)独立(de)法律体系.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de)组织、制度和教徒(de)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de)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de)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de)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de)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de)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de)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de)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de)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de)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de)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de)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de)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de)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de)教会权力(de)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封建制度初建,社会秩序还未得到规范,社会上充满不安和苦痛时,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是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在中世纪的欧洲,西欧各国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工农业、手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城市的兴起创造了条件。随着城市的繁荣,出现了一些集市,著名的有香槟集市,进行着商贸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城市法渐渐突出与被需要。这些法律在中世纪规范社会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工具,它又维护着统治阶级利益。

(一)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所以日耳曼法又可称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日耳曼法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初人们口耳相传,它与一般的道德规范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中关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长者回忆祖先的遗教以及长者总结的经验教训。对于这部习惯法,有些王国对它进行汇编,编成系统完整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发》和《里浦尔法》等。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

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它与王室并存。日耳曼法中包含财产制度和债权制度。其中,财产制度中涉及土地制度。在土地制度中有包括4种制度。一是马尔克公社土地制度,亦称为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度,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但最后转化为私有土地所有制。马尔克公社是中世纪日耳曼的一种农村公社。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的纽带。在《萨利克法典》中可以看见马尔克公社的原貌;二是大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三是采邑制度,它是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四是农奴份地,是农奴从他的领主处领得土地的制度。日耳曼法同样规定了刑事和司法制度。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模糊,通称为违法行为。自8世纪后期起,明令禁止复仇。在司法制度方面,将法院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地方法院,采用控诉或诉讼程序;另一类是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程序。

教会法

教会法
教会法规定,教皇是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者,他对教会及教徒的道德和纪律以及政治,经济有最高和最完全的 管辖权;有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主教以及划分教区的权力;教皇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而教皇 本人可不受任何审判。教皇自11世纪以后由枢机主教选举产生,任期终身,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教皇拥有如 此“完整的权威”和“完整的权力”,并非来自基督教教义的神授性而更多的是因为他作为教会最高官员的世俗 性。
最早出现的教会集是12世纪中叶的《格拉蒂安教会集》,16世纪末格利哥里十三世将它与以后的《教会集》 汇编,定名为《教会法大全》,成为中世纪后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宗教会议所作的决议和法规自然是教会法院审理案 件的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
出于需要,教会一直援引罗马法,因为基督徒的合法权利以及教会和官员的权力都是由信奉基督教的皇帝在 其官方法令中规定的。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吸收了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 的大量概念和规则被教会法所接受。尤其是罗马法中涉及财产,继承和契约等事务的方面。
教会法规定了神职人员享有的各种特权和承担的义务。如司法特权,兵役豁免权,自省忏悔的义务,宣传教 义和忠诚履行教职的义务。
教会是欧洲最大的封建制,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教会赖以生存和享有特权的经济基础。教会法规定,教会对其土 地和动产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此权利不受世俗政府的约束。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 教会法
1、自由同意的一夫一妻制
2、不许离婚与司法分居
3、夫妻原则上平等 4、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
结婚誓言
无论顺境还是逆境 无论贫穷还是富有 相爱相敬 不离不 弃, 直到永远........... To have and to hold from this day forward for better, for worse , for richer, for poorer 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 to love and to cherish till death do us part
《教会法大全》 格列高利十三世 1582 年 中世纪后期教会法的最基本的渊源。 《天主教会法典》 1917年 1983年
《格拉蒂安教令集》的体例
1-20节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部分:101节 21-80 神职人员的选拔和提升 81-101 内容杂 教皇和神职人员的素质 教 会的祭品等 1 买卖神职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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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的渊源
圣经 (The Bible)
宗教会议的决议、法令与法律集
教皇教令集
圣经十诫
A.不可拜别的神; B.不可妄称神耶和华的名字; C.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D.星期日为圣日,不可劳作; E.要孝敬父母,不可虐待长辈; F.不可杀人; G.不可奸淫; H.不可偷盗; I.不可做假证; K.不可贪图他人的房子、妻子和财产。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完整版)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完整版)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要: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是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教会法是神权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它有严密的教阶制度,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以《圣经》为最高渊源。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研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关键词:教会法;基督教;伯尔曼;西方法律制度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

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1.1

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

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lOCaLhOst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宗教思想

摘要:古代西方法律和宗教形影不离,他们之间分享着彼此的信仰、传统、和不可侵犯性,在这其中诞生了既是西方法律的经典,同时也是西方教会中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圣经》。在古代西方法律中的契约精神也同样源自于基督教的《圣经》,如:摩西十诫、原罪、末日审判这其中都体现了法律和法律活动,这在中世纪教会统治的天下中,成为西方法律中第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即使是从古希腊诞生的民主政治到现在的被认为是民主程度最高的美国,法律与宗教都是密切相关的。

关键字:圣经;契约;教会法;罗马法

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东方相比,西方人对法律有着一种特殊的信仰。就是现在的西方国家中有超过90%的民众信仰宗教,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作为类推,古代西方中的法律与宗教是形影不离的,古代西方法律中的法律与宗教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古代西方法律深受西方第一大宗教——基督教的影响,这种影响自从罗马时代就已经开始。

一、《圣经》中的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圣经》作为古代西方基督教的教条,对古代西方乃至当今的文化都有着这深远的影响。虽然其内容是迷信的,但是其内容却包含了伦理、政治、文学和法律思想,《圣经》对古代西方法律有什么影响,他们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众所周知,在西方法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契约。西方人的心中,深深的烙下了这样一个信条:凡是契约必须遵守,否则将会受到严惩。这不仅体现在经济上,在政治中契约也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的,就像西方人把宪法看做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契约。

法律知识:基督宗教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影响

法律知识:基督宗教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影响

法律知识:基督宗教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

影响

基督宗教是世界上最大的宗教之一,几乎遍及全球各地。作为一

种宗教,基督教的法律制度以圣经为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历史

的演进,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基督宗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一世纪的约旦河畔,那时的犹太

教内部存在各种异端观点,产生了耶稣这个人物。他呼吁人们相信他

是上帝的儿子,并通过他所传的教导和奇迹带领人们走向上帝之路,

最终被罗马当局判处死刑。他的死亡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思想和信仰,

在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和变革,最终形成了现代基督教。

基督宗教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摩西的十诫,这是犹太教和基督

教共同的起源。十诫以上帝为基础,规定人们的道德行为准则和对他

人的责任。基督教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在圣经中记录下来。圣经涉及了众多话题,从个人道德行为到家庭关系、社会责任和政治

权力等方面都有所涉及。

随着基督教的传播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它的法律制度也逐渐影

响了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在欧洲,基督教的法律思想影响了罗马法、严格说来在天主教国家,教会法最开始作为各类宗教活动中普遍伦理

原则和智慧,但到10世纪末教会的法权日益扩张,教会法也开始出现

分支,变得日趋复杂,此后的欧洲历史中表现出深刻影响。该地区的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法律来限制教士和教会的权力。在英国,从原本的“天主教国家”走向“国教国家”不仅影响到了国家治理的方式和法

律体系,更是影响到了英国国内的信仰和社会形态。美国是一个基督

教的国家,它的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基督教法律的思想和原

则建立起来的。

然而,基督教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由于圣经是根据不

第六章_教会法

第六章_教会法

(三)教会法诉讼制 度的特点:
第三节 教会法 的基本特征
一、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 联系的神权法 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 系性
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1. 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等级 结构。 2. 法律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密 切联系,表现出封建性。
教阶制度
教皇
枢机主教 (红衣主教)
世俗法的原则 和制度
教皇教令集
• 《格拉蒂安教令集》 • 《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 • 《卜尼法八世教令集》 • 《克莱门特五世教令集》 • 《教会法大全》 • 《天主教会法典》
宗教会议的决议、 法令与法律集
• 《古代教会法令》 • 《特权法书》 • 《西班牙集》 • 《爱尔兰汇编》《摩西法律书》 • 《达什里集》 • 《献给安塞姆的集子》
二、教会法的发展
(二)鼎盛期 • 9世纪,法兰 克帝国土崩 瓦解,西欧 进入了封建 割据时期, 教会乘机扩 张势力。
查理帝国的分裂
二、教会法的发展
(二)鼎盛期(10— —14世纪)10世纪, 教会的势力渐已强 大,近乎争得了对 世俗权力的领导地 位。
二、教会法的发展
(二)鼎盛期 • 1054年,基督 教分裂为东西 两部分。
二、财产制度:
• “占有权救 济”——一种 恢复土地、财 产以及无形权 利的法律诉讼。 • “弃绝罚”— —一种严厉的 惩罚措施。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视角

摘要

法律与宗教都是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与功能上都有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主要信仰的宗教,其存续的各个阶段也对现代西方法治有着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本文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开始,以法律文化为视角,分析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权威性以及道德化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基督教;现代西方法治;宗教规范

目录

引言 (2)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2)

(一)法律与宗教内容上的联系 (2)

(二)法律与宗教在功能上的联系 (2)

二、从法律文化来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3)

(一)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 (3)

(二)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权威性 (3)

(三)基督教影响了现代西方法律的道德化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引言

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二者存在着很多联系,基于其社会功能,宗教与法律的联系性使得宗教对法律制度有着渗,特别是对西方法律文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与宗教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的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都关注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1宗教也作为也是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宗教需要信仰,法律同样也需要被信仰。正如《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在西方文明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传统,具有同样的权威与普遍性,法律与宗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二者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对于西方法治也产生了一些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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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的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的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的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的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的宪政提供了原型。

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的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的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的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效。

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的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的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的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的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的作用。对部门法的影响

(1) 宪法。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的,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的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位”相反的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的“一般地位”为目的法律,包括损害教会的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的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的权利。

(2) 刑法。

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

坏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3) 诉讼法。

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世俗诉讼法中的形式主义受到教会法的非难,教会法院的法官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英国的衡平法院的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则的某些陈迹。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在中世纪初期的日耳曼法中,对刑事犯罪的起诉和刑罚的执行都是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加以实施,这对于一个受到侵犯的弱者来讲是很难做到的。而英诺森三世的教会法则规定,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按照当时的规则,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告诉他起诉人的姓名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纠问式诉讼对公诉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也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

(4)国际法

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家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市有一定的影响,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是平等和平关系,争端通过协商解决等,都为后世国际法所接受。教会法的对西方宪政的影响

整个漫长的欧洲中世纪因国家和教会的权力博弈而使两者都未能掌握绝对的专制权力,反而在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的抗争、较量、此消彼长中孕育出了伟大的西方宪政制度。

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

以教皇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的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的灵魂所在。

其次,教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

托马斯·阿奎那指出,法是高于国家和国君的,国王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上帝所立的神圣法和自然法高于统治者所立的实证法,世俗的秩序必须服从上天的秩序。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的民主制度,权力控制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施权力控制。

第三,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的源泉之一。

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做出的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教皇由教会高层选举产生,一些教会内部有代议式的管理制度。。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的元素,为日后的宪政国家参考、借鉴或吸纳。

西方宪政制度的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不受到教会法的影响。无论是洛克的两权分立,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源。

几个世纪的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使宗教对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西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的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关系,因而使法律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遇。他们所引发的,不是道德与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是为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于是人们信仰宗教的同时也信仰法律。教会法对西方法的影响足以体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渗透,进而表明了宗教对法律的渗透。“在人类发展的特定的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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