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
当事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vs.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案件简介: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甲方与被申请人乙方就劳动
合同的违约问题发生争议,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争议事实及陈述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担任乙方公司的销售经理一职,并约定双方权益及责任。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声称乙
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以及违反合同解雇甲方的权利。
乙方辩称甲方在销售经理职位上未能完成既定销售目标,且违反规
章制度,故解雇甲方合情合理,而甲方要求支付的工资超出约定。甲
方与乙方在协商解决争议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故此案进入仲裁程序。
二、仲裁庭审理及证据情况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庭审。庭
审中,甲方提供了合同、银行流水、薪资表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乙
方未支付约定工资。乙方提供了销售目标及绩效考核等证据,用以证
明甲方未能完成工作职责。
庭审期间,甲方及乙方就工资支付、违约责任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
辩论。仲裁庭已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理由,并审查了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仲裁庭意见及判决结果
根据对案件的审理和考虑,仲裁庭就本案作出如下意见及判决:
1.关于工资支付纠纷
甲方提供了合同、银行流水、薪资表等证据,证明乙方未按合同约
定支付工资。而乙方提供的销售目标及绩效考核证据表明,甲方未能
完成工作职责。经仲裁庭审查后发现,甲方确实未能达到销售目标,
构成合同违约。因此,仲裁庭认为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工资。
2.关于解雇的合理性
乙方辩称解雇甲方是合情合理的,基于甲方未能满足销售目标、违
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2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5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贾建新
【审理法官】贾建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强
【当事人】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强
【当事人-个人】赵强
【当事人-公司】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赵强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5月19日,赵万才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5月19日,赵万才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2019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被上诉人赵强对此不予认可。本案中,虽赵万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上诉人处工作,接受上诉人公司的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一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赵万才生前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赵万才每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仍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第一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开劳人仲案字[2014]95号
申请人:韩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解放街八段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省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XX超硬磨具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XX120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XX 河南XX超硬磨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河南XX超硬磨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4年9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韩某,委托代理人邹超,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X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04年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在入职前两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直到2006年12月才为申请人缴纳了失业保险,但基数远低于申请人的实际工资。还拖欠申请人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工资5000多元。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无端强行将申请人的岗位由人力资源经理变更为员工,工资待遇也大为降低,申请人多次强烈反对,但被申请人仍然坚持,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期间内,申请人一直未享受过法定的年休假待遇。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5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拖欠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250元;
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书
劳动争议仲裁裁定书
仲裁案号:X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
申请人:XXX公司
被申请人:XXX员工代表 XXX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本仲裁庭审理,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作出以下裁定:
一、案情及争议点阐述
1. 申请人X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X是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动争议。
2. 争议焦点:XXX公司主张被申请人XXX在合同期限履行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工作纪律问题,希望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事实和证据的确认
经仲裁庭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和证据:
1. 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纪通知和相关证据。
2. 被申请人提供了其辩护意见和陈述。
三、争议的裁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庭对争议进行了全面的审定和评估,并作出以下裁定:
1. 被申请人XXX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工作纪律问题的事实已经得以确认。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本庭决定解除申请人X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劳动关系。
3. 关于申请人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本庭认为申请人XXX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XXX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故不予支持。
四、裁定的依据和执行
本裁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XX条第X款作出,并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院申请撤销,逾期视为生效。
裁定生效后,被申请人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解除劳动关系义务,申请人应当及时支付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员工
案号:XXX/XXXXX/XXXX
审理机构: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背景:
本案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乙方与被申请人甲方存在劳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经过仲裁机构的公正、公平审理,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如下判决:
一、申请事由: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主张乙
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经济损失,并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及相应赔偿的申请。
二、仲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受理劳动争议
案件,并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旨在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维护
劳动者权益。
三、证据审查:
仲裁机构依法对乙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甲方提供的证据同样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发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充分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四、争议事实和分析: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的陈述和申辩,仲裁委员会认为以下事实是争议的焦点:
1. 乙方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2. 是否应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
仲裁委员会经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认为乙方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判决结果:
鉴于甲乙双方劳动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做出以下判决:
1. 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元;
3. 甲方应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尚未支付部分及法定保险福利等金额共计人民币XXX元。
六、判决的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尊敬的当事人:
裁决机关于本案进行了认真审理,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情况,作出如下裁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在此描述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争议的起因和双方的主张等。]
二、争议焦点及争议事实的认定
[在此部分准确概括双方的争议焦点,列出争议的事实,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争议事实及证据
[在此详细列出具体争议事实,并引用相关证据进行支撑和解释。说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贴切地论证其与争议焦点的关联。]
四、争议法律依据及裁决机关的意见
1. 《劳动合同法》第××条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
[在此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其适用性和对本案的指导意义,并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和裁决机关的意见表达。]
五、裁决结果及理由
裁决机关经过审理并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如下裁决:
1. 关于支付工资差额的争议
在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裁决机关决定被申请人
应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共计××元。
2. 关于补偿金的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裁决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
申请人补偿金共计××元。
……
[以此类推,逐个呈现各项争议的裁决结果,并详细阐述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裁决的履行义务
被申请人应立即履行裁决结果,并在××日内将支付款项汇至申请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附则
1. 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 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日内未就裁决结果提出异议的,本裁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3. 对本裁决如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万雪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雪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9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9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彦浩
【审理法官】杨彦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万雪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万雪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万雪洁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岩
【代理律所】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万雪洁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经八路街道办事处作为机关(派出机构),因为部门合并需要裁员,万雪洁接到通知后,亦不再到经八路街道办事处上班。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1.万雪洁二审中明确其诉求为双倍经济补偿金。2.双方均认可万雪洁被辞退的原因系部门合并需要裁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作为机关(派出机构),因为部门合并需要裁员,万雪洁接到通知后,亦不再到经八路街道办事处上班。综合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全案证据以及本案实际情况,不宜认定经八路街道办事处解除与万雪洁的劳动关系违法。故万雪洁要求经八路街道办事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已经按照单倍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本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如下
裁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某公司
案件性质: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内容:工资待遇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于去年8月份起发现公司未按
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并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和奖金。因此,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申请,请求该委员会予
以仲裁。
经过仲裁庭的调查和了解,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申请人的工
资待遇是否存在未支付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工作记录,以及申请人本人的陈述,仲裁庭认定申请人是某公司的正式雇员,并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一年之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应当按时支付相应的工资。
仲裁庭对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工资支付记录。经核实,某公司未能提供与劳动合同约定相符的工资支付记录,且公司财务账目也无相关纪录。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以下事实和理由:
1. 某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并未支付加班费和奖金;
2. 某公司未能提供与劳动合同约定相符的工资支付记录。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某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且未能及时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三、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1. 被申请人某公司应立即支付申请人李某的拖欠工资,包括基
本工资、加班费和奖金,共计人民币XXX元;
【法律常识】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
原告(被告)XXXXXX
被告(原告)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
XXXXX诉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X,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诉称:XXXX自2010年6月4日至2010年9月17日在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从事面点师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XXXXX工作过程中,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既没有与XXX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XXXX 办理社会保险,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还要求XXXXX经常加班加点工作。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自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未向XXXX支付工资,XXXX于2010年9月17日主动辞去工作。2010年11月2日,XXXX 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12月14日,仲裁委向XXXXX下达了裁决书,该裁决书没有支持XXXX每月4500元(工资)的事实,连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给XXXX出具的证明上每月3500元工资的事实也没有支持。XXXX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7月26日至9月17日的工资8100元、加班费8622元、2010年7月4日至9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550元。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XX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仲裁结案号:XXXX/XX
当事人:
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职务:XXX
被申请人:XXX员工
住址:XXX
背景:
本案系XXX公司与XXX员工之间因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XXX公司作为申请人,XXX员工作为被申请人,双方参加了仲裁听证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陈述。
权利义务的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就以下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
1. XXX公司是XXX员工的雇主,拥有雇佣和管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2. XXX员工享有按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受到相关劳动法
的保护;
3. 双方均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争议事项和申请仲裁的请求:
争议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描述)
1. XXX公司认为XXX员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导致公
司经济损失;
2. XXX公司主张对XXX员工进行相应的工资扣减并要求赔偿。
仲裁裁决:
经仲裁庭的充分审理和权衡证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裁决如下:
1. 关于XXX公司主张XXX员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理由,仲裁庭认为XXX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职责不符合要
求的情况,故予以支持。
2. 就XXX公司主张对XXX员工进行工资扣减并要求赔偿的请求,仲裁庭认为公司损失的金额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经济损失进
行合理计算,且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予以执行。
裁决:
XXXX年XX月XX日,裁决如下:
1. XXX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规定履行职责,保证
郑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推荐】
郑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推荐】
要是郑州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的话,此时可以依法向郑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过此时需要以书面的申请做出。那这个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小编提供相关范本,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郑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X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一、申请书副本X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仲裁申请书写提要
一、立案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申诉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诉人提交有关申诉资料是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
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诉人到区劳仲委立案室及各派
出庭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诉人是劳动者的:
①、申诉书一式三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亨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亨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9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向军
【审理法官】张向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亨维
【当事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亨维
【当事人-个人】王亨维
【当事人-公司】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付倩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袁中月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杨光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秦源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倩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袁中月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杨光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秦源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倩袁中月杨光普秦源
【代理律所】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亨维
【本院观点】2020年9月4日,上诉人王亨维以拖欠劳动报酬、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上诉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9月4日,上诉人王亨维以拖欠劳动报酬、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上诉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拖欠上诉人王亨维工资未付的情形,其应当向上诉人王亨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上诉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称其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54071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王亨维上诉称一审法院计算本案经济补偿金标准和年限不当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8月3日至7日上诉人王亨维正常打卡上班,10日至21日上诉人王亨维休年假。上诉人王亨维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8月24日后因上诉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因导致其无法正常打卡,责任不在上诉人王亨维。一审法院结合以上事实,判令上诉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王亨维支付2020年8月工资8633.53元正确。故上诉人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令其重复发放8633.53元工资不当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引言:
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它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利益冲突,也是劳动法律制度的检验和运行的重要环节。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具有公正、高效和便捷的特点。本篇文章将围绕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展开讨论,探究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定义和特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
争议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决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具备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备法律效力,对劳动争议双方具有约
束力。一旦裁决书作出,双方应当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公正和中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由专业的仲裁人员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仲裁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
3. 高效和便捷:相比于诉讼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高效和便捷的特点。仲裁程序相对简化,时间周期短,可以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为劳动者提供更及时的法律保障。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作用和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劳动者维权的有力工具。当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通过仲裁程序,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
2.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具有公正性和中立性,
劳动仲裁裁决书范例
劳动仲裁裁决书范例仲裁裁决书
(20**)仲裁第**号
原告: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被告:XXX个体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
裁决员:XXX
助理:XXX
裁决日期:20**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我作为独任仲裁员进行劳动仲裁。经过对双方的陈述、证据的审查及听取双方的意见,我对争议事项作出如下裁决:
一、事实与争议
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个体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据原告指控,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并擅自提前离职,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到职的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被告则称原告多次拖欠工资,并未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被迫离职。双方对违约责任的归属及应支付的款项产生争议,请求仲裁进行裁决。
二、裁决事项
1.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原告XXX公司在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方面存在违约行为,且原告在证据展示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解释或证据予以驳斥。而被告XXX个体劳动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提前离职属于违约行为,双方均存在违约责任。
2.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鉴于被告违约较为严重,致使原告公司遭受损失,依照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根据约定工资天数计算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X元,该款项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支
付至原告公司账户。
3. 关于其他款项的支付:原告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欠付工资,故不予支持该部分请求。双方应相互协商解决其他款项的支付事宜。
劳动仲裁仲裁裁定书
劳动仲裁仲裁裁定书
背景
该劳动仲裁仲裁裁定书是根据劳动纠纷仲裁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本案涉及的劳动纠纷已经由仲裁委员会仔细审查,并做出下述
裁定。
裁定内容
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定:
1. 鉴于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为本案劳动纠纷的一方,仲裁委员会认定其享有合法的申诉权利。
2. 申请人声称其遭受雇主(以下简称为“被申请人”)违法行为
的侵害,包括拖欠工资和未支付特殊补贴。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证据
的审查和听证会的听证,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3.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的审查中没有提供证据来反驳申请人的主张。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支付申请
人拖欠工资及特殊补贴的法律责任。
4. 被申请人应按照仲裁庭的判决支付申请人应得的拖欠工资和
特殊补贴总额,共计人民币XX元。
5. 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执行仲裁庭的判决。
其他事项
请各方根据本裁定书的裁定内容,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庭:
日期:
宋某某1、郑州金喇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1、郑州金喇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26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建军
【审理法官】张建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媛;郑州金喇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宋媛郑州金喇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媛
【当事人-公司】郑州金喇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曹利芳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吕曙光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曹利芳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吕曙光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武士军曹利芳吕曙光
【代理律所】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宋媛
【被告】郑州金喇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445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郑州金喇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2月10日,原告因公司2019年11月22日邮寄给被告宋媛催促员工上班通知函,要求回复时间内被告人宋媛未给出明确答复在原审法院起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三日内到公司进行所负责岗位的对接;2、被告三日内到公司签订解除劳务合同证明;3、被告偿还在公司期间所得利润分红212000元。经审理,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19)豫0105民初3445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辩称:1、被告仍是原告公司员工,不存在公司对接,直接可以上班;2、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没有出现任何法定理由,原告不能解除劳动合同;3、被告所得分红是每年的劳动所得,没有离职,也不存在返还问题。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9年9月19日请假1天,并向原告递交了请假条。同日,郑州人民医院向被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初步诊断:XXX,处理意见:建议保胎治疗,绝对卧床休息,若阴道出血增多及时就诊。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在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做了XXX术,于2019年9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自9月27日起全休15天等注意事项。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9月2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金劳人仲裁字【2011】第264号申请人:张因贵男 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县周河
乡付冲村小湾队人
委托代理人:朱军男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焕永男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与政七街交叉口花园尊邸南5楼北户
负责人:徐玉伟男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巩学兵男被申请人处经理,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曹国峰,男,被申请人处员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工伤赔偿争议
申请人张因贵于2011年6月30日向我委申请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请求仲裁。经审查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我委遂于2011年7月6日受理此案。此案受理后,我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1年8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巩学兵、曹国峰均到庭参加庭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张因贵于2009年10月15日到北京城建二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天擎项目部从事架子工工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上班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
2009年10月16日下午4点20左右,张因贵在工地7楼改架子,由于脚踏滑,未系安全带,从墙外面架子上摔到地面。工地人员拨打120将其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治,张因贵左腿骨折作内固定,全部打上钢板、钢钉,脾脏作修复手术,颈椎神经受损,作固定,右手活动功能受限。经过住院治疗,于2009年12月5日出院,出院后仍需要进行休养和后续治疗。2011年3月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治疗,住院时间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25日。
申请人于2010年1月28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10年4月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1年6月21日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于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捌级伤残。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6716.96元、护理费4175.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7元、捌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8337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153636.92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职留薪期工资(9个月):27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差旅费: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鉴定费人民币:600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至解除劳动关系最低生活
保障:345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事情概览
1、我单位施工的天擎花园T7、T11、T12楼工程,据与张因平协商,达成物料提升机及防护架安装协议。
2、张因贵属于张因平班组工人,于2009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次日即2009年10月16日违章作业而摔伤。
二、详细情况说明
1、我单位施工的天擎花园T7、T11、T12楼工程,据与张因平协商,达成物料提升机及防护架安装协议。
2、除安装协议外我单位还向张因平班组下发技术交底与安装交底。
3、张因贵于2009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次日即2009年10月16日违章作业而摔伤。摔伤经过如下:
(1)2009年10月16日上午9点左右,我单位管理人员曹国峰到施工现场巡查,发现张因平班组工人张因贵上架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我单位管理人员曹国峰随即喊来张因平班组组长吴双全与当事人张因贵,当场给予安全教育,教育后责令张因平班组长吴双全到项目部领取安全带,吴双全随即派张因贵到项目部领取安全带,并在项目部管理人员曹国峰的监督下系挂安全带后上架作业,未料当事人张因贵下午作业仍不系安全带,因违章作业导致从外架摔落。
(2)当事人张因贵从外架摔落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下午4点左右,事发时项目部管理人员曹国峰正在事发楼栋测量放线,闻讯后立即启动施工现场安全预案,拨打120急救,将当事人张因贵送往就近的郑
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并随往医院组织治疗。
4、依照我单位与张因平所签协议,因违章作业而引起的各种事故处理费用由张因平独立承担,但我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迅速启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治疗,并让张因平通知张因贵家属来郑,考虑当事人为农民工,无力承担治疗费用,我方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为其支付医疗费、出院后的医药费、营养费、生活护理费等计78645.97元,当事人张因贵治疗末期,我单位、张因平、当事人张因贵的家属张因明及当事人本人共同协商,签订治疗协议,约定上述费用78645.97元由我单位承担且当事人二次手术费也由我单位承担。
三、鉴于当事人张因贵只在我单位工作一天且不服从工地安全管理,事发当日我方管理人员曾命令当事人系安全带,已经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我方认为因当事人不服从管理而造成事故已给我方造成诸多经济损失,其主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而非我单位全部承担。
仲裁庭查明:1、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5日经人介绍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
3、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6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摔伤。
4、2010年4月6日申请人所受伤害被郑州市金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5、2011年6月29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所受工伤等级为捌级伤残。
6、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九个月。
7、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工资
8、申请人分别于2009年10月16日至12月5日和2011年3月7日至25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9、住院期间医院为申请人开具有护理证明,但被申请人并未派人对申请人进行护理。10、被申请人为支付申请人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