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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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二〇一一年三月目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办事指南 (3)建设单位网上抽取选定审图公司密码申请表 (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情况通知单 (7)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8)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图 (1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15)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收件单 (17)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承诺书 (18)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受理通知书 (19)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20)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补正材料通知书 (2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 (22)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终止办理通知书 (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 (2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整改通知单 (2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整改回复单 (27)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整改意见单 (28)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审办事指南 (3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审申请表 (3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审结果通知书 (3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37)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表 (39)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变更表 (40)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办事指南一、办理事项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图公司的抽取、选定。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

市办理窗口:办理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一门式受理窗口21号(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电话:54614788 - 102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查询网址:咨询电话:54614788 - 1021区县所属管辖范围内项目到各区县相应机构办理。

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初步设计评审费:沪建综规[2017]93号

沪建综规〔2017〕9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级立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咨询评估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立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等咨询评估事项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机构,形成评估单位目录,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四条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遴选的咨询评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省级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的咨询评审业绩。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项目评估委托协议》,并根据《项目评估委托协议》、拟委托项目专业特点、回避条款及入选咨询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以往工作业绩和已承担的任务量,出具项目咨询评估委托函,委派项目的评估咨询业务。

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

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将迎来新的变革和提升,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促进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本文将就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审批流程优化为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2023年上海市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首先,将建立“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审批事项的线上申请、审批和办结。

申请人只需在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就可以完成整个审批流程,大大缩短了办事时间。

同时,还将推行“一次办好”制度,减少材料重复提交,提高审批效率。

二、政策法规创新为了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2023年上海市将进一步创新政策法规。

首先,将加强事前审批的力度,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环保审核等事项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

同时,还将完善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

三、服务水平提升为了更好地服务工程建设项目,2023年上海市将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首先,将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审批咨询和指导服务,解决审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同时,还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确保审批事项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

四、信息化建设推进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2023年上海市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

首先,将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程在线监督和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监督效果。

同时,还将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与相关行政机关和企业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总之,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将在多方面进行改革和提升,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初步设计评审

初步设计评审

初步设计评审(内审)管理要求参与评审的单位建设部、发展策划部、财务部、安质部、营销部、运检技术部、调控中心、物资部、信通公司、经研所、设计单位。

评审流程评审计划管理:每月20日前通过e基建2.0平台上报次月的输变电工程初设评审计划。

初步设计审查要点总的部分、电力系统部分、变电一次部分、变电二次部分、线路部分、土建部分、工程造价部分。

一、总的部分审查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工程建设规模,设计范围,审查站址条件勘探,线路走廊设计,主要技术方案及设计原则。

建设部1.审查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走廊地方政府支持性文件。

2.审查变电站站址,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相关协调问题,考虑周边环境发展及站址标高,考虑四通一平、防汛、防震要求。

3.审查主要经济指标。

4.审查工程造价分析。

二、电力系统部分审查系统发展规划,变电站负荷、出线,主变压器参数选择、主接线选择、无功补偿、中性点接地方式、系统阻抗、谐波计算内容。

三、变电一次部分审查工程电气主接线、短路电流计算及主设备参数选择、绝缘配合及过电压保护、电气平面总布置及配电装置、站用电及照明、防雷接地、电缆敷设设计。

建设部1.审查设备型式、数量合理,满足施工、生产需求。

2.审查各级电压出线走廊。

3.审查电气总布置是否合理,占地是否优化,扩建工程是否需要征地。

4.审查GIS设备的母线隔离开关设置是否合理,后期扩建对运行设备影响。

5.审查高压配电装置型式选择,明确扩建方向,高压配电装置的间隔配置及远近期结合是否合理。

四、变电二次部分审查工程监控系统、保护及自动装置、二次设备配置、直流系统、对时系统、安全监视系统设计、调度自动化、调度监控系统、工程通信设计。

五、土建部分审查土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及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建构筑物、暖通空调、水工部分、消防、设备运输部分设计。

建设部1.审查变电站总平面布置规模设计合理,无堵死扩建的可能,节约占地并结合自然地形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2.审查进站道路的引入方向及长度。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送审文件编制要求(修改稿9.15)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中抗震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深度,确保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质量和完整性,提高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送审文件编制要求。

1.0.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送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版)的要求;送审的总体设计文件应符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版)的要求;送审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同时应符合本编制要求的规定。

1.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送审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建筑和结构专业内容,工业建筑类项目尚应含相关工艺专业内容,当幕墙结构参与主体结构抗侧力共同作用时,尚应包含幕墙设计内容;送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建筑和结构专业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结构计算书。

2. 设计说明2.1 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下列内容:2.1.1 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或用地类别名称;2.1.2 建设项目的类型(如: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2.1.3建设项目的性质(如:新建、改建、扩建等);对于既有建筑的改扩建或抗震加固工程,应说明既有建筑的历史沿革及当前的使用状况;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应说明分期建设计划和内容;对续建(包括烂尾楼)工程应说明建设历程及现状、续建与已建部分的关系等情况。

2.2 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下列内容:2.2.1各建筑单体的使用功能,综合性建筑各楼层、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工业建筑尚应简述工艺流程和要求等(包括工艺设计原则、工艺设备选型,工艺布置、生产车间工艺设计的介绍);2.2.2各建筑单体的防火类别和耐火等级,工业建筑及仓储建筑尚应说明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如甲、乙、丙、丁、戊等类别);2.2.3工业建筑中原材料和生产物品的名称;各厂房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是否涉及剧毒、易燃、易爆等可能发生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等;2.2.4 生物医药类厂房、科研和研发类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2.2.5 仓库类建筑中是否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等;是否储存经济价值较高物品或特殊性物品等。

关于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word参考模板

关于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word参考模板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等实施文件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发的《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212号)精神,为进一步指导本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公共建筑部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可与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2、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3、上海市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公共建筑部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一、基本要求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中是否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以及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中是否包括建筑节能所需费用列入审查范围。

二、审查要点(一)审查依据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4、《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5、《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6、国家、本市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程。

(二)建筑热工设计1、建筑热工设计规定指标(1)屋面传热系数;(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4)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其中:A、各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B、传热系数;C、遮阳系数(包括外遮阳);D、可见光透射比;E、气密性;F、可开启面积;G、透明幕墙的通风措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1]100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1]100号

2 一般要求
2.0.1 总体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 专项审查和评审报告。
2.0.2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
人的姓名;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数 10 自行车停放数量
注:1、 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 执行;
2、 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 地下建筑面积,具体按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地下建筑面积应单列出人防建筑面积。
4.0. 3 设计图纸。 1 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制线、 城市绿线、用地红密度、绿地率、日照标准、高压走廊、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等),
以及对 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分
期建设 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3)本工程地形图编制单位、日期,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 4)凡设计总说明中已阐述的内容可从略。
地上、地下部分应分列,
2 总建筑面积
不同功能性质部分应分 列.应细分计容建筑面积
和含保温建筑面积
3 建筑基底总面积
4 道路广场总面积
含停车场面积
绿地总面积(其中带征公 5
共绿地面积)
如有带征公共绿地应单 独标注
6 容积率
7 建筑密度
绿地率(不包括带征公共 8
绿地)
9 小汽车/大客车停车泊位
室内、外应分列
位尺 寸)、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建设监理的规定和《上海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持证监理单位实施社会监理。

1.国家和本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2.本市重点实事工程项目;3.三资或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4.成片住宅工程项目;5.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7.工程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理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人员的工作要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持监理合同文本并填报《施工监理项目登记表》报市建管办审查备案。

第二章项目监理的组织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规定的工程等级的监理业务,派出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常驻施工现场的监理班子。

第七条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授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的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并在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中写明。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有不尽其职或空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调换人选。

第九条监理班子可按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并在有关文件中写明。

监理单位聘请的技术顾问或建设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监理班子的成员。

第十条合作监理的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合作监理单位必须是持有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2.合作监理的双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制订项目合作监理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1.上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1.上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1.上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二、适用范围(一)除土地招拍挂以外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办理依据(一)《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上海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三)《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沪建建规[1995]0633号);(四)《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沪建建规[1998]0319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初步设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受理和批复。

(二)审批内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三)法律效力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等报建手续。

(四)审批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管理:1、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2、文物工程、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

3、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区(县)立项项目:(1)超高(高度超过100米)超限、超深(深度为地下3层及以上)和单跨跨度超过60米的建设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地下室及地上最大一栋体量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

(3)结合市政交通设施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

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并将初步设计审批季度和年度报表上报市建设管理委。

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初步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初步设计满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初步设计符合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消防、交通、卫生、绿化、气象以及节能、抗震等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4)初步设计符合政府部门提出的技术参数、控制标准和管理要求;(5)勘察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初步设计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建管〔2020〕446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 号)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装修工程:(一)涉及主体结构整体和部分承重结构构件变动的;(二)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三)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四)涉及功能调整的(市、区政府书面认定);(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计变动的。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及签章要求(一)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行业、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所有装饰装修工程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及设计项目负责人、相应执业注册人员签章。

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整体和部分承重结构构件变动,以及功能调整的设计业务必须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行业、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

(二)具备单一专项资质的设计企业仅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项目,并按要求签章:1.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设计业务,可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签章。

在消防设施变动中,不影响消防系统整体运行功能,仅涉及自动灭火系统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楼层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等)、室内消火栓箱、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机械排烟口或正压送风口的局部移位或少量数量增减,且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的,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承诺“未改动消防设施系统,且未破坏原有消防设计原则”的前提下,可由具备装饰装修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和设计负责人签章。

关于上海工程审图规定

关于上海工程审图规定

关于上海工程审图规定第一篇:关于上海工程审图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机构认定)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服务指南(正式完整版)2014101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服务指南(正式完整版)20141014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服务指南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十月目录前言 (1)1总则 (2)2术语和定义 (3)2.1施工图审查 (3)2.2审查人员 (3)2.3施工图审查起算时间 (3)2.4施工图审查时限 (3)2.5施工图审查完成时间 (3)2.6设计变更 (3)2.7重大设计变更 (4)2.8签收 (4)3审查要求 (5)3.1控制时限 (5)3.2保证质量 (6)3.3服务便捷 (6)3.4严格把关 (6)3.5如实上报 (7)3.6接受监管 (7)4服务流程 (8)4.1业务承接 (8)4.2审查收费 (8)4.3合同签署和备案 (10)4.4资料接收 (11)4.5审查意见的告知 (12)4.6审查意见的回复 (12)4.7发放审查合格书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13)4.8资料归还保密 (13)4.9满意度调查 (13)4.10设计变更审查 (14)4.11审查文件归档 (14)5客户服务 (15)5.1办公场所环境 (15)5.2服务规范 (16)6评价改进 (19)6.1服务评价 (19)6.2服务改进 (19)7本指南用词说明 (20)8附录A规范性文件引用 (21)9附录B规范性示范文本 (23)10附录C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自律公约 (24)11附录D审查时限 (30)前言本服务指南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牵头组织,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负责编制。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沪建交[2013]313号)等法规规范,特制订本服务指南。

上海工程项目审批制度规定

上海工程项目审批制度规定

上海工程项目审批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和高效完成,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审批,包括土地规划、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依法审批、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和风险防范,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批应当依法合规,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第五条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的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对审批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对审批事项进行具体实施。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批各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关联性、审批主次顺序、审批时限等要求进行,保证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高效推进。

第八条工程项目审批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在审批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审批工作格局。

第九条工程项目审批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条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各方应当相互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审批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分为前期准备、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每个环节按程序顺序进行,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立项、需求调研、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程序,应当在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阶段包括土地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工程设计等程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等程序,应当在质量监督部门指导下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施工许可申请、审批和核发等程序,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办(2017)14号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2383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一、实施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咨询评审单位的评审行为,提高初步设计评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沪建综规﹝2017﹞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沪建综规﹝2017﹞841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满足以下任何一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评审工作:(一)审批制建设项目;(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及政府定价的农业、能源、交通运输、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核准建设项目;(三)市政公用工程;(四)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建设项目通过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和规划土地部门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步设计行政审批窗口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专业资料四、审批部门窗口收件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送审资料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步设计行政审批一门式受理窗口,并将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所需的审查材料分袋包装。

窗口收件人员对资料进行收件要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收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收件凭证。

五、审批部门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窗口收件后,将资料转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相关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针对复杂项目,审批部门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单位发放受理征询函,评审单位到窗口领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并对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初审。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投资(包括国有企事业投资和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但以下工程项目除外:(一)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以上两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继续巩固改革成效,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和《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执行。

二、办理事项办理事项覆盖工程建设全流程所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行政审批包括新办、变更、延期、注销等情形,但不包括依法应报送国务院和中央部委审批的事项。

三、实施流程本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整合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审批阶段。

每个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张表单、一口受理、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依次发证”。

每一阶段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

审批结束后,领取相关批准文件。

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自愿向各审批部门申请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职责分工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所牵头阶段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牵头各审批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所负责审批阶段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一、综述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建设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促进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包括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

本标准对各类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条件作了详细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1. 工程师(1)学历条件:本科毕业及以上,相关专业;(2)工作年限: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3)职称评审成绩:通过国家或省级职称评审考试,成绩合格。

2. 注册建造师(1)学历条件:本科毕业及以上,相关专业;(2)工作年限: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8年以上;(3)职称评审成绩:通过国家或省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 监理工程师(1)学历条件:本科毕业及以上,相关专业;(2)工作年限: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3)职称评审成绩:通过国家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三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为基本条件,符合这些基本条件的人员才能够进行职称评审。

三、综合素质评审条件除基本的专业技术条件外,建设行业的专业人员还需要具备综合素质方面的条件,包括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考核。

1. 工作业绩(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具有较高的工作业绩,对所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研究成果。

2. 科研成果(1)具有独立设计或施工管理项目的科研成果;(2)有相关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有相关的学术影响。

3. 社会影响力(1)在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够为行业发展和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2)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经验,能够对下属人员进行指导和培养。

四、评审程序1. 职称评审申报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职称评审申报,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事指南规土局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事指南规土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事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事项代码:0502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办理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

上海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5]249号

上海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5]249号

上海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5]24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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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附件二:各类型项目评审机构库
附件三:专家收费参考标准(单位:元)
备注:专家费用参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初步设计文本深度及项目复杂系数确定;专家费用应根据初步设计委托费用合同额度计算(初步设计委托费用计算不计入项目前期费)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 年10 月12 日印发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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