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海洋法下的航行安全与领海争端解决
海洋法下的航行安全与领海争端解决
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和海上活动的增加,航行安全和领海争端成为国际社会
关注的焦点。海洋法作为规范国际海上行为的法律框架,对航行安全和领海争端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探讨海洋法对航行安全和领海争端解决的意义和效力。
一、航行安全在海洋法中的重要性
航行安全是保障船舶自由和安全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海洋法规定了航行自由和合理且依法行使的权利,保护航行国船舶免受非法干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航行国在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内拥有航行自由的权利,而沿岸国则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这一原则为船舶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其在国际水域内的航行安全。
二、国际海事安全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为了确保国际海上安全,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定来规范航行行
为和海上交通。国际海事组织(IMO)是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法规的国际组织。例如,IMO颁布了国际海上安全规范(SOLAS)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规范(ISPS),要求各国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这些法规的制定
和执行,使得船舶更加安全地在海上航行。
三、领海争端的解决机制
领海争端是海洋法下的一个复杂问题,争端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平台建设十分重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包括和平协商、裁决和仲裁等方法。这些程序为各方提供了合法、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
在领海争端解决中,裁决和仲裁被广泛运用。裁决是由国际法庭或特别仲裁庭
等独立机构进行,它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则是由有关争端各方共同商定选
你认为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
你认为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
中国不仅有960万平方千米的陆地国土,还有300万平方千米的蔚蓝国土和海岸线。在21世纪一个波及全球的海洋经济时代来临之际,我们不能再漠视周边国家对我国海洋权益的侵犯。必须针对不同情况找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拥有本来就属于我们自己的资源。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与其他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实践证明,坚持平等协商、尊重历史和国际法准则以及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则对维护海洋权益,缓和矛盾,和平解决争端时有帮助的。我觉得要解决海洋中争端,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先礼后兵,争取中国的主权。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国防和海防,因为有实力就有谈判的筹码,如果我们什么都没有的话,拿什么本事去跟别人要回自己的主权呢?很多国家都已经先下手为强,在属于我们中国的岛礁上开发了旅游业,建立军事机场等。这样的话我们想要要回自己的领土都难。所以,国家的利益只能靠实力获得。有没有强大的海军,周边国家未必愿意把自己侵占到手的海洋权益让出来,众所周知,还要资源是多么的丰富,有矿物资源,石油,天然气等等,这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块让人垂涎欲滴的大肥肉。首要的任务就是应该靠国防来巩固领土。中国需要加强海军现代化建设,提升军事训练和远海作战能力,提高武器装备现代化。中国军队同样必须在合适的时机充分展示自己的海上军事实力,维护中国的海洋主权。
我们有必要坚守一定的原则和底线,即是:本国利益一定要维护,若有妥协的话,一定要在谈判之后才能进行,绝对不接受或者承认既成的事实。
除了我们国家海上军队的出击外、我们国内的企业也可以主动的出击。企业可以直接在南海开发资源,国家肯定承认并支持的、这样可以减少资源的流逝。还有就是国家必须有一个统筹的机制。中国方面的石油开发的公司,其首先是一个企业,即使在采取中东再有争议领域开始开采的行动,但考虑首先是商业利益,风险的覆盖必须由国家进行全面的统筹。在这方面,我们国家和能源管理部门,以及交通和外交都要有一个统筹的机制,要有计划和部署的进行。
南海争端的解决方案
南海争端的解决方案
篇一:解决南海问题最实际的方案
中国解决南海问题最实际的方案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部、越南的东部、菲律宾的西部、马来西亚、文莱、印尼的北部,国际上大多称其为南中国海;南海面积有300多万平方公里,在中国公布的南海九段线内分布有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等四大群岛,除东沙为台湾占据无争议外,其它三大群岛均存在争议,中国在这三大群岛上设立了地级行政单位三沙市,负责管理三沙的行政事务;目前,西沙群岛由中国实际控制,永兴岛是三沙市政府所在地,但越南也声称对该群岛拥有完全主权;中沙群岛大部分没于水下,仅有黄岩岛在水面上,中国实际控制,但没有住人驻军,菲律宾也声称对此岛拥有主权;南沙群岛最为复杂,中、越、菲、马均占有部分岛礁,并形成犬牙交错之势,文莱、印尼也对南沙的海域和部分岛礁提出声索。南沙问题也是南海问题的核心之所在。
一、南沙群岛目前的形势
南沙群岛有200多个岛礁、沙洲,其中越南侵占29个、菲律宾侵占9个、马来西亚侵占5个,目前中国仅控制有7个、另外中国台湾控制1个太平岛;具体各国占据岛礁明细如下:
越南侵占的岛礁有:南子岛、奈罗礁、鸿庥岛、敦谦
沙洲、舶兰礁、大现礁、景宏岛、染青沙洲、琼礁、鬼喊礁、无乜礁、南华礁、六门礁、毕生礁、柏礁、安波沙洲、东礁、中礁、西礁、日积礁、南威岛、蓬勃堡、金盾暗沙、奥南暗沙、万安滩、西卫滩、广雅滩、李准滩、人骏滩;合计29个岛礁、滩、暗沙,由于金盾暗沙、奥南暗沙、万安滩、西卫滩、广雅滩、李准滩、人骏滩等7个暗沙、滩全年位于地下数米到数十米,越南在上面搭建了钻油平台、灯塔、高脚屋等手段宣誓主权,但这些远远称不上岛礁,故实际越南占据岛礁应为22个;菲律宾侵占的岛礁有:北子岛、中业岛、南钥岛、杨信沙洲、西月岛、马欢岛、费信岛、仁爱礁、司令礁;合计9个岛礁;其中仁爱礁上是1艘破军舰、司令礁上还是第2代简陋的高脚屋,但这两个岛礁均有露出海面的礁石。
论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
论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
方法
国际海洋争端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海洋领域是否属于自己的领土或权益的争端。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任务。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过程中,国际法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本文主要探讨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作用及方法。
国际法是各国之间进行交流和协调的重要基础之一。国际法体现了人类社会对于国际规则的追求和表达,是维护国际秩序和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的基础。国际法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可以提供相应的规则和原则指导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案。对于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国际法提供了一个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的系统框架,以确保各国之间在争端解决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国际法还是各国之间进行国际合作的依据。各国都可以在国际法的规定下,共同探索和共享海洋资源,进一步加强海洋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维和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在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两种重要方法。维和机制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防止战争和暴力冲突的发生。对于国际海洋争端,维和机制的主要作用是预防和化解海洋冲突的发生。维和机制可能会采取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例如,通过赋予国际组织或联合国安理会调解争端的权力,
以及通过在争议地区派驻维和部队来实现维护海洋和平的目的。这些方法都能够通过国际法的调整和规范来实现,保证各国在争端中的公正和平等。
除了维和机制外,解决争端主要采用争端解决机制来实现。争端解决机制一般被理解为指两个或多个纠纷当事国之间处理争端的规定和程序。争端解决机制有多种类型,包括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在于其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各国都可以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进行对话和协商,通过双边和多边的方式化解争端。例如,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院就是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常用的方法。这些机构一般都能够提供公正的争端解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海洋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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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解决海洋国际争端的方法
一、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P236) 争议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
而不采用第三方强制解决争端,在有关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的公约中,均强调首先通过谈判解决争端。 协商和交换意见,不仅用于双边关系,而且用于多边 公约。公约第283条规定“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 和其他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把谈判和其他 方法并列为解决争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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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解决海洋争端的方法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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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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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P237) 公约第284条规定,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请
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程序, 将争端提交调解”。争端当事国可适用公约规定的调 解程序,也可适用其他的调解程序。 除一般的调解程序外,公约附件五第二节,还规定了 强制调解程序。该程序由一个专家小组或调解员小组 对争端进行调解,提出调解建议,然而这种建议不具 强制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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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P240) 公约第287条第一款(c)项规定缔约国可选
择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解决争端。 同条同款(d)项规定了仲裁程序。
南海解决方案
南海解决方案
南海是中国人民的传统领域,也是世界海洋资源的重要来源。然而,南海争端问题长期困扰着中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为了维护国家的
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一直致力于通过对话与合作来解决南海争议,
在维护稳定和促进地区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将探讨南海
争端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区域和平与合作提供新的思路。
第一,坚持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双边谈判
和多边沟通来解决南海争端。这种解决方式既有利于各方关系的改善,又能够在尊重国家主权和维护地区安全的前提下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为了加强对话与沟通,中国还提出了建立南海行为准则的倡议,
旨在通过法律框架和规则来规范各方在南海的行为,确保争端得到和
平解决。通过双边谈判和多边合作,南海地区各国可以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地区的繁荣与发展。
第二,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公认原则。国际法是解决南海争端的基础,各方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并通过合法和合理的手段来解决争议。
国际公认原则,如着眼于实质性解决争端、和平共处、互相尊重等原则,也应当得到各方的重视和遵守。只有通过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公认
原则,才能够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公正的国际环境。
第三,推动共同开发和合作。南海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石油、
天然气和渔业资源等。为了实现共同开发的目标,各方应当加强合作,通过共同利益的驱动,推动南海争端的解决。共同开发不仅可以实现
资源的合理利用,还能够增加各方之间的相互依赖和互信,进一步促进和平与稳定。
第四,加强海洋合作与保护。海洋是人类共同的家园,各国都应当通过加强合作来维护海洋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南海地区的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保护。通过加强科研合作、共同执法和环境保护,可以进一步增强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合作,为南海的和平与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简述我国海洋中存在的争端和纠纷,以及中国政府的政策和态度。
一、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
中朝、中菲、中马在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的中间线划法显然有失公平,是我国不能接受的。菲律宾依据所谓的美国、西班牙和英国之间签订的三个土地割让条约,侵入我国在南海的传统疆界线。还宣称对所谓的“卡拉延群岛”拥有主权,现在仍占有我南沙群岛中的9个岛礁。菲律宾以200海里宽度划定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中很大部分侵入了我国在南海的传统疆界线以内,还不时挑起海上纠纷,没收我渔民的船只,拘禁甚至残杀我渔民,试图逼迫我国接受其侵占岛礁的既成事实。马来西亚把我国南沙南部海域划入其领海,并先后占领了我国南沙群岛中的弹丸礁、安渡礁、南海礁、榆亚暗沙等岛礁,其划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侵入我国传统疆界线内达27万平方公里。
中韩、中越在大陆架划分上持不同看法,韩国坚持的中间线法划显然有失公允;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的自然延伸部分,韩国政府却不顾事实,和日本政府背着中国政府签订了《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南部的协定》,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的“共同开发区”,后又侵占我国大陆架近10万平方公里。越南采用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宽度来划定其大陆架范围很大一部分侵入了我国传统的海疆范围,与原苏联签订的所谓“越南南方大陆架”的协议,在我国南沙海域开采油气资源,今年又不顾我国政府的强烈反对,推出了南沙旅游项目,公然侵犯我国的主权,目前越南仍占有我南沙群岛中的27个岛礁。
日本与我国间除与韩国私自划定的所谓“共同开发区”和“暂定水域”严重侵犯我国主权外还存在钓鱼岛的争端。日本极右翼势公然挑衅我国的领土主权,而日本政府也不顾上述事实,先是捏造钓鱼岛是“无主地”的论点,后又公然宣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最近又发生了无理扣留我登上钓鱼岛的民间人士的事件,日本极右翼公子更是以我民间人士“保钓”为借口驾车冲撞我驻大阪总领事馆,粗暴践踏国际公认的外交关系准则。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
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其完整性和复杂性著称。既有调解和强制调节的解决争端程序,又有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既有可供选择的有拘束力的争端裁判场所,又有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既将一些敏感类别的争端排除在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又将海洋边界争端归入适用有拘束力争端程序的任择性例外。本文试图对这一机制进行研究,并重点关注其强制性特点的体现。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性司法程序强制调解
二战以后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家间为争取和维护本国海洋权益而进行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作为海洋领域中新的世界秩序支柱之一,提供了一整套复杂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背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11期会议形成,其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内容作为《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经历了漫长的磋商和谈判。
从时间上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1年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开始筹备海洋法会议至1975年第三期会议的各国提出提案的时期(两期会议提出议案20个)。在美国提案的基础上,非正式工作组组织各国磋商,就争端解决的11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条款,至此初具规模第二阶段是1976年第四期会议到1982年将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公约》组成部分。这一时期是各国分歧最大,辩论最为激烈的阶段,主要集中在是否规定强制管辖及在国际法院之外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问题。经过磋商、谈判、妥协最终达成的一整套争端解决程序规定在《公约》第部分、第部分第节,以及附件五调解、附件六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中,可以说是相当复杂而完整,不仅吸收了国际社会在和平解决争端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而且也发展了传统方法(如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创新(如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多边义务。1、一揽子协议并且禁止保留与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相比,《公约》有一个明显的体例上的突破,即把争端解决程序完整纳入了公约,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后者在四公约外单独设立《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由各国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从而陷入名存实亡的境地。在《公约》第309条规定,除明文许可外,禁止作出保留或例外也就是说,缔约国在批准、加入、接受公约的同时即一揽子接受了整套争端解决程序,从而大大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面的多边纪律。2、管辖的争端范围大大扩展作为第一部综合性的世界海洋法宪法的《公约》不仅继承和发展原有的海洋法制度,在法律上有选择地确认了各国实践中的惯行做法,全面编纂了各类海域制度,同时开创了新管辖区域的管理开发制度。随之而来的就是争端解决程序所适用的争议范围也大大扩展了。如《公约》规定,因渔业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航行、包括来自船只和倾倒造成污染的条文在解释和适用上的争议,适用《公约》附件八规定的由专家裁决的特别仲裁程序,体现专业性的优势。《公约》争端解决管辖下的争端范围的广泛包容度是传统国际海洋法难以匹敌的、争端解决方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导致任择性决定的程序
(一)谈判
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程序,历史较为久远,使用的频率也较高。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外交途径来直接谈判,整个过程都只有当事国各方参与,不存在第三方介入,充分尊重当事国各方的意愿。
《公约》关于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规定,也将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首选之法。而在实践中这种程序也曾成功解决了国际上许多的海洋争端纠纷,成果斐然,典型如已签订的大陆架划界协定、渔业协定以及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公约等。
谈判作为最常见而且适用程序较为简单的一种手段,一直备受欢迎,究其原因主要是其用途的广泛化,比如政治争端时可以适用谈判,法律争端同样也可以适用谈判。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争端当事国各方对于谈判的进度、方向以及和解程序的设计都有较为灵活的可操作性。也正是基于此,它很容易被各方所接受。
《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在使用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之前要先进行谈判,所以谈判程序的适用还是需要基于自愿,即需要當事国各方一致同意。
(二)调解
与谈判的高度自由稍有不同,调解是较为正式的程序,它是指将争端交由调解员小组或者是专家小组,通过他们取信调查之后给出专业的调解建议进而实现争端的解决。
调解通常是没有强制性与约束力的,虽然《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赋予了调解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公约》除了在特定的几个章节对调解有所提及之外,并没有详细的将传统的调解归置到核心程序之列。其意图是希望当事国各方能够更多的通过谈
判来自我化解矛盾争端,进而节省司法资源。
就适用程序而言,《公约》第284条曾规定,将争端提交调解的前提是各方的一致同意,即争端当事国各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将适用调解程序。但即使以已经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也不是说调解就可以启动了,除了需要协议一致,还需要书面通知。也就是说调解程序的正式启动是以发出书面通知为标志的。
完整理解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战略思想
完整理解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战
略思想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南海、东海频起波澜。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被不时提起并引发了诸多争论。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系统提出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战略思想。“主权属我”不可忽略许多人一讲起解决海洋争端,就脱口而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甚至将其归结为八字方针,这是一大认识误区。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邓小平关于南海、东海的多次讲话,都明确讲到主权问题,认为在这些问题上“中国最有发言权”,因而其完整的思想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忽略了“主权属我”这一基本前提,将这一战略思想仅仅理解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就偏离了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战略思想的本质。当前,处理海洋争端仍然必须坚持“主权属我”这一根本立场,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海洋立法。我国虽在1996年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考虑到与周边邻国的关系,尚未宣布钓鱼岛、南沙群岛等争议海域的领海基线。有些国家恰恰是以无法识别领海基线为借口,肆意侵犯我领海领空,掠夺我海洋资源。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公布领海基线,以明
确管辖海域的范围,便于海上执法。同时,要尽快明确“九段线”的法律地位,为南海维权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加强海上执法。由于我国一贯奉行睦邻友好政策及和平解决海上权益争端的方针,军队尽可能避免与周围国家在解决海上权益争端中直接接触,因此海上执法力量必须担负起和平时期在一线维护海洋权益的职能。东海、南海维权形势的日益严峻,对海上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将海监、渔政、海事、海关和边防海警等部门整合成一支对外统一的海上维权队伍,逐步实现统一、多功能、准军事化,并以国家不断完善的相关海洋法律为依据,提高海上执法力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三是充分宣传“主权属我”。要充分利用国内外媒体,以丰富的历史事实宣传钓鱼岛、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的历史依据、法理依据,使国内民众形成“主权属我”的共识,积极营造国际舆论对我有利的态势。针对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曲解和违反国际法,援引发现和占领、时效等作为主要的所谓法理依据的行径,必须在国际政治、外交中各种合适的场合,对其法律借口进行反驳,澄清历史和法理事实。力争和平解决但不排除武力方式长期以来存在的另一个认识误区,即是将邓小平解决海洋争端的战略思想误读为只有和平解决方式之一种,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早在1984年,邓小平就钓鱼岛、南沙问题明确指出:“一个办法是我们用武力统统把这些岛屿收回来;一个办法
如何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
如何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
我的家乡是一个港口城市,从小,我对大海就有一种亲切感。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作为领土面积世界第三的东方大国——中国,在致力于其发展的同时,逐步加大了对领海的开发。
众所周知,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0%左右,在当今国际环境下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完全的脱离海洋而独立于世界之上。海权紧密的联系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在政治上,对于重要的深水良港、关键的海上交通要道、战略意义重大的海峡、海湾,哪个国家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力,哪个国家就掌握了发言的话语权,当然也就提升了政治资本和政治身价,因此海洋的地缘战略就决定了一个海权国家的政治力量。在经济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大部分物资的输送、特别是重要的能源战略物资的运输,都要通过海洋来实现,比如海上石油交通要道、海面以下的管网输送等,都要牵扯海洋本身的资源占有,要想经济发展必须进行对海洋的发展,即推动海洋的发展必然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海权的确立和争夺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想经济长远发展,必须确保海权的掌握。在安全方面,“制空权是制海权的基础,制海权是陆地安全的基础,陆地安全才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这一句话深刻反映了海洋对于一个国家安全的构建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小的战术战役可以使制海权抗拒敌方的登陆,大的战略制海权可以消除敌方的长期威胁和构建安全、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因此可以说制海权掌握多少、国家安全就会掌握多少。总而言之,领海在维护沿海国海洋权益、保卫海防安全、开发利用海洋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价值。
我国是一个濒海大国,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有6个国家与我国海上为邻。我国东南部诸海,除渤海为内海以外,黄海、东海和南海都与其他海上邻国存在共同海域。到了近现代,积弱的海权直接导致了中华帝国的衰落。如今作为“和平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海洋战略构成我国安全战略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和拓展我国国家利益的现实因素。但从地理上讲,我国所面临的却是一个封闭与半封闭型的海洋区域。海区外缘从阿留申群岛,经日本列岛到菲律宾有世界上最长的岛链环绕,只有经由朝鲜海峡、琉球诸水道、台湾海峡等才能与外部世界相沟通。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西太平洋国家海洋开发和海上活动日益频繁,我国来自海上的战略压力逐渐增加,海上防卫的艰巨性与复杂性也进一步加剧。近些年来,我国在相关领域存在三大热点问题:美国强化西太平洋战略地位问题,中日钓鱼岛纠纷及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以及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复杂的南海问题。这些未定之局必将对我国的海洋权益乃至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有关南海争端的国际法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
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在元代,南沙群岛
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中国政
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
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
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我国政府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是什么
我国政府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是什么
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的基本立场以及解决南沙争端的政策主张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中国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有关南海争议。这已明确写入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还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愿意在争议解决前,同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争议,开展合作。中国政府不仅是这样主张的,也是这样做的。近些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中菲、中越、中马等国的双边磋商机制正在有效运行,对话取得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对话会中,双方也就南海问题坦诚交换意见,一致赞同以和平方式和友好协商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中国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沙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近些年来,越南、菲律宾等出兵强占南海一些无人岛礁,摧毁中国在南沙无人岛礁所设主权标志,抓扣或以武力驱赶我在南海作业的渔民,对此,中方始终坚持通过外交渠道,以和平方式与有关国家商讨解决有关问题。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维护地区稳定和双边友好关系大局的诚意。
中国高度重视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畅通。中国维护南沙群岛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并不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通行自由。事实上,中国过去从未干预过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此地区的通行自由,今后也不会这样做。中国愿同南海沿岸国家一道,共同维护南海地区国际航道安全。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海洋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背景,然后重点分析了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原则及程序特点、适用范围以及效果评估。通
过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讨论,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作用。结论部分总结了该机制的重要性和发展
趋势,强调了其在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和促进海洋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该机制的深入研究和评估,可以为国际社会在海洋法治领域的
合作与发展提供重要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特点、制定背景、设立、原则、程序、适用范围、效果评估、结论
1. 引言
1.1 引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公约之一。该公约于1982年签署,于1994年生效,对规范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管理海洋资源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它为国家间海洋
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旨在维护海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国际社会在海洋事务上的合作和发展。通过建立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可以更有效地解决海洋争端,维护各国的海洋权益。该机制也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平台,使其在海洋事务中能够遵守国际法规,并避免发生冲突和纠纷。
在本文中,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背景、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原则与程序特点、适用范围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期深入了解该机制在海洋法治领域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该机制的全面分析,将为未来海洋争端解决工作的推进提供重要参考。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南海问题是一个自古以来存在的复杂问题,涉及到历史、领土、资源等多方面的利益。各国对南海拥有不同程度的主权主张,造成了南海局势的复杂化和紧张化。解决南海问题需要各方的智慧和勇气,需要以和平、合作、共赢的态度解决。
首先,各国应该依据国际法,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解决南海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各国应该遵守国际法,不以武力相争,而是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同时,各国应该建立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各国应该在南海的开发利用方面加强合作。南海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渔业资源等,各国应该在开发利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加强合作,共同分享南海所带来的利益。通过合作开发,不仅可以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增进各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友好关系。
再者,各国应该共同维护南海海洋环境的可持续性。南海是世界上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各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等行为,保护南海的生态环境,确保南海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各国应该加强南海地区的安全合作。南海地区存在着一些安全挑战,比如海盗活动、非传统安全威胁等,各国应该加
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些安全挑战,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综上所述,解决南海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需要以和平、合作、共赢的态度解决分歧,同时也需要在南海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合作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希望通过各方的不懈努力,南海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南海地区能够实现和平发展,造福于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各民族的人民。
南海争端及如何维护南海权益
南海争端及如何维护南海权益
南海争端是指围绕南海地区海洋权益和岛屿问题而产生的各方之间的争议。主要涉及的各方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维护南海权益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和平谈判:各方应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积极维护南海
地区的和平稳定,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公认的规则来解决争端。
2.加强外交努力:各方应加强外交渠道和沟通,增强信任与合作,共同努力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3.多边合作:各方应积极参与南海地区的多边合作机制,如东
盟地区论坛(ARF)和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对话合作机制,通过合作促进对话与争端解决的磋商。
4.依法维权:中国作为南海争端的一方,应坚决维护自身的国
家利益和领土主权,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非法侵犯自身利益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5.促进地区经济合作:各方应加强经济合作与发展,共同享受
南海地区的海洋资源,通过经济合作促进相互间的和解与合作。
南海争端的解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和平谈判、外交努力、多边合作、法治维权和促进经济合作等途径,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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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尽当地补救办法(P234) 在涉外争端中,作为争端一方的外国自然人 或法人应该先诉诸当地国的法律解决。只有 在当地国法院有明显的不当司法程序或者滥 用权利等原因,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寻找 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公约的此项规定只适用于争端的一方为外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不能适用于两个缔约国 之间。
第三节 解决海洋国际争端的方法
一、谈判、协商和交换意见(P236) 争议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解决他们之间的争 端,而不采用第三方强制解决争端,在有关和平解 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中,均强调首先通过谈判解决争 端。 协商和交换意见,不仅用于双边关系,而且用于多 边公约。公约第283条规定“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 谈判和其他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把谈判 和其他方法并列为解决争端的方法。
第九章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主Biblioteka Baidu内容: 一、概述 二、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 三、海洋争端解决的方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海洋国际争端的概念(P230)
海洋国际争端,是指发生在海洋空间(包括 水面、空中、水下和海床及其底土)因与海 洋有关的问题引起的国际争端,是世界各国 之间在全面利用海洋、在海洋空间主张并行 使国家权力、维护本国利益时所发生的争执, 即矛盾、冲突。
三、仲裁(P240) 公约第287条第一款(c)项规定缔约国可 选择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解决争端。 同条同款(d)项规定了仲裁程序。
四、司法诉讼解决(P243) 根据公约第186条、第187条和第287条以 及附件六的规定,缔约国可选择联合国国际 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海洋争端作司法解 决。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内还设有特别分庭和 海底争端分庭。
公约的这项规定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致的。现代国际法 禁止用战争手段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凯洛格---白 里安公约》第一次以国际条约形式谴责用战 争解决国际争端,宣布缔约国之间的争端或 冲突不得用和平以外的方式解决。 1945年《联合国宪章》确认和发展了这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海洋争端的内容(P230)
国家之间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争端将仍然是 较为严重的海洋争端。 其他的海洋争端还有: 1.关于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争端; 2.关于海洋污染责任和管辖权的争端; 3.关于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争端; 4.关于航行和飞越制度实施及沿海国管辖权的争端; 5.关于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争端; 6.以及管理局、缔约国和其他实体在开发国际海底时发生的争端; 7.其他争端。 返回
第二节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
一、和平解决海洋国际争端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P233) 《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79条规定:“各缔 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项以和平方 法解决他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 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33条第1项所指的方法 求得解决。” 缔约国必须承担遵循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的义务、 按《联合国宪章》和《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和平方 法解决争端的义务以及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 务。
六、缔约国可自行选择任何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公约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 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 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他们之间有关本公约 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
重点问题: 1.海洋争端的内容 2.解决海洋争端的原则 3.解决海洋争端的方法
思考题:解决海洋争端的方法有哪几种?
二、就已经发生争端的解决及时交换意见,是争端当 事国必须遵循的义务(P234) 公约第283条规定:“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 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 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在解决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争端仍未得到解决, 或者在已达成解决方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方法的 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 意见。 如果争端一方拒绝同争端他方进行接触、交换意见, 就违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返回
二、调解(P237) 公约第284条规定,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 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 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争端当事国可适用公约 规定的调解程序,也可适用其他的调解程序。 除一般的调解程序外,公约附件五第二节,还规定 了强制调解程序。该程序由一个专家小组或调解员 小组对争端进行调解,提出调解建议,然而这种建 议不具强制性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