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法概况
日本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经历了1946-1954年引进和推广美国的统计质量管理阶段(SQC),1955-1970年推行全面质量控制阶段(TQC),1970年以后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大发展阶段。
目前,日本大多数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的全面质量管理有以下鲜明的特点:把质量管理提到了经营思想革命的高度。
日本企业界认为,抓住质量管理中心环节,即可带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链条。
因此,通过建立和运行以质量为中心的综合管理体系,组织企业所有部门、全体人员积极参与,从而科学地、经济地开展研制、生产、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日本企业突破了以往狭义的质量概念,由产品质量扩大到产量、成本、交货期等多方面。
不是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而是强调“以市场、顾客、消费者为中心”,动员企业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在设计、试制、生产、销售、服务的全过程中实行系统的质量管理。
倡导企业中所有部门的积极参与。
它不仅仅限于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部门,也涉及到新产品开发、成本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以及劳务管理等部门。
日本企业认为,质量管理不单单是质量部门的事,强调企业的所有部门都有责任来保证产品质量。
在日本企业,从企业领导到每一个从业人员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如自愿或半自愿组成的质量活动小组就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据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估计,1962年-1972年日本企业通过质量管理小组提合理化建议500万项,增加250亿美元的收益,比日本1955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还要多。
全面质量管理的触角延伸到了对供货方的引导和控制。
在企业之间,通过订货企业对外协企业的质量管理指导,把外协企业紧紧地扣住,从而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盘工作。
TQM理念背景八十年代的美国,在饱受日本竞争压力之余,兴起向日本企业学习的风潮。
他们发现,日本质量管理理念原来是源自美国质量大师包括:戴明、朱兰、克劳斯比…等人。
职是之故,美国政府与企业开始将质量管理原则纳入质量管理范畴,鼓励组织全员投入持续改进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活动,因而创造出TQM一词。
日本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经历了1946-1954年引进和推广美国的统计质量管理阶段(SQC),1955-1970年推行全面质量控制阶段(TQC),1970年以后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大发展阶段。
目前,日本大多数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的全面质量管理有以下鲜明的特点:把质量管理提到了经营思想革命的高度。
日本企业界认为,抓住质量管理中心环节,即可带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链条。
因此,通过建立和运行以质量为中心的综合管理体系,组织企业所有部门、全体人员积极参与,从而科学地、经济地开展研制、生产、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日本企业突破了以往狭义的质量概念,由产品质量扩大到产量、成本、交货期等多方面。
不是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而是强调“以市场、顾客、消费者为中心”,动员企业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在设计、试制、生产、销售、服务的全过程中实行系统的质量管理。
倡导企业中所有部门的积极参与。
它不仅仅限于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部门,也涉及到新产品开发、成本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以及劳务管理等部门。
日本企业认为,质量管理不单单是质量部门的事,强调企业的所有部门都有责任来保证产品质量。
在日本企业,从企业领导到每一个从业人员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如自愿或半自愿组成的质量活动小组就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据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估计,1962年-1972年日本企业通过质量管理小组提合理化建议500万项,增加250亿美元的收益,比日本1955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还要多。
全面质量管理的触角延伸到了对供货方的引导和控制。
在企业之间,通过订货企业对外协企业的质量管理指导,把外协企业紧紧地扣住,从而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盘工作。
TQM理念背景八十年代的美国,在饱受日本竞争压力之余,兴起向日本企业学习的风潮。
他们发现,日本质量管理理念原来是源自美国质量大师包括:戴明、朱兰、克劳斯比…等人。
职是之故,美国政府与企业开始将质量管理原则纳入质量管理范畴,鼓励组织全员投入持续改进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活动,因而创造出TQM一词。
日本公司法概况
日本公司法概况一.公司的法源(存在形式)公司是团体,要以与个人法不同的团体法来予以规制;公司又是营利团体,所以还要制定与民法(民33条以下)有关公益法人所不同的特别规制。
也就是说,公司的存在需要特别的法规,回答该问题的法规,就是《公司法》。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公司法(有关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是商法第2编《公司》部分。
此外,还有《有限公司法》、《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法》、《公司更生法》、《商法特例法》、《商业登记法》、《股票等代替保管法》、《公司的利润分配支付法》等。
基于这些法律的政令也是商法的法源。
包括计算文件规制、监察规制、参考文件规制等。
另外,习惯法也被认为是公司法的法源(商1条、对照法例2条)。
公司的章程等自治规范也可作为法源(有争议)。
第二节公司的社团性公司依据商法或有限公司法设立,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商52条、54条1款、有1条)。
所以,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三要素。
一、社团性商法第52条规定,公司是从事商行为的社团,是依据商法第二编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
虽不以商行为(民事公司)为业,也视为公司。
并且,商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为法人。
由此可见,公司为社团法人,法律为了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才把社团作为前提条件来处理的。
至于社团和合伙(在日本叫作组合)的区分,多数说认为,要看构成员个性的浓淡和数量的大小。
但是,也有学行认为,这种区分,作为区分标准很暖昧,并主张要依据民商法的社团及合伙的具体规定,要正确理解规定中预想的社团与合伙的形态.即从比法规定的解散(民683条、69条)、退伙(民681条,37杀6款、678条—680条)、业务执行(民670条1歉、2歉、52条、53条、59条2款)等规定中可以看出合伙与民法所讲的法人的主要差异,这种差异就是构成员个性的浓淡。
二、商法第52条社团的意义商法第52条规定,公司是社团。
另一方面,商法第68条规定,无限公司的内部关系应适用合伙的规定。
日本企业管理模式介绍
日本企业管理模式介绍1.终身雇佣制度:在日本,大部分企业采用终身雇佣制度,即员工一旦被雇佣,便可长期留在企业工作。
这种制度使得企业在员工中建立稳定而细密的人际关系网,提高员工忠诚度和团队合作能力。
同时,终身雇佣制度也意味着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投入更多、更长久,以确保员工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2.和谐的劳资关系:在日本,劳资关系非常和谐。
企业和工会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更多地采取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种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利于减少劳资冲突,增加生产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此外,劳资双方共同参与企业决策的做法也有助于加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 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日本企业非常注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他们的管理哲学是"质量第一",即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以满足客户需求并超越客户期望。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日本企业广泛采用质量管理方法,如质量圈、Kaizen(改善)活动等。
这些方法鼓励员工不断提出改进意见、解决问题,并通过循环反馈实现质量的持续提升。
4.高度协作的团队文化:日本企业强调团队合作,鼓励员工之间的互相帮助和支持。
在日本企业中,团队成员之间没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而是追求共同目标,共同协作。
这种团队文化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分享经验和知识,形成集体智慧。
同时,团队文化也有助于培养员工的责任心和团队精神。
5.长期经营的战略思维:日本企业注重长期经营,更多地采取长期而稳定的战略思维。
他们关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品牌建设和市场占有率的稳定增长。
日本企业通过持续投资研发、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以保持竞争力。
这种长期经营的思维方式有助于企业在全球竞争中更加持久和有竞争力。
总之,日本企业管理模式强调稳定、细节和团队合作,注重员工的参与和培养,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这种模式使得日本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具有竞争力,并成为不少企业学习和借鉴的对象。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
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二、日本税制的发展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
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
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
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
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
谈日本终身雇佣制
什么是终身雇佣制?终身雇佣制,是日本企业战后的基本用人制度。
在日本,大企业一般都实行终身雇佣制,终身雇佣制是指从各类学校毕业的求职者,一经企业正式录用直到退休始终在同一企业供职,除非出于劳动者自身的责任,企业主避免解雇员工的雇佣习惯。
终身雇佣制与年功序列制、企业内工会被称做日本式经营的“三件神器”或三大支柱所谓终身雇佣制,并不是法律或成文规定意义上的制度。
在日本的法律和企业制度中,根本没有关于雇主必须实行终身雇佣制的规定,更不是“一进企业门,一辈子是企业的人”,不论干好干坏都不能开除意义上的“铁饭碗”。
说到底,终身雇佣制不过是对二战后特定时期日本企业雇工惯例的归纳和概括。
终身雇佣制是由创立于1928年的松下公司提出的。
其创业者、被尊为经营之神的松下幸之助提出:“松下员工在达到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不用担心失业。
企业也绝对不会解雇任何一个…松下人‟”这样一来,企业可以确保优秀的员工,员工也可以得到固定的保障。
松下开创的经营模式被无数企业仿效,这一终身雇佣制度也为二战以后的日本经济腾飞作出了巨大贡献。
终身雇佣制的形成及存在条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普遍实行终身雇佣制的雇工惯例,这的确曾是日本经济社会的一大特点。
这一特点的产生及其存在,与下述的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分不开。
1、劳动力供不应求战后,特别是50年代到70年代初,日本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劳动力的再生产远远赶不上物质再生产迅速扩大的需要。
劳动力不足、人才紧缺成为当时日本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而且劳动力供给不足的状况难望在短期内转变。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为了稳定熟练工人队伍,防止工人“跳槽”,普遍实行了“年功序列工资制”。
所谓“年功序列工资制”,亦即根据职工的学历和工龄长短确定其工资水平的做法,工龄越长,工资也越高,职务晋升的可能性也越大。
如果学历、能力和贡献不相上下,工龄就是决定职务晋升的重要根据。
这里所说的工龄,均指在同一公司或企业内连续工作的年数,而在不同公司工作的工龄一般不能连续计算。
日本税收制度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
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二、日本税制的发展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
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
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
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
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
日本企业的管理模式
日本企业的管理模式下面几点,供大家参考:1.-----时间控制下班——滞后思考原则下班时间——滞后思考原则:在办公室,下级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在生产现场,上司随时处于保障状态。
在日本企业中,办公室工作的员工,职务越低,下班时间就越晚。
因为下级必须随时准备回答上司提出的问题,随时为上司提供所需要的材料,随时执行上司的每一个命令。
只有当上司离开公司之后,下级才会有自己的时间,才能整理属于自己的内容。
员工们都会意识到:从社长到职员,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工作,每一个下级的工作只是上司工作中的一部分,只有优先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才能保证上司工作的完成。
大家不禁要问,难道下级就不能比上司早下班吗?不是的,下级同样可以在上司之前下班,只要你在下班前同上司打声招呼,告诉他“我有事要先走”等,就行了。
不仅如此,上司在下班之前,也要同下级打招呼:“我要下班了,”这种每天都相互通气和相互关照的企业风气,奠定了日本企业严格管理的基础。
而生产现场下班的时间顺序与办公室下班的时间顺序恰恰相反:职务越高,下班时间就越晚。
这是因为,无论多么优秀的决策人和上司,一旦签订了契约,接下来最重要的是在交货期内生产出满足客户要求的优质产品。
这些产品的真正生产者是员工。
而且,无论多么优秀的员工,不仅无法独自完成某一个复杂完整的产品,还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必须要上司大量的协作和协调来保障员工的操作。
如果上司先于员工离开现场,当天的任务就有可能完不成。
举个例子:日本某企业完成汽车轴承工作。
生产看板会这样写:工作内容:轴承 100个。
工作时间:8个小时(上午完成,下午完成)。
完成工作者:****。
因此,下班时间滞后不仅是日本企业最普通的做法,同时也反映了日本企业管理中的一个最基本法则:报告——联络——相谈(商量)。
2.-----准时生产交货——超前思考原则交货时间——超前思考原则:理想方式,丰田方式在日本,下级不是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来计算工作时间的,而是对自己的直接上司的完成期作为计算工作量的基础。
第八章 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现状及前景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田中景一、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概念和分类日本的地方国有企业包括两种形式,即第三种形态和地方公社。
1.第三种形态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种形态”一词来源于英语的“The Third Sector”。
是将政府部门或者公共部门看作第一种形态、将民间部门看作第二种形态、将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的“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看作第三位的形态而概念化的。
关于第三种形态的概念,在日本,存在着多种解释,例如,在1989年版的《日语大辞典》(讲谈社)中,对其所做的定义是,“以地区开发和都市形成为目的而设立的官民共同出资的开发机构”;《广辞苑》(第4版)所做的定义是,“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而设立的事业体”。
[1]在公共投资杂志社主编的《第三种形态设立和运营的指针》(1985年8月第1版,1989年9月修订版)中指出,关于第三种形态,还没有确定的定义,因使用此概念的人的不同其意义有若干差异,但一般来说,所谓第三种形态,是指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即政府有关机构这样的公共部门(也称第一种形态)和民间部门(也称第二种形态)共同出资的事业经营形态。
[2]但从大体上看,日本学者对其所做的定义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
前者是指“界于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之间的由这两者共同组成的部门”;后者是指“由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共同出资而成立的株式会社组织”。
[3]关于第三种形态的分类,在前面提到的《第三种形态设立和运营的指针》一书中,根据公共部门对第三种形态出资主体的不同,而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1)根据国家的特别法,由公共部门和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
它包括国家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与特殊法人共同出资设立的;特殊法人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
(2)政府的有关机构与民间协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
(3)由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4)为了进行某项事业,由公共部门作为主体设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公益法人。
日本的中小企业法律政策体系
作者: 黄国建
作者机构: 广东商学院管理学院,广州
出版物刊名: 经营与管理
页码: 70-71页
主题词: 企业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 政策体系 日本 服务业 资本金 从业人员 职工
摘要:日本的中小企业在700万个企业中占98.2%,从业人员占总数的90%。
在法律上,日本对中小企业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十分具体。
按《中小企业基本法》的规定,不同的行业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也不同。
在工业、矿业、运输业和其它产业(不包括商业和服务业),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职工在300人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在零售业和其它服务业,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下、职工在5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在批发业,资本金在3000万日元以下、职工在1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
此外,固定职工在20人以下(商业和服务业是5人以下)的,被称为“超小企业”。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部概况名称: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JETRO)法律依据: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法(2002年12月13日法律第172号)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日法人代表:理事长渡边修所在地:107—6006东京都港区赤坂1丁目12-32电话:03—3582—5511(总机)事务所:国内总部(东京),大阪总部,亚洲经济研究所,贸易信息中心36处国外56个国家74个办事处职员人数:国内约840名,海外约820名,合计约1660名网址:http://www.jetro.go.jp中国办事处北京: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26号长富宫办公楼7003室TEL:010-6513-7077?? FAX:010-6513-7079?上海:上海市延安西路2201号上海国际贸易中心2102-12室TEL:021-6270-0489?? FAX:021-6270-0499大连: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大连森茂大厦5楼TEL:0411-8360-9418? FAX:0411-8360-9498广州: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01室TEL:020-8752-0060?? FAX:020-8752-0077青岛: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1917室TEL:0532-8387-8909 FAX:0532-8387-8900香港:Suite 807-811,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TEL:+852-2526-4067 FAX:+852-2501-7230支援中日企业交流促进东亚经济一体化柴生田敦夫(ATSUO SHIBOTA)1977年3月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系,1977年4月进入通商产业省工作,后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攻读研究生。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完整版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一、日本公司治理模式主要特征?(The characteristics of Japanes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一)主银行制?the main bank system主银行制度在日本传统的公司治理中占重要地位,主银行以自我承担风险的方式为企业提供金额最大的资金,他们通常会要求比市场利率略高的贷款利率,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主银行要承担比其贷款更多的损失。
他们对企业采用一种相机治理形式:在企业经营正常时不加干预,而在企业经营不佳时,主银行凭借信息优势及时介入,实行外部人控制。
Sheared(1989)的研究表明,日本公司的主银行在公司的五大股东之列的占其研究样本的72%,排在第一、二位的占39%。
??(二)交叉持股和稳定股东?Cross-shareholdings and stableshareholders交叉持股是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的考虑,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从而形成法人之间相互持股的现象。
James s,Ang和Richard Constand(2002)把稳定股东划分为消极稳定股东和积极支持稳定股东。
其中,消极稳定股东持股为了保持同被持股企业稳定的业务联系,承诺不进行股权交易。
积极支持股东则,通过互派高级管理者和建立跨公司的协调机构两种机制来参与公司治理。
稳定股东制度阻止了企业外部的恶意并购,为企业发展创建了稳定的外部环境。
但该制度下稳定股东对企业的盈利情况漠不关心,降低了股东对经理的监督作用。
??(三)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Lifetime employment system and theannual work sequence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是日本特有的劳资制度。
终身雇佣制下,横向的劳动力市场封闭,雇员无法转业,而企业也不轻易解聘员工,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资关系。
日本企业 管理制度
日本企业管理制度日本企业管理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
作为世界上最具创新性和竞争力的企业之一,日本企业在管理制度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这里将介绍一些日本企业管理制度的特点,并对其管理理念和方法进行分析。
一、组织结构日本企业的组织结构通常以“部门制”为主,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和责任。
在部门之间,通常通过“横向沟通和协作”的方式来进行合作,而不是严格按照层级关系执行指令。
这种组织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对于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非常有效。
此外,日本企业还注重组织内部的民主化和平等化,通常采用“上下结构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领导和员工之间的沟通是平等的,员工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这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管理理念日本企业的管理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以客户为中心:日本企业非常注重顾客的满意度和需求。
他们通常将顾客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以此为核心来设计产品和服务,并持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2. 追求卓越品质:日本企业对产品质量有着很高的要求,他们追求“零缺陷”的生产和服务,致力于提供顶尖的产品和服务。
3. 重视员工发展:日本企业非常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他们通常会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以激励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力。
4. 强调团队合作:日本企业注重团队合作和共同进步,他们通常采用“共同目标、共同责任”的管理模式,鼓励员工之间的合作和协作。
5. 追求持续改善:日本企业坚信“不断改进、永无止境”,他们注重持续改善和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三、管理方法日本企业通常采用以下一些管理方法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1. 专业化分工:日本企业通常会将生产和服务分解成若干个环节,然后由专业的团队来负责。
这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 基于数据的决策:日本企业非常注重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他们通常会采用各种数据分析工具和模型来进行决策,以此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日本企业工作方法的三三制方法
受到投诉后采取行动
How To
(What) How To
What How To
梦想·创新·进取·责任
WINNER 21 革新·创造有价值的新成果
提高质量
降低失败成本
降低原价
缩短交货期
-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分析工具-
向策劃部门提 供间接的援助
增强ISO9000 体系的活力
改善经营质量体系
失败成本/自损费用 的降低,经费的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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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 10.2120 .10.21 Wednes day , October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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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1 4:49:51 14:49:5 114:49 10/21/2 020 2:49: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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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 10.2114 :49:511 4:49Oc t-2021- Oc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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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14:49:5114 :49:511 4:49W ednesd ay , October 21, 2020
设定目标方针的 依据合乎逻辑
用心观察每个环节,合 乎逻辑地进行分析,摘 出改善课题
“发生过的问题” “意识到的某种异常” 应用“为什么为什么 为什么分析”工具
因为是对发生问题的实例进行展 开,所以可以起到化最少的投资 学到很多知识的作用。通过改善 不断地增强企业的素质
在表格里依据事实填写的完整的内容,不仅 可以第三方作为公司内部改善实例的活教材, 而且在实施外部第三方的审查认定时相互之 间都能客观地提出改善提案
梦想·创新·进取·责任
《現場, 現物, 現金》改善理念应用介绍
日本企业质量管理方法简介
1.统计质量控制的各种方法【专题名称】企业管理研究【专题号】F31【复印期号】2008年09期【原文出处】《上海质量》2008年3期第33~35页【内容提要】日本筑波大学山田秀准教授以“SQC方法、田口方法以及MTS”为题发表长篇文章,就日本质量管理的各种基本方法做了简明而系统的介绍。
据他调查了解,这些方法都很成熟有效,目前被广泛地应用于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之中。
但是,某些方法的区分尚有不明之处,例如哪些内容属于“试验设计法”,哪些内容叫作“田口方法”等等,在各企业中虽然也明确了大致范围,但未有统一定论,而且相互之间在认识上也有所差异。
山田教授从系统介绍的角度出发,在文章中将QC七大工具、统计方法基础、假设检验、相关与回归、多变量分析以及试验设计法(不包括参数设计)等归类于“SQC(统计质量控制)方法”,而将参数设计、损失函数以及MTS(马田系统,基于马氏距离和田口方法发展起来的一种判别预测方法)等界定为“田口方法”,并在简要介绍SQC各种方法之后以较大篇幅着重描述了尚欠普及的田口方法中的参数设计和MTS。
本文作为连载的第一篇,先介绍SQC的各种方法。
1.概述所谓SQC(statistical Quality Control)即统计质量控制,是指采用QC七大工具、新QC七大工具、统计方法基础、假设检验、试验设计法、相关与回归、以及多变量分析等方法和技巧,从事实出发通过数据逻辑分析引导出结论的一系列活动。
运用于SQC实践的具体方法很多,从企业生产中日常使用的东西到必须在复杂的特殊题材中使用的东西,从所有部门都应该采用的东西到特定部门也能有效运用的东西,形式各异、种类繁多。
山田教授根据各种方法的难易程度划分为“基础方法”、“中级方法”和“高级方法”三大类,依次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2.基础方法在基础方法中首先介绍的是QC七大工具和新QC七大工具,它们是所有开展质量活动的组织必须恰当地加以应用的常用工具群。
日本企业禀议制度
それぞれの承認を求めることをいう。
組織の意思決定は、原則として会議によって行われる。
例えば、会社の業務執行の決定などを行う取締役会は、原則として、役員の会議によらなければならず、持ち回り決議は例外的にA_____のみである。
しかし、会議は時間も費用もかかるため、日常的な業務に関する意思決定や簡易な決裁は、ただ、最終的な決裁権者にすべての判断が求められると、個々の案件についての考慮・審査がおろそかになるおそれがある。
また、決裁前に、決定内容に関係する者がB_____いれば、前に、多数の関係者を関与させ、より慎重に幅広く考慮・審査する仕組みが、稟議である。
また、組織において形成された意思の内容および意思の形成過程は、文書の形で記録に残すことが望ましい。
これは、見て監査・調査することを容易にするためでもある。
会議によって組織の意思決定を行った場合には、会議の結果として決定された事項について、会議録または決定の要点を摘示した文書が作成され、記録に残される。
これに対して、稟議によって意思決定する場合には、まず担当者が最終的に決定される意思内容を示した文書を作成し、この文書を関係者が回覧して、承認したことを示すサイン・印を記した稟議書を作成する。
最終的な決裁権者は、関係者が決定内容を承認していることを確認して決裁し、組織としての最終的な意思決定が行われる。
このように、稟議および稟議書は、比較的大規模な組織の意思決定に用いられる方法である。
稟議書の書式は、組織により異なる。
各組織の内部文書とされることが多いため、書式は組織ごとに、独自に定められている。
下記に一例を挙げる。
また、上記のような物品購入の場合、だいたい一定の基準額があり、それを超える場合に稟議書を書く企業が多いようだ。
また、人事異動・昇進、契約の締結など、組織の決裁をC_____あらゆる事柄に稟議書が使われる。
まず、稟議をD_____本人、そしてその上席の上司、最終的には決裁権を持つ者の印鑑(またはサイン)をもらうことによって決裁とするのである。
我国公司法制度发展的新趋势——以日本公司法制度为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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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日本公 司法制度为 比照
朱家盛
摘
要 :随着市场 经济 的不 断发展 ,以及社会政治 、经济与文化的进步 ,我 国公 司制度 中关 于中小公 司① 的规定存在
着些许 完善之 处,所提及须 完善之处对于我 国中小公司的发展 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而 日本公 司法制度 中对于 中小公 司的 规定对 于这些方 面确 实处在领跑的位置 ,因此 ,笔者试 图将我国公 司制度 中关 于中小公 司的相 关规定与 E l 本公 司制度 中的 中小公 司相 关规定进行对 比,并揭示我 国公 司制度的发展 方向与改革途径 。
一
、
同时结合其他相关 法律 规范构 建 ,如证券 法律 制度 、破产 法律 制度、票据 法 律制 度 与 保 险法 律 制度 等 法 律规 范 。对 于我 国 《 公 司法》 中关于 中小公司的规定 ,其较为严 格 ,这与为了避免 规 定灵 活造 成的制度滥 用用非 常直接 的关 系 ,但是 为 了避 免制 度 滥用 的同时 ,严格 的规 范将会 束缚 到了 中小 公 司的发展 潜力 及其对 于市场环 境的适应 能力 。但 是 E t 本公司法律 规范则不 同 , 其在 为中小公 司设 定较 为灵 活的政策 同时 ,又对 中小 公司 相应 的宽松政策进 行 了些 许严 格 的规 定 ,双管齐 下 ,对 中小公 司的 积极发之特殊 1 . 中小 公 司 的基 础特 点 中小公 司一般具 有相 同的特 点 ,主要是 指其经 营规模 较小 的公司 ,其在工业 、建筑业 、批 发和 零售业 以及交 通运输 和 邮 政业都有着不 同的具 体标 准② ,但是 其共 同 的特 点就是 经营规 模较小 ,注资也较少 的公司。 中小公司纳入可 以公 开发行 债券 的行 业 ,可 以增 加 中小公 司融 2 . 日本 关于 中小公 司法律制度 的特殊规定 资 的渠道 ,当然具体 的公 开发行 条件可 以 由法 律法规 进行进 一 对于 日本法律规 范 中的中小公 司法律 规定 ,主要 可 以从两 步规定 ,在存在合理性 的前提下 ,较为严格亦可。 方面论证 : 3 . 将由出资人 出资并经营管 理 的中小公 司 的监 事会或者监 首先 ,是法律中关 于中小公 司 的灵 活性 规定 。大 致可 以包 事取消 。 括 :股份有 限责任公 司 制度 的广泛 适用 , 日本现 行 《 公 司法 》 结 语 取 出了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 ,仅 仅规定 公 司形 式为股 份有 限责 通过对 于 E t 本公 司法律规 范的明晰 以及 我 国公 司法律规 范 任公 司 ,故 而 ,无论 公司规模 与经 营范 围、注资 的大小 ,均可 的相对滞后的分析 ,应 当结 合 日本 的先进 经验 以及我 国中小公 以适用 股份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制度 ;中小公 司机构设置灵 活、 司发展环境进 行一定 的改进 ,以适应市 场经 济的不 断加快 ,促 多元化 ,一般 中小公 司机构 主要包括 股东 大会 、董事 会 以及 监 进我国中小公 司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经济制度 的不 断健全 。( 作者 事会行使相关 职能 ,在 日本虽然对 大公 司 的机 构设置 规定 较为 单位 :西南科技大 学法学院 ) ・ 严格 ,但是对 于中小公 司的机 构设置 放宽 较多 ,中小 公司 可以 参 考 文 献 : 采取多元化 的组成方 式 ,最多 可以形成 1 7余 种 的组合四,如 此 [ 1 ] 唐 杰英 :“日本 中小公 司灵活而规范的公 司法制度对我 国 之多 的组合 ,各个 中小公 司可 以结合各 自不 同的特征 进行选择 , 的启示”,《 政 治与法律》2 0 0 9年第 5期。 极大 的丰富 了中小公 司机 构设置 的选 取 ;E t 本公 司相关 立法 中 [ 2 ] 定 勇: “中小企业 的特殊 需求与公 司法的适应性调 整”, 对于特殊 的公 司 ,设 置 了特殊 的灵活 规定 ,如 由出资人 出资并 《 商业时代》2 0 0 7年第 3 6期。 实际经营 的小 公 司,可以不设 置董事 会 、监事 ,创 新型公 司可 [ 3 ] 江平 :《 新编 公 司法教 程 ( 第二版 )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 以 自由选择是否提前 设置 会计监 查人 ,对 于那些 或注重 股东监 年版。 督权 ,或注重董事经 营权 ,则 可 以适 当根 据各 自需要 以设 置公 注解 : 司 内部的机构设置等等特殊的规定 。 ① 本文 中所提及我 国公司制度 内容 中的公 司 ,均指 中小公 司, 其次 , E t 本公司法律规范对于中小公司 的严 格性规范规 定。 特别是在注资 以3万以上,2 0万以下的为主要研究对象。 大致可以包 括 以下几点 :对 于 中小 公 司财 务 的严格监 管 , E t 本 ② 为了更好的贯彻 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小企业促进 法》 , 公 司法律规范 中加 入 了会 计参 与制度 ,即 由注 册会计 师、监查 国家经 贸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 和 国家统计局 于 2 0 0 3年 2 法人或税理 士法人 等会计 专家 ( 会计参 与人 ) 与董 事共 同制作 月1 9日颁布 了 《 中小企业标 准暂行规 定》 , 因此 ,文 中提 财务报表 ;对 于中小公 司内是否设立 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等机构 , 及的工业、建筑业 以及 交通运 输与 邮政 业 的各 自标 准均 来 制定 了非 常严格 的标准 ,完全依 照标准 进行公 司 内部机构 的设 自于 此 暂 行 规 定 。 置 ;对 于设立 了董事会 与监 事会 或者是公 司存 在董 事或者监 事 ③ 唐杰英 :“日本 中小公 司灵活而规 范的公 司法制度对我 国的
日本企业质量管理方法简介(三)田口方法中的新成员——MTS(马田系统)
质量译丛日本企业质量管理方法简介(三),,田口方法中的新成员——MTS(马田系统)摘要:日本筑波大学山田秀准教授以“sqc方法、田口方法以及MT系统”为题发表长篇文章,就日本质量管理的各种基本方法作了简明而系统的介绍。
本文作为连载的第三篇,主要介绍田口方法中的新成员“马田系统”。
马赫拉诺比斯首创了“马氏距离”学说,后来被运用于田口方法中,形成了马田系统,简称为MTS。
本文首先论述了MTS的理论概要和操作步骤,并介绍了马氏距离在二元和多元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将某医院实施的特殊健康诊断作为典型案例,具体地描述了基础数据的收集、原有数据基础上的判别基准范围的确定、马氏距离在基准范围界定上的应用以及新数据的判断方法等一系列操作过程,从而证明了MTS的有效性。
文章最后简要介绍了MTS与SQC方法的多元控制以及判别分析之间的关联,并指出了MTS与“多重共线性”之间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譬李望编译MTs(马田系统)的全称为”马赫拉诺比斯・田口系统”,是田口方法中比较新的一个成员。
田口博士和他的同事兼高达贰先生于2002年合著了((MTS的技术开发》一书,系统地论述了MTS的基本理论,并介绍了若干应用案例。
另外还指出.MTS同”多元控制图”以及“判别分析”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关联。
本文先说明MTS的理论概要.然后就其与SQC方法之间的关联等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MTS概要1.MTS的基本观点所谓MTS.就是先收集到被视为正常的多元的数据资料.并根据收集的数据确定一个范围作为基准空间.然后对新收集的数据进行判断.如果不在其范围之内.则可判sm删一一Q上海UAL髓ITY|412008芷■5雨l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日本企业质量管理方法简介(三)田口方法中的新成员——MTS(马田系统)作者:李堃作者单位:刊名:上海质量英文刊名:SHANGHAI QUALITY年,卷(期):2008(5)本文链接:/Periodical_shzl20080501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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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法概况
I.企业法概述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人们创立了法人的制度。
这一法人制度经过各种变迁,发展成为现在的股份公司制度,企业法是把法人制度理论化,使这一制度成为更有效的系统,发挥积极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所以,“企业法”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活动中需要随时加以修正,以适应实际经济状况的变动。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II.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日本在其经济高速增长的顶峰时期制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一部整理以往中小企业
政策的分散性和不整齐性而加以体系化为目标的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
它不仅是贯彻和实行各项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的依据,而且,它是战后日本所有的中小企业法律中具有“母法”地位的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内容:
(1)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
(2)明确了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措施;
(3)明确提出了实现中小企业结构高度化的具体措施和克服中小企业事业活动不利因素的途径;
(4)明确地规定了中小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及对它们所实施的政策;
(5)明确指出,为确保中小企业的资本,国家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政府金融机构的职能,充实信用保险事业并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地融通资金;
(6)明确地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
《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改概要:
基本理念:调整各企业在生产等方面的差距。
政策体系:
(i)改善中小企业构造(改善生产性):设备现代化、组建企业联合组织、技术革新、商业和服务业、经营管理合理化、企业转换、企业规模标准化、劳动政策;
(ii)纠正不利于企业的各种行为(改善经营环境):防止过度竞争、确保参与国家等机构招标时的中标机会、转承包交易的标准化、振兴出口、确保事业活动的机会、调整同进口商品的关系;
(iii)金融和税制(共同施政手段):规范、保证资金融通、充实企业注册资金,规范租税负担。
中小企业定义:
注册资金职工人数制造业和其他业种1亿日元300人
批发业3000万日元100人
零售业1000万日元50人
服务业5000万日元100人
新中小企业基本法(草案)
基本理念:促进独立的中小企业具有活力地成长和多样化发展,期待中小企业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培育新型产业,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激活地域经济;
政策体系:
(i)促进创业和经营改革(支援积极谋求发展的企业)、促进经营改革(从技术、设备和软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创业(提供情报和进修机会,消除资金供给的障碍等)、扶持风险企业(从研究开发‘人才调配和股份、债券等融资渠道给予支持);
(ii)强化经营基础(充实经营资源)、确保经营资源(设备、技术、人才、情报和建立中心据点等)、推进联合和合作、搞活产业集聚和商业集聚、劳动政策、交易规范化、确保国家等机构发标时的中标机会;
(iii)灵活对应突变环境(建立安全保障网络)、消除防碍安定经营和事业转换等方面的因素、建立共同救济制度和倒产法规;
(iv)金融和税制(共同施政手段)、保障资金供给(建立包括直接金融在内的多样化的资金供给渠道)。
(v)优惠小企业,修订中小企业定义:
注册资金职工人数制造业和其他业种3亿日元300人
批发业1亿日元100人
零售业5000万日元50人
服务业5000万日元100人
III 日本企业法与我国公司法的比较和启示
1、日本企业法与我国公司法的比较:
(1)公司分类不同:我国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日本的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
我国没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是与我国国情相符的。
其中,无限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这种公司类型虽然能促使股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努力经营,以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但是,对于股东来讲需以自己投资外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风险巨大,而且股东的结合要以绝对的信任为基础,较为困难,而且不利于刺激投资。
这种公司类型与我国资金短缺的现实是不相适应的。
在我国应设置更有利于筹措资金的公司类型。
而两合公司中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在两部分股东之间形成了不平等,很难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从而为公司的顺利运营设置了障碍。
(2)治理结构的比较: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采用了列举方式,共有11 项职权,通过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这样的规定,
把本来属于董事会的经营判断的权限交给了股东大会。
可见我国的立法实行的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而日本商法规定股东大会的权限仅限于就商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议,也即就公司成立的目的、发行股份的总数、面额等事项做出决议,而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
公司业务决定权力划归董事会,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
(3)监察制度的比较:日本企业的监察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多重监察制度,它包括:
(i)股东的监督:日本商法规定了股东对董事的违法行为的制止权、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对董事的解任请求权等。
(ii)董事会的监督:。
日本在1950 年修订商法时,为了使权限无限扩大的董事能够慎重并且正确地行使职权,将董事会分为董事会和代表董事两大机关。
董事会对代表董事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实际上接受了美国的监督机制。
(iii)监视会的监督:。
日本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不能并列,两者只择其一,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做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在上市公司中既可能有独立董事也可有监事会,会导致两机构的职能相互重叠,互相扯皮、推诿,从而增加监督成本,降低监督绩效。
2、日本企业法对我国的影响:
日本虽然和我国相比政治体制不同,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且我国也将步入世贸组织的这一客观环境下,借鉴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做法,建立和完善各种扶植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将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要建立健全的政府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不健全,部门分割,地区分割,造成“政出多门”,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健全的政府管理机构要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提供财政支持,提出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等措施。
其次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们要保障企业,尤其是加强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
同时,我们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中小企业保护法规。
我们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保护法规,从而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具有的地位,明确政府对中小企业基本保护政策和扶持政策,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对于那些要与日本合办企业的公司来说,要熟悉两国之间企业法、公司法之间的差别。
并且,了解两国之间政府对于合资企业的保护措施等法律文件,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结论:
由于中小企业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模式,本文主要针对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了了解和介绍,对于我国来说还是很有借鉴作用的,。
日本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后,相应急速变化的经济环境,几乎每年都充实新的内容,经实施验证后加以系统化、法律化,而充实和修订又紧紧围绕《中小企业基本法》。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还只是起步,但这并不排除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们就能在高位点上切入,缩小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