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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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宜府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8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切实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为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知名商标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自愿申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宜宾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并能保持相对稳定,产值、销售额、利润、纳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四)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五)申请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一定规模的商标宣传活动,宣传覆盖地域较大;(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酉阳府发[2011]64号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
(酉阳府发〔201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升我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商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商标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现就我县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标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商标不仅是一个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信誉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体现。

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工业强县、林牧富县、环境立县、旅游兴
县”战略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县域特色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县域经济实力和树立地方品牌形象的重要举措。

各乡镇和部门务必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培育,全力推进商标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支持”的商标发展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商标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着力培育一批“全国驰名、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秀山府发〔2018〕14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秀山府发〔2018〕14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秀山府发〔2018〕14号县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县政府决定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要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做好工作衔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各单位要按照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审批服务信息公开,按照审批服务标准化要求,相应调整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序号审批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县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取消审批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2县工商局企业集团变更登记3县工商局企业集团注销登记4县交委(运管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审批后,县道路运输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历史文化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历史文化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秀山府办发[2014]41号【发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2【实施日期】2014.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4〕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秀山自治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日秀山自治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规划局、市文委关于《2014年度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重点打造一批我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改善和提升名镇名村景观环境,树立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示范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一)规划引领,彰显特色。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编制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突出地方特色,以规划为依据,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

(二)保护优先,适度开发。

重点保护好历史建筑、历史街巷、传统格局以及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景观环境,真正留住历史的记忆。

在保护前提下,适度进行开发利用,发展文化休闲旅游业,打造历史街巷、名镇、名村旅游品牌。

(三)以人为本,改善环境。

从增进群众利益出发,从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入手,完善名镇名村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居环境,享受现代文明生活。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名镇名村保护和整治的支持力度,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资投劳,做到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依靠社会、保护利用成果全体群众共享。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秀山府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07〕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和十二届县委第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秀山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武陵之心、边城示范”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凡是为秀山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行招商引资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招商引资奖励方式为给予奖金。

第四条奖励范围。

从县外招商引进的项目、资金(财政性资金除外),并促进秀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均属奖励范围。

具体范围如下:(一)引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资金;(二)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资金;(三)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四)引进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及资金;(五)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六)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七)引进其它项目及资金。

第五条奖励标准。

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县内外中介组织、机关团体或个人,分别根据引资性质确定奖励标准,并给予奖金。

(一)引进社会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引进工业生产项目及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引进当年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秀山府发[2008]32号
【发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6
【实施日期】2008.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民创业,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县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县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励工。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法规类别】驰名商标【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3.15【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克志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认定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贵州省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2013年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2013年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201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6
【实施日期】201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201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
动方案》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秀山自治县201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秀山自治县201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握舆论导向,改进工作作风,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推进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活动时间
2011年4月19日-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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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正文:----------------------------------------------------------------------------------------------------------------------------------------------------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著名高标认定工作,维护贵州省著名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商品知名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贯州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规定认定的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的有效注册商标。

贵州省著名商标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适用范围为被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第三条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

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的初审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的宣传、推荐和管理工作。

贵州省著名商标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审后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体工商户;(二)自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已使用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的产量、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占领先地位;(五)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六)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违反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6―2017年度“一村一品”产业扶贫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秀山府办发[2016]115号【发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4【实施日期】2016.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6-2017年度“一村一品”产业扶贫实施意见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6〕1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6-2017年度“一村一品”产业扶贫实施意见》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6-2017年度“一村一品”产业扶贫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全县农业产业发展,做大特色效益农业产业规模,培育和提升特色扶贫支柱产业,拓宽贫困群众稳定增收渠道,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对全县“一村一品”产业发展进行重点扶持,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县茶叶、油茶和中药材“两茶一药”特色效益农业产业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特色果蔬产业在有条件地区适度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产业“一村一品”格局基本形成,所有贫困村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实现全覆盖。

新发展高标准茶叶20000亩,其中连片示范基地5000亩;新发展油茶20000亩,其中连片示范基地5000亩。

新发展高标准金银花20000亩(含补植),其中连片示范基地5000亩;新发展高标准银杏10000亩,其中连片示范基地3000亩。

二、区域布局依托市场、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各大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各乡镇(街道)原则上按以下布局发展优势产业。

茶叶产业重点发展区域:洪安、梅江、钟灵、峨溶、隘口、溪口、孝溪、海洋、中平等乡镇;油茶产业重点发展区域:乌杨、平凯、龙池、洪安、梅江、石堤、官庄、兰桥、溪口、峨溶、雅江、涌洞乡等乡镇(街道);金银花产业重点发展区域:清溪场、龙池、溶溪、隘口、溪口、钟灵、涌洞、孝溪、中平等乡镇;银杏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平凯、清溪场、石耶、溶溪、梅江、膏田、钟灵、涌洞等乡镇(街道)。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开展查处取缔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开展查处取缔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秀山府办发[2010]151号
【发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2
【实施日期】2010.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专项
行动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0〕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秀山自治县2010年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秀山自治县2010年开展查处取缔无照
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打击非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办法》和《条例》为依据,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内容,坚持开展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严厉查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
县城及各乡镇所在地、校园周边地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等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秀山府办发[2011]39号【发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9【实施日期】2011.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1〕39号)各双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和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此次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

为进一步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县政府决定,继续开展打击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强化责任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做好现阶段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确保现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大案要案的查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专项行动工作力度,集中力量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产品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工作。

要整合执法力量,确保大案要案、重点场所的快速查处和集中整治,对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继续加大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按照“整体联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信息沟通,并按周报告制及时报送案件和各项专项行动信息(附件1、2、3在每周三前报县科委)。

四、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继续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以“4.26”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周为契机,重点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双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的突出成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知名商标
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公布日期】
•【字号】秀山府[2009]21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知名商标评审委
员会的通知
(秀山府〔2009〕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我县知名商标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张玉洪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付仲明县政府办副主任
熊胜县工商局局长
成员:刘大鹏县财政局局长
董艺维县质监局局长
杨胜会县国税局局长
廖向阳县地税局局长
余洪华县农业局局长
邹祖业县供销联社主任
陈光永县工商局副局长
吴衢县工商局商标科科长
侯勇县工商局商标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陈光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自查达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秀山府办发[2012]57号【发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8【实施日期】2012.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自查达标工作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2〕57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全市今年将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

按照市文化广电局《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渝文广发〔2012〕6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开展全县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自查达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开展全县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自查达标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能力的必要措施。

旨在通过评估定级自查达标工作,查找不足,切实整改,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确保达到全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要求标准,推动全县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管用”再上新台阶。

二、定级标准以市文化广电局制定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细则》(详见附件)为依据,开展评估定级自查达标工作。

评估的数据一律采用2011年数据(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作步骤(一)2012年5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评估定级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向县文体广新局提交自评定级报告。

(二)2012年6月30日前:县文体广新局汇总乡镇(街道)自查自评工作情况,并组织专家评审组实地查看,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初步核审,对需要整改的书面提出整改措施函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限期进行整改。

(三)2012年7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进行整改,县文体广新局组织评审验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用字检查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用字检查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用字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用字检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执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促进语言文字工作标准化发展,规范县境内社会用字,迎接我县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市级评估,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社会用字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电影、电视用字;(二)公共场所设施用字;(三)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四)招牌、广告用语用字;(五)县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

二、检查执行标准(一)用字应遵循的规范标准。

1、1955年12月22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2、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3、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二)使用汉语拼音必须遵循的规范标准。

1、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2、1988年7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3、使用汉语拼音应同时使用汉字,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三)用字不得使用不规范字。

1、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年和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了的异体字;2、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统用汉字字形表》;3、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通知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四)1986年国务院批准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所列的简化字。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秀山府发〔2016〕28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秀山府发〔2016〕28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秀山府发〔2016〕28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精神,县政府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定,决定废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07〕45号)等17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5〕103号)等20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见附件2),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秀山自治县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表2.秀山自治县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附件1秀山自治县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表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33号2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0〕143号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1〕60号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3〕16号5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4〕37号6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3〕78号7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3〕76号8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3〕77号9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07〕45号10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6〕76号11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4〕75号12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木材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2〕134号1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秀山府发〔2004〕45号1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3〕97号15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秀山府发〔2013〕19号17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乡镇供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13〕6号附件2秀山自治县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表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是否已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库备注1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客运营运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5〕113号是2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5〕103号是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15〕17号是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是5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秀山府发〔2015〕16号是6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3〕43号是7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1〕101号是8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秀山府发〔2006〕48号是9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秀山府发〔2013〕29号是10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及矿区使用林业植物及其制品检疫监管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08〕64号是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5〕39号是12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2015年中药材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秀山府发〔2015〕10号是1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5〕68号是1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秀山府通〔2014〕2号是15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发〔2013〕26号是16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发〔2008〕42号是17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6〕72号市法制办在审核中18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6〕75号否市法制办审核中19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预案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6〕53号否正在履行报备程序20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6〕54号否正在履行报备程序注:未进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库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湖南省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3月19日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1年);(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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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知名商标认
定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秀山府办发[2009]97号
【颁布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颁布时间】2009-09-08
【实施时间】2009-09-08
【时 效 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工商局拟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标准
为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根据《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
住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以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

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和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商标要求
(一)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该商标连续使用(含未注册前的实际使用)满二年。

(二)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申请人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内。

(五)申请认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的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到期复审再认定的,应由原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在县内或市内同类商品(服务)中属上乘,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无质量事故发生。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的近三年内经国家、市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均合格;市级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

(五)商标所指是药品行业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商标所指是食品行业的,应取得卫生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意见。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销售应辐射不少于二个以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

(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周边区县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商标所指的商品是以出口为主的,其商品应销售到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

(四)商标所指是餐饮行业的,其应拥有至少2家连锁店(含直营店和加盟店),其总店从事餐饮经营应达到3年以上。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实现的年利润大宗产品在2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所谓大宗产品是指生产量、贸易量、运输量和消费量比较大的产品。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上缴国家的年税收大宗产品30万人民币以上,地方特色产品、高科技产品、服务业在10万人民币以上,农产品在5万人民币以上。

(四)商标所指的商品是出口产品的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60%以上。

六、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有较高的熟知程度。

(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

近两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应占年销售收入的0.5%以上,以专卖店、加盟店或直销的形式为主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以出口为主的产品不受此比例限制。

(三)申请人重视商标品牌文化建设,有着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知名度在同类商品(服务)的行业排名中处于前列。

(五)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测定,可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七、商标管理制度
(一)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基本掌握商标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商标使用规范。

八、申请县知名商标认定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生产经营简况和该商标使用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该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首次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印制商标合同及发票等)
(六)该商标销售或服务区域的证明;(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商品调拨单、运输票据等证明)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产值、产量、利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同行业排名等)
(八)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的证据;(有关获奖证明、质监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评估结果、消费者的反映等)
(九)该注册商标广告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量有关证据;(如在不同媒体、不同地域发布广告的合同及发票等)
(十)该商标历年来获奖的证明;(省、市级以上)
(十一)该商标被侵权情况和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情况。

九、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下降幅度较大,市场竞争力明显降低的。

(二)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拖欠员工工资、社保基金(失业、养老、工伤、医保、生育)、消费投诉纠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被媒体曝光的。

(四)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以及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申请的商标涉嫌恶意抢注并已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正在审理中的。

(七)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八)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附件:
1.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2.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复审)申请表;
3.申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各项指标统计表。

附件1: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商标注册人:
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注册时间
注册类别
商品或服务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企业类型
联 系 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申请认定理由: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行业组织或有关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商标评审委员会意见:
盖章:年月日
县政府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2: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复审)申请表 知名商标所有人:
知名商标
注册证号
注册时间
注册类别
认定时间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联 系 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申请理由: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行业组织或有关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商标评审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政府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申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知名商标认定各项指标统计表 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
项目
年度
年产值
年产量
利税
销售额
质量
情况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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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
获奖
情况
销售
区域
注册情况
该商标被
侵权情况
国内
国外
2007年度
2008年度
备注
1、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2、产量以具体生产产品的标准单位为准;
3、年度为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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