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关于时间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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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总结(汇总5篇)

学法用法总结(汇总5篇)

学法用法总结(汇总5篇)1.学法用法总结第1篇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间,20xx年已经接近尾声。

这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把学习法律放在学习的中心位置,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法治理念进一步巩固,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问题导向,按需学法一年来,我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打牢法治理念基础。

根据日常生活需要,学习了《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依据本职工作性质,深入学习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成都市关于信访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法规规章及文件,坚持用法律法规来武装自己,提升信访、政法、劳动等业务工作的法治水平,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为广大群众服务。

二、严守底线,时刻畏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法规规章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敬畏法律,不触摸法律红线,遵法守法,真正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更应该模范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落实法定职责,这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

20xx年,我时刻紧绷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弦,严守底线,按规矩办事,没有出现过任何违法违规情况。

三、积极履职,办事依法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基本健全,基本实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

作为一名政府公职人员,更应当自觉依法办事,依法履职,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严格落实法定职责,真正依法为民服务。

这一年来,我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及各级信访工作规定办理信访案件,实现了办结率100%;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成都市等各级相关规定,依法受理、依法调解、依法结案、依法移交,全年未发生重大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调解率达95%;严格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成都市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处置合法,及时有效,确保了园区社会大局稳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时间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时间类)

日期1.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5.申请人选择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6.特种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9.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0.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13.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15.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时间、地点16.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17.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不予执行的裁定送的行政机关。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注安法规-高频、易错、重要考点汇总

注安法规-高频、易错、重要考点汇总

(一)高频考点考点1:安全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考点2:交叉作业和出租、发包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考点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不定时工作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在各行各业中,并不是每种工作都是朝九晚五这样规定好上下班时间的,有些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而是等待老板或者客户随叫随到,工作起来不分昼夜。

例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司机等,这些岗位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衡量,于是另外一种工作制顺势而生了——不定时工作制。

因为劳动法中缺少细则,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当中时常导致一些劳动争议,例如员工绩效难以考核,加班费难以计算,甚至未经批准而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

相关问题:问题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会切实影响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主动告知,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由标准工时制等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有些地方就是如此规定的,例如江苏省人社厅出台的规范特殊工时制的相关通知,就要求企业今后申请特殊工时制时,不仅要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还要在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中予以注明。

问题二: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吗?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汇总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汇总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汇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汇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二、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7〕23号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9号1998-01-19四、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1997-07-17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8号1996-10-22六、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1997-05-28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 号2002-03-05八、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1998-08-21九、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7号1996-06-10十、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2006〕406号2006-08-17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对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基本支出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各类资金,兼顾单位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要逐步采用按具体因素逐项核定支出的方法,消除不合理的“财政支出基数”;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优先确保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切实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编制。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

一建法规中的时间汇总蔡恒整理ch7314sohu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2小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7日内补报;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60日办理延续手续;3个月内开工;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10、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11、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12、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1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10、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注:教材新变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2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有效期:3年;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5、不予注册的情形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为5年;2、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发明20年;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20年;1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2法人:发表之日起50年;其他时间汇总1、保险期限1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2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2、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3、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4、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6、招投标异议时间1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招标文件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合同无效时间的起算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2可撤销合同撤销前确定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3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效力待定,追认后有效,不追认无效;8、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9、各种起算时间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3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时间: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企业法人成立时间:工商部门登记之日;6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7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双方签字盖章时例外:定金合同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给付时生效; 8可以更换联合体成员的时间: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10、各种百分比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5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资金要求: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30%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9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10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没有具体比例要求;11、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2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2、每年一次或每三年一次的情形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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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承包租赁合同纠纷模板汇总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承包租赁合同而产生纠纷,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一、纠纷事项概述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后,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的范围、期限、付款、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经过充分沟通,双方决定通过本模板汇总的方式解决现有纠纷,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二、合同基本情况梳理1. 合同编号及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2. 承包租赁物品/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3. 合同总金额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4. 合同履行期限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5. 双方约定的其他重要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三、纠纷事项及解决方案1. 合同履行范围不明确问题:双方重新明确合同的具体履行范围,并补充签订附加协议。

2. 期限与延期问题: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期限问题,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度调整履行期限或延期履行。

3. 付款纠纷:对于付款问题,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如存在逾期或争议,应提供合理解释并提供解决方案。

4. 违约责任问题: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发生违约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其他纠纷事项: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纠纷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四、协议条款的效力及履行1. 本协议作为双方解决承包租赁合同纠纷的依据,双方应严格遵守。

2.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双方在其他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5.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

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

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考点一:《旅游法》的框架及其附则关于本法用语含义的规定(了解)一、《旅游法》框架共10章112条二、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考点二:《旅游法》总则的规定。

(熟悉)一、立法目的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地域范围。

作为国内法,《旅游法》的效力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和经营活动。

具体而言:1、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

2、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

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之一,故刑法的时间效力是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的问题。

以下是刑法中关于时间的规定:
1.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的时间效力还包括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时间方面,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失效时间方面,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的失效时间,但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如果新法取代旧法,则旧法失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具体的信息,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咨询专业律师。

公务员请休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汇总(婚假产假事假病假等)

公务员请休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汇总(婚假产假事假病假等)

1、产假:158天;其中难产或刨宫产的为17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具体规定参见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第四十四条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第四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法律法规大全汇总

法律法规大全汇总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一、宪法及相关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三、选举法四、特别法五、专门法六、权益保护法七、立法及其他第二部分行政法编一、内务行政、司法二、监察、人事三、民政四、宗教五、档案、保密六、教育七、科学技术八、文化、传播九、医药、卫生十、工商行政管理十一、国有资产十二、物价十三、交通、通讯十四、电力、机电十五、计量、标准十六、海关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第三部分经济法编一、公司、企业二、财政、税收三、统计、会计、审计四、金融、证券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七、对外贸易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九、法律责任十、劳动一、综合二、合同三、婚烟、家庭四、收养、扶养、抚养五、继承六、房地产七、债务八、名誉权、肖像权九、知识产权十、损害赔偿十一、民事责任十二、法律适用第五部分刑法编一、总类二、刑事责任的适用三、刑罚的适用四、赃款赃物处理第六部分程序法编一、总类二、行政诉讼程序三、民事诉讼程序四、海事诉讼程序[1]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精装: 7128页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开本: 16ISBN: 9787801071187条形码: 9787801071187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一、宪法及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四、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五、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六、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七、立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部分行政法编一、内务行政、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申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的答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三部分经济法编……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章制定办法(试行)发改办法规[2004]4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章制定办法(试行)发改办法规[2004]48号
第十九条 规章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根据客观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确需调整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和说明及时报主管委领导批准,由法规司更改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确定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从各司职能出发,由一个专业司单独起草或者几个专业司联合起草,也可以由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事项,不得制定规章;确需规范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报请立项。法规司应当于每年年底以办公厅名义向各司(局、厅、室、办)(以下简称司)发出下年度规章立项申请的通知,各司应根据本司职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规章立项申请材料,包括规章名称、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依据、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拟完成的时间、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以及项目负责人等,送法规司汇总。
(四)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第三十五条 法规司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与起草单位进行沟通。有关方面对某些重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或者相关规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法规司应当积极协调,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法规司将有关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包括存在的问题、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等,报送委领导裁定。
起草单位对外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或者地方意见前,应当会签相关专业司和法规司。
第二十三条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项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55题,单选40题,多选15题)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2000B.2001C.2002D.2003答案:C.2002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9条2.规章的立项、起草、(),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A.审查B.决定C.公布D.解释答案:A.B.C.D.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3.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的规定。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其他上位法答案:B.其他上位法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4.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

A.责任B.法律义务C.权利D.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答案:C.D.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5.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A.权利义务B.执法司法C.惩罚奖励D.职权与责任答案:D.职权与责任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6.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但不得称“条例”。

A.规定B.规章C.办法D.决定答案:A.C.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7.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

A.章B.条C.款D.节答案:A.D.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8.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

A.作重复规定B.不作重复规定C.重点重申D.重点引用答案:B.不作重复规定关键词:规章制定程序法律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9.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习题

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习题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财政收入收缴方式中,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方式是()。

A.分次汇缴B.直接缴库C.集中汇缴D.汇总缴纳2、财政支出支付方式中,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的方式称为()。

A.财政直接支付B.财政授权支付C.财政委托支付D.财政集中支付3、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账户是()。

A.国库单一账户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C.预算外资金账户D.特设账户4、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的部门是()。

A.各级政府财政部门B.各级政府C.各级政府审计部门D.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5、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A.3家B.5家C.10家D.15家6、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A.询价方式B.邀请招标方式C.公开招标方式D.竞争性谈判方式7、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这体现了()。

A.公开透明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政府采购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B.事业单位C.从事公共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D.国有企业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是()。

A.采购人B.保证人C.供应商D.采购代理机构10、乡级政府编制的决策草案,由()审批。

A.国务院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本级人大D.县级人大11、根据我国《预算法》的规定,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的是()。

法律法规记录表格

法律法规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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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训师对培训内容是否有独特精辟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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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培训师是否鼓励学员参与,现场气氛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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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培训师对学员提问是否作出回答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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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收获
8.获得了适用的新知识和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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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获得了可以在工作上应用的一些有效的技巧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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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促进客观地审视自己以及自己的工作,帮助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总结与思考
200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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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007年11月1日
0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
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4年2月1日
1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
13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
1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1年1月1日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12月1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汇总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汇总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汇总《安全生产法》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条)(排除适用法)《矿山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200海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职业病防治法》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个环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环节)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国家节能政策及法律法规

国家节能政策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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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处罚相关知识点汇总(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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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相关知识点汇总2012年9月目录一、日期类知识点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1)2、行政处罚法决定书规定 (1)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4、行政处罚执行 (1)5、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6、《劳动合同法》 (1)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2)8、煤矿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1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规定 (3)13、烟花爆竹运输的相关规定 (4)14、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 (4)15、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 (4)16、申请爆破作业的许可 (4)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资料移交归档 (4)18、特种设备检验保养要求 (4)19、违反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登记的处罚 (5)20、工伤相关规定 (5)21、工伤伤残待遇 (5)二、处罚时间类知识点 (6)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6)2、《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规定 (7)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刑事责任 (7)(1)重大责任事故罪 (7)(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8)(5)不报、谎报事故罪 (8)三、罚款类知识点 (9)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9)2、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9)3、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10)4、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0)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法) (11)6、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1)7、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规定 (11)8、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1)9、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2)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12)11、生产、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处罚 (12)12、生产、使用、存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处罚 (13)13、违反有关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规定的处罚 (14)1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采购规定的处罚 (14)15、违反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14)16、违反道路、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15)17、违反有关许可管理的处罚 (17)18、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 (17)1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处罚 (17)20、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 (17)21、对丢失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处罚 (18)22、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处罚 (18)23、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处罚 (18)24、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19)25、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19)26、违反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9)2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22)2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22)29、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销的法律责任 (24)30、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24)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24)32、发生事故不报瞒报或者拖延的处罚 (24)3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罚 (25)34、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安全监察的处罚 (25)35、违反“三同时”管理的法律责任 (25)36、违反作业场所防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25)37、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设备设施规定的法律责任 (26)38、用人单位违反高毒物品管理的法律责任 (26)39、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的法律责任 (27)40、用人单位违反禁忌规定和培训考核规定的法律责任 (27)41、用人单位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规定的法律责任 (27)42、用人单位违反有毒作业隔离措施规定的法律责任 (27)43、用人单位违反健康检查的法律责任 (28)44、用人单位违反有关人员配备及设置劳动设施的法律责任 (28)45、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处罚 (29)46、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29)47、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罚 (29)48、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处罚 (29)4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面处罚 (30)5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方面的处罚 (30)5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处罚 (30)52、安全评价机构违反证书管理的处罚 (31)53、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安全评价规则的处罚 (31)54、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32)一、日期类知识点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1)查封和押权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着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法律的谚语大全

关于法律的谚语大全

关于法律的谚语大全法律的谚语11.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2.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3.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4.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5.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6.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7.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8.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9.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0.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韩非11.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2.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3.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4.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杰弗逊15.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16.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17. 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爱·科克18.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托·伍·威尔逊19.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爱略特20.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21.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爱·科克22.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哥尔德斯密斯23.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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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年
1、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2、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3、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个月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中止施工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7、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8、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9、诉讼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0、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8天
60天
1、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行政复议申请时限: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天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5天
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至被申请人;
时间
事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48小时
1、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4天
1、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15天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8、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6、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
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个月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2、
3个月
1、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2、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
3、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6、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7个月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0天
1、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8天
30天
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2、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90天
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一个月
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7天
1、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法院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10天
1、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年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4年
1、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2、
5年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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