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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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办法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立项,并取得项目批准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施工经验和业绩;(三)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人员;(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公路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工作,提高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评标工作,包括公路新建、改建、扩建、修复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合理、合规。

第四条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准备、评标程序、评标组织、评标标准、评标依据、评标结果等内容。

第五条评标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标过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二章评标准备第六条评标准备工作应当充分准备,包括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评标文件、公告招标信息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和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一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专家。

第八条评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要求、评标标准、评标细则、评标规则等内容,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九条招标信息应当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招标的公开、公平。

第三章评标程序第十条评标程序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操作简便、环节清晰、流程透明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的秩序和规范。

第十一条评标程序包括资格审查、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综合评审、评标结果确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包括资格资质、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报价单等。

第十四条技术评审应当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估其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科学性等。

第十五条商务评审应当对投标人的报价单进行评审,评估其报价的合理性、适中性等。

第十六条综合评审应当综合考虑技术和商务等方面的评审结果,综合评定投标人的综合评分。

第十七条评标结果确定应当根据评标细则确定最终的中标人和中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章评标组织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讲解(张)

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讲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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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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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 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时,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 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 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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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施工组 织设计 和项目 管理机 构评审 标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技术负责人 其他主要人员 施工设备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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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3.1 初步评审
•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 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 担保。 •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 额为准; •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 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对比和应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对比和应用

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自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经广泛调研,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借鉴各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现提出以下四种评标办法。

请各地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并可根据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报部公路司研究修正。

一、合理低价法(一)方法简介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

在评标时,一般按照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在开标前公布。

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

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并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二是计算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取算术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评分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适用范围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总则公路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为促进公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确保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1. 公路工程项目投资额超过一定金额的施工项目均须以招标方式进行。

具体金额标准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并予以公告。

2. 招标范围包括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招标程序1.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情况,通过相关媒体、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

2.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

3. 投标文件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4. 招标结果的公告。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及中标人的名单在指定媒体和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5. 合同签订。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四、评标标准1. 技术方案。

评标委员会将评估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质量控制计划等,评分标准包括技术可行性、创新性、安全性等。

2. 经济性。

评标委员会将评估投标人的报价及费用构成,评分标准包括价格合理性、合理利润率等。

3. 业绩和能力。

评标委员会将评估投标人的资质、施工业绩以及管理能力,评分标准包括类似项目经验、专业人员配备等。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一般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师、工程师、项目经理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法定程序选聘,并在评标过程中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

六、禁止行为1.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暗箱操作、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款待或其他特殊待遇。

3. 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七、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标评标过程的监督,确保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怎样的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怎样的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怎样的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1)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他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一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01•【文号】交通部[1997]年第451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交通部[1997]年第45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第二章评标管理与程序第五条按照建设部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二)商务和技术评审;(三)澄清;(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符合性审查与算术修正第九条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第十条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合理低价法”是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评标价得分为100分、其他评分因素分值为0分的特例。

“合理低价法”即《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理低价法“。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本项目施工监理评标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式暂行规定》、交通2006年5号令《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方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那么。

第三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与或阻碍评标进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形下进行。

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形,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阻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委住地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纳行贿或其他不合法手腕阻碍公正评标,不然将可能致使被取消中标资格。

第五条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纳强制性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不是知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查结论。

评标采纳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式。

计算各投标人的评标分项得分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评标组织及职责第七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和从福建省交通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共4个,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选举产生或在招标人代表中确信一名负责人,负责和谐、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要紧职责:(一) 审查投标文件;(二) 审核清标工作组的评标基础资料;(三) 界定不合格投标或废标;(四) 采纳签名方式,对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标内进行评审和综合打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第六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清标工作组;(二)组建评标委员会;(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第七条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第八条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第九条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十条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第三章初步评审第十二条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第十五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十六条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十七条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工作组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第十八条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条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第二十一条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六)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一相对资格预审时,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四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五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第二十六条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第二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三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九条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工作步骤: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作废标处理;四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五拟定“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一条对于划分有多个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一个以上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应考虑投标人提出的优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以最有利于招标人利益为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评议,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五章评标报告第三十三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提交给招标人,并抄报交通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四评标结果;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第六章纪律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工程评标报告招标人:年月日一、项目概况1、项目范围2、建设标准、规模和施工标段划分情况3、资金来源4、项目批复二、招标过程1、招标代理可选择内容2、资格预审结果3、标书出售4、开标记录如果有标底,标底应为开标内容之一三、评标工作1、采用的标准、办法及依据2、评标委员会和清标工作组人员组成见表13、初步评审1符合性检查见表22资格复核3算术性修正见表34澄清及有关情况说明4、详细评审1合同条件审查见表42评标价计算与评审见表53技术评审见表64澄清情况说明5综合评价见表7四、评标结果1评价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见表82有关不同意见如果有3合同签署前建议招标人应处理的有关事宜五、附表及有关澄清资料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项目名称:符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合同段: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投标价算术性修正表项目名称:合同段:合同条件审查表项目名称:合同段: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则结论为“Ⅹ”,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审查;3、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Ⅹ”,必须单独说明,附有关附件;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评标价计算评审表项目名称:合同段:说明:1、应说明招标人标底编制与概算相应内容之间的关系;2、应给出复合标底计算原则和计算公式;3、应明示打分方法和依据;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技术评审表汇总表项目名称:合同段:说明: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评价依据;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60%; 主任委员: 委员: 行政监督人:技术评审表个人打分表项目名称:合同段:说明:1、应给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评分或评价依据;2、投标人资格与能力相对资格预审时发生退化,如为实质性的,应按规定进行废标;否则,应按标准扣减得分;3、对技术评审各项内容的评分结果不应小于该项权重最高得分的60%; 评标委员签字:综合评价汇总表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不同意见如果有;主任委员:委员:行政监督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人合法权益,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竞标等方式,对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和政府委托单位组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基本信息。

(二)招标范围:明确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范围。

(三)招标条件:包括投标人资质要求、技术能力要求等。

(四)工程计量与支付:包括工程量清单、支付标准等。

(五)标书编制与递交要求:包括标书的格式、编制要求等。

(六)开标时间、地点: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七)评标方式:包括商务评标、技术评标的内容和方式。

(八)评标标准:包括评标的打分标准、权重等。

(九)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包括中标通知的方式、约定的内容等。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是完整的、真实的、可操作的,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保护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招标文件编制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单位负责,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提前15天公告,公告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网站、招标代理机构官网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格、资金实力、技术能力、施工能力等资格要求。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做出真实、准确的承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未被政府或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26【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六月二十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积极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展资格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自愿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的相关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擅自更改或撤回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接受评标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投标人需积极配合招标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公路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与其优缺点浅析

公路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与其优缺点浅析

公路工程招投标在我国已实行了近20 年,市场逐渐完善与成熟,对公路建设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以下结合作者多年参预工程招标评标的实践,对招标中所用的评标办法,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以期从事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同行们共同研究。

目前国内公路工程可供选择的评标办法通常有三种:一为综合评估法,二为最低评标价法,三为双信封法评标法1) 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只报报价分,投标文件中技术部份和其他商务部份只做符合性审查和重大偏差的检查。

同时规定“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且通过提供固定计算式的软件而不需要进行投标价的算术行修正、这样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变、投标基准价不变。

因此开标时各投标人的评分立刻确定,而不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生改变,增加了公开性。

这样,普通情况下开标时便可确定推荐的中标人。

同时,该方法因取销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份和其他商务部份的评分,实际上消除了评分中的人为因素。

因此更具有公平性,同时也有效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 最低评标价法最低价评标法是国际上通用的招标评标办法,也是未来市场发展的趋势,它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及有利于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和技术的改进以降低工程成本。

但目前在我国现有的建造市场条件下,由于信用机制的不完善和管理机制不健全,该方法容易造成投标时恶性竞争、低价抢标,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则偷工减料、迟延工期。

同时施工企业围标会造成哄抬物价的现象。

因此该方法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一是设置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二是当投标价过低时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保证中标人按合同完成施工,维护项目投资者的利益。

3) 综合评价法= CF = F 一| D1一D |100 E1 DF1 1≥D,则 E=2;若D <2,则1 1F F 一| D1一D |100 E1 D≥D,则 E=2;若D <2,则1 1(A D ) / A1(A D ) / A1(A D ) / A1(A D ) / A1对于技术特殊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和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一、评标工作概述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旨在对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招标评标,确保招标过程公正、透明,并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进行工程施工。

本细则旨在规范评标工作流程,确保评标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和招标代表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程经验,确保评标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评标工作流程1. 招标文件的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准确、合规。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等。

2. 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其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的创新性、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质量控制等。

3. 经济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经济报价进行评审,评估其报价的合理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费用构成的合理性、合同条款的合规性等。

4. 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评审和经济评审的结果,综合考虑技术方案的优劣和经济报价的合理性,综合评定每一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的质量、施工能力、资质、经济报价等。

5. 结果公示和文件归档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标文件进行归档保存,确保评标工作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四、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创新性,施工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经济报价的合理性等。

五、评标结果的处理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评标工作流程、评标标准、评标结果等内容,并由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六、保密原则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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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中标、废标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情况,不得索赔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第二章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九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第十条开标时应时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出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

第十三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借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接受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省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第十七条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满足施工需要;
四、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可行;
五、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

第十八条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投标无效。

第五章澄清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和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

第二十条投标人须以局面形式提供澄清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在澄清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章标底与评标价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

标底的编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二、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
三、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第二十三条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修正后计算出的标价。

在评标过程中,用评价进行标价比较。

第二十四条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提出出的优惠条件或技术方案的优劣,不得折算成金额计入评标价。

第二十五条凡评标价高于标底10%或者低于标底20%且无技术保证措施的投标人,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七章定标条件
第二十六条合同应授予通过符合性审查、商务及技术评审、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重信誉、守合同、能确保工期和质量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评标定标工作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

在评分时,严格按评标细则的规定,对影响工作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逐项评分,推荐综合人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在综合分相似的情况下,应俦推荐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施工队伍中标。

第二十八条评分内容和定分方法如下:
一、评标价:以低于标底10%的评标价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该评标价的按比例减分;
二、施工能力:以拟投入本工程人力、财力和设备等因素定分;
三、施工组织管理:以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主要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定分;
四、质量保证:以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因素定分;
五、业绩和信誉: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等因素定分。

第二十九条评分分值范围如下:
一、评标价分位范围50-70均值60;
二、施工能力分值范围10-18均值14;
三、施工组织管理分值范围8-12均值10;
四、质量保证分值范围6-10均值8;
五、业绩和信誉分值范围6-10均值8;
六、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项目,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

第三十条对于通过两个以上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同时中两个以上标时给予相应的折扣,评标时应根据组合分数高低推荐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特殊情况,经请示上级交通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商务和技术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可重新招标;
二、如所有评标价均超过标底10%,建设单位应检查标底的准确性;如标底正确,可与投标人议标;若议标不成功,可重新招标;
三、如所有评标价均低于标底20%且无技术保证措施,建设单位可选择议标或重新招标;
四、如重新招标,应研究招标无效的原因,考虑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期出现有效竞争局面。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八章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由建设单位编制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招标过程回顾;
三、评标工作简介;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表格等附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评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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