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财字〔2012〕165号)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保证项目工程款安全、合理的使用,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程序
(一)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同时完善了签字后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结算资料准备齐全后,承包人可以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二)办理程序如下:
1、承包人填写办理竣工结算申请表,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工程部.
2、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办理竣工结算,交分管领导同意批复后,交由合同预算部办理结算。
3、承包人需同时准备一式两份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交予合同预算部(一份交造价咨询事物所审核),初审后三方(承包人、合同预算部、造价咨询事物所)进行核对。
4、将三方核对后的结算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终审,并以国家财政有关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四条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
(一) 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 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预、决算评审费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三)项目的主体建设进度款、管网建设费由工程配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及保修款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第五条支付程序
工程款支付总的原则为:经经办部门审核,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送经办部门部长、工程部门、合同预算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申请拨款。特别提出: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第三条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保证项目工程款安全、合理的使用,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
1
2
3
4
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四条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
(一)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预、决算评审费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
予以配合;
(三)项目的主体建设进度款、管网建设费由工程配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及保修款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第五条支付程序
工程款支付总的原则为:经经办部门审核,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由经办部门填
(一)
(二),
(三)
(一)经办部门填写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
(二)原始票据
(三)合同或协议,若无合同的零星支付须作书面说明,并由公司领导签字以及加盖公章;
(四)直接拨付单位的帐户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并加盖公章;
(五)按工程款性质不同,还应分别提供以下附件:
1、工程进度款:
a.由施工方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包含工程完成量清单;
b.应提供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2、工程结算款应同时提供结算评审报告;
3、配套管网类工程款;
a.
b.
4
(一)
(二)
(
(
符。
附:
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项目工程量计算汇总表
工程结算办理基本程序
工程费用汇总表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正式)
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编制部门:财务中心预算部
编制日期:2013年5月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项目的成本管理,有效准确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严格项目的成本控制和财务支出,确保工程结算款支付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明确集团公司和项目分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关于工程结算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各类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
一、工程结算办理原则
1、严格控制.项目公司预算部应运用专业知识,把不合理、不充分的洽商拒之门外决不允许有未经责任单位(比如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洽商发生;严格测算工程量、审核单价和综合取费;对减少工程内容的工程洽商应全面整理;
2、实事求是,依据充分。对于每一份预算、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项目公司预算部各经办人员应以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定额和规范等文件为依据,严格把关,做到事由清楚,依据合理,理由充分,遇到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等资料不全时应到各合作单位和
相关各部门去咨询实际情况,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
3、有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项目公司预算部各人员应有平和的心态和高度的责任心去审核每一份预算、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应损公肥私。
二、工程结算的定义
工程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来调整工程总造价。
三、有关部门职责
1、项目公司工程部的职责
1。1全面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审核报告及结算书;
1.2对一些依据不充分的资料和文件,配合项目公司预算部的咨询工作,及时提供依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结算工作效率,加大结算工作的力度,完善结算工作程序,增强单位人员在结算工作中的责任心,明确结算工作流程,避免在结算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是考核项目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为更好的归避经营风险,争取利润最大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对业主工程结算及对分包工程结算。
第二章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商务部是全面负责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办法、规定:制定结算计划、帮助指导、检查和督促项目的工程结算工作,协助编写工程结算资料;承办工程结算工作奖惩与实施。
第五条各项目部是结算工作的主要负责,各单位负责人是工程结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项目对业主和分包结算工作。按监理要求编制变更洽商、索赔报告及估算资料,编制变更洽商、索赔工程预算及不可预见性损失的报告等。提供材料、机械名称、规格、数量;负责统计现场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办理有关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数量确认等手续。
第三章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工作有项目部具体执行,公司商务部全面控制,具体结算工程程序如下:(一)中期计量程序(后附中期计量表格)
(二)竣工结算程序
说明 工程结算工作项目负责
第四章 分包结算
(一) 对分包工程的结算主要分为期中挂帐和竣工结算等工作;分包方完成合同承包范
围内的全部内容,依据分包合同进行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二) 公司负责分包方的竣工结算,对分包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合同内外工作量以现场签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案范文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案范文
一、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建筑工程的施工日益繁忙,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需要实现工程价款的合理结算,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并且避免因结算问题带来的纠纷和争议。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案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是非常重要的。
二、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原则
1. 诚实守信原则:各方需要诚实守信,提供真实的工程价格和成本情况,避免出现恶意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况。
2. 公平公正原则: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各方需要遵守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结算结果合理、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依法合规原则: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各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结算行为合法合规。
4. 审慎合理原则: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各方需要审慎合理地进行结算,确保结算过程和结果符合工程实际情况,避免因结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三、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流程
1. 工程价款结算的准备阶段
(1)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组织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组织,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职责和权限,确保结算工作有序进行。
(2)制定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流程、操作方法和相关规定,确保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3)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档案,对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的相关文书、凭证和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日后查阅和审计。
2. 工程价款结算的实施阶段
(总财字〔2012〕165号)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印发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开滦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控股公司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法》所规范的通过施工形式形成固定资产实体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改造)、扩建、迁建、恢复等内容,其他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1-
第五条各级财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复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明确结算工作程序,提高结算工作质量,规范结算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结算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经理部与业主的结算、项目经理部与各工区或班组的结算、项目经理部与上级监管单位的结算、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或合作项目的结算以及项目经理部与各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等的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与业主工程结算
第四条中标通知书下发后,经营开发部负责召集承包合同交底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就投标过程的标书所包含施工内容、施工界限、施工方案、质量、安全目标、定额套用、费用计取、付款、结算条款、投标承诺、优惠让利等内容进行全面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交底及设计图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清单量与设计量的核对工作。对于清单漏项、漏量的内容,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项目业主。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与结算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甲方委托、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往来文件、业主供料(如果有)合同等,上述资料应当
分别编号、分类管理,并建立登记台账。
第七条工程内业资料签证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办理,对工程变更、材料代用、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方案变化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手续,完成签证后交合同管理部。
第八条工程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办理申报资料。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要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完成变更工程单价申报工作。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约定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21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通知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价款结算,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3.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4.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外部审计审查。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范围
工程价款结算的范围:合同书附件中《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的内容费用及合同约定调整的费用。
三工程价款结算内容
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采用月预支、季(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方式拨付。
(1)月份预支工程款:承包人按公司下达的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按不高于下达的月份施工计划的70%或当季投资计划30%的70%预支工程款。
(2)季度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季度验工计价的90%扣除月份预支的工程款和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备料款)等拨付。
(3)年度验工计价结算方式与季度相同,第四季度验工计价结算与年度验工计价结算合并办理。
(4)竣工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竣工结算值(末次验工计价)的95%扣除已拨付的工程款等拨付。
(5)资金拨付原则:
①按集中统一拨付的原则办理,没有按时提报用款计划的当月资金不做安排。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管理、节约投资成本,明确工程决算流程和运作时间,完善公司内正常的工程决算管理的制约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管理。所属分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工程决算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权限:
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进行初审并出具决算意见,报集团财务管理部进行复审,由分管副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决算意见,由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各成员企业的项目投资50 万元以下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决算,集团督审委、财务管理部督查;投资额50 万元以上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组织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决算。
第四条纳入工程决算的范围:
(一)技术服务类:包括项目勘察、桩基检测、管线及沉降安全监测等;
(二)施工类:包括土建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污水处理、管线配套、弱电系统集成、零星工程等;
(三)材料或设备的分包(采购)类:包括涂料、面砖、石材、门窗、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强弱电设备(允许市场化的)、安保设备等业主指定的材料或设备(包括甲方指定品牌价格、乙方采购的材料或设
备);
(四)允许市场化的专业配套工程类。
第五条竣工决算资料准备当工程项目将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由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图和工程竣工决算书、工料分析单、汇总现场变更签证、质监验收单等有关资料(只涉及材料设备的,则提交验收和现场签收资料、材料设备产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预结算工作,明确和落实部门责任,合
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公司的工程预结算及下属公司的对外工
程结算。
第三条相关部门预结算工作职责
1、预决算部:负责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支付、商品
房销售面积计算与审核、结算编制与审核等。
2、预决算审计部:负责各项工程的结算审计及对地区公司和下属公
司的预决算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3、工程部:负责工程预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提交。
4、招投标部:负责对有歧义的合同条款作出合理解释,根据需要及
时补充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包干单价。
第四条预结算工作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守机密。
第二章施工图预算及工程进度款审核
第五条预决算部须在全套主体施工图下发后45天内完成施工图
预算编制工作,为工程进度款审核、成本分析等提供依据。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审核
1、工程部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后24小时内完成复核、审批并提交预决算部。
2、预决算部在收到进度款申报资料后,48小时内(不含对数时
间)必须审核完毕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送至合同管理部。施工单位对进度款额不认可的,预决算部必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回复意见后4小时内核算完毕,再与施工单位对数,直至达成一致后1小时内交合同管理部。
3、考核办法
1)工程部重复申报工程进度的,每项扣罚部门经理和经办人各200元;超报工程进度的,每项扣罚部门经理和经办人各100元。
2)预决算部重复申报或计算错误造成进度款超付的,每项扣罚部门经理和经办人各100元。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保障工程款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价款结算管理,包括工程总包、工程分包等不同形式的建设工程。
二、结算管理责任
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款结算工作,确保结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及时足额支付各方合同款项。
2. 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价款结算相关资料,并配合项目经理进行结算工作。
3. 会计部门:负责按照结算依据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监理部门:负责监督价款结算的过程,包括检查工程量清单、结算依据等,确保结算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合同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项目经理处理相关结算问题。
三、结算程序
1. 工程进度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由监理部门对工程进度进行确认。
2. 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
3. 结算依据确认:根据实际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约定,确定结算依据。
4. 结算金额核算:会计部门按照结算依据进行金额核算。
5. 结算审核:合同部门对结算金额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合同约定和法规要求。
6. 结算签证:项目经理会同监理部门、会计部门、合同部门签字确认结算结果。
7. 结算支付:工程款项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各方。
四、结算依据
1. 合同约定:结算依据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协商解决。
2. 工程量清单:结算依据应当以实际工程量清单为准,确保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工程报价单:若有工程报价单,应当按照报价单的价格进行结算。
集团公司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XXXX公司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的竣工结算管理工作,合理地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和有效控制投资,强化企业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包括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机构及职责、办理原则、办理时间要求、办理流程、资料编制要求、审核要求、资料归档的要求、其他说明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项目及所有工作内容(包括可研、交评、环评、审图、勘察、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第三方检测等)。
第二章竣工结算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结算报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工程总承包合同须经联合体牵头单位审核确认)报送至项目部。
第五条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设计总协调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工程总承包竣工结算资料,对审核单位提出的疑问进行协调回复。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参与解决结算争议问题及竣工结算的评审,并明确意见。
第七条造价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核实竣工结算资料与实际实施情况是否相符,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
第八条现场项目管理部负责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全面性、合法合规性,组织协调竣工结算的审核及评审工作、建立竣工结算台账。
第九条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核竣工图及设计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归口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竣工结算工作进行牵头并督促,协助分管副总经理解决结算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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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印发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开滦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控股公司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法》所规范的通过施工形式形成固定资产实体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改造)、扩建、迁建、恢复等内容,其他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复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八条发、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含协议)。所订立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相符,各方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质保金比例一般应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单价。即工程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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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二、可调价格。即工程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等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总价。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对于合同工期短,工程比较简单,工程造价比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确定合同价款,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采取非固定价格形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合同,须取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初审后,须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需调整工程价款的,应由施工方提出,按合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办妥投资概算及专项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合同价款变更的完整的书面文件及资料(包括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承包人要求变更价款的申请文件及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文件、专项预算调整文件等),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前应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二条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投资预算控制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坚持“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超过投资预算的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预算资金来源特别是外部筹资来源未落实前,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的原则。
第十三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工程已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
二、与承包方已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有明确约定。
三、该项目已具备施工条件。
四、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能高于合同金额的30%,跨年度的重大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未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付款比例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五、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原则
(一)按照工程的进度,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结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时,开始陆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到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使工程款的支付,既不影响施工单位正常周转储备,又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
(二)在实际工作中,每项工程施工条件不同,如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都可能有其特殊性,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备料款额度、支付时间、扣回的时间、次数及金额等,以此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行“先结算、后支付,不结算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
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依据,是工程承包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表(报告)以及本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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