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财字〔2012〕165号)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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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印发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开滦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控股公司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法》所规范的通过施工形式形成固定资产实体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改造)、扩建、迁建、恢复等内容,其他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复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八条发、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含协议)。所订立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相符,各方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质保金比例一般应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单价。即工程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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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二、可调价格。即工程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等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总价。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对于合同工期短,工程比较简单,工程造价比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确定合同价款,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采取非固定价格形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合同,须取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初审后,须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需调整工程价款的,应由施工方提出,按合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办妥投资概算及专项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合同价款变更的完整的书面文件及资料(包括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承包人要求变更价款的申请文件及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文件、专项预算调整文件等),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前应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二条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投资预算控制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坚持“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超过投资预算的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预算资金来源特别是外部筹资来源未落实前,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的原则。

第十三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工程已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

二、与承包方已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有明确约定。

三、该项目已具备施工条件。

四、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能高于合同金额的30%,跨年度的重大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未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付款比例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五、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原则

(一)按照工程的进度,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结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时,开始陆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到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使工程款的支付,既不影响施工单位正常周转储备,又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

(二)在实际工作中,每项工程施工条件不同,如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都可能有其特殊性,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备料款额度、支付时间、扣回的时间、次数及金额等,以此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行“先结算、后支付,不结算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

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依据,是工程承包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表(报告)以及本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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