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财字〔2012〕165号)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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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款项的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包括施工合同的签订、工程进度及质量的审核、付款申请及支付过程等。

第三条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合法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维护。

第四条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由公司工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财务部门协助监督并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二章工程结算签订第六条工程结算签订前,应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及工程实际进度、质量情况,合理确定结算金额。

第七条工程结算签订应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由双方合同签署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八条工程结算签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工程款项按时支付。

第九条工程结算签订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异议,但应在签订后的一周内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工程进度及质量审核第十条公司应设立工程进度及质量审核机构,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及质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工程进度及质量审核机构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进度及质量审核机构应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相应建议,对于进度滞后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及质量审核机构应定期向公司工程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告审核情况,并及时进行沟通。

第四章付款申请及支付过程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确定,进度款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约定时间支付。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质量款的支付应根据项目实际质量情况确定,质量款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约定时间支付。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尾款的支付应在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付款申请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经过相关审核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批后支付。

集团工程成本费用和收入核算管理办法(WORD21页)

集团工程成本费用和收入核算管理办法(WORD21页)

集团工程成本、费用和收入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建造合同准则》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工程成本核算应围绕为企业管理服务这一中心,切实抓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施工定额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健全实物的盘点、计量、收发和领退制度,建立施工生产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成本核算要与工程预算相结合,做到统一口径、相互促进。

第四条各单位进行成本核算,要划清各种费用支出的界限,包括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的界限,合同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同合同之间的费用界限。

第二章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第五条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根据建造合同的内容、施工生产的特点、费用支出的构成及经营管理的要求来确定,同时要与预算等管理所需资料一致。

工程成本的核算一般应以具有独立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对象,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一、建造合同仅包括一项工程,且该工程工序简单,应将整个合同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不宜再继续划分。

二、建造合同仅包括一项工程,但该工程工序比较复杂,可按照主要工序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三、建造合同包括多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工程均有独立的施工预算,则应当按照每个单项工程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四、同一合同,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根据需要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五、实行工程承包的单位,可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为便于成本分析,再在该核算对象下设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台账或明细账。

第六条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及时通知与成本核算、成本管理有关的各业务部门,以便统一成本核算口径。

企业所有反映与成本费用有关的资料,都应按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填写清楚,以保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第三章工程成本的核算第七条工程成本核算程序是指各成本核算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成本核算体制和成本核算职责,在组织工程实际成本核算时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次序。

企业工程结算制度

企业工程结算制度

企业工程结算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与使用,特制定本结算制度。

本制度以公正、客观、透明为原则,确保每一笔款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保障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结算范围和对象本结算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工程款支付等。

结算对象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供应商、承包商和其他服务提供者。

三、结算流程1. 工程进度确认:项目负责人需定期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2. 结算申请: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向公司提交结算申请。

3. 资料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费用核算: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财务部门进行费用核算。

5. 审批流程:核算完成后,需经过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等多级审批。

6. 款项支付: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款项支付。

四、结算标准和依据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结合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实际情况进行。

所有的结算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遵循行业惯例。

五、异常处理如在结算过程中发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暂停结算,并启动调查程序。

对于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和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结算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同时,鼓励员工和合作方对结算过程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进行举报。

七、其他事项本结算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工程结算成本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结算成本管理办法

工程预结算成本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过程合理有序,提高成本预结算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从事工程预结算成本的从业人员在进行工程预结算时均需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

它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效果。

它是加强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资金预算计划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政府及项目公司竣工验收后,向项目公司提供竣工结算书,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根据公司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审核、确认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书的过程.包括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施工图预算包干以及其他形式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指公司投资兴建的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在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第二章内部工程成本管理体系第五条公司成立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公司负责人为成本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领导成本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中心作为成本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成本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各项目公司及工程造价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公司领导和成本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各项目公司负责任人为成本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公司工程结算成本管理办法的成本管理工作。

成本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公司另行发文公布.第六条工程成本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委派,具体负责各项目公司工程预结算工作,向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领导报告,从事工程造价的从业人员需具备工程造价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七条工程成本管理人员在审核、确认结算造价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和政策,应以客观事实、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信守合同,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粗制滥造,更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会签、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权限尽心尽责把好审核、审批关,及时办理签核事项。

工程公司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结算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结算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工程项目的结算流程,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止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利益。

制度遵循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活动。

二、组织结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结算部门,负责结算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结算部门应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监控和分析,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结算流程1. 项目启动:项目启动时,应明确项目的预算和成本控制目标,作为后续结算的依据。

2. 进度报告:项目经理需定期提交工程进度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完成工作量和相应的成本支出。

3. 变更管理:任何工程变更都应及时记录并评估其对项目成本的影响,必要时更新预算。

4. 结算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经理应提交完整的结算申请,包括工程量清单、实际成本报告等。

5. 审核验证:结算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有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6. 结算报告:审核无误后,结算部门出具结算报告,明确项目的最终成本和应付款项。

7. 付款执行:根据结算报告,财务部门执行付款,同时保留必要的支付凭证和文件。

四、风险管理为防范结算风险,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对于大额支付,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五、信息公开结算管理制度要求高度的信息透明度。

公司应确保所有结算信息能够被适当地记录和存档,并在必要时向相关利益方披露。

六、持续改进公司应定期回顾和评估结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不断提高结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七、附则本结算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结算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管理、节约投资成本,明确工程决算流程和运作时间,完善公司内正常的工程决算管理的制约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管理。

所属分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工程决算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权限: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进行初审并出具决算意见,报集团财务管理部进行复审,由分管副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决算意见,由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

各成员企业的项目投资50 万元以下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决算,集团督审委、财务管理部督查;投资额50 万元以上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组织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决算。

第四条纳入工程决算的范围:(一)技术服务类:包括项目勘察、桩基检测、管线及沉降安全监测等;(二)施工类:包括土建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污水处理、管线配套、弱电系统集成、零星工程等;(三)材料或设备的分包(采购)类:包括涂料、面砖、石材、门窗、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强弱电设备(允许市场化的)、安保设备等业主指定的材料或设备(包括甲方指定品牌价格、乙方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四)允许市场化的专业配套工程类。

第五条竣工决算资料准备当工程项目将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由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图和工程竣工决算书、工料分析单、汇总现场变更签证、质监验收单等有关资料(只涉及材料设备的,则提交验收和现场签收资料、材料设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保修单、使用手册、所有随附的技术资料)。

资料齐全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项目工程管理部,由项目工程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无合同约定的,应自正式竣工验收之日起15 天内)将完整的竣工决(结)算书、工料分析汇总单,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现场签证等,同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预结算工作,明确和落实部门责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公司的工程预结算及下属公司的对外工程结算。

第三条相关部门预结算工作职责1、预决算部:负责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支付、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与审核、结算编制与审核等。

2、预决算审计部:负责各项工程的结算审计及对地区公司和下属公司的预决算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3、工程部:负责工程预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提交。

4、招投标部:负责对有歧义的合同条款作出合理解释,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包干单价。

第四条预结算工作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守机密。

第二章施工图预算及工程进度款审核第五条预决算部须在全套主体施工图下发后45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为工程进度款审核、成本分析等提供依据。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审核1、工程部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后24小时内完成复核、审批并提交预决算部。

2、预决算部在收到进度款申报资料后,48小时内(不含对数时间)必须审核完毕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送至合同管理部。

施工单位对进度款额不认可的,预决算部必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回复意见后4小时内核算完毕,再与施工单位对数,直至达成一致后1小时内交合同管理部。

3、考核办法1)工程部重复申报工程进度的,每项扣罚部门经理和经办人各200元;超报工程进度的,每项扣罚部门经理和经办人各100元。

2)预决算部重复申报或计算错误造成进度款超付的,每项扣罚部门经理和经办人各100元。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度款额审核的,每份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章销售面积计算第七条预决算部须在每期楼宇三层会验后3天内,取得经过三层会验、并附有完善手续的实际施工图纸。

第八条预决算部收到测绘公司的销售面积预测结果后,须在3天内完成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1天内交开发部及销售部。

集团公司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XXXX公司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的竣工结算管理工作,合理地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和有效控制投资,强化企业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包括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机构及职责、办理原则、办理时间要求、办理流程、资料编制要求、审核要求、资料归档的要求、其他说明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项目及所有工作内容(包括可研、交评、环评、审图、勘察、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第三方检测等)。

第二章竣工结算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结算报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工程总承包合同须经联合体牵头单位审核确认)报送至项目部。

第五条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设计总协调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工程总承包竣工结算资料,对审核单位提出的疑问进行协调回复。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参与解决结算争议问题及竣工结算的评审,并明确意见。

第七条造价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核实竣工结算资料与实际实施情况是否相符,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成果文件。

第八条现场项目管理部负责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全面性、合法合规性,组织协调竣工结算的审核及评审工作、建立竣工结算台账。

第九条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核竣工图及设计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归口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项目竣工结算工作进行牵头并督促,协助分管副总经理解决结算争议问题。

第十条公司其他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参与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竣工结算办理原则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审核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审查、限额控制的原则。

各造价咨询单位就同一项目不同标段统一报告格式、汇总模板的原则。

第四章竣工结算办理时间要求第十二条对可研、交评、环评、审图、勘察、监理、第三方检测、造价咨询服务等的结算办理时间要求:一、结算报审单位结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要求,具备结算条件并资料准备齐全后15天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至监理单位审核。

工程结算款管理制度

工程结算款管理制度

工程结算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结算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中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工程结算款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工程结算款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工程结算款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公司财务、工程、法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委员。

3. 公司设立工程结算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工程结算款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款管理流程1. 工程结算款管理包括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审批及结算、工程款预算核准等环节。

2.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进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落实。

3. 工程款审批及结算由工程结算款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对工程款的审核、核实和结算。

4. 工程款预算核准由工程结算款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准后方可进行预算执行。

第四章工程结算款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工程结算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 审慎原则:工程结算款审批必须经过慎重审核,确保款项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限额原则:工程结算款必须在预算范围内,不得超支。

4. 分级管理原则:工程结算款管理要按级设立,层层审批,确保资金安全。

5. 审计监督原则:工程结算款管理要接受内外部审计,确保监督透明。

第五章工程结算款管理措施1. 建立完善的工程结算款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2. 加强财务监督,建立结算款专门账户,定期核对款项余额。

3. 明确结算款审批权限,限制单人审批金额,防止滥用权力。

4. 定期开展工程结算款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工程结算款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第六章工程结算款管理责任1. 工程结算款管理委员会负有工程结算款管理的全面监督和审核责任。

2. 公司财务、工程、法务等相关部门负有工程结算款管理的具体执行责任。

3. 工程结算款管理部门负有工程结算款管理的日常运作和监督责任。

4. 对于违反工程结算款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工程公司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款的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公司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结算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相关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结算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保障。

(三)实事求是原则:结算工作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高效便捷原则:结算流程简明扼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结算管理程序第四条工程结算管理程序如下:(一)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二)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工程量是否准确、完整;2. 结算依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3. 结算金额是否合理。

(三)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将结算报告提交给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四)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发包人根据评审意见,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最终结算金额。

(六)最终结算金额确定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项。

第三章结算责任与权限第五条结算责任:(一)承包人负责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结算工作的合规性。

(三)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对结算报告进行评审,确保评审意见的客观、公正。

第六条结算权限:(一)承包人有权申请竣工结算,并对提交的结算数据负责。

(二)发包人有权对竣工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结算。

(三)造价咨询机构有权对结算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结算监督机制,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结算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结算工作的合规性;(二)结算工作的效率;(三)结算工作的质量。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可以规范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款的安全、合理使用,从而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结算工作,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材料采购、设计、监理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工程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依法合规;2. 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 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结算周期;4. 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成本管理部负责:1. 制定和完善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制度;2. 组织协调工程结算工作,确保结算质量;3. 对工程结算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结算准确性;4. 监督工程结算进度,提高结算效率。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1. 提供工程结算所需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等;2. 协助成本管理部完成工程结算工作;3. 对工程结算结果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负责:1. 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进行工程验收;2. 提供工程验收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3. 协助成本管理部完成工程结算工作。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负责:1. 对工程结算结果进行复核,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2. 负责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工作;3. 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结算工作的合规性。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工程结算工作程序如下:1. 工程验收: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进行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报告;2. 工程结算:成本管理部根据验收报告、合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编制工程结算书;3. 审核结算:项目管理部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的合理性和公正性;4. 审核复核:财务管理部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复核,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5. 结算支付:财务管理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结算书,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公司设立工程结算监督小组,负责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结算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司对工程结算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结算质量、结算效率、结算合规性等方面。

工程结算的管理制度

工程结算的管理制度

工程结算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结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包括投标阶段、合同阶段和竣工阶段的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结算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结算结果真实可信。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程序,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及工作要求。

第五条工程结算管理应与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衔接,形成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工程结算的程序和流程第六条工程结算程序分为投标结算、合同结算和竣工结算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流程和步骤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七条投标结算工作包括投标报价编制、投标价评审等内容,确保投标价格真实合理。

第八条合同结算工作包括合同价款审批、工程量清单编制、变更索赔处理等内容,确保支付合同价款金额准确。

第九条竣工结算工作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结算确认、支付手续办理等内容,确保项目结算顺利完成。

第十条工程结算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其操作流程和规范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工程结算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工程部门,应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分配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责任人员应具有相关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独立承担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责任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保证工作流程的正常运转和结算结果的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责任人员应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责任人员应在工作中严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和客户利益,严禁徇私舞弊和违规操作。

第四章工程结算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工程结算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结算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严格、全面的检查,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准确。

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结算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承担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适用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准确、及时、合理,使工程项目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应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各相关单位间的合作顺畅。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应下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结算管理职责,保证其有效执行。

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工程项目结算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结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结算管理部门应设立专业的结算团队,包括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等。

第十条结算管理部门应与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关系,保障工程项目结算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结算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评估,激励其工作人员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应在项目启动前确定结算标准、流程和责任分工,并建立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工程设计阶段的初步结算、施工阶段的中期结算和工程竣工阶段的最终结算等。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等进行核对,确保结算内容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结算应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审核,保证结算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结算应及时进行审定和付款,保障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结算应及时制作结算报告,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结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公司工程造价决算制度

公司工程造价决算制度

公司工程造价决算制度一、前言工程造价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核算工程项目的总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和决算的过程。

工程造价决算是工程项目的最终成本核算,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效益。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决算制度,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概述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工程造价的核算、决算和审核流程,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造价决算工作。

3. 决算责任公司工程部门负责具体的工程造价决算工作,项目经理对工程造价承担主要责任。

三、决算流程1. 初步核算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经理将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进行初步核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形成工程项目初步造价表。

2. 决算审核初步造价表由项目经理提交给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项费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决算报备经过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初步造价表由项目经理报备上级领导审定,再报备公司领导审批。

4. 决算审批工程项目的造价报备得到上级领导和公司领导的审批后,方可进行最终决算。

5. 最终决算项目经理将最终决算结果和相关文件报送给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最终决算核准。

6. 决算归档最终造价核准通过后,项目经理将决算文件进行归档并上报公司档案部门备查。

四、分类管理1. 项目费用分类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将项目的费用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设备费用等。

2. 费用分摊在工程项目的造价决算中,需要将各项费用进行合理分摊,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最终费用准确反映项目情况。

3. 费用结算工程项目完工后,各项费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确保项目的各项费用得到合理清算。

五、决算风险控制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造价决算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加强工程验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问题,避免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决算风险。

公司工程结算制度

公司工程结算制度

公司工程结算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工程结算管理,提高效率,保障财务安全,制定本公司工程结算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结算活动。

三、工程结算流程1. 工程结算编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工程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编制工程结算单。

2. 工程结算审核:编制完成的工程结算单需要经过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核,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 工程结算支付:经过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

4. 工程结算备档:完成工程结算后,需要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验。

四、工程结算要求1. 确保结算准确性:工程结算必须按照实际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核算,不能存在虚假成本。

2. 合理性审查:工程结算在编制和审核过程中,需要对于工程项目的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审干:对于工程项目的款项支付,需要经过严格的财务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责任分工1. 工程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并编制工程结算单。

2. 财务部门:负责对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并进行款项支付。

3. 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结算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

六、违规处理1. 对于工程结算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公司规定的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处罚等。

2. 对于已支付的款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公司有权要求返还相应的款项。

七、培训管理1. 公司将定期对工程结算的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工程结算的认识和实践能力。

2. 对于新入职人员,公司将安排专门的工程结算培训,确保新员工能够熟悉公司的工程结算制度。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结算活动。

2. 对于本制度内容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公司工程结算制度,欢迎公司员工遵守和执行。

(总建字〔2008〕82号)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建字〔2008〕82号)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建字〔2008〕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建设行为,避免和减少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提高投资利润率及投资项目的综合经济效益,依据《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书或予可研);可研委托;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委托;签订设计合同;初步设计等的审查、批复管理工作。

超过批复初步设计投资概算5%以上概算调整的审查、批复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三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技术、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一、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初步设计的审查、设计费审定、批复工作。

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集团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投资概算5%以上的概算调整及批复工作。

三、限额以上、一般性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管理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

五、代表开滦投资方参加合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组织审查、批复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范围和申报要求第四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行为,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建设工程项目未经集团公司批复而开工建设,避免投资失误的事情发生。

第五条申报范围:一、凡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达到本细则以上要求的所有新建、改扩建、新技术开发、科研推广项目等,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由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申报。

二、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5%以上的概算调整。

三、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委托。

w6-38-1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w6-38-1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合同管理职责第三章合同管理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第四章我方合同主体与授权代理第五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对合同对方的尽职调查第二节合同协商谈判前准备第三节合同文本第四节合同会审第五节合同审批第六节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对外合同第七节合同签字与盖章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七章合同争议处理第八章合同台帐与档案管理第九章总部合同管理特别规定第十章合同管理检查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对外合同管理,依法经办对外合同业务,防范、化解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称各单位)。

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及劳服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合同,是指集团公司或各单位与非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交易方订立的合同(包括协议、契约,以及具有合同法律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函、会议纪要等)。

劳动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对外合同业务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努力做到合同主体合格、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条款齐全、表述准确、手续完备、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五条对外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与各合同主管(承办)部门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六条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并纳入对外合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主管(承办)部门要加强计算机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推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增强诚信意识和对外合同管理能力,守合同重信用,加强对外合同管理,及时总结合同管理和经办合同业务经验,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对外合同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本单位合同管理全面负责,领导层成员合同管理的分工、权限及职责由本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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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印发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开滦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控股公司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法》所规范的通过施工形式形成固定资产实体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改造)、扩建、迁建、恢复等内容,其他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复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八条发、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含协议)。

所订立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相符,各方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质保金比例一般应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单价。

即工程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

在约定的条件外,呕心沥血整理word1综合单价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二、可调价格。

即工程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等允许调整。

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总价。

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

对于合同工期短,工程比较简单,工程造价比较低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确定合同价款,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采取非固定价格形式确定工程价款的合同,须取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初审后,须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需调整工程价款的,应由施工方提出,按合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办妥投资概算及专项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合同价款变更的完整的书面文件及资料(包括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承包人要求变更价款的申请文件及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文件、专项预算调整文件等),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前应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二条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投资预算控制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坚持“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超过投资预算的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预算资金来源特别是外部筹资来源未落实前,工程价款不结算、不支付”的原则。

第十三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该工程已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

二、与承包方已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有明确约定。

三、该项目已具备施工条件。

四、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能高于合同金额的30%,跨年度的重大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未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付款比例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五、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原则(一)按照工程的进度,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结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时,开始陆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到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使工程款的支付,既不影响施工单位正常周转储备,又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

(二)在实际工作中,每项工程施工条件不同,如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都可能有其特殊性,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备料款额度、支付时间、扣回的时间、次数及金额等,以此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行“先结算、后支付,不结算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

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依据,是工程承包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表(报告)以及本单位工呕心沥血整理word2程主管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量核实的意见。

其中:对工程项目投资额超过5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集团公司管控项目,除上述依据外,还需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作准予拨款通知单,分别由集团公司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签批,然后交由负责拨款的财务部门作为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三、年度内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不能超过当年投资预算安排的金额。

四、按照《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规定,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二)决算超过投资预算8%以上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三)决算超过投资预算50%以上的一般性建设工程项目。

五、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不许提前支付或超进度支付。

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累计拨付数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80%(支付金额中应包括同期抵扣的预付工程款),其中,属于竣工决算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90%,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95%;不属于竣工决算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95%。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出具的竣工结算单上注明工程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财务部门以此作为上述拨款的依据。

六、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报告的,财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结算,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竣工相关的手续。

七、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确认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作为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依据,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八、属于集团公司内部投资集中管控范围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跑办相关手续,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申请拨付管控资金。

各单位申请拨付本年度内部投资集中管控资金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逾期未申请拨付的内部投资管控项目由各单位向集团公司申请在次年度的内部投资预算中重新安排,未予安排的项目集团公司不再拨付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一、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工程施工期间每月末,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要完成工程量签证与认定,作为财务部门计量工程成本的必备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之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工程结算。

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二级审批制,未经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二级终审的工程结算,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

三、依据《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委托集团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委托,审计部负责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组成内部审计组。

呕心沥血整理word3第十七条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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