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法见字第号致:xx事业单位受xx事业单位之委托,xx律师事务所张志鹏律师现就当事人对其参股单位湖北xx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方针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下列文件之原件或复印件,包括:1、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3、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4、其他工商登记文件;根据贵单位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主动陈述和本律师就相关事宜有针对性地询问,本律师了解到如下事实:贵单位为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参股股东,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9730万元,属于发起设立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了公司的9730万全部股份。
该股份公司现有5个股东:A公司、贵单位、C 公司、D公司、E公司。
该股份公司尚有部分优良资产,土地和投资股权,但同时也负债,尚未出现资不抵债。
贵单位从未参加过该股份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从未获得公司分红。
目前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构成为:(1)A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300万元,占股44%,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2)贵单位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占股30%,有验资出资到位的报告,也在工商部门查到有实物出资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3)C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占股4%,此股权属受让获得,原始出资人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原始出资人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4)D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占股4%,此股权属受让获得,原始出资人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原始出资人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5)E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人民币1630万元,占股1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邮政编码:100031电话:(010) 66413377 传真: (010) 66412855==================================================================================致: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受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6年8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已于2006年9月19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508.4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0%。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表决权;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两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 年3 月19 日下发的“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河北证监局于2007年4月4日下发的“冀证监发[2007]24号”《关于深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由董事长作为第一负责人成立专项小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2005修订)、《证券法》(2005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并逐条对照通知附件的要求,对公司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情况(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1、公司简介沧州明珠塑料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聚乙烯(PE)管材和管件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陆通”牌硅芯管、(通信用)双壁波纹管等PE通信管道产品以及燃气、给水管等PE 压力管道产品。
产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铁路、广电、国防、水利、电力、燃气、市政建设工程等领域。
2006年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26亿元,实现净利润0.31亿元。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英文名称:Cangzhou Mingzhu Plastic Co.,Ltd.公司中文简称:沧州明珠公司英文简称:Cangzhou Mingzhu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石路张庄子工业园区公司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西路43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燕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简称:沧州明珠公司股票代码:002108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公司电子信箱:cz-mz@公司首次注册日期:1995年1月2日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机构:河北省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7年4月18日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机构:河北省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冀沧总字第130900100204号公司税务登记号码:1309036013103032、历史沿革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原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510号”文批准,于2001年7月8日由沧州明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属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鉅鴻(香港)有限公司、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少林喜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沧州市中兴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三峡水利”)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承销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三峡水利(600116)非公开发行实施法律意见书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第 2 页共 8 页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各位股东:据我所知,贵公司计划召开股东大会,就一系列重要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在此,我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将就股东大会的法律事宜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帮助股东了解法律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重要的决策和监督职责。
各位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始终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其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了关于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事项审议、投票方式等具体规定。
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时,应仔细阅读公司章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并根据自己的股权数量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第三,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议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议案应当是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如董事选举、审计报告、资本运作等。
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应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若有需要,可委托专业律师就特定议案进行法律评估,以保障股东大会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公示和发放,以确保股东了解与之相关的信息。
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明确时间、地点以及议程。
同时,公司应提前向股东发放与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便股东对议案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准备。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各位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时,应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结果。
希望本次股东大会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特此意见。
法律顾问签名日期。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XX公司董事会主题:股东会召开法律意见书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根据您的要求,本意见书旨在提供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请注意,本意见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咨询公司无法对股东会的具体事项和并购活动进行法律评估。
一、股东会召开的法定要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应当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进行召开:1. 会议召集:股东会的召集权一般属于董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公司章程中应对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方式做出规定。
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提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各股东。
3. 会议决议:会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出席和表决要求;决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多数股东表决通过。
二、与股东会相关的法律问题股东会的召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以下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关注:1. 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可能会被后续诉讼争议所影响。
2. 股东会通知的有效性:会议通知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方式进行;通知的内容应清晰明确,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会议事项。
3. 股东会记录的保存:每次股东会应编制并保存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和签字记录;这些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以备日后证明会议过程与决议的合法性。
三、建议和注意事项为确保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请您关注以下建议和注意事项:1. 规范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严谨,并与公司法法规保持一致。
2. 严格履行程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通知和会议决议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要求执行。
3. 细致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尽和准确,确保决议形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保留文书:公司应保留与股东会相关的文书,以备将来证明决议的合法性。
5. 寻求法律意见: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尤其是并购活动等,建议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以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是关于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合同标题】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合同分类】法律服务合同【发文字号】【发布机构】**华川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第____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公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法律意见书范文(最新9篇)
法律意见书范文(最新9篇)_______________用品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董事长阁下: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企业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阅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参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1、转让的规定及主体要求。
从《营业执照》可知,你公司属于独资经营的港资企业,虽有有限公司之名,但出资人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出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受让方应当符合独资企业登记主体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转让程序。
①订立企业转让协议。
协议书内容双方约定,格式参考本律师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
②受让方可能要求企业债权债务公告程序。
债权债务公告应当由转让双方联合在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法、期限(可能适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六十日的期限)等内容。
转让双方在与债权债务人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后,方能向登记机关申请投资人变更登记。
③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3、常见的风险防范。
①转让后债权债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但这只是转让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拥有债权的善意第三人。
有时虽然已转让,因受让方无力承担债务,受让方还负连带责任。
②转让后没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受让方继续用以前的《营业执照》,致使转让方虽然转让了企业,但仍然承担转让的的法律责任。
告知受让方,此种做法对受让方也是不利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若受让方要求公告,时间太久,尽量不走该公告程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的报告依照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于2007 年3 月19 日下发的“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河北证监局于2007年4月4日下发的“冀证监发[2007]24号”《关于深入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由董事长作为第一负责人成立专项小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比《公司法》(2005修订)、《证券法》(2005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并逐条对比通知附件的要求,对公司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形汇报如下:一、公司差不多情形、股东情形(一)公司的进展沿革、目前差不多情形1、公司简介沧州明珠塑料股要紧从事各类聚乙烯(PE)管材和管件的生产和销售,要紧产品有“陆通”牌硅芯管、(通信用)双壁波浪管等PE通信管道产品以及燃气、给水管等PE压力管道产品。
产品要紧用于高速公路、铁路、广电、国防、水利、电力、燃气、市政建设工程等领域。
2006年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26亿元,实现净利润0.31亿元。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沧州明珠塑料股份公司法定英文名称:Cangzhou Mingzhu Plastic Co.,Ltd.公司中文简称:沧州明珠公司英文简称:Cangzhou Mingzhu公司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石路张庄子工业园区公司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西路43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燕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简称:沧州明珠公司股票代码:002108公司互联网 // cz-mz公司电子信箱:cz-mz@cz-mz公司首次注册日期:1995年1月2日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机构:河北省沧州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7年4月18日公司变更注册登记机构:河北省沧州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冀沧总字第130900100204号公司税务登记号码:1309036013103032、历史沿革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是经原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510号”文批准,于2001年7月8日由沧州明珠塑料制品(属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要紧发起人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以下简称“东塑集团”)、鉅鴻(香港)、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沧州少林喜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沧州市中兴商贸等五家公司。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致: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出席了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X年X月X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书面咨询意见书范文5篇
书面咨询意见书范文5篇致:__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__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__市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__某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某某某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鉴于公司董事长吴一坚先生因公务出差,由与会董事推举董事秦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和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70,517,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7人,代表股份109,649,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75人,代表股份46,149,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三、七、八、九项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__某6年5月13日13时30分开始,于17:00时结束。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葫芦岛市检察院: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_行政公文
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供大家参考!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范文一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xx年3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xx年3月24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公司办公楼二楼培训厅以现场形式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70,666,4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9%。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金富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表决。
1 / 121.1关于选举徐金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70,66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候选人当选。
1.2关于选举陈汛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70,66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候选人当选。
1.3关于选举顾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70,66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候选人当选。
1.4选举张利萍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70,66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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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之规定,就贵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本次会议的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所做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承诺、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
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将于2006年9月1日在浦东新区张江高科园郭守敬路515号召开2006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并公告了相应的审议事项。
经核查,贵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均与上述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上述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关于提前公告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
经审核,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表贵公司股份148,478,887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56.62%,其中A股股东代表持有145,633,931股,B股股东代表持有2,844,956股;贵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或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合法。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修订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公司修改后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尚待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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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琛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