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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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劳动者辛勤工作,一方面是为了提升自己,另一方就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

现如今,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无法就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作统一的规定,但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别省市就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定。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内容吧。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所有安徽省地方管辖内的企业单位。

第一条企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确定工资总额,每周支付给工作人员。

第二条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补充工资、日工资及其他薪酬。

第三条基本工资是发放工资的基础,应根据工作人员国家规定的工作量按月结算。

第四条津贴是按照中央或本省按照岗位支付的一种报酬。

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工作能力以及岗位等因素将津贴分开支付。

第五条奖金是按照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偿还债务或其它运营情况等因素发放的一种报酬,以及按照绩效考核、重大活动的发放的奖励要求等。

第六条补贴是针对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需要经常出差、支付特定企业领导者旅游费等特定情况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补充工资是按工作内容或工作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一种报酬,它可以是时薪、月薪或奖金等形式。

第八条日工资是按日结算的一种工资,它是一种以日计算的基本工资,以补偿工作时间的消耗,以此形式支付给打发时间转为工作时间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工薪人员应按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时应填写工资支付表,分细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补充工资、日工资等支付项目。

第十条企业单位应当按月及季度对所有工薪人员发放工资,在工资结算前,应事先把员工的考勤表和其他工作内容准备好,以便按本规定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应当遵守有关税收政策,做好税务登记及个人所得税收缴纳工作。

第十二条工资应科学整合,凡是因降职支付的工资,按扣除标准做出相应调整;考虑职务等级、任职期限等要素,按照本省职务职位贴薄政策,建立一个符合本省经济状况的“绩效薾格“政策,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对照确定各个职务等级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等支付权重。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发放工资,发放工资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明细用银行系统发放给相应的工资账户。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发放工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担任企业内部发放工资的负责人,并负责核算及审核工资结算表及其他账务。

2020年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文档

2020年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2020年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文档Salary payment regulations of Anhui Province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工资支付条例(英文:PaymentofWagesBill,Wagespaymentrule)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下文是最新的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安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安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安徽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用辛勤的汗水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却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我国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安徽省积极响应并贯彻落实这一条例,为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保驾护航。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一些重点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这一规定为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安徽省,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了常态化的巡查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有拖欠工资的迹象,立即督促企业整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安徽省注重加强源头治理。

在工程项目审批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能够足额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对于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开工。

这从源头上杜绝了因资金短缺导致的拖欠工资问题。

在劳动监察方面,安徽省加大了执法力度。

劳动监察部门增加了执法人员的配备,提高了执法效率。

对于接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建立了投诉举报的绿色通道,简化了受理流程,让农民工能够便捷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安徽省还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广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和相关政策。

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遇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行动。

此外,安徽省还建立了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 安徽省农民工保证金

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 安徽省农民工保证金

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是指安徽省政府规定的农民工在安徽省内从事劳动所应获得的工资最低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1. 背景农民工是指来自农村地区的劳动者,在城市或工业园区从事各类工作。

由于农民工通常没有优厚的劳动条件和高收入,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面临着较大的困境。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各地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标准。

2. 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是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由安徽省政府制定的。

该标准参考了国家政策以及安徽省的经济和就业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劳动生产率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工生活水平3. 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分类和调整机制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进行了分类和调整。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农民工工资标准可以有一定的差异,以适应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定期调整安徽省农民工工资标准会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的变化,政府会适当调整工资标准,以确保农民工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3.2 行业差异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有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技术含量较高或劳动强度较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相对较高。

这是为了鼓励农民工从事高技能工作,提高整体劳动生产力。

3.3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农民工工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相对较高。

这是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4. 安徽省农民工保证金除了工资标准外,安徽省还规定了农民工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保证金是雇主为农民工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以确保农民工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农民工保证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预防拖欠工资•提供保障措施•调解和仲裁依据农民工保证金制度对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22安徽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2022安徽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2022安徽最低工资标准一览2022安徽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安徽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发布,所以现在适用的是2022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2年2月25日起,安徽省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650元、1500元、1430元、134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20元、18元、17元、16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合肥市区和铜陵市区为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6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达20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与全额工资的区别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

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

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226 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4•【字号】皖政办[2001]12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1〕1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制定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我省将于今年上半年开始实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这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确保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使这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先在行政单位施行,根据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财政支出改革情况,再适时扩大到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省财政、人事、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皖政〔2000〕29号),加快我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步伐,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规范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成长。

根据新的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计发工资的类别、计件、计时、劳动力强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工资支付标准和工资支付时间。

月工资支付日期应在当月25日前支付,年度奖金支付日期应在次年2月25日前支付。

有关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可依据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实际发放的金额进行登记和报送,不得擅自缩减或拖延发放,不得擅自延期支付。

对于出差、休假等原因造成的工资支付延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发,且补发工资金额不得低于原发放金额。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计发工资的类别、计件、计时、劳动力强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妥善安排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按时发放工资。

同时,安徽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放弃自身的工资权益,不得以各种方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理。

安徽省新的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规范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劳动者的健康成长,有助于更好地落实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最低工资标准2016

安徽最低工资标准2016

安徽最低工资标准2016安徽省是中国的经济大省之一,也是人口大省。

2016年,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了新的调整。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安徽省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不同地区进行了划分,具体标准如下:一、安徽省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1020元/月、930元/月、830元/月。

二、安徽省农村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农村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三档,分别为,920元/月、830元/月、740元/月。

三、特别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特别行业,如建筑业、矿山等,安徽省也有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具体标准为,1300元/月、1200元/月、1100元/月。

四、调整标准的原因。

安徽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了调整;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五、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六、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不仅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也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提高消费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减少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增强社会的凝聚力。

七、建议。

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建议各级政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最低工资。

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安徽省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安徽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属于劳动法规范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各省份都需要设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文件进行的。

根据目前的规定,安徽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城市和地区有所差异,一般分为城市最低工资和县乡最低工资两类。

以下是对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详细说明:1. 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的规定,安徽省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A、B、C档。

A档为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B档为城市较发达区最低工资标准,C档为城市一般区最低工资标准。

不同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以确保工人获得相对合理的工资。

2. 县乡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的规定,安徽省县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

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类似,不同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县乡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除了以上的最低工资标准,安徽省还对有特定行业和特定岗位的工人制定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特定行业和特定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

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企业在支付工资时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补发工资。

总的来说,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宜政办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4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措施,构建长效机制,把各项工作抓紧抓细,着力保障农民工安居乐业。

为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及有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安庆市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组成人员在成员单位中抽调,负责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日常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领导小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指导并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开展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在重要时段,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处理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议定事项。

终止劳动关系后薪资发放各地汇总

终止劳动关系后薪资发放各地汇总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工资支付政策汇编?1、一次性付清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东《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珠海《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山东《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辽宁《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吉林《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年9月25日印发】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厦门《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明确安徽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明确安徽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

明确安徽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2011-06-15 23:43:28)标签:明确安徽省病假工资的几个问题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表述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即为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九条)首先,我们来搞清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那么,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皖政办(2010)38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7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530元,长丰县500元。

马鞍山市:市区720元,当涂县580元。

淮北市:市区680元,濉溪县53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68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530元。

2017年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2017年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2017年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对于工资水平的要求也逐渐增高。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2017年,安徽省也发布了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安徽省原定或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规定标准的通知》,2017年4月起,安徽省将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标准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

•第二档:非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50元。

•第三档:不含工龄工资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市为每小时13.5元,非城市为每小时12元。

调整幅度本次调整幅度较上一年度相比,分别为:•第一档:城市线上涨150元,涨幅10%。

•第二档:非城市线上涨100元,涨幅7.4%。

•第三档:城市线上涨1.5元/小时,涨幅12.5%;非城市线上涨1.2元/小时,涨幅11.1%。

规定适用范围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难度和劳动者技能水平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工资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于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学徒、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负担重大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做好相关手续后,适当降低其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相应最低工资标准。

处理方式用人单位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出发,根据劳动者岗位、用人单位性质、地域、供求关系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并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当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未达到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足工资差额。

2017年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针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现实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安徽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开展专题研讨和讲座、网站设立专栏、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

通过学习,全面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准确把握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相关要求。

通过学习,切实增强根治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宣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官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新闻媒体,面向建筑业企业、建筑农民工广泛开展《条例》及其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政策的宣传,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学习宣传《条例》制度化、常态化。

三、落实培训任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条例》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要注重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机结合,重点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具体承办根治欠薪工作人员,对本地注册企业以及在本地有工程项目的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劳资管理员的培训学习要做到全覆盖。

安徽省工资发放条例

安徽省工资发放条例

安徽省工资发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明确安徽省内各单位对工资发放的管理要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工单位的工资发放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按量发放。

第四条信息公开各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员工公开有关工资发放的政策、程序和标准,确保员工对工资发放有充分的了解,并提供渠道供员工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二章工资计算第五条工资构成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组成。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和职责,合理划定工资构成的比例。

第六条工资核算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制度,对各项工资标准及其计算公式进行规范,及时准确核算每位员工的工资。

第七条工资支付周期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应向员工明确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工资变动当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发生变动时,应根据相应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员工通知和支付相应的工资变动。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九条工资发放方式用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多种工资发放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形式,并经过员工的书面同意,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选择一种合适的发放方式。

第十条工资发放时间用工单位应按照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遇有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资发放的,应提前通知员工,并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工资发放程序用工单位应建立工资发放程序,明确工资发放的各个环节,确保工资发放的透明和准确。

第十二条工资条目清单用工单位应为每位员工提供工资条目清单,明细列出各项工资和其他相关待遇,以便员工核对和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和发放情况。

第四章工资保障第十三条工资保障义务用工单位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是依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安徽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的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具体支付日期由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商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商议合理的解决办法。

其次,安徽省规定,工资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情况下以银行转账为主。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条,明细列出工资基本情况、收入项目、扣除项目等内容,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工资支付方面,安徽省规定,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合法收入。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工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押金、借款等。

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的情况,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安徽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规范性和及时性,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核算和支付,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存在拖欠、克扣、无故扣薪等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安徽省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证明材料。

工资证明是劳动者办理购房、贷款、报销等相关手续的重要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出具虚假工资证明。

总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证明材料。

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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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的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

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

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

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用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事假;(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支付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间;(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期间;(四)当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期间;(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期间;(六)担任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期间;(七)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审员或证人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期间。

第二十七条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报酬权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偿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理外,应当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察。

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通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征集机构。

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付清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原公布和通报的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四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会作出答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五)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六)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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