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在现代工业和建筑领域中,石料的需求日益增长,露天采石场作为主要的石料供应来源,其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制定并严格遵守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开采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露天采石场开采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和规划。
了解采石场的地质结构、岩石特性、水文地质等情况,为后续的开采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包括开采顺序、开采深度、边坡角度等,确保开采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取得合法的开采许可证也是开采前的重要准备工作。
只有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后,才能进行开采活动。
二、设备与设施的安全要求1、开采设备露天采石场使用的各类开采设备,如钻孔机、凿岩机、装载机、破碎机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运输设备运输石料的车辆要保证性能良好,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等正常运行。
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超速。
在采石场内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3、电气设备采石场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接地保护装置,防止漏电事故。
电线电缆要架空或埋地敷设,避免受到机械损伤。
配电箱、开关柜等要具备防雨、防潮、防尘功能。
三、人员安全管理1、培训与教育所有进入露天采石场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都要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规、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个人防护用品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并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3、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从事粉尘作业、噪声作业等岗位的员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隐患。
四、爆破作业安全1、爆破资质爆破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或人员进行。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露天矿山的安全运营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露天矿山的生产经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安全永远是第一要务。
2. 预防为主:重视事故预防,加强隐患排查和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防患于未然。
3.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强调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
4. 法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
5. 人民至上:保护矿山员工和周边居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尊重人民意愿,倾听意见建议。
二、安全组织和管理1.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人员: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3.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三、安全生产措施1. 安全生产设施:确保矿山的通风、排水、防火、防爆、照明等设施设备完善、可靠、有效。
2. 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3. 环境监测:对矿山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紧急救援:建立健全矿山紧急救援预案和机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专业队伍。
四、事故应急处理1. 灾害预警: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及时掌握自然灾害、工程灾害等风险信息。
2. 应急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确保应对突发事故时的快速响应和救援措施。
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4. 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安全监督和检查1. 安全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设施和措施的有效运行。
2. 安全评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露天矿山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露天采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露天采石场,包括矿山、采石场、运输、加工等环节。
三、组织领导1.矿场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矿场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3.矿长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培训:矿场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安全生产检查:矿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矿场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5.危险作业管理:矿场应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应急预案:矿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矿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奖惩措施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3.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矿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采矿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露天采矿作业是指对地下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等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作业。
第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发挥安全员和职工的主体责任,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对事故和责任承担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同时应当对露天采矿作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层层传导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管理的全员参与。
第九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认定责任和防范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第十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
第十一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向职工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露天采石场作为一种常见的矿山开采形式,其作业环境和生产过程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开采设计与规划1、露天采石场在开采前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开采设计和规划。
设计方案应包括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顺序、排土场位置、运输道路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开采设计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
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安全平台宽度等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相邻采石场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相互影响和干扰。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1、露天采石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前应提前 3 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人员资质与培训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员、电工、装载机司机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从业人员应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复训和再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设备与设施1、露天采石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开采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矿山道路应符合设计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道路坡度、弯道半径等应满足运输车辆的安全行驶条件。
3、开采现场应设置防排水设施,防止雨水和地下水对边坡的冲刷和侵蚀。
4、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边坡稳定性、爆破震动、粉尘浓度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爆破作业1、爆破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开采露天矿山的企事业单位。
二、安全生产责任1. 露天矿山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要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 矿山生产一线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采矿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4. 全体员工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三、安全设施与装备1. 露天矿山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栏杆、安全标志、灭火设备等。
2. 发现和损坏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测和维修,并建立相应档案。
四、作业管理1. 矿山作业前,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经过安全管理人员评审批准后方可施工。
2. 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作业和冒险行为。
3. 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五、爆破作业安全1. 矿山爆破作业应遵循相关爆破作业规范,事先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2. 爆破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监控,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六、应急管理1. 露天矿山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包括事故报告、紧急疏散和救援等。
2. 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安全监督与检查1. 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
2. 企事业单位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开展安全现场检查,记录问题并及时整改。
八、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根据轻重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和嘉奖,提高安全意识。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露天采矿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种形式的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应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各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施工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各负其责。
矿场实行承包经营时,由承包人履行矿场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各矿场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书,凭证作业。
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及乡镇矿场长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八条各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
按计划正规采掘,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一)铁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坝及其保护范围内;(二)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重要广播线路;(四)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章开采第十条矿场必须按照由上而下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十一条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掘方法、爆破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露天采石场是指位于采石场外部的露天采石作业场地,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采石场的安全运作,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1. 采石场负责人应负最终安全管理责任,并确保所有员工遵守安全规定。
2. 任何工作人员都应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并及时上报安全风险和问题。
三、人员培训与资质1. 所有进入采石场的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2. 不具备必要的培训和资质证书的人员不得进入采石场工作区域。
四、工作区域安全1. 工作区域必须设置明确的标识,包括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入内的标志。
2. 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3. 高风险区域应建立隔离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控和警示。
五、设备使用与维护1. 所有采石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资质证书。
2.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3. 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应维护记录。
六、作业安全规范1. 采石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落实到实践中。
2.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服等。
3. 作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作业或超速作业。
4. 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七、防火安全1. 为了预防采石场发生火灾,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
2.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培训,并熟悉使用灭火器等灭火工具。
3. 严禁在采石场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八、危险品管理1. 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并设立相应的安全标识。
2. 危险品的使用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
九、紧急预案与应急救援1. 制定完善的紧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2. 每个员工都应熟悉应急预案,并知道如何正确应对各类紧急情况。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反应速度。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采石场进行露天采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确保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秩序良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最大程度保护员工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采石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采石场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与采石工作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六条采石场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采石场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职工人身安全。
第十条采石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故。
第十二条采石场应当定期检测和维护生产设备和工艺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采石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和事故情况。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采石场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采石场对发生的事故应当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采石场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采石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和监察机构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石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合规合法。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露天采矿作业,包括爆破、运输、采掘、装载、安全防护等环节。
第三条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采矿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露天采矿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露天采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作业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露天采矿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爆破作业应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执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并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第十二条采掘、装载作业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三条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如安全网、防护栏、警示标志等。
第十四条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岗哨,负责监控作业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第十六条作业过程中,应加强通风、排水,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遇有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露天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职责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要切实加强本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下属从业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定适合本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应当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措施。
必须确保制度的正确、有效执行,提高本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前准备在生产过程中,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应当对工作进行有效安排和合理分配,必要的生产前准备工作和生产检查工作也必须落实到位。
第六条安全操作规程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按照规程进行作业,杜绝任何不符合标准的操作流程。
第七条应急预案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积极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八条现场安全检查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落实到位。
第九条安全定期检查和评估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全方位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推进,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条安全隐患排查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将会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处理有关部门或组织发现违反本规定,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处罚结果公示露天矿山企业、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罚结果及时公示。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露天采石场是一种常见的采石方法,但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工艺流程,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制定了《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防范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综述本规定是针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旨在加强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露天采石场,包括矿井所有者、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1. 矿井所有者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2. 矿井所有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个岗位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3. 矿井所有者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矿井所有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5. 矿井所有者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三、安全生产措施1. 露天采石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排除有害气体和粉尘。
2. 露天采石场应当进行必要的边坡稳定和岩石爆破控制,确保岩石运输和堆放过程中不发生滑坡和塌方事故。
3. 大型机械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安装防护装置、限制操作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等,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4. 进入露天采石场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佩戴安全帽、防护鞋等,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 露天采石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通道,方便人员疏散和事故应急处理。
6. 对于高温、高湿、高噪音等特殊环境,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四、应急准备1. 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建立健全应急疏散和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和人员,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救治伤员。
3. 开展事故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采石场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采石场的安全风险也不可忽视。
为了保障采石场的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整的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规定,以期提高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一、管理机构与责任1.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经验与知识。
1.2 制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划分。
管理人员应负责安全制度的执行、危险源的排查、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安全制度与工作程序2.1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明确采石场内安全的行为准则与管理要求。
2.2 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与修订。
2.3 完善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意识。
三、安全生产设备与防护措施3.1 采石场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并定期检修和维护。
3.2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并进行定期更换。
3.3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危险区域和禁止通行区域的管控。
四、危险源管控与防范4.1 进行全面的危险源识别与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或降低危险源的风险。
4.2 加强对雷击、火灾、爆炸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防范。
4.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落实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五、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5.1 采石场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与药品。
5.2 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5.3 出现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6.1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2 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确保其熟悉并遵守安全规范。
6.3 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和技能培训活动,激发职工的安全管理积极性。
七、责任与考核7.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利。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4篇)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采矿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采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煤矿、金属矿、石油矿等各类露天采矿作业。
第三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做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各种准备工作,确保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露天采矿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记录和分析生产事故的信息,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采矿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采矿作业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露天采矿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采矿作业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科学的采矿方案和工作流程,确保采矿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采矿作业单位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设立警示标识、安全通道、消防设备等。
第十二条采矿作业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岩石力学和地质勘探,确定地质条件和岩石稳定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采矿作业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采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五条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采矿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设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救援和抢救伤员。
第十七条采矿作业单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紧密的合作,共同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的水平。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四篇)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采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二条露天采石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做好生产安全工作。
第三条露天采石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露天采石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露天采石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采石场的地理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存在自然灾害风险。
(二)采石场的工作区域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采石场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采石场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六条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露天采石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露天采石场应当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第三方机构的评估和审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露天采石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二)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____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____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企业应依法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应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共享安全生产资源,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一、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形成全员关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2.企业应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普及安全生.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3.企业应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六、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外部协作与联合应急
1.企业应与地方政府、相邻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协作机制,共同应对安全生产问题。
2.企业应参与区域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3.企业应与专业救援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4.企业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加强与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持续改进与自我完善
2.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3.企业应对新入职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应急预案演练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1.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露天煤矿开采、运输、排土、爆破等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
3.企业应通过举办安全生产主题活动,培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4.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与企业的文化建设相结合,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安全生产文化。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露天矿山的生产、建设、管理、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露天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矿山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第九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矿山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管理第十三条矿山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监控和治理。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矿山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第七章奖惩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露天矿山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露天矿山生产、施工、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露天矿山生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本矿山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矿山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1. 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2.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各岗位。
3.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1. 对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2. 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薪酬待遇挂钩。
第十条安全生产调度会制度1.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 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
第十一条值班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职责。
2.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采矿工艺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采矿工艺,确保安全生产。
2. 对采矿工艺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设备设施维护制度1.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2. 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作业,保障生产经济与劳动者生命安全,特订立本操作规程。
二、基本规定1. 露天矿山采场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认真执行矿山生产安全制度,不得违反操作规定。
2. 震动及瓦斯不安全场所,在必要情况下应当配备仪器,确保安全作业。
3. 司机在工作时应当按规定坐在驾驶室内,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悬挂在车外,并遵守矿租管理人员的指示。
4. 采矿爆炸和钻孔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爆炸或孔内残余物应当适时清理,以确保采石机的正常运转和矿体的稳定。
5. 开采走向中途显现断层或有较长的贯穿岩层时,应当进行加固,以确保矿体稳定。
三、采场安全生产操作细则1. 岩石倾向开采时必需把握岩石的倾向,做好岩体稳定性的掌控。
调矿时间不得过长,发觉倾斜变化适时通知管理人员,实行相应措施。
2. 矿体崩落应当订立 shi工预案,实现防备和应对后果。
矿山运转中,不得在未确保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爆炸和钻孔作业,如没有石渣清理车,不能进行岩石垫层作业。
3. 作业场地作业布置要缜密,作业场地要平整、清洁,并安装必要的警告标志。
4. 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员工进行布置,同时要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努力减小工作风险。
5. 保护设施钻孔设施和矿体相近的处理设施应做好防护工作,如做好防护栏杆、防尘单元、防瓦斯单元等,以除去矿工作业时的暗淡隐患。
6. 防备触电应当做好防护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如有发觉触电隐患,应适时处理。
建议进行恶劣天气的警告,如雷雨、大风等,提前报备,避开风险产生。
7. 储存对不安全品储存地点安全进行管理,不安全品分类置放,并安装警告标志,使人员不显现位置选择不当的情况。
8. 处置废弃物清理垃圾、雨水排放、管道排放等劳动防护工作必需有专门人员进行,并定期进行岗位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
垃圾集中放置,尽量错开作业时间清理垃圾,并实行防护措施。
2023年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
2023年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露天采矿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采矿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采矿作业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作业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时要求各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突发事件处理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本规程由国家矿山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露天矿采区划分管理第六条露天矿采区划分应当根据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和矿石性质等因素确定,划定采区边界,明确各个采区的范围。
第七条露天矿采区划分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采矿活动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第八条露天矿采区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因素,避免采区交叉干扰。
第九条露天矿采区划分应当建立相应的标示牌和警示标志,提醒人员进入采区的风险。
第十条露天矿采区划分管理应当及时跟踪和调整,根据采矿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改。
第三章采矿安全设施建设第十一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双重目标,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采矿作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当配备适当的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耳塞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露天采矿作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备尽量安装固定护栏等设施,减少作业人员的事故伤亡。
第十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防雷系统,确保作业人员遇到雷雨天气时的安全。
第十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扑灭火灾。
第十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区域。
第四章采矿作业管理第十七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当制定周密的作业计划,合理安排人员和机械设备的使用,确保作业的高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露天采矿作业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类号】 L35901198808
【标题】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等
【颁布日期】 19880227
【实施日期】 198802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
【名称】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题注】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防止职业危害,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乡镇非煤露天采矿业的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村、个体经营、联营和以其他形式开办的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和检查。
凡有矿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矿场的安全工作。
各类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及经济损失。
各矿场及其主管部门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乡镇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开办矿场(包括已开办的矿场)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关于管理乡镇集体和个体经营采矿的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矿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矿场开采生产条件;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矿场设计的安全措施和矿场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查复核矿场开采范围和资源条件合格后,发给“采矿许可证”。
办矿单位凭“采矿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严禁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一)国营矿山的矿田范围内;(二)铁路、河滩、堤坝、公路、桥梁附近;(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管道的附近地点;(四)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六条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
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
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七条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剥方法、穿爆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一)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15米。
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3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6米。
(二)松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50°;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75°。
(三)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
(四)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并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
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
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
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处理。
处理中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
每个矿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边帮管理。
边帮管理人员发现边帮有塌滑征兆时,有权下令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事后须及时向矿场负责人报告。
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
第九条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
在距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条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由矿场主管部门审查和专业训练,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方准作业。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棧福丁侗 瓢踩 娉獭返墓娑ā?/P>
(一)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或储存室内。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点退回库房保管。
严禁乱放、乱扔、私存和转让他人。
(二)禁止使用铁棍装药。
禁止将硝铵类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
(三)工作面遇有瞎炮时,必须及时处理。
处理瞎炮时,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严禁打残眼。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
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一)硐室、深孔、深孔药和穴蛇爆破应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
(二)人员和爆破地点间的最小安全距离: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爆破、蛇穴爆破和硐室爆破不小于300米;深孔爆破不小于200米;浅眼眼底扩壶和深孔孔底壶不得小于50米。
(三)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须同时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及时撤至安全地点。
信号应分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四)爆破结束15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
经检查确认安全,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三条对矿场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坚持湿式作业。
粉尘浓度要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
确无水源时,应采取干式捕尘措施。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戴防尘口罩。
对接触粉尘和接触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对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治疗或调离本岗位。
第十四条矿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矿场负责人必须迅速组织抢救,立即报告矿场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伤亡事故和尘肺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对矿场其他作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关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整顿改造。
各有关部门应进行服务、指导,帮助矿场达到规定要求。
有重大事故隐患又不进行整顿改造的,应责令其停产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矿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