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铁矿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承包商、外协单位以及与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铁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铁矿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承包商、外协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其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2. 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跟踪复查。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与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3. 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投入1. 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2. 保障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制定和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中毒、坍塌等事故的应急预案。
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有职工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厂、科技兴厂”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2. 制定全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 监督检查全厂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5.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6.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对新入职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职工在上岗前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对重大隐患,实行“零容忍”原则,立即停产整改,确保安全。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所有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确保生产安全、职工健康。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所有职工都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 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各部门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厂设立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3.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设施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
2. 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事故报告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2.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
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承包商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厂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1. 组成:由厂部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组成。
2. 职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 组成: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检查员等组成。
2. 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 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 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研究和应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分析。
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定和落实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4.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制定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措施;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5. 人事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素质;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草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员工、承包商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逐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 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专项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责任人;3. 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
第九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 对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事故损失。
第十条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2.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整改或淘汰;3. 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技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三篇)
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遏制铁矿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矿企业,包括国有铁矿企业、集体铁矿企业、合资合作铁矿企业、外资铁矿企业、个体铁矿企业等。
第三条铁矿安全生产检查由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自查三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依法建立相应的检查管理体系。
第四条铁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保证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铁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
第六条铁矿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细致,并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
(三)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置及使用情况。
(五)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
(六)危险源的辨识和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的管理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定期检查: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自查分别制定检查计划,定期对铁矿企业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突击检查:对安全生产形势紧急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进行的检查。
(四)举报检查:接受群众和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后进行的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确定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二)制定检查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三)组织检查人员,包括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企业自查人员。
(四)进行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
(六)被检查单位收到检查报告后,根据要求整改。
铁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铁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铁矿矿山的生产活动安全可持续进行,并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铁矿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主要内容1. 生产安全责任1.1 矿山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生产安全目标和制度,明确生产安全责任主体,并确保其落实和执行。
1.2 矿山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2.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2 生产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
3. 安全检查与控制措施3.1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3.2 生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如安装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通道等。
4. 事故应急管理4.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保证应急设备的完好运行。
4.2 生产单位应组织定期演练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
5. 环境保护5.1 矿山管理单位应合规进行废弃物处理和排放管理,确保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达标。
5.2 生产单位应加强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 法律责任6.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矿山管理单位和生产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结论铁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是保障铁矿矿山生产活动安全的重要措施,相关单位应以此为指导,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铁矿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矿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铁矿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铁矿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一)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1. 厂长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 厂长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3. 厂长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厂长负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3.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1. 班组长对本班组的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2. 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
3. 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进行安全操作,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
(四)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能。
3. 员工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员工应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厂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企业负责、员工参与、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铁矿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长担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副主任,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机电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人员为成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矿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满足生产规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铁矿应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铁矿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铁矿应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九条铁矿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条矿长是铁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铁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机电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四条铁矿应建立健全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铁矿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十六条铁矿应建立健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二)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电石用石灰岩、石膏、石墨、长石、蛭石、饰面用大理岩、金红石。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开采砖瓦粘土,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床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证明;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铁矿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一、引言铁矿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其安全生产关系到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的稳定。
为加强铁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矿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一)安全责任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铁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5)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
(3)安全技术、安全操作和安全检查。
(4)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知识。
3. 企业应根据职工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职工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矿山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
(2)矿山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3)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 安全生产检查应实行分级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检查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保障铁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环境,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以及减少事故和损失的发生,制定本《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2. 铁矿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3. 铁矿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加以落实。
三、安全生产4. 铁矿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制定、修订和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标准。
5. 铁矿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对危险和风险的识别能力。
6. 铁矿公司应将安全生产纳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安全设施7. 铁矿公司应制定并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规划,确保铁矿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8. 铁矿公司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能力。
9. 铁矿公司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及应急措施,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事故应急管理10. 铁矿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事故应急组织和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11. 铁矿公司应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并及时总结演练结果,完善应急预案。
12. 铁矿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记录和处理。
六、安全培训13. 铁矿公司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并定期组织实施。
14. 铁矿公司应注重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提升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安全行为水平。
15. 铁矿公司应加强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铁矿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上岗。
七、安全检查16. 铁矿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频次和内容,并及时落实检查结果。
铁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铁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本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矿长授权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生产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5.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6.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安全生产检查1.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现场、消防设施等。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六、安全生产设施1.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加强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防止设施损坏、失效。
七、应急救援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程序。
2.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对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八、奖惩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背景和概述铁矿是一种重要的矿物资源,但其挖掘和处理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安全隐患,例如地质灾害、爆炸和火灾等。
因此,为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实施严格的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和范围本文的目的是为铁矿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指导,确保其铁矿作业的安全性。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开采铁矿石和其他相关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机构;•在铁矿石开采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和机构;•铁矿石开采过程中的内部检查和监督机构。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1. 人员安全1.1 所有铁矿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针对各种可能的事故的适当培训,并接受定期培训。
1.2 所有铁矿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指导方针和操作规程操作,并随时遵守所有安全规定。
1.3 所有铁矿作业场所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并对救援队伍进行适当的训练和培训。
1.4 所有铁矿作业场所必须记录并维护完整的事故报告和分析,以确定和解决可能的安全问题。
1.5 所有铁矿作业场所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保障安全生产。
2. 设备安全2.1 铁矿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且仅由合格和受训的专业人员操作。
2.2 所有铁矿设备必须安装正确的安全设施,例如各种安全开关和警报器。
2.3 所有铁矿设备必须按照厂家的建议和指导使用,并明确的标明最大额定安全负载值。
2.4 所有铁矿作业场所必须采用标准化和统一的设备管理系统,以确保设备安全。
2.5 铁矿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和铁矿业标准进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的安全标准。
3. 环境安全3.1 铁矿作业场所必须对大气、水、噪声和振动等环境因素进行适当的监测。
3.2 铁矿作业场所必须采用环保设施,例如噪音减少装置和排污设施等,并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3 铁矿作业场所必须实施污染源减排措施,减少或避免对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损害。
3.4 铁矿作业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确保及时响应环境事件并进行应急处理。
结论铁矿安全管理规定可以确保铁矿作业的安全性,保护铁矿工作人员和设备。
铁矿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最新
铁矿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生产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并保护生产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铁矿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铁矿矿山、采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等。
第三条铁矿生产安全管理应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途径,全面提高铁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第四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铁矿生产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到人,强化管理措施,持续改进工作机制。
第五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生产安全记录档案,做好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职工安全。
第七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生产安全法规,严格执行生产标准,确保生产安全。
第八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处置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第九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设施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检修情况和维护情况,保证设备管理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设施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对设备故障及时报修、及时处理,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检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检修计划和程序进行设备检修,排除安全隐患,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第三章职工安全培训第十四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铁矿生产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职工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确保职工接受到全面和系统的安全培训。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矿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铁矿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铁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条铁矿企业应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铁矿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生产。
第八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制度,做到落实责任、明确权限、规范行为。
第九条铁矿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铁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和擅自改变工艺。
第十二条铁矿企业应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保证其充分休息和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铁矿企业应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三章职工安全保障第十五条铁矿企业应确保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铁矿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铁矿企业应加强劳动保护,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铁矿企业应定期进行职工的健康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紧急救援与事故处理第二十条铁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救援。
第二十一条铁矿企业应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铁矿企业应及时报告事故,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和扩散。
第二十三条铁矿企业应组织调查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铁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矿煤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铁矿煤矿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铁矿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铁矿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铁矿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六)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七)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八条铁矿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铁矿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铁矿煤矿企业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铁矿煤矿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新职工入厂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对在岗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第十四条铁矿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生产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投入应优先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023年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铁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矿石开采、加工、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矿石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铁矿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
第四条铁矿石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铁矿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第六条铁矿石企业应当依法规划建设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铁矿石企业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围栏、警示灯等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八条铁矿石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管控,确保生产活动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章生产作业管理第九条铁矿石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作业管理制度,规范生产活动的操作流程和操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十条铁矿石企业应当落实联合会作业制度,明确不同作业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确保各作业单位的协调配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铁矿石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铁矿石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铁矿石企业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责任人和应急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做好各项应急工作的准备。
第十四条铁矿石企业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铁矿石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做好改进工作。
铁矿车间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铁矿车间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包括车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等,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劳动保护用品1. 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2. 不得擅自更换、丢弃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其完好有效。
3. 车间负责人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检查。
四、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2. 不得酒后上岗,班中严禁饮酒。
3. 严禁在车间内嬉戏打闹、吸烟、乱扔杂物。
4. 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
5.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确保安全。
6.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五、设备管理1.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3. 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
六、消防安全1. 车间内消防设施齐全、完好,并定期检查。
2. 严禁在车间内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七、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止作业,报告上级领导。
2. 保护现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设备。
3. 调查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监督检查1. 车间负责人负责对车间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车间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确保铁矿车间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
2024年某铁矿尾矿库安全管理细则(2篇)
2024年某铁矿尾矿库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旨在加强某铁矿尾矿库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风险的控制和事故的防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某铁矿尾矿库的所有管理和操作人员,包括矿山领导、监督员、操作工人以及相关承包商。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某铁矿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由矿山领导层负责,他们应确保所有人员遵守本细则,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设备,以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目标某铁矿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目标是达到零事故的目标,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条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某铁矿尾矿库应雇佣合格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定期组织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某铁矿尾矿库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培养员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设备和设施管理第七条设备维护和检修某铁矿尾矿库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出现故障和事故。
第八条物资和设备储备某铁矿尾矿库应储备足够的物资和设备,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设施管理某铁矿尾矿库的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废水和废气处理某铁矿尾矿库应建立废水和废气处理系统,对产生的废水和废气进行处理,以保护环境。
第十一条生态保护某铁矿尾矿库应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生态的影响。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预案某铁矿尾矿库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步骤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某铁矿尾矿库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与处理某铁矿尾矿库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找出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监督和评审第十五条监督和检查某铁矿尾矿库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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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
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
(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电石用石灰岩、石膏、石墨、长石、蛭石、饰面用大理岩、金红石。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开采砖瓦粘土,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床
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证明;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并达到以下要求:
1、开办小型煤、金属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普查程度;
2、开办中型以上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详查程度;
3、开采小型以下建筑用石灰岩、冶金辅助原料、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的矿产,应提供具备矿石质量、数量的地质资料。
(四)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四条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批准文件;
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批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二)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三)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内容;
(四)矿区范围保留期限;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自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第五条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申请之日止为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
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
划定矿区范围内的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
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
得超过1年。
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
权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三)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内容包括: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三率指标、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四)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复垦计划及有关批准文件;
(六)矿山占用储量登记表;
(七)采矿登记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规划,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