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度
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度
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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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传染病生物样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菌毒种和传染病生物样本的申购、采集、保存都要符合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传染病生物样本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运输、保藏必须符合相应危险等级要求,并同时附样本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采集和实验所涉及到一切可能含有高致病性一、二类菌种的传染病生物样本、培养物、斜面等应在相关负责人的监督下及时安全地进行高压灭菌消毒处理,并就分离和销毁情况作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检验科应组织制定生物安全手册,对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在申购/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检测)、交换、处置等过程中的生物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科负责制定各级生物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检验科负责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的保藏和管理、分发与处置。
第七条购买、供应或交换高致病性一、二类菌毒种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必须做到帐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领用要签字审批,使用过程要双人核对、双人记录,处理去向要明确,要有双人记录。
第一条使用人建立菌、毒种使用记录,使用时应在空气净化的密闭工作室内进行,不同的菌、毒种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操作。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2.1.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2.2.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2.3.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2.4.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2.5.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2.6.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2.7.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2.8.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2.9.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2.10.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培养菌种的试管和干燥菌种的安瓶上应贴纸签或胶布签,写明编号和菌名及日期。
菌株运输管理制度
菌株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菌株运输管理,保障菌株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菌株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菌株运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菌株运输管理应该重视菌株的保存和传播,禁止私自运输菌株。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菌株运输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菌株运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进行菌株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或破坏菌株标识。
第七条对菌株运输中的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菌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法规,建立健全菌株运输档案。
第九条菌株运输管理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二章菌株运输人员管理第十条菌株运输单位应当对菌株运输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菌株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调整菌株运输过程中的参数和环境条件。
第十二条菌株运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菌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菌株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消毒和清洁,保证菌株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菌株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菌株运输记录的填写和备份。
第十五条对于菌株运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菌株运输单位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菌株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三章菌株运输设备管理第十七条菌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菌株运输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菌株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不得擅自进行设备维修和改动。
第十九条菌株运输设备的维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菌株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填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菌株运输设备维护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实验室细菌毒种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规范的运输、保存、使用和销毁过程。
2. 定义和分类2.1 细菌毒种定义:指具有病原性和毒力的细菌株或菌种。
2.2 细菌毒种分类:按危害程度将细菌毒种分为三级:一级对人体无危害或轻微危害,二级对人体有中等危害,三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3. 细菌毒种管理流程3.1 采购与登记- 采购细菌毒种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评估其危害程度,并填写采购登记表格。
- 采购细菌毒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从合法的供应商购买。
3.2 运输与包装- 细菌毒种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遵循运输标准和程序。
- 细菌毒种必须在特定中进行包装,并标明警示标识。
3.3 保存与使用- 实验室必须建立合适的存储设施,确保细菌毒种的安全保存。
- 实验人员必须遵循操作规程,严格控制细菌毒种的使用,防止泄露和滥用。
3.4 销毁与处置- 细菌毒种使用完毕或失活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销毁和处置。
- 销毁方式包括高温灭活、化学处理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4. 责任和监督4.1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管理细菌毒种的采购、运输、保存、使用和销毁等过程,并确保合规操作。
4.2 监督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实验室细菌毒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5. 安全培训和意识5.1 实验室必须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细菌毒种管理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2 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提示标识和操作指南,以便实验人员随时参考。
6. 文档审查和修订本文档应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需要。
以上为《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的内容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验室的要求。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管理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管理制度
一、菌(毒)种应根据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保藏。
二、菌(毒)种保藏机构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三、所有保存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指定2名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编号、登记,详细填写“菌(毒)种登记表”及阳性标本相关资料,包括菌名、编号、保存时间、保存地点、记录人等,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四、菌(毒)种库应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五、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六、每次使用菌(毒)株都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菌名、编号、用途、使用人、使用时间等。
七、所有菌(毒)株在废弃时应经压力蒸汽灭菌后按一般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并有记录。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2.1.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2.2.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2.3.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2.4.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2.5.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2.6.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2.7.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2.8.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2.9.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2.10.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菌(毒)种或样本管理制度
批准人
生效日期
2. 中心必须指定2名菌、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3. 中心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4. 公司管理层批准本中心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工作程序:
1.病原微生物采集、分离、鉴定及保管:
⑴因工作需要对病原微生物采集、分离、鉴定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⑵设专人负责保管,要有严密的登记制度,有详细的菌、毒种登记卡片和档案,菌、毒种库应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要有详细的分类清单,严防错乱,避免丢失。
⑶ 对不能使用的菌、毒种培养物及材料应及时作无害处理,对无保存价值的菌、毒种淘汰时,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⑷ 领取实验用菌、毒种时须由主管领导签字,注明实验用途及使用数量。
⑵ 三类菌、毒种的领用和发放时,应有2人参加。
⑶ 一类菌、毒种,须报农业部批准。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
⑷ 进行菌、毒种索取、领用和分发时,须做好记录,填写《菌、毒种使用及销毁记录》。
⑸ 一、二类菌、毒种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在邮寄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4.销毁
菌、毒种使用过程中须接受保管人员的监督,工作结束后,立即做好善后处理,销毁时应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销毁记录。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也应该按规定的时间销毁。
⑺ 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
3. 索取、领用和发放
⑴ 因工作需要索取、领用和发放一、二类菌、毒种时,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填写《菌、毒种领取申请表》,中心负责人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方可索取、领用和发放。
(公卫)病原微生物菌
(公卫)病原微生物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用、保藏、运输与管理王同展山东省疾控中心病原微生物所所长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大疾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SARS事件后,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更加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后,相继出台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用、保藏、运输就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其有关规定现简述如下:一、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使用、保藏与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是具有感染性的物质,是人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科研、教学、检疫检验、质量控制的必要材料,是保障国民健康、国家社会经济安全和生物安全的重要生物资源,它与农业微生物、工业微生物、药用微生物、林业微生物、兽医微生物、普通微生物、海洋微生物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家微生物资源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传染病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1985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对菌(毒)种的收集、分类、保藏、使用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2006年1月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共涉及160种病毒、6种朊病毒、155种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类病原体和59种真菌类病原体,根据其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1~4类,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生物实验室菌种运输
实验室菌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保藏、使用和销毁工作,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感染与扩散。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菌种、毒种及样本的接收、保藏、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环节的管理。
三、职责:1、科室负责人负责批准菌(毒)种、样本的使用、保藏、销毁。
2、菌(毒)种、样本管理人员负责菌(毒)种、样本的接收、保藏、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参与菌(毒)种、样本的销毁工作。
3、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使用和销毁。
4、质量管理办法室负责菌(毒)种、样本的接收、使用、保藏、销毁的监督检查。
四、程序:1、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1.1 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应的设备和条件下进行菌(毒)种、样本接收工作。
对高致病或可疑高致病原微生物的接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1.2 接收菌(毒)种、样本时,应有两人在场,一人登记相关信息资料,另一人戴上手套,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后,检查菌(毒)种、样本包装容器有无破损和泄漏。
1.3 对包装完好的菌(毒)种、样本应核实数量、编号,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必要的标识,送检和接收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1.4 包装破损和泄漏的菌(毒)种、样本,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按一“实验废弃物规定和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并对污环境必要的消毒处理。
1.5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处理1.5.1 对需要保藏菌(毒)种、样本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保藏位置,保藏条件,保藏起始时间、保藏期限及传代、冻干、分发、归还时间等。
1.5.2 菌(毒)种、样本的保藏容器上要牢固的标签,标明编号、日期和名称等。
1.5.3 定期核查菌(毒)种、样本的库存数量。
发现与记录不符时,应立即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5.4 高致病或可疑高致病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应当专柜单独储存。
2、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使用2.1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时须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中进行。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藏机构第三章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第四章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第五章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第六章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保藏机构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
第七条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政才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 保藏机构第六条 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
第七条 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程序
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程序1 目的为加强医院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确保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收集、使用、保管、运输(转运)及销毁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使其日常运行管理符合相关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2 范围适用于二至四类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株)和生物标本的收集、保存、使用、运输、销毁等工作,本院微生物实验室不保存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3 职责3.1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二至四类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
3.2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定期对菌、毒种(株)的进行选择、收集、鉴定,并及时将菌、毒种(株)和生物标本,以及相关信息表妥善保存。
菌(毒)种登记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微生物实验室应主动对菌(毒)种和阳性生物样本进行繁殖、登记并妥善保存。
3.3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实验室内各类菌(毒)种和生物样本销毁的审核、批准及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4 分类与定义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病原微生物的菌种、毒种(株)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具体分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 程序5.1 菌种、毒种(株)及生物标本的采集与接收:下列菌(毒)种及生物样本需移交本院微生物实验室的菌(毒)种库和生物样本库集中保存:5.1.1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二类菌(毒)种(株)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1.2 外部购买的菌(毒)种标准株。
5.1.3 有关单位上送鉴定的有保留价值的菌(毒)种。
5.1.4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三、四类菌、毒种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2 菌(毒)种保存5.2.1 保存的菌(毒)种,必须具有该菌(毒)种的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经复核或鉴定后入菌(毒)种库,建立菌(毒)种档案和保存。
5.2.2 根据所保管的菌(毒)种的特性,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如冷冻干燥/恒温合适载体保存、半固体/15±1℃、-70±1℃磁珠、细胞培养液/冷冻、液氮)保管,防止菌(毒)种生物活性的尚失或变异,并配置有足够安全的防范设施。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2.1.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2.2.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2.3.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2.4.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2.5.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2.6.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2.7.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2.8.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2.9.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2.10.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
菌(毒)种及样本的保存管理运输规程1.实验室不得存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
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细菌(从病人标本分离),本实验室不能保存,应立即销毁。
2.实验室只能保存与工作和研究相关的涉及生物安全Ⅱ级以下的菌种。
包括病人身上分离到的常见的病原菌如大肠埃希氏菌等,和质控标准菌株。
3.保存菌种的冰箱要有锁,由实验室专人保管。
4.菌种的存放和领取要有登记。
5.保存的菌株,登记分离日期、标本种类、菌名等内容。
6.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7.运输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7.1内包装:7.1.1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7.1.2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7.1.3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
吸附材料必- 1 -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7.1.4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7.1.5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7.2外包装:7.2.1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7.2.2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7.2.3运输目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7.2.4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7.2.5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相关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实验室毒菌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毒菌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
管理制度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建立实验室毒菌种的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运输、保存、使用和销毁,以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毒菌种的分类和标识
毒菌种按照危害程度和传播途径分类,并在保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标识。
标识应准确、明确,以防止误用和意外的发生。
3. 毒菌种的运输
对于需要运输的毒菌种,实验室应制定专门的运输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运输的选择、填充物的使用以及相应的运输文件和标识,以确保毒菌种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毒菌种的保存与使用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毒菌种保存和使用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存储环境的条件:确保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处于适宜范围内。
- 存储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查、清洁和校准存储设备,确保其
正常运行。
- 存储的选择:选择符合要求的,并正确标注上的标志。
- 毒菌种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毒菌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
和技能,并在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5. 毒菌种的销毁
对于已经失效、过期或不再使用的毒菌种,实验室应制定相应
的销毁方案。
销毁过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
毒菌种的完全销毁,防止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
6. 监督与责任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毒菌种的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毒菌种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实验室毒菌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的管理制度。
通过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要求,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实验室操
作中潜在的危害,并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处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成品出产的单元,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元(以下简称申请单元),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管理要求与方法
接收证明
准运证
托运人资质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
➢北京迪捷姆空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接收单位准备的材料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实验室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的资格; 3、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 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的批准文件。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 对我国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组成和任务、菌(毒) 种的收集、分类、保藏、供应、使用、领取、邮寄和 国际交流作了相应的规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 2004年实施,2018年修订) 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对标本的采集、检测做了严格规定 。
➢辅助包装必须防泄漏;
➢除装有肢体、器官和整个躯体的包装件之外 ,每个外包装的内装量不得超过4kg。此内 装量不包括冰、干冰、液氮等低温保持材料 ;
➢如果有对运输过程中主容器内残留液体的任 何怀疑,都必须使用适于装运液体的包装和 包装吸附材料。
A类冷藏或冷冻样品包装
➢ 当使用干冰或液氮做低温保持材料时,必须满足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相关要求 :
审批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查不过关者,应当 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或者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样本被盗、被抢、丢失 、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 ,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 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 除的处分;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重要性段丽莉. 菌种保管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中,房门专人加锁,确保菌种安全。
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2、菌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形态,分离日期,鉴定日期,签发者,主要鉴定性能(包括形态、染色、抗原结构、动物致病力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
3、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4、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
5、所有存在菌种应具备清单。
编写:审核:批准:批准日期:主要内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是国家重要生物资源,是保障生物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战略资源。
是人类传染病预防、诊断和治疗以及医学科研和教学事业的基础和重要支撑条件,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生物安全以及抵御生物恐怖袭击的前提条件。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在其采集、携带、运输、保藏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强调生物安全,必须符合国家传染病防治、医学微生物菌(毒)种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
其管理不仅强调在硬件设备上要符合微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强调所有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有常备不懈的防护意识和守法观念。
菌(毒)种分类按照微生物结构、组成分为三大类:原核细胞型微生物:细菌、支原体、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和放线菌。
真核细胞型微生物:真菌非细胞型微生物:病毒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菌种的分类菌(毒)种的分类根据其危险性决定的对实验室感染的可能性;人体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发病后症状轻重及愈后情况;有无致命危险及有效的防止实验室感染方法;用一般的微生物操作方法能否防止实验室污染;我国有否此种菌种及曾否引起流行人群免疫力等情况。
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我国的菌(毒)种分为四类。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菌种的分类一类:实验室感染的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能危及生命,缺乏有效的预防方法,以及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包括国内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无有效防治方法的烈性传染病菌(毒)种。
菌(毒)种及样本保藏的基本规程
菌(毒)种及样本保藏的基本规程(一)菌(毒)种及样本的保藏信息管理1.建立菌(毒)种及样本的保藏编号规则,编号包括原始编号、登记编号、保藏编号。
对符合保藏条件的菌(毒)种及样本进行编号。
2.保藏的菌(毒)种或样本均应有来源、编号、危害程度分类、保藏条件、表型和基因型、分离地区和日期、提供单位和人员、药敏结果、鉴定结果等背景信息。
3.保藏的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记录包含人员、鉴定日期、所用方法、所用试剂等信息。
4.保藏的菌(毒)种传代记录包括菌(毒)种的代次、生长状态以及操作人员等信息。
5.保藏记录包括保藏数量、地点、参与人员等。
6.出入库记录包括菌(毒)种或样本出入日期、数量、办理人员、菌(毒)种或样本出入去向等。
7.菌(毒)种或样本销毁记录应包括菌(毒)种或样本销毁的申请人员、审批人员、具体操作人员、监督人员,以及销毁方式等。
(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要求1.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应建立原始库、主种子库和工作库,并分别存放。
2.超低温保藏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保藏材料材质应耐低温,保证在液氮、-80℃条件等超低温环境下不易破碎、爆裂。
3.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保藏方法,包括超低温保存法、冷冻干燥法等。
同一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保藏。
对某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只有一种保藏方法时,重要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须备份存放于不同的保藏区域内。
4.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保藏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5.存取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登记。
按操作规程进行存入和取出。
6.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容器上的标签应牢固,含有编号、日期等信息。
7.高致病性菌(毒)种的保藏应满足保密的相关要求。
(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保藏的人员要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保藏的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病原微生物专业知识,定期接受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技能培训,同时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合格,确保具备保藏实验活动操作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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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毒种、传染病生物样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菌毒种和传染病生物样本的申购、采集、保存都要符合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传染病生物样本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运输、保藏必须符合相应危险等级要求,并同时附样本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采集和实验所涉及到一切可能含有高致病性一、二类菌种的传染病生物样本、培养物、斜面等应在相关负责人的监督下及时安全地进行高压灭菌消毒处理,并就分离和销毁情况作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检验科应组织制定生物安全手册,对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在申购/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检测)、交换、处置等过程中的生物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科负责制定各级生物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检验科负责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的保藏和管理、分发与处置。
第七条购买、供应或交换高致病性一、二类菌毒种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必须做到帐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领用要签字审批,使用过程要双人核对、双人记录,处理
去向要明确,要有双人记录。
使用人建立菌、毒种使用记录,使用时应在空气净化的密闭工作室内进行,不同的菌、毒种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操作。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