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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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类型

试述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类型

试述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类型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是一种针对特定行业或市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市场的公平、有效运作,避免不当竞争和市场失灵的可能性。

主要类型包括:
1. 行业监管:针对某个特定行业或领域制定的行业监管规定。

例如,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的监管规定,工业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等。

2. 价格监管:对市场的价格进行调节和监管的制度。

例如,政府定价、最高价格限制、最低价格限制等。

3. 竞争政策: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制制度。

例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

4. 特许经营:政府设定在某些特定领域内的行业或企业的经营权。

例如,石油机械、电网等。

5. 质量监管:目的是确保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

例如,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检测等。

6.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

例如,专利制度、商标制度、著作权制度等。

7. 公用事业监管:对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监管,例如电力、水利、交通、邮政等。

上述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可以在各种不同场合、行业和地域运用。

有时,不同的多个制度会同时应用于同一市场。

简述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简述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简述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法律框架: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核心是由一系列基本法律构成,如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

这些法律为市场规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框架。

2. 专门法律:除了基本法律以外,市场规制还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管理市场活动,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金融法等。

这些专门法律主要针对不同领域的市场进行细化和规范。

3. 行政法规:市场规制还需要一些行政法规来详细规定市场监管的具体细则和程序,如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标准、行业监管等。

这些行政法规由政府制定和发布,用于指导和规范市场行为。

4. 自律制度:市场规制法体系还包括一些自律制度,即由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标准。

这些自律制度通常由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

5. 司法保障:市场规制法体系还需要有相应的司法保障,即由司法机关对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和裁决。

司法机关通过解决市场争议、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式,保障市场规制的有效实施。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自律制度和司法保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它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市场监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名词解释市场规制的特点

名词解释市场规制的特点

名词解释市场规制的特点市场规制是指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对市场活动进行限制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

市场规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约束性强:市场规制的实施依赖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产品质量标准等,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

2. 综合性和系统性:市场规制往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则。

市场规制涉及到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市场结构的调整、市场资源的配置等方面,需要协调各方利益,保持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灵活性和适应性:市场规制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进步、全球化等趋势的推动,市场规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及时跟进。

灵活性和适应性是市场规制的重要特点,有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创新力。

4. 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市场规制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注重市场的高效运行。

在市场规制中,要平衡公平和效率的考虑,既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又要激励市场主体的创新和竞争,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5. 合作与监管并重:市场规制需要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和自觉遵守规则,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服务。

合作与监管并重是市场规制的关键,需要形成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好互动和合作机制,实现规则的有效执行和市场的有序运行。

6. 面向未来和可持续发展:市场规制需要着眼于长远发展,为未来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机制。

在规制中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效益,避免过度扩张和破坏环境资源。

总之,市场规制的特点是多方面的,并且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一致。

市场规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
市场体系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市场体系与市场规制 市场、
传统认为: 传统认为:场所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交换关系的总和 ——交换关系的总和 个人认为——商品(价值) ——商品 个人认为——商品(价值)交换的过程
区分几个概念:
市场与商品经济 市场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本章对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作了介绍。 学习本章,应了解我国各种分类市场规制法 (劳动力、资金、房地产、普通商品、农贸 市场等),领会对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的意义。
重点、难点: 重点、难点:
重点掌握经济法对资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 规制方法及意义。
研究性选题: 研究性选题:
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市场规制探讨 经济法在房地产市场规制中的作用研 究 经济法对于解决南方城市劳动力资源 匮乏的作用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市场体系规制法概述 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制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技术、信息市场的法律规制 技术、 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 产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房地产交易范围限制制度 房地产价格调节、 房地产价格调节、评估和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特殊房地产交易审批制度 房屋预售许可、 房屋预售许可、备案制度
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五、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节
产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一、产权市场的定义与分类 二、产权交易管理的一般规定
交易主体 产权交易的审批和授权 产权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的确认 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 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费率审批与备案制度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 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四)土地用途限定制度 土地出让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用途进行 限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一般实行准则主义。 (六)限期开发制度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动工开发期限来开发土地。 (七)标准管理与项目验收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标准管理 和项目验收制度。
(四)偿付能力保障制度 保险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保险补偿保障社会生 活的稳定。
(五)监督检查制度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 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六)保险准备金和再保险制度 保险准备金制度可以防止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 等原因而失去偿付能力;再保险制度可以分散保险 公司的风险,避免因一个保险公司承担过高赔付责 任而破产或不能继续正常经营。
三、特殊商品的专营和专卖制度 (一)特殊商品专营制度 商品专营,是指由国家设立或指定特定的经 营单位专门经营特定商品、其他市场主体不得经 营。 (二)特殊商品专卖制度 商品专卖,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特定 商品的产、供、销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1.统一收购 2.许可证管理 3.统一产品管理
第三节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四、保险市场的管理规定 (一)规制机构 国家成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对保 险市场实施监管。 (二)市场准入 保险业的市场经营主体是各种保险公司,设立 保险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 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2亿元;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 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例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 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 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广 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
2、反垄断:主要反的是滥用市场地位,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
(1)、一般适用于国内,基于效果原则反垄 断法可以适用于国外。 效果原则:只要发 生在国外的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 就可以对该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1、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P163
3、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被检查者配合。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
1、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害的经 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承担被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 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垄断协议。
4、垄断协议的豁免。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 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如果垄断协议 的达成具有合理性且能产生利大于弊的效 果,则可以为《反垄断法》所豁免。

第3部分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部分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我国消法确立的消费者的具体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知识获取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军工产品-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初级产品(未明确规定)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产品质量法
问题:几个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建筑法》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权利的细化和分析 (一)如何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维护 1.在市场交易中对经营者的权利。 2.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对企业的权利。 3.在政府与市场互动中对政府的权利。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产品质量法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责任主体 (2)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过错责任 销售者应包括进口商、中间商、出租人等。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部分 市场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1,垄断的概念2.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3.限制竞争合同的法律规制4.我们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7种豁免情形,法条为主)5.反垄断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会下定义)7.相关市场的概念8.经营者的三种情形9.表现形式(了解在反垄断中它的表现形式!)10.外资并购的我国平安审查11.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结合法条了解反垄断中其表现形式)12.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之行为主义的准则(反垄断法的实施要结13,域外适用(联系学问产权)了解14.经营者和解制度(宽恕制度??特别制度要结合法条)15.不正值竞争行为(会下定义)16.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要理解! ~案例??!)17.虚假宣扬行为的法律规制(理解)18.商业隐秘的概念19.商业隐秘的分类20.商业隐秘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中侵权责任担当方式21.不正值有奖销售(理解)22.消费者的概念(会下定义)23.消费者的权利24.经营者的义务25.争议解决的途径26.民事责任中惩处性赔偿责任(看法条49条)老师话多的地方要看!27.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缺陷vs.产品瑕疵(前者有详细法条)28.产品质量法(会下定义)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责任vs∙产品责任)30.《食品平安法》第4条规定的分工31.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32.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问题33.被告的抗辩理由34.诉讼时效1.垄断的概念(1)经济学上: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掌握,并在肯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有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进展过程。

结:市场结构打算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又打算市场绩效;行: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的关系是互动的,而不是单向打算 的关系。

(2)法学上: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掌 握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阻碍公正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特征是违 法性和危害性。

2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垄断合同;(限制竞争合同)(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行政性垄断;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学问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学问产权,排解、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12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第12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第12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在现代经济学和法学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市场规制法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干预理论。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个体行为会导致市场资源的低效配置和不公平分配,从而需要政府干预来纠正市场的失灵。

政府干预理论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引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垄断和不当竞争,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

市场规制法的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防止市场中的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追究企业的欺诈行为和不合理定价,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市场规制法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

通过制约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市场规制法可以防止市场中存在的歧视性定价和低效配置问题,提高市场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次,市场规制法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制止企业的欺诈行为和不合理定价,市场规制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再次,市场规制法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规制法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创新激励,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市场规制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市场规制法需要具备一定的监管能力和资源。

要想有效地执行市场规制法,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机构,加强执法和监察力度。

其次,市场规制法应该注重制度创新和完善。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市场行为的演变,市场规制法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

第二篇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二篇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及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D1 (一)立法宗旨D1
域内效力
(二)适用范围D2 (二)适用范围D2
域外效力
四、对合法垄断的法律规制
第7、9、10条 10条 (一)合法垄断的行业或企业 (二)合法垄断的特点 (三)对合法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五、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D5 五、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D5 六、相关市场的界定D12 六、相关市场的界定D12
垄断的特点:
1、主体主要是企业,但不限于企业。 2、主观上一般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意图。 3、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在一定交易领域内 实质上限制或损害了竞争。即垄断有合法 与非法之分。 4、判断垄断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该行 为对于竞争是否正当、对市场经济是否合 理。
总结
反垄断法上的垄断行为,不仅行为主体客 观上实施了某种垄断行为,而且主观上一 般具有谋求或维持垄断的过错,并且对竞 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造成了一定的损 害,因此应被反垄断法认定为不法并追究 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3、依据组织形式不同,将垄断分为:卡特尔 、依据组织形式不同,将垄断分为: (cartel)、辛迪加(syndicat)、托拉斯(trust) (cartel)、辛迪加(syndicat)、托拉斯(trust) 和康采恩(konzern); 和康采恩(konzern); 4、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合法垄断与非 法垄断。 5、《反垄断法》第3条分类: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 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D8 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D8 垄断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垄断都是加以 禁止的,必须具备:危害性和违法性。
差别越大,竞争力就越大。产品差别越大, 竞争力越大,垄断的可能性越大. 竞争力越大,垄断的可能性越大.当竞争力 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垄断。一定意 义上说,垄断是竞争的产物。或说垄断来 源于竞争。 (2)垄断会限制竞争。垄断形成后,就会 形成市场障碍,带来价格歧视、共谋、欺 诈等破坏竞争要求的公平、机会平等,称 为市场竞争的限制力量。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基本 权利,不使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
5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流通、交换、 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3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活
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反垄断 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 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 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 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 1日起施行 · 共八章,57条。
为一。
2021/3/8
12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 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 特征: 是一种商业行为; 是一种竞争行为 ;

是一种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同
?)

是一种经营者违法行为;
• 2、构成要件
• (1)主体要件——经营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 (2)主观要件——过错
• (3)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11)
断法之间关系? 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认定标准如何? 3、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是指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拓展。

首先,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构建市场规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明确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避免了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市场准入制度应当设立透明、公平的准入门槛,加强市场主体的资质审核和行业监管,防止不合格的企业进入市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通过明确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竞争行为的界限,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价格形成机制的正常运行。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限制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此外,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通过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制裁,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设立有效的监管机构,加强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和行业监管,监督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也是市场规制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通过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消费者维权的支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应当设立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制裁,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之,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可以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规制法的思政内容

市场规制法的思政内容

市场规制法的思政内容
市场规制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市场行为和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市场规制法的思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竞争原则:市场规制法要求各参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 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制法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商家欺诈、虚假宣传、不合理定价等行为。

这包括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等措施,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合理价格、优质产品和良好的服务。

3. 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市场规制法要求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执法。

这些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承担监督、调查、处罚等职责,以确保市场规则的有效执行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4.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市场规制法要求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和处罚措施,以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约。

这包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措施,以及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总之,市场规制法的思政内容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可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福祉。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规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总结词
标准不统一
详细描述
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的市场规制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面临不同的规制要求。这不 仅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还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制标准,以促 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规制手段单一的问题
总结词:手段单一
社会组织可以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投诉、举报 等方式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媒体监督
04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与意义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规范市场行为
市场规制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防止市场垄断
通过反垄断法等规制措施,防止市 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旨在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 ,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落实产品责任
要求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对因 产品质量造成的问题进行赔偿。
规范产品标识
要求产品标识符合规定,保障消费者 的知情权。
加强产品监管
加强政府对产品的监管,确保产品的 质量和安全。
03
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机制
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机制
详细描述:目前市场规制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赖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传统手段。然而,随着市 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手段可能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规制需求。因此,需要创新规制手段,如引入 经济激励、信息披露等多元化的规制手段,以提高市场规制的效率和效果。
06
市场规制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汇报人: 2023-12-20

第十一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一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有关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介绍。要 求理解和掌握其基本理论。重点掌握市场秩序规制 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 重点、难点:
掌握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研究性选题: 研究性选题:
试述市场秩序规制法在市场经济的 作用。 作用。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价值目标研究。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价值目标研究。
第一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 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一、定义
1.市场与市场秩序: 1.市场与市场秩序: 市场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指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
交易规则安排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 益之间的协调状态。 益之间的协调状态。
2.市场秩序规制法: 2.市场秩序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市场
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总称。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过程中所发生 1.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过程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 2.国家在反对垄断、 2.国家在反对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过程 国家在反对垄断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3.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产生: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产生:
1.反垄断法的产生 1.反垄断法的产生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3.市场秩序规制国际立法的产生 3.市场秩序规制国际立法的产生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
• 一般禁止式 • 积极义务式 • 有条件的允许式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
市场规制法主体制度 规制主体:国家、政府、行业协会 规制受体:经营者、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 市场规制权配置制度 横向配置 纵向配置
• 市场规制的程序制度
详见本书第13—16章相应内容
• 市场规制的责任制度 归责基础 责任形式 责任构成 责任竞合
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企 业行为和市场构造,是微 观经济学(个体经济学)中 的一个重要分支。
• 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
对象就是产业组织。
• 产业组织理论从英国开始,但系统化的工作主要 是美国经济学家完成的 。 • 1960s,基本同时出现了“结构主义”和“芝加哥” 学派两种理论流派 。尽管这两种流派都是以新古 典理论为出发点,但由于理论逻辑、思考问题的 方法及对象不同,在理论结论上存在很大差异。 • 两种流派的论战结果也大大深化了产业组织领域 的研究和认识,为新产业组织兴起奠定了基础。
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 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 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 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规制法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研究市场
• 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 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 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 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权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规定。
• 规制公平原则:即在制定、实施市场规制法规范 时就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 准则 • 规制绩效原则:即在规定规制主体、规制权力、 规制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在 制定前进行制度设计时的预期、在制定后运行时 的线绩效都应当是最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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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垄断 1、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 权力、从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行政垄断禁止主要包括:P170-P171. 三、反垄断机构P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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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法律界定。产品,即生产出来的物 品,与天然存在的物质相对。但是法律意 义上的产品,除了强调加工之外,还强调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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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 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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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国家在规制不正当 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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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 济秩序的行为。 2、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注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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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份额达到 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 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份 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4、相关市场界定。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 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服 务)范围和地域范围。P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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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1、商业混淆行为。经营者对他人特有的商业标志进 行不正的使用或者类似使用,致使与他人商品或 营业活动混淆,由此获得市场交易机会和经济利 益的行为。 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 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在商品上伪 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反垄断法适用主体和行为范围。 针对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经济性垄断)。 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 事务管理行政职能的组织所实施排除、限制 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 行业协会反垄断法的对象之一。 (3)、反垄断法使用除外。P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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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 (1)、一般适用于国内,基于效果原则反垄 断法可以适用于国外。 效果原则:只要发 生在国外的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 就可以对该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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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垄断协议。 4、垄断协议的豁免。不是所有的垄断协议都 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如果垄断协议 的达成具有合理性且能产生利大于弊的效 果,则可以为《反垄断法》所豁免。 不予禁止的情形: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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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 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法人组织、其他经济 组织和个人。 B、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么直接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规定,采用了法律所列举的行 为,要么违背了公平、自愿 、平等、诚实 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C、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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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化管理制度。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 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要求。 (3)、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 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 原则申请认证。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检查主要 以抽查的方式。
2014-支配地位的界定。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 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 力的市场地位。 2、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素:经营者市 场份额,及市场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 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 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 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其他相关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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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倾销。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 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但是下 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 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 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 降价销售商品。 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7、诋毁商誉。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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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排除、 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按 照垄断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垄断协议分为具有 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和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纵向协议。 2、横向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 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 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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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内在的质量义务。安全、具备使用性 能、符合产品说明等。 2、包装标识符合规定。P176 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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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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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1、竞争的界定。本节所涉及的竞争,特指市 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同类经营者为 自身利益最大化,采用各种商业策略,以 获取有利交易机会的行为。例价格竞争、 服务竞争、质量竞争等。 2、不正当竞争。某些经营者为获得竞争优势, 有可能采取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违反 基本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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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法主要内容 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责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应当检验 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 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可承担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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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者审查程序。P169(提交材料、国务院垄断 执法机构审查期限。 4、审查经营者集中考虑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在相关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 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 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 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 的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为应当卡 率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5、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结果。(禁止或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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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方式。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 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 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或者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 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 价格等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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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先 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 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 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 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 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 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人民币。 不申报情形P169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 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 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 《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处置。 3、其他P163-P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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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与反垄断 1、垄断:从经济学角度,指一个或少数几个 经营者独占或联合占领某一市场,通常意 味着规模庞大的企业在某个商品或服务市 场占据着巨大的市场份额。 2、反垄断:主要反的是滥用市场地位,排除、 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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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 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 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由于一定规模经营者集中 可能改变市场结构,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成为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 2、经营者集中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 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 营者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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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救济 1、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害的经 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承担被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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