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资料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委托单位:浙江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代建单位:工程使用单位: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单位:浙江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工程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方式和内容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2、代建内容〔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工程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方案、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方案、用款方案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
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工程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个日历天四、代建管理费费率〔按工程投资的〕:%〔〕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本钱合同的文件假设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那么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工程建设的必要条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印章):代建单位(印章):使用单位(印章):××××年××月××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项目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1、代建方式。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
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费率: %(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合同条款4、附加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本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印章):代建单位(印章):使用单位(印章):××××年××月××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项目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1、代建方式。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
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费率: %(①按项目投资额②按实际中标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合同条款4、附加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8、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投资效益”后增加“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删去第四款中的“监察”,在“国有资产”后增加“人防”。
(四)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公用设施”后增加“人防工程”。
将第三项中的“欠发达”修改为“加快发展”。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500万元”修改为“2000万元”。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符合资质的”。
(七)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地方金融监管、国防动员、林业、文物、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库一计划”管理。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谋划类、开工类、建设类、投产类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四)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其他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范围)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领导,逐步扩大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范围,并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代建第七条(代建单位基本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依法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以及服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心。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项目托付单位:浙江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托付代建合同书:托付单位:浙江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治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操纵投资概算,经托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方式和内容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2、代建内容〔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打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打算、用款打算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
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三、代建项目治理目标投资操纵金额:〔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代建治理期限〔合同签约后〕:个日历天四、代建治理费费率〔按项目投资的〕:%〔〕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托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假设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那么按上述排列进行说明。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托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各类投资项目。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1.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项目的代建任务。
2. 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应明确规定。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项目代建的程序1. 项目代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等各个阶段。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项目代建的责任1. 项目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 项目代建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项目代建的监督1.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代建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代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项目代建的费用1. 项目代建单位的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的计算应透明公开。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进行代建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完全代建”的建议和管理办法一、代建制项目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1、使用单位的权力过大,而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责任、权力和义务不对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意图之一就是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分离。
但在代建制实施管理过程中,由于使用单位是项目法人和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往往会对代建工作横加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进而影响到项目顺利实施。
2、代建单位的管理费普遍偏低,制约了代建制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不得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一般低于设计单位的取费,比设计费低20%~30%,但是代建管理是整个项目建设中周期最长、范围最广、管理责任最大的工作。
二、实行真正代建制的必要性:1、可转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部分风险:传统建设管理模式,无论使用单位还是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都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所有项目建设风险最终由政府承担。
而代建制中,要求代建人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并通过适当的信用或担保机制,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部分风险。
2、可充分发挥代建人专业化管理的优势:代建制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他们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具备1较强的技术组织能力熟悉整个建设流程。
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过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而使用单位也可以从繁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地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因此使得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并能保证其专业化技能和信息得以有效的积累和持续的发展。
3、打破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存在的“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为一体的管理模式:通过专业化、集中化、市场化管理,将建设和管理职能通过委托方式转移,实现对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控制,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代建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制管理,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合规、高效原则;(三)权责明确、风险可控原则;(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原则。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质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七条代建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具体等级划分和资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建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章代建合同第九条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周期;(二)代建单位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四)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支付方式;(五)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日期、终止条件、终止日期;(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项目委托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政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二、代建方式和内容 1、代建方式(①全过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设实施代理)2、代建内容(①前期工作代理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②组织建设实施代理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年度计划、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施工验收、资产交付等。
③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代理内容。
1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单位投标报价为准)工程质量标准: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个日历天四、代建管理费费率(按项目投资的):%()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的管理,保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经营注册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合法合规、质量可靠。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代建单位资质。
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不同规模的代建业务。
第六条代建单位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项目。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进度、质量控制、安全保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经营管理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法经营。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确保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透明。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建设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代建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公示。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并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切实推动《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
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预算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
第五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及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
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以上(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
《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省统一编制。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确定。
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代建制职责与分工第一节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第十条【牵头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资人”行使委托单位的职能,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委托,牵头协调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以及代建方式;(二)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三)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四)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八)开展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代建制工作;(九)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十)加强对代建市场和代建行为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负责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管理部门一般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二节代建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基本职责】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建设受托人,必须严格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三节使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
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一)根据授权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六)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活动;(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代建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代建单位基本要求】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执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代建单位实行资格评审制度,通过申报、评审取得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内承担代建任务。
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与资格评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认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场准入】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可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代建项目投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其他市场准入限制,阻碍代建单位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资质;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