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0•【字号】枣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住房保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0日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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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省自然资源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请示》(鲁自然资〔2020〕140号)收悉。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文件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0日
——结束——。
2022枣庄征地补偿方案
2022枣庄征地补偿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2022年枣庄市征地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方案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针对枣庄市进行土地征收所制定的一套具体措施和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村民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本方案将涵盖征地程序、补偿标准、补偿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2. 征地程序1.征地准备阶段:–制定征地规划:由枣庄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征地规划,明确征地范围、目的、用途等。
–公示和征集意见:征地规划完成后,将进行公示,并征集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确定征地决策:根据公示和征集意见,市政府根据法律程序拟定征地决策。
2.征地实施阶段:–征地通知书发放:市政府向受到征地影响的农民、村民等发放征地通知书,通知他们有关征地的决定和必要的程序。
–土地评估:征地农民、村民可以选择自己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用于确定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征地农民、村民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明确征地范围、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征地补偿款支付:政府根据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征地农民、村民。
3.征地后期阶段:–配套措施支持:政府将根据征地规划,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支持,帮助征地农民、村民恢复生产生活。
–督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将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执行进行督导和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3. 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被征地农民、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包括土地出让金、过渡期补助等。
–耕地补偿: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和面积,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2.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根据受征地影响的房屋的类型、面积等因素,进行补偿。
包括重建的补偿、租金补助等。
3.临时安置费:–对于因征地而需要临时搬迁的农民、村民,政府将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费。
4.生活困难补助:–针对因征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村民,政府将提供必要的生活困难补助。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 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50-70元/m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 0元/座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 台田石堰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9 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 不包括田间毛渠。
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
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发展、改造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居民或单位所给予的相应经济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城市更新和改造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就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由政府主导的,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等。
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政府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位置、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进行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稳定工作岗位的居民,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偿。
其次,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搬迁补助等方面。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其补偿标准一般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再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进行经济赔偿。
生活补助是指对被拆迁居民的生活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生活费等。
搬迁补助是指对被拆迁居民的搬迁费用补助,包括搬迁费、交通补助等。
再次,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主要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和拆迁补偿协调机构。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拆迁补偿标准,对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拆迁补偿协调机构则负责具体的拆迁补偿事务,包括评估房屋价值、协调搬迁安置等工作。
最后,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的不断推进,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政府应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平、公正、合理,切实保障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枣庄市拆迁补偿标准是城市更新和改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被拆迁者的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枣庄征地补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Any qualitative change in performance com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quantitative chang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枣庄征地补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其他。
年枣庄市政府针对枣庄市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出台了政策,与枣庄市人民息息相关,而一些普通网民可能并不太了解详细的具体内容,所以详细的补偿标准条例由我为大家一一罗列,希望可以为相关的关注枣庄征地补偿规定的枣庄百姓们提供一些帮助。
也希望被征地的枣庄人民可以争取到最大利益。
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枣庄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鲁价费发〔2008〕175号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申请调整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枣价费发〔2008〕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函〔2005〕40号)同时废止。
一、青苗补偿被征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标准的50%计算青苗补偿费。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
表中未列出的:1、苗圃苗木,每亩6000-10000元(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栽等各种损失)。
2、鱼塘,每亩10000-14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
3、藕塘,每亩7000-10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
4、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三、房屋补偿(一)附表房屋补偿标准中所列的房屋是指持有两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应的批准文件的房屋,非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三)拆迁房屋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煤气等,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建房字〔2007〕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房屋拆迁需搬迁和需租房居住的住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标准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2007〕112号)规定执行。
(四)农村公用设施需要拆迁的,由拆迁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
(五)拆迁生产、经营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可按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费,其标准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2007〕112号)规定执行。
0bg%qpdo《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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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规定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为900元/亩,长清区为70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枣政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11]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及《关于实施<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批复》(鲁政字[2010]3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建设和土地征收的关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城市转型的重要保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做到依法征地、和谐征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二、明确征地工作主体和部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委托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和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为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负全责。
因征地引发的信访、行政复议、诉讼、裁决等由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建设用地报批等。
土地征收具体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枣政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1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征收机构(一)枣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三)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盗
门\" 普通钢管 扇 140-180
双面整板 扇 600-800 含门眼、门铃
双面不锈钢 m2 350-500
单面不锈钢 m2 300
钢管防盗栏 m2 20-40
卷帘门 m2 50-60
\"地
面
类\" 瓷质地砖 m2 25-40 按实铺面积
抛光地砖 m2 60-80
普通水磨石 m2 25
\"彩色
带阁楼\" \"顶 层
带阁楼\" \"顶层不
带阁楼\" \"顶 层
带阁楼\" \"顶层不
带阁楼\" \"顶 层
带阁楼\"
一层 103 102 103 102 105 103 107 105
二层 105 103 106 105 110 106 111 108
三层 92 95 106 104 107 103 111 108
玻璃钢瓦 m2 40 砖柱或铁柱
水泥或石棉瓦 m2 20-25 砖柱
\"空
调\" 柜式 台 150 拆装费
挂壁式 台 100
窗式 台 50
\"楼
梯\" 水泥楼梯(含扶手) m2 80-100 砖石砌体或预制现浇楼梯板,水泥墙面,按投影面积
木楼梯 m2 120-140 按投影面积
铁楼梯 m2 110-120
幼龄期地径在3cm以下 40-50元/株
初果期地径在6cm以下,冠幅直径在1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260-300元/株
盛果期地径超过6cm以上,冠幅直径在2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400-500元/株
鲁价费发【2006】269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日照、威海、淄博、东营、临沂、菏泽、德州、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 1、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6、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7、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8、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备注1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350-500元/m²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2、旧料归原主;3、 房屋补偿标 准系指旧料 损失、拆迁人工费用。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260-450元/m²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140-190元/m²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95-140元/m²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60-110元/m² 住宅楼 600-800元/m² 办公营业楼700-900元/m² 2围墙乱石基砖墙高 2.5米以上 120-180元/米 旧料归原主乱石基砖墙高2-2.5米 100-150元/米 乱石基砖墙高1.5-2米 80-120元/米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米40-60元/米 3 畜禽舍 砖混结构80-130元/m² 简易结构 40-60元/m² 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400-600元/座 包括迁葬工料费 5温室砖砌墙体、钢骨架、塑料薄膜顶 95-110元/m²旧料归原主 土墙、竹骨架、塑料薄膜顶 45-65元/m² 小拱棚4-7元/m² 6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100-1500元/m²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900-1200元/m² 石拱桥 1500-2100元/m² 7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米 400-600元/米石拱涵跨径1-4米 800-2100元/米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米800-1800元/米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米 800-2000元/米8水渠 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4-6元/m³ 不包括田间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 30-50(含水泥)元/m³ 土方另计 砖砌水渠水池 40-60元/m³ 9水井手压井 10-20元/米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 偿标准的30-50%补偿。
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鲁价费发…2008‟175号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申请调整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枣价费发…2008‟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函…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枣庄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青苗补偿被征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标准的50%计算青苗补偿费。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
表中未列出的:1、苗圃苗木,每亩6000-10000元(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栽等各种损失)。
2、鱼塘,每亩10000-14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
3、藕塘,每亩7000-10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
4、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三、房屋补偿(一)附表房屋补偿标准中所列的房屋是指持有两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应的批准文件的房屋,非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三)拆迁房屋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煤气等,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建房字…2007‟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房屋拆迁需搬迁和需租房居住的住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标准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2007‟112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1999年11月16日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999]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
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1、耕地(1)粮食作物田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1000—17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
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表中未列出的,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11]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1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征收机构(一)枣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三)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四、《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鲁价费发[2006]2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日照、威海、淄博、东营、临沂、菏泽、德州、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1、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略)2、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略)3、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略)4、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略)6、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略)7、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略)8、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略)附件4: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电力通讯线田间小型涵管苗木18 鱼塘土筑鱼塘2000-4000元/亩含鱼苗,鱼苗归原主。
石砌鱼塘3500-7000元/亩19 藕塘土筑藕塘2000-3000元/亩含藕苗,藕苗归原主。
石砌藕塘3600-6000元/亩20 苇田300-700元/亩人工苇田21 桑园3000-4500元/亩说明:1、青苗补偿标准:棉田的补偿标准为1700元/亩,粮田一年的补偿标准为1400元/亩。
菜地(不包括温室菜)的补偿标准为2400-3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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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发布时间:2008-11-25 10:18:03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鲁价费发〔2008〕175号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申请调整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枣价费发〔2008〕9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函〔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枣庄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补偿标准备注一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390-500元/㎡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2.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4.表中房屋为有土地权属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5.房屋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屋顶为石棉瓦或草房的按同类标准的下限执行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00-390元/㎡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250-300元/㎡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190-250元/㎡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130-190元/㎡住宅楼500-650元/㎡办公营业楼650-750元/㎡二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80-100元/m1、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2、有合法批准手续或经过批准的3、围墙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乱石基砖墙高2~2.5m70-90元/m乱石基砖墙高1.5~2m60-75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40-50元/m三畜禽舍砖混结构100-150元/㎡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简易结构50-80元/㎡四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500元/座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
双棺加300元五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60-100元/㎡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40-6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20-30元/㎡六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4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200元/㎡石拱桥1600-2000元/㎡七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600元/m石拱涵跨径1~4m1800-21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l~2m 15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1800-2100元/m八台田台堰60-80元/m九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按挖方体积10-15元/立方米不包括田间毛渠石砌水渠、水池(水池应按水池四周及底面的平方面积计算、水渠应按水渠两侧及底面的平方面积计算)50-60元/㎡土方另计砖砌水渠、水池(面积计算方法同上) 60-80元/㎡十地面水泥地面10-15元/㎡花砖20-30元/㎡十一水井手压井30元/m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4.水井是指历史上存在(三年以上的)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
土井:直径1.2m110-130元/m砖井(包括乱石井)深5-10m直径 1. 5m 深10~20m直径2.5m3000-4000元/口4800-5500元/口下管井350-450元/m机井:深20~50m深50~100m 深100~250m 深250m以下200-250元/m 250-320元/m 320-400元/m 400-600元/m十二乔木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移栽费3-4元/株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按时清除的树归原主。
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树木充抵拆迁费用。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30-40元/株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45-55元/株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60元/株银杏树胸径8cm以下的按松柏类执行,每亩不超过220株,超过8cm的另议。
花椒、香椿小苗1.50元/株花椒、香椿地径在2cm以上10元/株花椒、香椿地径在5cm以上30元/株十三果树苗木地径在1.5cm以下移栽费3-4元/株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树种。
石榴树补偿标准加20%。
按时清除的,树归原主。
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树木充抵拆迁费用。
幼龄期地径在3cm以下40-50元/株,每亩不超过220株初果期地径在6cm以下,冠幅直径在1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260-300元/株每亩不超过120株盛果期地径超过6cm以上,冠幅直径在2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400-500元/株每亩不超过80株衰老期(区分树种)260-120元/株葡萄(区分生长期)20-60元/株集中栽植的每亩不超过440株,并有架材十四灌木一年生以内4-5元/墩5-7元/墩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十五桑园两年生以内两年生以上三年生以内3500-4000元/亩4500-5500元/亩6000-7000元/亩大田种植养蚕用桑十六电力通讯线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通讯广播线路1200-1500元/杆1200-1500元/杆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十七砖窑18、20、22、32门轮窑老式土窑9000-13000元/门15000-30000元/座包括烟囱包括烘干室说明:一、青苗补偿被征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标准的50%计算青苗补偿费。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
表中未列出的:1、苗圃苗木,每亩6000-10000元(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栽等各种损失)。
2、鱼塘,每亩10000-14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
3、藕塘,每亩7000-10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
4、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三、房屋补偿(一)附表房屋补偿标准中所列的房屋是指持有两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应的批准文件的房屋,非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三)拆迁房屋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煤气等,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性收费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枣建房字〔2007〕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房屋拆迁需搬迁和需租房居住的住户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标准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2007〕112号)规定执行。
(四)农村公用设施需要拆迁的,由拆迁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
(五)拆迁生产、经营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可按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费,其标准参照《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2007〕112号)规定执行。
(六)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在相应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
(七)补偿标准中房屋、围墙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屋顶为石棉瓦或草房的按同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四、其他类别补偿(一)补偿标准中电力、通讯线路是指通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二)国务院(国发明电〔2004〕1号)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石砌、砖砌的水池补偿标准计算方式应按水池四周及底面的平方面积计算,水渠补偿标准计算方式应按水渠两侧及底面的平方面积计算。
(四)水井是指历史上存在(三年以上)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
(五)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株;初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120株;幼龄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220株。
大棚栽培或采用其他矮化密植新技术栽培的果树,以及科研开发的新品种、特殊树种、园林,经合法机构鉴定其栽植密度可个案议定。
(六)果树中的苗木类是指地径 1.5cm以下的;幼龄期的果树是指地径1.5-3cm的;初果期的果树是指地径3cm以上-6cm的,冠幅直径为1m以上的;盛果期的果树是指地径超过6cm以上的,冠幅直径为2m以上;地径或冠幅其中一项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按同类标准下限执行。
初果期和盛果期是指定植三年以上的果树。
(“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地径是指距地面5cm,下同。
)(七)银杏树胸径8cm以下的按乔木中的松柏类执行,每亩不超过220株,胸径超过8cm价格另议;花椒、香椿小苗:每株1.50元,地径在2cm以上的每株10元,地径在5cm以上的每株30元,集中栽植的每亩不超过330株;葡萄每亩不超过440株,并有架材。
(八)果树栽植密度超限的按最高限计算;同一地块栽植不同树龄或不同果树的合并计算株数不超限的可分别计算。
五、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同级物价部门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认证结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六、所有征地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及时补偿;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按时拆迁或清除的其旧料、树木归原主所有;地上附着物所有者不按时拆迁或清除的旧料、树木,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拆迁或清除,其旧料、树木充抵拆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