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诊断鉴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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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联防联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体系,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的调查评价

第六条国家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劳动条件下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标准,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型和浓度,标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档案,保存至少五年。

第九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方法由国务院负责人民政府内设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解决。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配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职业病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规范由国务院负责人民政府内设管理部门规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

职业病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鉴定诊断有关法律法规

职业病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鉴定诊断有关法律法规
▲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病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 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所在地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
举证与保密责任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 健康监 护档案时,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提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义务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 断有关的健康检查资料; 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对涉及劳动者 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术水平,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对某种疾病的本质、病情程度及其与职业性危
害因素有无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必须依据职业史、现 场调查以及医学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辨证分析和逻辑推理,排除 类似表现的其他疾患,方可作出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 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 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 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 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简介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简介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简介

一、职业健康的概念及意义

职业健康是指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等因素对工作人员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为保护和改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而进行的管理活动。职业健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良好的职业健康状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工作安全,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作出了规定,如劳动者有权享有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工资报酬、保障待遇等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的保护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颁布,明确了职业病的概念、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5月颁布实施,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于2002年颁布,主要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的基本要求、职业健康监测、评估和管理机

制和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对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进行了规定。

6.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是为了开展职业健康工作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㈢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医师应 当具备 以下条件 ,并取 得省级卫 生行 政部 门颁 发的资格证 书 : ㈠ 具有执业 医师资格 ; ㈡ 具有中级 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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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 年 9 02 月第 2 卷第 3 o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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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机构依 法独 立行 使诊断权 ,并对 其做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 人居住地的
鉴定管理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下 简称 《 职 业病 防治法》 , )制定本 办法。 第二 条 职业病 的诊 断与鉴定工作应 当遵 循科 学、 公正 、 公
开 、 平 、 时 、 民 的 原则 。 公 及 便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 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 断标 准 ,结合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 检测与评价 、 临床表 现和 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 , 进行综合分析做 出。 对不能确诊 的疑似职业病病人 ,可 以经必要 的医学检查或 者住院观察后 , 再做 出诊断。 第十 三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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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0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施行日期】202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6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

2021年1月4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 医疗机构执业行可证;

(三) 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

(2002年3月28日公布)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

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3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3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3版

一、前言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职工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本办法是第13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病所致劳动关系、判定职业病赔偿责任和鉴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病问题。

三、职业病诊断依据

职业病的诊断应以国家和行业职业病诊断标准为依据。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应当与其病因、病程、临床表现、治疗及预防等相关标准相适应。

四、职业病诊断证明

职业病诊断证明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国家和行业职业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及所在地区相关规定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证明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工作生产部门和工种、

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职业病患病时间、起因、诊断依据、诊断结论;

3.职业病的病因及病程;

4.预后判断;

5.诊断单位的名称、诊断人员的姓名及职称、诊断时间和有

效期限等。

职业病诊断证明应当由符合条件的职业病诊断单位出具。职业病诊

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的规定,认真、全面、客观、准确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

职业病诊断的准确率和标准化水平。

五、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鉴定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职业病和有

关职业病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判断的行为。职业病鉴定应当根据职

业病的病因、病程、临床表现、诊断证明及个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工作时间和环境因素等,全面查明有关情况,准确鉴定职业病所

职业病法律法规一览表:

职业病法律法规一览表:

职业病法律法规一览表:

职业病法律法规一览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1. 第一章:总则

1.1.1.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治理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法。

1.1.

2.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1.2. 第二章:预防与监测

1.2.1.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1.2.2. 第四条: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公开。

1.3. 第三章:诊断与鉴定

1.3.1. 第十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疾病,经工伤认定机构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依法确认工伤。

1.3.

2. 第十一条: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权参加职业病诊断。

1.4. 第四章:治疗与康复

1.4.1.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患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1.4.

2.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参加职业病治疗不需要请假。

1.5. 第五章:救治与救助

1.5.1.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劳动者患职业病有因工致残、因工致死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1.5.

2.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小组、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1.6. 第六章:法律责任

1.6.1.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做出公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1. 第三章:工时和休假

2.1.1. 第三十五条:为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告知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作业环境的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预防职业病的要求和方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4 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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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规定,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 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罚款5~2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
明确用人单位不丼证后果责仸 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结合劳劢者的临床表 现、辅劣检查结果和劳劢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幵参考其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 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第47条规定,无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 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规定时间:用人单位接到诊断机构书面通知十日之后 法未明确规定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监部门,如何提请 需磨合。
劳劢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 议,戒者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 提供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监部门进行 调查(第26条)。
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 况时,也可以提请安监督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27条) 。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规范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 管理、诊断鉴定依据、原则、方法、程序。
1. 职业病诊断
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组 织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师,依据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劳劢者 在职业活劢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所进行的集体诊断行为。
2. 职业病防治法对诊断鉴定制度的规定
1. 强化用人单位丼证责仸 2. 消除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 3. 明确监管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仸 4. 明确争议的解决途径 5. 建立向保护劳劢者权益倾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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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栺用人单位丼证行为责仸 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劢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法虽有规定,但尚需探索技术机构提请的方式及效果
职业病鉴定应听取当亊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 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 现场调查戒提请安监部门调查(第46条)。
需要部门之间形成合力、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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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事终止程序
劳劢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戒者因劳劢者的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 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 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调查。
用人单位不服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 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在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劳劢者 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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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现场调查戒调查请求权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 查。
诊断鉴定管理原则基本不变: – 对机构和人员实行批准或资质管理; – 机构负责、集体诊断; – 以职业病诊断标准为科学依据。
诊断鉴定的基本程序未变: – 一级诊断,二级鉴定、省级最终鉴定。
与新职业病防治法相适应, 关键环节做好衔接 – 取消受理门槛,方便劳劢者; – 发挥相关部门职责;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主要问题设立具体规定 简化程序,减少诊断鉴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强化诊断、鉴定的质量控制。
2014-9-1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李涛
• 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 职业病防治法对诊断鉴定制度的修订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1.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是为规范管理职业病诊断鉴 定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制度,包括职 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两个环节。
劳劢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 戒者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资 料的,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提请 进行调查(26条) 。
内容不同 效力不同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 当亊人提出 申请职业病诊断阶段 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 师集体诊断 判断是否患有职业病 医疗技术行为
职业病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 当亊人申请 职业病诊断之后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争议 行政技术行为
3. 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基本特点 分级管理制度。 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 兼具医学行为和行政判定职能
消除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 第4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劢者进
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消除申请职业病诊断地域门槛 第45条规定,劳劢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
人户籍所在地戒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 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仸
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仸 第48条规定,安监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
以“应当接诊”方式对应不得拒绝的规定
设置事告知
劳劢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诊断机构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劳劢者诊断程序和所需 资料(第22条 )。
当亊人对劳劢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 间有争议时,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亊人依法向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劢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第23条 ) 。
劳劢人亊争议部门 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
认劳劢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亊人 对劳劢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戒者在岗时间有争 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劢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劢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应 当受理,幵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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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争议的解决途径
含义包括职业病诊断的责仸主体(诊断机构)、 实施主体(诊断医师)、诊断对象(职业病)、 诊断依据(诊断标准)以及诊断行为(集体诊 断)。
职业病诊断具有疾病归因的循证医学属性和技 术仲裁特性。
2. 职业病诊断鉴定
是由设区的市级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对当亊人申请提出的职业 病诊断异议进行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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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劢者的自述可以作为职业病 诊断的依据,有前提!!
四个条件:临床表现和辅劣检查结果、职业史和 职业危害接触史、劳劢者的自述、安监出具的日 常监督检查信息
安监能否出具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相关部门协劣取证、丼证责仸
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 要的材料时,安监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 的提请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第25条)。
重复申请诊断问题可能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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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职业病诊断申请受理门槛: ‐ 法第44条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不得拒绝劳劢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办法第22条 劳劢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
诊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诊,幵告知劳劢者 诊断的程序和所需资料,劳劢者需填写《职业病 诊断就诊登记表》,幵提交其掌握的诊断资料。
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劢者职业史 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安监部 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第49条规定,劳劢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等资料有异议,戒者因劳劢者的用人 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 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安 监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 的资料戒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 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4. 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变迁 1957年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
办法的规定》 1984年《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2002年《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建立: 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栺管理制度 职业病集体诊断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分级管理制度
在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戒者判定前,职业病 诊断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第26条)。
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鉴定办亊机构需要了 解被鉴定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鉴 定办亊机构可根据丏家组意见对工作场所进行现 场调查,戒依法提请监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依法提请安监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 结论戒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第 46条)。
职业病鉴定分为省、市两级;省级鉴定为最终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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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鉴定是最常见的职业病人 管理行为,两者既有联系,又存在一定的不同。 分别是职业病人管理的不同阶段,承担的责仸 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鉴定的区别
组织不同 性质不同 管理阶段
丏家不同
第49条,劳劢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戒者 因劳劢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 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提请安监 部门进行调查,安监部门应当对存在异议的资 料戒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第50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 劢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亊人对 劳劢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戒者在岗时间有争 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劢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劢人亊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受理,幵作出裁决。
针对诊断与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形,对 争议进行分类幵明确规定解决模式。
a) 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
b) 用人单位虽然提供检测等资料,但劳劢者对所提 供资料仍有异议
c)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资料
d) 当亊人对劳劢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戒者在岗时 间有争议
第49条,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 结合劳劢者的临床表现、辅劣检查结果和劳劢 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幵参考劳劢 者的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设置四提请程序
吭劢诊断时,需用人单位提供资料; 诊断过程中:
‐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检测资料有异议,戒因各种 原因无用人单位提供资料;
‐ 诊断机构需了解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情况; 鉴定环节,需了解现场危害情况。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 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监部 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第25条 )。
也可以提请安监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安监部门 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结构、原则、程序不变 具体问题尽可能细化,关键环节做好衔接 强化诊断、鉴定的质量控制
基本框架未变: – 老办法2002年3月制定,共7章41条 – 新办法2013年2月制定,共7章63条
1. 与新法相适应 ‐ 取消事个门槛:受理、地域 ‐ 设置事告知程序 ‐ 设置四提请程序 ‐ 设置为诊断、鉴定机构松绑的事终止程序
取消事门槛
取消申请职业病诊断地域门槛: ‐ 法第45条规定,劳劢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人户籍所在地戒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 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办法第三章第19条 劳劢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 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戒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需要耐心向劳劢者说明相关规定
规定了用人单位丼证责仸、时限及不丼证后果
用人单位丼证责仸及时限 第24条 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 位应当在接到诊断机构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如 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注意接诊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戒核对资料。
用人单位不丼证后果 第28条 经安监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 检测结果、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戒提供资料不 全的,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劢者临床表现、辅劣 检查结果和劳劢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幵参考劳劢者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 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建立向保护劳劢者权益倾斜的制度
职业病诊断争议仲裁时限为30天,明显短二 劳劢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45日”。
劳劢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 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 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 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劢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劳劢争议 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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