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中毒、火灾及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本办法中所指的危险物品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如下7类物品:(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气、乙炔、氢、甲烷、乙烷、硫化氢、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2)易燃液体(汽油、柴油等燃润料)、易燃固体;(3)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5)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6)腐蚀品(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盐酸、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等;(7)其他(如烟花爆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等)。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其安全管理见《xx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
本办法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危险物品临时存储库的设计、评审、安全评价。
第五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用危险物品(不含试验室用危险化学品)采购、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第六条试验室负责试验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及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生活用危险物品的购买、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及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危险物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编制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协作单位进行入场安全培训。
第章管理要求第九条采购时,应选用在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供应商提供的危险物品。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1. 化学危险物品根据其危害性质和特性,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容器上进行明确标识。
2. 化学危险物品应该按照其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分区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物品的储存1.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储存区域,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和可控。
2. 储存区域应当设置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必要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有效性。
3. 储存区域应当划定禁止吸烟、禁止明火和禁止电动车辆进入的区域,并安装明显的安全标识。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1.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危险物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证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危险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五、危险物品的运输1.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2. 运输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监控运输车辆和运输容器的安全状况,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处置与监测1. 化学危险物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应提前制定,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相关单位应建立事故监测系统,定期对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地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物品根据其性质、特点等进行分类,分为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等。
第五条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识。
第六条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物品名称、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二)危险性符号,表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性;(三)危险性代码,用于表示危险物品的严重程度;(四)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注意事项、储存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生产单位的管理第八条生产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储存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证;(二)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储存区域,确保相互之间的隔离和防护。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场所的监控,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装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施救、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从炸药库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规定:(一)民用爆炸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并配备安全员、押运员对运输全程进行监控。
禁止用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化劳发[1992] 677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凡距离下列地区 1000 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 1000 米)
第二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 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 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销毁 处理有燃烧 爆炸 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 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征得当 地公安 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 地下及任何水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 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 细则 外 还必须符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则 等有关规定
(4)有 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 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 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 环 保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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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 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 有关表格见附表)
第十三条 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 范 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 如不符合要 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 全 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 否则 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 投产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 公安 卫生 环保 铁路 交通 劳动 工 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等有关规范的要 求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政府牵头组织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包括工商、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达标。
四、安全管理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五、安全生产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六、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并备案相关记录。
七、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预案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定期检查和修订。
八、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出口污染物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企业必须建立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治理。
九、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法行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及时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涉及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宣传教育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在企业内部和周边地区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定期组织演练等活动,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十一、监督检查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细则。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
1.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并在包装上标明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性类别、危险性标识、警示语、危险品编号等信息。
2.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识应当清晰、醒目,不得涂改、遮挡或损坏。
3. 进口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进口前进行审批和登记。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与使用。
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2.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 禁止私自调配、混合化学危险物品,严禁超范围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应急处理。
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2. 一旦发生化学危险品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2. 对于严重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其他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化学危险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物处理等环节。
二、基本要求2.1 法律法规遵守所有涉及化学危险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2.2 风险评估与控制单位应当进行化学危险品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应定期检查评估结果,完善和更新控制措施,保证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2.3 培训和教育单位应当对从事化学危险品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技能、应急预案等方面。
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4 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并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2.5 应急预案准备单位应当制定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更新。
预案应包括事故应对流程、人员组织、装备配置等方面,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三、具体措施3.1 标识和分类单位应当对化学危险品进行标识和分类。
标识应明确危险性和防护要求,以便相关人员能够识别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2 储存和保管化学危险品应储存于专门的储存区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分区。
储存区域应定期检查,保持整洁有序,防止混储和泄漏。
3.3 运输管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包括运输手续和包装要求。
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的安全性。
3.4 作业操作从事化学危险品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
在作业操作过程中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使用合适的器具和设备,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3.5 废物处理废弃的化学危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分门别类、分类储存和安全处置。
废物处理的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四、责任和监督4.1 责任划分单位应明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
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信息应用等手段应当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管理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分区域、分级别、分仓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并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应当具备防火、防爆的基本要求,仓库门窗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和防爆材料。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货物应当按照设备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类、包装、封堵,并明确标识。
第十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入库和出库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私自入库和出库。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并根据品种设置不同的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安全设施,司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输路线,并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严禁擅自停车和乱倒废物。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防止物品破损、泄漏、挥发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应当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安全记录和监督检查,并在运输过程中配备专职安全员。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化学危险品管理领域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办法旨在保障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预防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品的分类与标识:根据危险性特征和危险程度,将化学危险品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规定了标识和包装要求,以确保人们对危险品的认识和警惕。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单位提出要求,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关活动。
3.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了化学危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如设备设施的合理布局、危险源的隔离措施、防护设备的使用等。
5. 应急救援措施:要求化学危险品使用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以应对危险品事故的紧急情况。
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对违反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危险品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化学危险品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经营等相关活动的企业。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企业应当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防毒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对于安全生产设施存在问题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制度应当明确责任人,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同时,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安全生产合格企业名单,鼓励行业内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事故应急处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同时,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后果,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员工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掌握正确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同时,企业还应当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八、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达标的企业,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及时整改。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管,确保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第四条进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评估,确定各种化学危险物品的危险性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并依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应当依据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危险性等级以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的条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核和批准,并发放许可证书。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机关应当对已批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许可持有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排放和处理等方面。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安全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二)采购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和器材;(三)建立和维护化学危险物品的台账,做好安全信息的记录和反馈;(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五)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化学危险物品的泄漏、泄露和扩散等事故的快速控制和处理;(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七)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化学危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腐蚀品等七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中的:①A级无机剧毒物;②A级有机剧毒物;③B级无机剧毒物;④B级有机剧毒物等四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涉及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后勤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对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一)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分管院长、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办公室的职责: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3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7月2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匡迪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品名表》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市经委是本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消防监督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登记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化学实验室危险物品“五双”监督制度
学校化学实验室危险物品“五双”监督制度为了加强学校化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2. 分工负责,协同管理。
3. 强化监督,落实到位。
二、管理内容1. 危险物品的分类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危险物品进行分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 “五双”管理(1)双人收货:危险物品的收货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安全性,确保与订单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双人验收:危险物品的验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对物品的外观、标签、安全数据表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双人保管: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实行专库、专柜、专锁管理,确保物品不流失、不损坏、不变质。
(4)双人使用:危险物品的使用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安全使用。
(5)双人监督:危险物品的监督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对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3. 安全培训与教育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应急预案与救援实验室应制定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报告学校和安全监管部门。
三、监督与检查学校应设立危险物品安全监督机构,对化学实验室危险物品的“五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落实。
四、责任与处罚1.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危险物品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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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
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淮阴工学院院内涉及化学危险物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剧毒品的购买必须报院保卫处和院办公室批准备案,使
用“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
商店购买。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
装运化学危
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危险物品固液废物处理定期由有关使用部门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剧毒品处理由有关使用部门向院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
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管理人员须报保卫处备案。
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保卫处备案。
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
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八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6.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九条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
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试验和生产设施时,应同时向院总务基建处、保卫处和设备处提供:
1.设计任务书(包括工作状况、具体布置、周围建筑情况);
2.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3.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在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必要时还须报请市有关上级部门审批。
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条安全培训和安全员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试验或生产的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在试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
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