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中毒、火灾及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本办法中所指的危险物品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如下7类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氧气、乙炔、氢、甲烷、乙烷、硫化氢、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柴油等燃润料)、易燃固体;
(3)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
(6)腐蚀品(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盐酸、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等;
(7)其他(如烟花爆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等)。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其安全管理见《xx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
本办法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危险物品临时存储库的设计、评审、安全评价。
第五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用危险物品(不含试验室用危险化学品)采购、验收、装卸、储存、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安全管理。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1. 引言
化学危险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质的物质,其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环境以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普遍制定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确保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合规。
本文档将介绍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以帮助人们了解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基本原则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生命安全优先: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化学危险品管理的首要任务,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厉的追责。
•风险评估和预防为主:对于化学危险品,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前采取预防措施,以最大程度地
减少事故风险。
•综合管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需要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管理,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
单位应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措施。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加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3. 管理要求
根据化学危险品的不同特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 识别和分类
企事业单位需要对所使用的化学危险品进行识别和分类,根据其危险性质进行分类,并使用标识标签进行明确标识。
3.2. 储存和运输
化学危险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储存场所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避免与易燃易爆物质等储存在一起。
•储存容器需要标有明确的标识和警示语。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1.30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2
202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修订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化品建设项目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物处置等活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综合治理,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划定权限,落实措施,确保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培养和提高危化品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国家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八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该项目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
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分类。
《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同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根据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对项目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许可和审批。
《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审批,才能进行建设和投产。在许可和审批过程中,需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办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监测。
《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设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对预防事故的措施和设施进行评估。建设后,必须进行安全监测,随时掌握项目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理。
《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项目建设方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是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一项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2. 管理要求:要求化学危险品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对于涉及高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求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措施。
3. 设施要求:要求化学危险品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火灾防护设施、泄漏污染控制设施等。对于涉及较大危险的单位,要求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和预案。
4. 人员要求:要求化学危险品使用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5. 监督检查: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对化学危险品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 1 页共 1 页
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由于其特殊
性质,为保障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危化品的管理
非常重要。本文将介绍危化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应遵守的危
化品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对危险
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划分。根据该法,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规程,确保人员的安
全与环境的保护。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这两个法规相互补充,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排放和处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危险化学品
的分类和标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设备设施的要求以
及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企业必须依法执行。
3. 《危险化学品目录》
这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和管理的参考依据,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六个类别,并对每种类别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具体的标识和管理要求。
三、企业危化品管理办法
企业作为危化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科学的危化品管理办法,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1. 危化品分类和标识
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分类标准,对所使用的危化品进行分类和标识。对于不同类别的危化品,企业要建立不同的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控制。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
企业在生产危化品前,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企业还需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1.为确保企业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生产环境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的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涉及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活动。
2.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物质。
3.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职工和相关部门。
第二章管理标准
第三条采购管理
1.所有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选择正规、合法的供应商。
–购买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采购数量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并按照储存条件、容器等要求提供。
2.采购部门负责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采购的化学危险物品符合要求。
第四条储存管理
1.所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有必要的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等。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区域内应有明确的标识、防火措施和防护设备。
–储存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
2.储存部门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制定储存记录和报告。
第五条使用管理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使用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应急救援措施。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和非法分装、改制等行为。
–使用过程中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保证安全使用。
2.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危化品在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过程和危货运输车辆管理的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化品是指:
(一)列入国家危化品名录中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不含民用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主要成分均未列入《危化品目录》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化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化品并按危化品进行管理,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三)对于主要成分均未列入《危化品目录》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化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化品登记管理
办法》进行危化品登记管理。
第三条从事危化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的员工,由人事科组织,经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承包商)的危化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和危货车辆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是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
危化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
1. 根据危险性进行分类,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等五大类。
2. 根据用途进行分类,分为工业原料、农药、医药、化妆品等不同用途的危化品。
第三章危化品的生产管理
1. 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过程中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四章危化品的储存管理
1. 危化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超过储存容量和存放期限。
第五章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1. 使用危化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
2. 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章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1. 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运输规范,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章危化品的处置管理
1. 危化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包装和储存。
2. 废弃物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1.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有关危化品管理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腐蚀品等七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中的:①A级无机剧毒物;②A级有机剧毒物;③B级无机剧毒物;④B级有机
剧毒物等四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涉及化学危险物品、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后勤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对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
(一)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分管院长、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与物资设备管理处;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 引言
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和使用在现代工业和日常生活中起着
重要作用。然而,不正确的管理和使用化学品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包括火灾、爆炸和长期的健康风险。因此,制定和实施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法律法规依据
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主
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提出了相关要求,并规定了管理
措施和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要求;
•《化学品环境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废物和排放进行管理的要求。
3. 化学品分类与标识
化学品应根据其危险性质进行分类,并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以便于识别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具体的分类与标识要求包括:
•危险性分类:根据危害性质和程度,将化学品划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有毒物质等不同类别;
•标识要求:在容器上应明确标识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危险性分类、警示图标和安全操作提示。
4. 化学品储存与运输
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以减少事故
的发生和风险的产生。以下是化学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措施:•储存要求:化学品应在专用储存区域存放,并根据其危险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存储措施,如分区分层储存、分离贮存等;
•运输要求: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运输工具,并遵守相应的运输规定,如分类包装、封
闭运输等。
5. 化学品使用与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调取有关单位和个人
的相关材料和信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经营活动。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工整顿、暂扣有关许可证、暂时关闭和查封违法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1: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示例
附件2: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图解
附件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模板
附件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
附件5: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法律名词及注释】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2.监督检查: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
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淮阴工学院院内涉及化学危险物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剧毒品的购买必须报院保卫处和院办公室批准备案,使
用“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
商店购买。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装运化学危
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危险物品固液废物处理定期由有关使用部门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部门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剧毒品处理由有关使用部门向院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区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须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保卫处备案。
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账账、账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八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6.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九条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试验和生产设施时,应同时向院总务基建处、保卫处和设备处提供:
1.设计任务书(包括工作状况、具体布置、周围建筑情况);
2.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3.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在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必要时还须报请市有关上级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条安全培训和安全员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试验或生产的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在试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