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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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范本模板】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范本模板】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范本模板】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范本模板】
总氰化物/(mg/L)
0。5
0。5
15
总汞/(mg/L)
0.05
0.05
16
总镉/(mg/L)
0。1
0。1
17
总铬/(mg/L)
1.5
1.5
18
六价铬/(mg/L)
0。5
0.5
19
总砷/(mg/L)
0.5
0。5
20
总铅/(mg/L)
1.0
1。0
21
总银/(mg/L)
0.5
0。522总α/(Bq/)1123
总β/(Bq/L)
10
10
24
总余氯1)2)/(mg/L)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d)]
30
14
挥发酚/(mg/L)
0.5
15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是医院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医院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以下是医院污水处理的标准格式文本: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1. 医院应建设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和排放系统。

2.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3. 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污水。

二、污水排放标准1. 医院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2. 医院的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包括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NH3-N(氨氮)等指标。

3. 医院的污水排放应定期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三、污水处理工艺标准1. 医院污水处理工艺应选择适合的工艺流程,确保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

2. 医院污水处理工艺应包括预处理、主处理和后处理等环节,以确保污水的彻底处理和达标排放。

3. 医院污水处理工艺应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污水特点和污染物组成,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和设备。

四、污水处理设备标准1. 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2. 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3. 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工艺要求,确保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

五、污水处理运营标准1.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工作流程。

2.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污水处理运营人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

3. 医院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六、污水处理监测标准1.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监测系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排放水质进行监测。

2. 医院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包括处理效果、设备运行情况等。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doc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doc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1粪大肠菌群数 /(MPN/L)2肠道致病菌3肠道病毒4结核杆菌5pH6化学需氧量( COD)浓度 / (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标准值100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6~ 960607生化需氧量( BOD)20浓度 / ( mg/L )2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d)]8悬浮物( SS)浓度 / ( mg/L )2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209 氨氮 / ( mg/L)1510 动植物油 / ( mg/L) 511 石油类 / ( mg/L) 5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 mg/L) 513 色度 / (稀释倍数)30 14挥发酚 / ( mg/L)15总氰化物 / ( mg/L)16总汞 / ( mg/L)17总镉 / ( mg/L)18总铬 / ( mg/L)19六价铬 / ( mg/L)20总砷 / ( mg/L)21总铅 / ( mg/L)22总银 / ( mg/L)23 总α / ( Bq/L ) 124 总β / ( Bq/L )1025 总余氯1)2) /(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10 mg/L 。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院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500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4 pH 6~ 9 5化学需氧量( COD)浓度 / ( mg/L )6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 床位· d)] 60 6 生化需氧量( BOD)浓度 / ( mg/L )2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 床位· d)] 20 7 悬浮物( SS)浓度 / ( mg/L )20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 床位· d)] 208 氨氮 / ( mg/L)159 动植物油 / ( mg/L) 510 石油类 / ( mg/L) 5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 mg/L) 512 色度 / (稀释倍数)30 13挥发酚 / ( mg/L)14总氰化物 / ( mg/L)15总汞 / ( mg/L)16总镉 / ( mg/L)17总铬 / ( mg/L)18六价铬 / ( mg/L)预处理标准5000——6~ 92502501001006060—202010—19总砷 / ( mg/L)20总铅 / ( mg/L)21总银 / ( mg/L)22 总α / ( Bq/L ) 1 123 总β / ( Bq/L )10 1024 总余氯1)2) /(mg/L) —1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 10 mg/L 。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标准第三章设计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院建筑物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宜设绿化防护地带。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方案【范本模板】

医院污水处理方案【范本模板】

汶川现代天府医院污水处理方案 2017年7月1、医院污水的水量、水质和排放标准医院污水成分特殊其水质区别于一般生活污水.医院污水中含有一些特殊的污染物,如药物、消毒剂、诊断用剂、洗涤剂以及大量病原性微生物、寄生虫卵及各种病毒如蛔虫卵、肝炎病毒、结核菌和痢疾菌等。

如果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医院污水,不经过消毒等无害化处理排放进入城市下水道或环境水体,往往会造成水体、土壤的污染,引发各种疾病或导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1.1水量医院的污水量,决定于医院的用水量。

医院的用水量又与医院的规模、设医疗内容、住院和门诊人数以及地域气象条件、人的生活习惯和管理制度有关。

一般认为,医院污水量约占用水量的80%,400床及以上医院污水量平均为800L/床·d;200~400床医院,污水量平均为560L/床·d;200床以下医院,污水量为200L/床·d。

一年中,夏季污水量大于其它季节.一天之中,有两个排水高峰期,分别是上午7~9时和下午18~20时,其小时变化系数可达1.7~2。

5.1.2水质医院污水除了含有各种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外,还含有许多无机物和有机物如各种药物、消毒剂、用于诊断和治疗的放射性同位素等。

环境统计资料表明,医院总排污水中,大肠菌群96~230×106个/L,细菌总数1.3~1.5×106个/ML,肠道致病菌检出率达30%~00%,CODcr为140~650mg/L,BOD5为30~132 mg/L,SS 为50~150 mg/L,pH7.0~8。

0。

其中主要污染因子是致病病源体。

一般情况下,医院污水按水质可分为三类①传染病菌污水②一般带病菌污水③普通生活污水。

1.3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排放含有病源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83)等国家规定的要求:排入地面水域的医院污水,还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等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方面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如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颁发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88),围绕排放标准对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2医院污水处理的原则和特点医院污水成分复杂,处理方法特殊,一方面要考虑污水中细菌、病毒、寄生虫卵的数量和种类消毒后达到《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的要求;另一方面应考虑污水的排向及受纳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使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的要求。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水污染环境 危害人体健康 特制订本标准

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 以及肠道
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 疗养院 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
以下简称医院

条 新建 扩建 改建的医院 必须按照本标准的
规定 将污水的处理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
时使用
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
无害化处理 不准任意排放 清掏 用作农肥

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修 保证正常运转
当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时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污水仍能按标
准要求排放

条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 应配备管理人员和检验人


条 医院污水的监测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余氯 连续式消毒 每日至少监测二次 间歇式消毒 每
次排放之前监测
修改 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环境卫生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
门审核定稿
本标准分总则 排放标准 设计要求与管理要求等四章和附
录一 检验方法
在试行本标准的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医
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 并抄送我部 以便修订时参考
卫生部 一九八三年一月
遵循我国 预防为主 的卫生工作方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试行 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
境 危害人体健康 特制订本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 曾对部分省 市 自治区医院污水的情况进
行重点调查 各课题组参照国内外有关的标准 文献 还进行了
必要的科学试验 并向全国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经多次讨论
计算
硫代硫酸钠溶液的当量浓度
一 污水总余氯的测定方法

污水水质水量及排放标准

污水水质水量及排放标准

污水水质、水量及排放标准
1.1 污水水质
依据《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中规定污水水质应以实测数据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3-1。

表3-1 医院污水水质
1.2 污水水量
根据医院提供资料,经综合考虑,在本设计中,设计污水处理工程的最大处理能力为:95 m3/d。

每小时处理量:4.75 m3。

1.3废水处理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山东省地标DB37/596-2006《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数据参考表3-1、3-2。

表3-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工艺流程
废气处理及排放标准
1.废气。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微生物降解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排放。

设备清单。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

•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间等处排出的 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 废气 waste gas
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8978 • GB3838 • GB3097 • GB16297 • HJ/T5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 肼分光光度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 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厚源法 蒸发法
0.0001 0.002 0.002
0.25 0.004 0.002 0.001 0.001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四、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 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 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 准。 •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 理后方可排放。 •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 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 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 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一、医院污水的排放设施的基本技术要求1. 排水管道要求采用橡胶防腐制品制成,橡胶防腐层厚度不少于1.5mm,夹层厚度不少于3mm,夹层采用不锈螺母,夹层板材要采用聚氯乙烯(PVC)板材制成,依次接管口封用热收缩膜。

排水管道的旁路宜采用4米长的木制口罩,容积不小于1.5m3,其设施地基处采用1.5-2.0m混凝土桩固定。

2. 污水排放去向应采取沟槽设计,最大深度不大于2.5m,最大宽度不大于0.5m,沟槽材优先采用PVC板;距离排水口50m内采取自排式排排放,距离排水口50m-100m内采取落水式排放,落水式排放及自排式排放管内应预留用于止流用的外孔,以防污水回流。

3. 医院污水不得排入居民生活污水管网,下水系统安装时,应按照《建筑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06)和《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5-2004)的要求设计下水系统,同时针对医院的特殊性作出特殊的设计。

4. 医疗机构应依法申请《污水处理许可证》,确保污水排放标准达标,医疗机构未及时申请的,应及时填补。

1. 医疗机构应定期监测排水中生活污水指标(COD、BOD5 、氨氮、总磷、污泥量等),排水中氨氮和总磷不超过《城镇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机物污染物浓度以每千万份秒(mg/L)计,浊度以NTU计、污泥量(ST量)以每立方米计。

2. 生活污水BOD5标准不超过30mg/L;氨氮不超过15mg/L;总磷不超过2mg/L;污泥量不超过0.5m3/m3;COD标准不超过50mg/L;pH值应在5.5~9.5范围(非酸碱性调节)内。

3. 污水处理许可证发放后,医院污水排放量应按照排放标准运行。

如因生产变化或者考虑改进处理系统,需提出申请变更污水处理许可证,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和备案。

4. 未获发放污水处理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排放的农用污水均不得超标,且持有相关证照的,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并与定期排放量相应,以保证污染物排放不超标。

医疗废水标准规范最新版

医疗废水标准规范最新版

医疗废水标准规范最新版一、引言医疗废水的处理和排放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废水处理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实验室、研究机构等,以及与之相关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

三、废水分类医疗废水根据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 一般医疗废水:主要来源于医院的日常生活用水。

2. 感染性废水: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如手术室、病房等产生的废水。

3. 化学性废水:含有化学药品残留的废水,如化验室、药房等产生的废水。

4. 放射性废水: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排放标准1. 一般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水排放标准。

2. 感染性废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标准。

3. 化学性废水应通过中和、沉淀、吸附等方法处理,确保化学药品残留量低于规定标准。

4. 放射性废水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的排放符合安全标准。

五、处理技术1. 物理处理:包括过滤、沉淀、浮选等方法,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和较大颗粒。

2. 化学处理:通过中和、氧化还原、絮凝等方法,去除废水中的溶解性污染物。

3. 生物处理: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降解废水中的有机物。

4. 高级氧化:采用臭氧、紫外线等技术,深度处理难以生物降解的污染物。

六、监测与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废水处理和排放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废水的水质进行检测。

2. 应记录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处理效率、能耗等。

3. 对于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应有明确的计划和记录。

七、法律责任违反医疗废水处理和排放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结语医疗废水的正确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本规范旨在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处理医疗废水,确保其达到安全排放标准,共同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虚构的医疗废水标准规范,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应参照国家或地方的正式文件和法规。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想了解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标准,首先要掌握医院污水都有哪些污染物,那样才可以对症治疗查验解决后在其中污染物是不是合格。

一般来讲医院污水污染物大概以下: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造成的污水,关键包含医疗机构医院门诊、医院病房、诊室、各种检测实验室、病案解剖室、放射性室、自助洗衣、停尸房等处排出来的诊治、日常生活及排泄物污水。

当医疗机构别的污水与所述污水混和排出来时一律视作医疗机构污水。

水体随不一样的医院特性、经营规模和其所属地域而异。

每一张医院病床每日排污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医院污水中常含的关键污染物为:病原菌(寄生虫卵、病菌、病毒感染等)、有机化合物、飘浮及悬浮固体、放射性物质污染物等,没经解决的原污水中含菌总产量达10^八个/mL之上,污水的可生物化学性不错,合适生物化学解决。

现阶段领域流行的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参考参照下列:1、污水排污规定2、传染性疾病和肺结核医疗机构污水排污实行表1的要求。

3、县市及县以上或20张医院病床及之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别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污实行表2的要求。

立即或间接性排进地下水体和水域的污水实行环保标准,排进终端设备已建了一切正常运作城区二污水处理站的下水管道的污水,实行预备处理规范。

4、县市下列或20张医院病床下列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别的全部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杀菌解决后才可排污。

5、严禁向GB3838I、II类海域和III类海域的生活用水自然保护区和游水区,GB3097一、二类水域立即排污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和非传染病房污水分离。

传染病房的污水、排泄物历经消毒杀菌后才可与别的污水合拼解决。

7、选用含氯消毒剂开展消毒杀菌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立即排进地下水体和水域,应开展脱氯解决,使总余氯低于0.5mg/L。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污水处理常用标准

常用标准目录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7)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9)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10)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10)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2)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12)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13)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15)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16)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18)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19)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21)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 (21)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容4.1污水排放要求4.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4.1 污水排放要求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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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排放
一、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2、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 个。

二、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接触时间与总余氯量
三、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
标准:①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②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③每10G 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四、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五、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

六、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校验前去联糸环保监测站取样检测,报告要等7--10天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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