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法理学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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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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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

一重要特征。

二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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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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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我们的理解: 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 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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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

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

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

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

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

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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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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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

第⼀节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

①⼀种专门⾏业(⼯作)

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

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

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

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

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

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

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

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

(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

⼆、法的现象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

法理学背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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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site

2019.1.18

第一章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广义的法律

•宪法

•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大代表)

3: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律规则

A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

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利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B 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

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

C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

调整性原则: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控制行为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

D从法律规则强弱程度分

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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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详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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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
(1)上位法——下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此类法——彼类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2)效力。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2、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当然,从某种意义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
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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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概述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以确保、保护和发展统治阶段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制约行为可做不可做)

2.国家意志性(统治、我国人民)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表现

3.普遍性(人人平等、适用上的人人平等)

4.强制性(国家)

5.程序性(流程)

6.可诉性(争诉:维权、裁判:审判)依据法律

三、法的规范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

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纳税法等)。徒法不足以自行✔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考原文或法条对应)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权力)和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和准用性规则(找法条)。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无选择)和任意性规则(有选择)。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是主导)简单了解即可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六、法与道德(考察区别和联系)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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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体 (1)

第一节法的定义 (1)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

三、法的特征 (1)

四、法的作用 (1)

第二节法的价值 (1)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2)

四、法的价值的种类 (2)

第三节法的要素 (2)

一、法律规则 (2)

二、法律原则 (2)

三、权利与义务 (2)

四、法律概念 (3)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3)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3)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3)

四、法的分类 (3)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4)

一、法律部门 (4)

二、法律体系 (4)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4)

第六节法的效力 (4)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范围 (4)

二、法对人的效力 (4)

三、法的空间效力 (5)

四、法的时间效力 (5)

第七节法律关系 (5)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5)

二、法律关系主体 (5)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5)

四、法律关系客体 (5)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6)

第八节法律责任 (6)

一、法律责任的 (6)

二、归责与免责 (6)

三、法律制裁 (6)

第二章法的运行 (6)

第一节立法 (6)

一、立法的定义 (6)

二、立法体制 (7)

三、立法原则 (7)

四、立法程序 (7)

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7)

一、法的实施与实现 (7)

二、执法 (8)

三、司法 (8)

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9)

一、守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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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法学

⼀、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

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3.法律⼈才是知识复合⼈才

三、法学⽅法论的基本原则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的观点

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 P8

1.阶级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实证分析⽅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

1.主体意识

2. 权⼒意识

3.参与意识

4.平等意识

5.宽容态度

6.法治观念

7.义务观念

8.理性精神

9.⼈本观念 10。全球意识(四)法律⼈才的素质

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化素质,⾝体⼼理素质

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法律表达能⼒,探知法律事实的能⼒

第⼆节法理学

⼀、法理学的含义

(⼀)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般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法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自考核心精华考点 自考05677法理学 自考笔记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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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基础。

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欲获取完整版请——QQ:1273114568索取

… … (中间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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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人们应根据法学研究方法和方法论的不同意旨,来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和叙述这两个事物,不要动辄就以法学方法论来指代法学研究方法。

1、专业方法:规范分析法、法的解释、法的注释、法的推理

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判断一种学术现象是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一门学科是否已达到成熟的程度,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其有无专业的或比较特定的研究方法。很大程度上就因为它们有自己的特定研究对象和方法。

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

除规范分析方法外,法学还有诸如法的注释、法的解释、法的推理等专业方法。这些方法也都是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识,它们是在法学同法律实际生活相伴而行的长期过程中,所逐渐积淀、形成和成熟起来的。法的注释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法和法的现象,历史上的注释法学派和诸如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那样的注释法学菱,在帮助人们较为集中、系统和完整地了解和理解法和法的现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的解释的目的则更多地体现为帮助人们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衽这些规定,这种方法在西方和中国都有比较长久的历史,也有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法学实际上主要就是解释法的学说,也因此,对法加以解释的种种方法就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专业方法。至于法的堬,则主要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适用法律、法规以办理案件方面,它是法律实际生活的常用工具。2、摄取方法:可供法学采用的跨世纪学科的方法和法学所借用的其他学科的方法,我们统称为法学所摄取的方法。就目前情形看,可供法学摄取的方法就有十数个,特别是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经济分析诸方法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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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律思维第一节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一、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它是阶级社会产物,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属于法律文化范畴,这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是法律现象的精神形态。其内容和性质受经济结构的制约,但政治制度、民族精神、哲学等因素也可以直接决定和影响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A.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根据法律意识的政治属性为标准)B.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根据认识过程的两个阶段即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为)C.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根据主体不同)D.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以法律意识的专业化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二、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思维,它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件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2.法律思维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

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的一切行为的思维方法;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思维方法。第二节法律渊源的识别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官等职业法律群体对什幺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它包括法源理论和法律表现形式两个方面。二、法律渊源的识别法律渊源的识别深受法源理论的影响,而法源理论则主要受一个国家和专区的哲学思维方式和民话文化等的影响。可以把法源理论分为两种:一是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一是非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从法源识别的具体思维方法来看,大陆法系和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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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录

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

1.2课后习题详解

1.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2.1复习笔记

2.2课后习题详解

2.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3.1复习笔记

3.2课后习题详解

3.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编法理学基本概念

第四章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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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复习笔记

4.2课后习题详解

4.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5.1温习笔记

5.2课后习题详解

5.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

6.2课后习题详解

6.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七章法的要素

7.1温习笔记

7.2课后习题详解

7.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8.1温习笔记

8.2课后习题详解

8.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九章法令行动

9.1复习笔记

9.2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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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章法令干系

10.1温习笔记

10.2课后习题详解

10.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一章法令责任

11.1温习笔记

11.2课后习题详解

11.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二章法的历史

12.1复习笔记

12.2课后习题详解

12.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三章法令演进

13.1复习笔记

13.2课后习题详解

13.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14.1温习笔记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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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编法理学基本概念

第四章法、法律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法律体系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法的要素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法律行为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章法律关系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十二章法的历史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演进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体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体系)

第六章法律体系

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 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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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法律

1、法的本质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七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从终极意义上说,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其不同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

“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3、法的基本特征(大纲)

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①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②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2)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①统一性,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且一个国家一般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②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③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

法以规定人们的极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4、法的作用的原理

(1)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2)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3)社会生产方式或自身力量的体现

5、法的作用的分类

(1)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

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由于每种历史类型的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它的本质和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不同,每种法的具体作用也各不相同。

(2)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

①整体作用,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②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根据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

①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

②实际作用,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4)根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

①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

②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互相联系的,因而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社会关系,这就是法的间接作用。

(5)根据法的社会意义。

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法律的作用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肯定的评价表明法的作用是积极的,而否定的评价则表明法的作用是消极的。

(6)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其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6、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除此之外,还有政策、道德等。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部分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法律调整不太合适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内容抽象、概括' 稳定性,难以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各种规范和调整机制的合

力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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