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衡平法上救济先于权利原则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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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习题

第一章习题

第1章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商人习惯法在十一世纪出现于(A)A.威尼斯B.美国C.日本D.印度2.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B)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3.下列国家中,其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的是(A)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4.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D)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5.下列法律中属于私法的有(D)A.刑法B.诉讼法C.习惯法D.商法6.普通法来源于(B)A.成文法B.习惯法C.衡平法D.判例法7.组成美国私法的主要是(C)A.成文法B.习惯C.判例法D.学理8.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是(A)A.《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B.“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C.“煤炭经济法”D.“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9.下列法律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D)A.地方性法规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C.制定法D.行政法规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B)A.判例法B.成文法C.宪法D.习惯法1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是(A)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六法全书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临时约法》12.中国法律中无拘束力的法律解释为(B)A.立法解释B.学理解释C.行政解释D.司法解释13.美国宪法的地位是(A)A.不同于一般法律,而是一切法律之源B.宪法的效力等同于普通法律C.宪法按一般程序制定或修改D.任何法院都无权对宪法进行解释二、多项选择题1.为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础的是法国的(AB)A.《商事条例》B.《海商条例》C.民法典D.《法律重述》E.债务法典2.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BC)A.国家B.企业C.公司D.地区E.国际组织3.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ABCDE)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商行为法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BCD)A.法律B.判例C.习惯D.学理E.法典5.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BCDE)A.商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6.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的国家是(ABC)A.瑞士B.意大利C.荷兰 D.美国E.法国7.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A.法国B.德国C.印度 D.意大利E.比利时8.经济法一般包括(ABCD)A.管制物价B.防止滥用经济权力的经济管制法C.反托拉斯法D.反卡特尔法E.控制生产9.英国的成文法包括(AC)A.国会制订的法律 B.制定法C.行政机关按法律制定的先例D.行政法规E.民法典10.美国州法院中属于第一审法院的是(CD)A.州上诉法院B.州最高法院C.有限管辖法院D.普通管辖法院E.联邦最高法院11.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的共同之处有(AB)A.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B.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存在C.法院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D.各国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E.有独立的司法机关1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ABDE)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B.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C.审判民事的第一审案件D.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三、填空题1.传统的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其任务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

衡平法和普通法

衡平法和普通法

衡平法和普通法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中所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的总体,反映了该国或地区的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和政治制度。

该体系分为多种类型,其中比较具代表性的是衡平法和普通法两种。

本文将就这两大法律体系进行探讨,分步骤阐述它们的差别与联系。

衡平法、普通法的由来和历史渊源衡平法,是英国于14世纪以后出现的一种法律体系,其主要特征是由权力机构直接行使司法权。

它的产生主要源于英王国王权的权威下的司法制度改革。

从这个意义上讲,衡平法是大概率受到君主制度影响下的,早期主要是王权与教会相争的教会法,逐渐逐渐转化为彰显君主制度威力的政治法。

许多欧洲君主国家在此后也相继发展了含有衡平法思想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变体。

普通法得名于国王手下的法官决定争议事件的习惯做法,这些法官由于常年奔波于行省之间,所以采用的做法由当地的习惯而来。

这种做法被认为是可以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后来普通法创设了特定的法院,由专业法官依照特定程序处理讼案。

普通法也是英国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是由专业法官及法院通过审查案件文件、解释先前案例做成的一个代表性集合。

最初普通法的范围非常有限,仅仅适用于国王下属的法院及其地区法院,后来渐渐发展成为整个英国的共享法规。

衡平法、普通法的特点和作用衡平法在形式上非常严整、透明,而且它的颁布、修改和采用都保留着权力中心的重要性。

如果现任国王不符合法律标准的话,那么他不但无权发起法律诉讼,而且他的任命与推举都是无效的。

法律上的权威不是交织在复杂的士族意识之中的,而是牢牢地抓在君主的手中,也就是说,它是依靠君主制度的权力渠道来影响法律的。

衡平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其法律程序非常清晰明了,但指导思想的完整性较差,导致难以面对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普通法的特点是它不是由政治控制的,而是在律师、法学家和法官的帮助下慢慢形成的。

法官依据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下一步判决时,就显现出普通法的确切性。

普通法以案例判决为基础,这意味着法院为解决案件,必须审查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

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国王詹姆斯一世(英国)公元5世纪,在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各部落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

到9世纪,英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实际上还是处于割据状态,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各种法院林立,地方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

这种状况到11世纪时发生了巨变,“征服者”威廉征服了英国的人民,也征服了英国的法律,改写了英国法制的历史。

英国形成普通法法律体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

威廉成为新的英王,他登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割据状态的措施。

当时英国的司法权非常分散,这十分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又难以在朝夕之间改变,威廉于是采取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一方面,为了不致引起被征服者的反感,他宣布保留原来的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规定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只有得到了合适的令状,法院才可受理,从而巧妙地把地方法院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

同时,威廉还在中央设立了一些皇家法院,起初这些法院都只在威斯敏斯特办公,但为了扩大管辖权,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法官们开始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后来,亨利二世在位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颁布诏令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和制度化。

从此皇室法院的法官们更加频繁地到地方去参与案件的审理,同时也进一步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

回到威斯敏斯特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介绍各地的习惯法,交流法律意见。

出于统一法律规则的需要,法官们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之比较研究——以救济方式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之比较研究——以救济方式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之比较研究——以救济方式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两大基石,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历史渊源、法律特点和现实适用情况。

普通法以案例为基础,讲究判例的引申和推广,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衡平法则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致力于通过公正的裁判和衡平原则的运用,在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但在具体应用时,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优缺点在不同情况下明显,使用的方法、规范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研究普通法和衡平法在救济方式方面的开题,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正当救济的提供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可行的思路。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次研究旨在比较研究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救济方式,对比其本质、适用情况、特点、优点及不足之处等,提供关于两类救济方式的理性比较,从而为未来法律体系的改善和完善提供有益思路和实践经验。

具体的研究意义如下:1. 研究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救济方式,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石,并从中挖掘和总结出其优劣和特点。

2. 通过对两种救济方式的展开比较和研究,可以为未来法律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对于完善法律救济体系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3. 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如律师、法官等)以及普通公众而言,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救济方式有深入了解,可以有助于更好地遵循法律规定并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次研究将以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救济方式为切入点,比较两者在救济方面的特点、优点和不足之处等,分析为何在某些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都能够提供合理的救济,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它们不足以为个人提供充分的救济,这反映了英国法律体系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之处。

具体研究方法如下:1. 文献研究法:对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相关的法律文献、法律案例、法律学术论文等进行收集和阅读,采取横向和纵向比较方法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异同点,为之后的研究做好铺垫。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英国法)

第八章英国法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诺曼征服之前(5世纪-1066年)1、土著人:凯尔特人2、罗马人3、日尔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多个独立王国。

1017年,丹麦人征服。

法律以习惯法为主,具有日尔曼法的一般特征,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

二、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17世纪中叶)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不列颠岛,称“威廉一世”。

1、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普通法(common law):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通行于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1)中央集权的建立威廉确定了酬劳分封制度:与欧洲大陆不同,将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了。

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

进行土地清查——“末日审判书”,完成土地和财产的再分配。

(2)统一司法机构① 之前的法院体系呈现多样化:郡、百户、领主和教会法院。

② 威廉一世保留上述各种法院,但要求以国王的名义和令状进行审判。

③ 建立御前会议——成为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

④ 亨利二世改革(1154年-1189年):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促成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建立专门的王室法院,与其他法院争夺司法管辖权;建立陪审制度。

(3)建立令状、判例法等制度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 equity ):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律规范,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1)起因之一:英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快速发展。

(2)普通法存在自身的缺陷:① 保护范围有限,以令状为限;令状(Writ),指由大法官以国王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者出庭应诉并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凡诉讼,当事人必须先取得与诉讼理由所对应的令状,即“无令状无权利”、“救济先于权利”。

13世纪后,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再颁发不符合先例的令状,使得新类型的案件无法进行诉讼,相关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② 普通法内容僵化;③ 救济方式有限。

普通法救济以损害赔偿为主,且只针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不能对加害人发布“禁令”(injunction)。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

衡平法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的定义衡平法(Equity)是指在法律上对公正与公平的追求,以弥补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它是一种基于道义、公正和良心观念的司法原则,旨在通过灵活适用法律规则,解决特定案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况。

衡平法起源于英国,最早是由国王任命的大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判断来解决案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衡平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于普通法体系之外的特殊司法制度。

2. 重要性衡平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2.1 补充普通法普通法主要依赖先例和判例来解决案件,但有时候这些规则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这时候,衡平法就发挥了作用,通过灵活运用道义、公正和良心等原则来填补普通法无法解决问题的空白。

2.2 弥补不公正情况由于普通法受限于规则和先例,有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衡平法则可以通过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来纠正普通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结果。

2.3 保护弱势群体衡平法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特别关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当普通法难以提供足够保护时,衡平法可以通过考虑社会公平和道义原则,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保护。

3. 衡平法的原则衡平法有以下几个关键原则:3.1 平等原则衡平法要求对待相同情况下的人应该给予相同待遇。

这意味着在类似案件中,类似情况下的人应该受到相同对待,而不受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3.2 公正原则公正是衡平法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审判者在处理案件时要秉持公正、公平和道义,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合理判断。

3.3 灵活性原则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更加灵活。

它不受固定规则和先例的束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法律规则,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目标。

3.4 救济原则衡平法强调司法制度的救济功能。

当普通法无法提供合理救济时,衡平法可以通过灵活运用原则和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救济机会。

4. 衡平法的应用衡平法在各个司法系统中都有一定程度的应用。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4.1 不正当得利案件衡平法可以在不正当得利案件中发挥作用。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是英国普通法制度的一部分,也被称为“公法”或“衡平法”。

这种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了现代英国法律的基础。

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体系,没有明确的立法文本,而是以司法判例和法院判决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司法判例是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和解释来作出决定。

衡平法主要关注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法庭中的“大君王理论”,即国王是上帝的代表,负责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实施。

衡平法专注于处理一些普通法无法涵盖的特殊事宜,如遗嘱、离婚、儿童监护和知识产权等。

在英国,制定和修改普通法衡平法的权力主要掌握在议会手中。

议会可以通过法律来修改或废除衡平法的某些规则。

同时,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制定新的判例来发展和改变衡平法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总的来说,英伦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是一种基于法官判例和法院判决的法律体系,以公正和公平为核心原则,由议会和司法机构共同参与制定和修改。

衡平法救济方式

衡平法救济方式

衡平法救济方式1. 衡平法救济方式的概述衡平法救济方式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方式,旨在通过衡平法的原则和方法,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衡平法救济方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广泛应用,它不仅可以解决个人之间的争议,还可以用于解决国家间、企业间等各种不同层面的纠纷。

本文将对衡平法救济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2. 衡平法救济方式的起源与发展衡平法作为一种独立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诉讼程序,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古代社会中,人们常常通过君主或宗教领袖来解决争议,并依据公正、公正等原则进行判断。

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衡平法逐渐被作为一种正式、有组织、有规则的诉讼程序来运行。

3. 衡平法救济方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中的应用3.1 英国英国是最早采用衡平法救济方式的国家之一。

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衡平法救济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争议解决中,尤其是在财产纠纷、家庭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方面。

英国的衡平法救济方式具有灵活性和快速性,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的争议解决需求。

3.2 美国美国是一个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国家,但在其法律体系中也有一定程度上采用了衡平法救济方式。

美国的衡平法救济方式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商业竞争和劳动关系等方面。

美国的衡平法救济方式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竞争的公正性,并通过专门设立的专利局、商标局等机构来实施。

3.3 中国中国是一个以民事诉讼为主导的国家,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广泛采用了衡平法救济方式。

中国的衡平法救济方式主要应用于土地征收、劳动关系和民事侵权等方面。

中国相关部门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土地征收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处理劳动争议,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处理民事争议,以实现衡平法救济方式的有效运行。

4. 衡平法救济方式的优势与局限4.1 优势衡平法救济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 灵活性:衡平法救济方式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通,以适应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需求。

(2) 快速性:相比传统的诉讼程序,衡平法救济方式通常更加迅速高效,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一、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

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

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

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论文关键词:民法衡平原则适用条件论文摘要:衡平原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包含着同样的衡平思想。

本文在追溯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民法中适用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的条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该原则进行了探讨。

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

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

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

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

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

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

”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

③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

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

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一)论文关键词:民法衡平原则适用条件论文摘要:衡平原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包含着同样的衡平思想。

本文在追溯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民法中适用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的条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该原则进行了探讨。

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

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

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

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

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

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

”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

③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

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

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26_真题-无答案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26_真题-无答案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26(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诺曼征服前英吉利王国编成的习惯法是______A.《盎格鲁·撒克逊法典》 B.《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C.《英吉利王国习惯法》 D.《教会法典》2. 公元12世纪在英国进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改革的国王是______A.亨利一世 B.亨利二世 C.爱德华一世 D.威廉一世3. 英国于公元14世纪左右形成的与普通法相对应的另一法律渊源是______A.制定法 B.衡平法 C.判例法 D.国会条例4. 在中世纪英国,发布克拉灵顿诏令的是英王______A.爱德华一世 B.爱德华三世 C.亨利二世 D.亨利三世5. 1215年,英国国王被迫签订的限制王权的重要宪法性文件是______A.《大宪章》 B.《议会法》 C.《人身保护法》D.《王位继承法》6. 中世纪,英国率先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等内容的宪法性法律是______A.《大宪章》 B.《牛津条例》 C.1284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 D.1285年《威斯特敏斯特条例》7. 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______A.科克 B.曼斯菲尔德 C.格兰威尔 D.梅特兰8. 对普通法的系统化立下汗马功劳的法学著作是______A.《年鉴》B.《法学总论》C.《英国法总论》D.《英国法释义》9.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______A.程序优先 B.遵循先例 C.三权分立 D.人民主权10. 英国的遵循先例原则最终确立于______A.16世纪 B.17世纪 C.18世纪 D.19世纪11. 英国法的渊源不包括______A.普通法 B.衡平法 C.制定法 D.君主敕令12. 英国普通法的基本特征是______A.封建性较重 B.程序先于权利 C.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 D.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13. 素有“诉讼程序的奴隶”之称的是______A.普通法 B.判例法 C.衡平法 D.制定法14. 衡平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______A.禁令 B.部分履行 C.纠正 D.返还15.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普通法与衡平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 B.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平等 C.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纠偏补弊 D.衡平法效力优先16. 英国的制定法不包括______A.欧洲联盟法 B.判例汇编 C.国会立法 D.委托立法17. 英国最早的一部普通法著作是______A.《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 B.《土地法论》 C.《年鉴》 D.《英国法总论》18. 《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立下了汗马功劳,其作者是______A.布莱克斯东 B.科克 C.斯托里 D.边沁19. 被称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宪法来自______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20. 英国宪法渊源不包括______A.成文的宪法性法律 B.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 C.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例 D.权威的宪法学理论二、多项选择题1.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不包括______A.经济社会关系快速发展 B.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 C.国会地位的提高 D.法官的独立性得到保障 E.教会权力的衰落2. 普通法的缺陷包括______A.保护范围有限 B.内容僵化 C.救济方法有限 D.条文过于深奥 E.人为因素过多3. 关于英国《大宪章》说法正确的有______A.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 B.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 C.规定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大会议”,征得贵族的同意 D.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 E.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4. 关于衡平法的诉讼程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起诉需以令状为起点 B.无需让人出庭作证和法庭辩论 C.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D.不采用陪审制 E.书面审理5. 英国衡平法的特点有______A.程序简便 B.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C.救济方法多样性 D.程序先于实体 E.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6.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包括______A.禁令 B.部分履行 C.特别履行 D.纠正 E.撤销7. 在现代英国,能够直接作为法律依据的习惯必须符合______A.远古性 B.合理性 C.确定性 D.强制性 E.不间断性8. 英国历史上出现过的较为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包括______A.1215年《自由大宪章》B.1628年《权利请愿书》 C.1679年《人身保护法》 D.1701年《王位继承法》 E.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9. 英国的宪法渊源包括______A.成文的宪法性法律 B.不成文的宪法惯例 C.涉及宪法制度的判例 D.宪法的基本原则 E.宪法指导思想10. 英国宪法的特点有______A.不成文宪法 B.极强的历史延续性 C.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D.柔性宪法 E.条款最多11. 英国在1925年颁布的对财产法进行改革的立法有______A.《土地授予法》B.《遗产管理法》 C.《财产法》 D.《信托法》 E.《土地登记法》三、名词解释题1. 英国普通法2. 制定法3. 《大宪章》4. 遵循先例原则5. “程序先于权利”6. 衡平法7. 委托立法8. 宪法惯例9. 宪法判例10. “议会主权”11. “责任内阁制”12. 受益制四、简答题1. 简述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2017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论述复习试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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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衡平法的产生。

13世纪开始英国出现了许多新的财产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普通法拘泥于严格的诉讼程序,显得严格而僵硬,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而求助国王,到14世纪前期,国王转命大法官审理,随后成立由大法官主持的单独法院,专门处理这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法律规范体系,称为“衡平法”。

衡平法是大法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

(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简便、灵活,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

诉讼只要有原告的起诉书即可,起诉书不拘泥于形式,请求范围也不受限制;审理案件时,由大法官进行书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法庭使用的文字简单,无需特定的法律用语。

最初不要求严格遵循先例,法官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以后先例原则逐渐在衡平法院确立,也要求严格遵循先例。

(3)衡平法对英国法发展的影响:衡平法的产生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从实践领域看,衡平法只关注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如信托等;从救济方法看,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

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1875年以后,虽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适合英国法的全部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法和衡平法已经融合,更不意味衡平法已消失。

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原则的重要手段。

衡平法优先原则也在1981年《法院法》中重申。

简述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简述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简述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个概念,现代衡平法指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法规则。

由于早期普通法传统拘泥于令状主义,无法给予普通法程序规范中所未涉及的诸如信托、借贷、保险等新形式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从14世纪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过自由心证,依据“良心”与“公正”原则发出禁令或特别履行令,来给予当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济手段,从而逐渐形成衡平法判例。

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则,如“衡平即平等” “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救济” “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等,突出了衡平法不拘泥于法律程序的约束、给予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特点...
普通法(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是普通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其成员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

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也就是说,比如你约翰犯了案,如果你的案件很有典型性,就把你的案件命名为约翰法例,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就按照约翰法例来办)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论英国衡平法

论英国衡平法

国际私法课堂作业论英国衡平法学院:班级:学号:姓名:论英国衡平法一衡平法的产生和发展衡平法与制定法和普通法是英美法的三大主要渊源。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英国发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普通法在12世纪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但是,迫于普通法的局限性,一些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于是将其委托给大法官审理。

大法官法院又被称为“衡平法院”。

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正”“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二衡平法的地位与效力“衡平法”是指大法官通过判决发展起来的一套独立于“普通法”之外特别规则。

凡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大法官均予接受。

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发面发挥作用。

但是这并不是说衡平法与普通法相对抗,事实上是普通法的补充。

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作出适时的调整,而普通法自身的缺陷又阻止了它灵活地作出相应的反应,衡平法便应运而生了,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衡平法,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

通过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也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伸缩性。

这与素有“诉讼程序的奴隶”之称的普通法形成鲜明对比。

衡平法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制度。

从实施领域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从民事侵权行为到刑事犯罪,从土地转让到家事纠纷,几乎涉及公法、私法得各个领域;而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比如信托、契约等私法领域。

从救济方法看,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虽然单一,但其适用却是极为普遍;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所以说,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34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34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34(总分: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4,分数:24.00)1.下列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是______∙ A.虐待罪(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 B.拐骗儿童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D.破坏军婚罪(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同时规定,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答案为A。

2.______修正的《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 A.1950年∙ B.1980年∙ C.2001年∙ D.2003年(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2001年4月修正的《婚姻法》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答案为C。

3.婚姻家庭法中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调整对象是______∙ A.家庭关系∙ B.婚姻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答案为C。

4.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______∙ A.男方的专属义务∙ B.女方的专属义务∙ C.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 D.男方或女方的单方义务(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婚姻家庭是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单位,作为规范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早在1980年即以宪法为依据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基本原则,2001年婚姻法坚持了这一原则,并具体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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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2017—11—20 作者简介 :敖海静 ,男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法学 博士 ,研究方向 :公法 学和法制史 。 [1] 于宏 :《英 美法上 “救济”概念解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 3期 ,第 143页。 l 2] R.C.Van Caenegem,The Biah ofthe English Common law,Cambridge Unive ̄ity Press,1988,P.22 [3] 大木雅夫 :《比较法》,范愉译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 224页。 156
关 键 词 :衡 平法 ;救 济 ;大 法官 ;救 济先 于权利 中图 分类号 :D909.1 文 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2095—3275(2018)03—0156—11
在现代英美法中,救济法既不同于实体法 ,也不同于程序法 ,人们普遍承认救济法是独立于实体法 与程 序法 的 中间领域 [1]。这种有 关英 国法律 结 构 的新 观 念 的 出现及 其 被 广泛 接 受 ,要 归功 于衡 平 法 救济 的兴 起 。在谈 到 衡平法 在英 国法律 史上 的兴起 这个 话题 时 ,几乎 所有 的论著 都 在讲 述着 同一 个故 事 :由于普 通 法 的僵 化 ,导致 国王的干 预 ,大 法官 作 为 “国王 良心 的守护 人 ”依据 自己的 “良心 ”来 弥 补 和矫正 普通 法的缺 陷及 不公 ,并 对 他认 为 正义 的一 方 提供 救 济 。于是 ,衡 平 法就 兴 起 了。故 事讲 起 来 都非常简单 ,而且就是因为它简单概括 ,所 以也很难挑出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但是普通法为什么会变 得 日益 僵化 呢?这 就要 从普 通法 的性 质说 起 。
一 、 救济 先 于权利 原则 的早 期萌 芽
英 国法 的最 大特 点就 在于 它 的历史 连 续性 。衡 平法 的一 些 原则 并 非 在 某一 个 历史 时 刻 突 然 地 产 生 ,而另一方面 ,衡平法上的救济既源于普通法 的僵化 ,那么,在普通法变得极度僵化之前 ,其中也应该 存在 对法 律 的严苛 性进 行 一 定 矫 正 的机 制 。否 则 ,普 通 法 断无 可 能 存 在 一 天 。这 一 结论 也 为 霍 姆斯 (Holmes)、梅特 兰 (Maitland)、黑兹 尔坦 (H.D.Hazeltine)等学者 的研究 所 证 立 。早 期 的主 流观 点 认 为 , 在用 益 制最初 期 ,受托 人 的义务 是 纯道 德 的 义务 ,该 制 度 也 不 为王 室 法 院所 实 施 。但 这 一 观 点 日益 受 到质疑。霍姆斯认为 ,在大法官法院利用更为复杂和有效 的救济——传 票——之前 ,早期 的普通法法 院使 用 它们 的盖 印契 约令状 来实 施 用 益制 。就 盖 印契 约 而 言 ,由于一 般 情况 下 ,受 托 人 和 委 托 人 之 间 存在有利于委托人 的契约。因此 ,在那些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 的案件 中,他们受普通法上盖印契约 令状 的保 护来 对抗 受托 人 [ 。这 是 “救济 普 通 法遵 从 形 式 主义 原则 ,认 为土地 的所 有权 并 不属 于委托 人或 受益 人 ,而是 属 于受托 人 。
一 般认 为 ,在 12世 纪 ,英 国的普通 法 已经形 成 ,而 到 13世纪末 ,随着财 税法 院 、高等 民事诉 讼 法 院 和王座法院的成型,普通法开始趋于成熟 ,其主要标志就是程序性 、形式化的诉讼形式 的全面建立 。因 为普通法是从习惯中演变、抽象出来的,习惯古已有之 ,内容固定 ,人们 面临的最大 问题便是如何将其 适 用 于具体 个案 之 中 ,其 中的关键 是 如何 设 定操 作 的步骤 、方 法 ,而 步骤 和 方 法 又必 须 确 定 、简 易 。这 一 切直接导致普通法必然走 向程序性 和形式化 ,“由一个紧密联系 的法官群体依循一定的程序来实 施 ”[2],其 程 序性 主要 体 现为一 系列 的诉 讼形 式 ,亦 即当事 人 只有 在 存 在诉 讼 形式 的情况 下 才 能获 得 救济 ,这对于确定英国法的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3]。这种特征也决定了普通法作 为典型的严格法 的 命 运 ,决 定 了它从一 开始 就排 斥道 德 因素 。这 是 日后 衡 平法 之 所 以能 够 兴起 的诱 因 ,它 的兴 起 就 是 为
河南财经政法 大学 学报
2018年第 3期(总 第 167期 )
英 国衡 平 法 上救 济 先 于 权 利 原 则 的衍 生
敖 海 静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 ,北 京 100872)
摘 要 :普通 法 的僵 化是衡 平 法救 济兴起 的诱 因 ,作 为 更加 关注 个案公 正的衡 平 法 ,其 兴起 在 实质 上乃 是王 权 、教权 以及 封建 领主 与贵族之 间权 力 互动 关 系的 产物 。 大法 官并 不考 虑 当事人 是 否遭 受 了 权 利侵犯 ,而是 将案 件事 实结合 宗教 道德 来考 察其 是 否遭 受 了 实质 的 不公 ,并最 终 决定 是 否 给 予衡 平 法上的救济 ,“救济先于权利”的思想就此萌芽并兴起 。大法官逐渐转 由普通法律师担任 ,衡平救济行 政 特性 的丧 失和 司法属性 不 断增 强 ,以及衡 平 法 先例 原 则 的 最终确 立 实现 了衡 平救 济 的性 质 转 变 ,使 其成 为名 副其 实的 司法救 济 ,并逐 步规 则化 。之 后 ,救 济 先 于权 利原 则 有 所淡 化 ,但 仍 在 源 于“不公 正 和现有社会标准”的情况下发挥作用。权利和救济之 间关系的变迁不仅 实际上体现 了法律发展 中个案 救 济和普遍 权利之 间的辩证 和 紧张关 系,也是 每一 个寻 求善 治的社会 都 必然要 面 临的“课 题 ”。
敖 海 静 :英 国衡 平 法 上 救 济 先 于权 利 原 则 的 衍 生
了矫正普通法的僵化 。然而 ,从逻辑上来讲 ,上面的叙述更 多有一种“事后诸葛亮 ”的色彩 。普通法作 为诺 曼 征服后 王权 推行 和 巩 固统治 的 产 物 ,其 产 生 、发 展 以及后 来 的僵 化 都是 某 种 政 治互 动 和 博 弈 的 结果 。从 这个 意 义上来 说 ,衡平 法 的兴 起 在 实质 上 乃 是 王权 、教 权 以及 封建 领 主 与 贵 族之 间 的权 力 互 动关 系 的产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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