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从业人综合险是否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款-辉县付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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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赔偿

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赔偿

辉县付吉中---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赔偿。

对于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可以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赔偿我国《保险法》第68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从该条的法理上讲,肯定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

因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及《保险法》第68条法律精神来讲,对于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可以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我国1996年颁布的《工伤保险办法》曾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中明确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该法规意义很明确,即: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是不重复赔付的。

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后,就上述问题并未作出规定,而且国家也并没有废止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因此按结合这两个法规来讲,《办法》第28条还是具有的“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虽然2004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却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在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意外伤害费用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

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意外伤害费用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

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意外伤害费用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案情简介]2007年10月31日,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吉祥卡A意外伤害保险,并交付了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限一年。

2008年7月28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于丰县丰黄公路33KM处,与蔡某驾驶的苏CF2678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陈某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原告陈某无责任。

2008年10月30日,经丰县交警支队调解,蔡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电动自行车损失合计12915。

18元。

期间陈某于2008年8月起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原告损失10477。

4元,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理赔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报销或从其他保险合同已经获得赔付出医疗费用为由拒绝理赔。

2008年12月22日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477。

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被告保险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104447。

4元。

[代理观点]针对原告的起诉,代理律师主要答辩观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且原告连续多年在被告处投保吉祥卡业务,对吉祥卡条款是明知应知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报销或从其他保险合同已经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

原告的全部损失已由肇事方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不能因此再要求赔偿。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律师分析]本案诉讼标的是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它是附加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的险种,属于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人身保险范畴,实质上就是一种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了“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适用追偿或者代位求偿原则”的情形,并没有提及其他情况。

社会对道交法76条存争议 全国人大称暂不宜修改-辉县付吉中

社会对道交法76条存争议 全国人大称暂不宜修改-辉县付吉中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中国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近日表示,暂不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

据法制日报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各方面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要求修改该法的呼声较高。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杨晓碧、于文、林强等4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就有13件。

全国人大内司委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实施以来,成效明显。

但也有些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特别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争论很多。

内务司法委员会为此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与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和有关部门基本取得共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时间不长,法律条款是否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北京、上海等地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则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也正在研究制定中,目前暂不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可考虑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修正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女大学生乘出租车遭司机杀害案-辉县付吉中

女大学生乘出租车遭司机杀害案-辉县付吉中

今年1月8日,23岁的浙江大学女生吴晶晶在乘坐出租车时被司机杀害,曾在当地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凶手已伏法,而此事并没有平息。

吴晶晶父母将出租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赔66万元。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案再次为人们所关注。

出租车司机杀人雇主被告上法庭1月8日晚7时许,吴晶晶搭乘勾海峰驾驶的出租汽车回家,途中,双方因服务态度、车费等问题发生口角。

而后,勾海峰将吴晶晶杀害,并抛尸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窖井内。

同时,勾海峰还将吴晶晶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移动电话、U盘、MP3和人民币300元据为己有。

此案发生后,杭州警方迅即侦破。

之后,吴晶晶父母以车主倪德华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义务,侵害了女儿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对倪德华提出民事索赔,要求其承担包括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内的高达66万元的民事赔偿。

今年4月27日,在行凶者勾海峰伏法的当天,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晶晶父母认为,勾海峰身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接载乘客是履行职务行为。

从侵害发生的时间、场合、过程以及主体身份,勾海峰对吴晶晶生命的侵害,和其履行驾驶员的职务密不可分。

而倪德华作为勾海峰的雇主,对勾有选任、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倪应当对勾海峰在劳动中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

倪德华辩称,勾海峰在接受雇用之前,已有在杭州开出租车的经历。

“相关的手续都是齐全的。

”在雇用勾海峰时,经过了三道关:自己的选择、运输管理处的核实以及警方的审查。

倪德华认为,吴晶晶的遇害并被劫财,是勾海峰自身的行为导致的,与自己雇用驾驶员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勾犯罪结果所引起的责任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一审认定:雇主不应担责杭州市中院一审认定,吴晶晶被害,并非勾海峰履行职务、从事被告指派的雇佣活动所致:第一,没有证据证明勾对吴晶晶实施的侵权行为系被告授权,或被告在事后给予追认;第二,勾海峰的故意杀人及盗窃行为,并不是一名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所应正常实施的驾驶服务行为;第三,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勾基于其自身的犯罪故意,并非出于履行雇佣事务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且与被告雇佣其的利益期待缺乏必要的客观联系。

“要扣除”统筹账户支出、附加账户支付(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无需赔付伤者统筹账户支出)

“要扣除”统筹账户支出、附加账户支付(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无需赔付伤者统筹账户支出)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无需赔付伤者统筹账户支出
日期: 2011-06-01作者:匿名来源:上海法治报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无需对伤者医保统筹账户支出进行赔偿,这是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的观点。
2010年4月,陈某驾驶的电动车与上海锦江汽车公司所属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出租车负事故全责。因此,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锦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6761.49元,其中中国人保卢湾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交强险范围的由锦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Biblioteka 认为,核定陈某医药费损失为23114.24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1万元及其他损失71966元,锦江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13114.24元及其他损失8628.2元。
保险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陈某住院期间,其医疗费中的15901.08元由统筹基金支付,应该予以扣除。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统筹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不同,其是从统筹基金账户直接支付给医院,不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受害人医疗费中统筹支付的部分不属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据此,市一中院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医疗费7213.16元及其他损失73794.2元;由锦江公司赔偿陈某损失6800元。

重庆拟推城乡居民车祸同命同价

重庆拟推城乡居民车祸同命同价

辉县付吉中---农村居民出车祸后,只要符合条件,就可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赔偿。

昨日,市高院就即将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悉,目前在同一交通事故赔偿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相差接近四比一,也就是说,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城镇居民可获得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农村居民只能得到5万元。

即将出台的指导意见为,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农村车祸受害人,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1、以本人是否在城镇购买住房为标准。

本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2、以配偶或其他近亲属是否购买城镇住房为标准。

配偶、父母、子女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本人与其在该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3、以在城镇中租房居住的年限为标准。

如果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黄灿波说,制定以上3个条件的理由是,生活中,进入城市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除户口外,其收入、消费等与城镇居民完全一样,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指导意见》解读撞倒环卫工赔偿要加大据了解,去年,沙坪坝区有20多起环卫工人因公发生交通事故,南岸区法院交通合议庭每年也有20多起环卫工遭撞的案件。

此次征集意见稿,特别保护清扫路面的环卫工。

如果环卫工正确穿着反光背心,遵照相关规范时发生车祸,驾驶员将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如果环卫工人违反作业规范的,则可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10万为上限此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体的个案中,一般没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将酌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黄灿波说,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必须考虑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由法官在个案中针对不同情况自由裁量。

为“外人”投保团体险,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为“外人”投保团体险,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PUFA普法以案释法为“外人”投保团体险,保险公司可拒赔吗文\蒋鸿铭插图\小宜基本案情2013年11月,阜阳市某物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物业公司为10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保险。

投保时,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确认10名员工的职业种类为“保安人员(办公楼、物业)”,并书面承诺10名被保险人均为该公司员工,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保险公司亦书面告知物业公司作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对于解除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物业公司在告知书上盖章确认已经充分知晓上述义务。

2014年1月,物业公司投保的被保险人之一付某意外身亡,付某的父母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付某自2011年起从事自卸车驾驶工作,事故发生时,付某在贵州省某县驾车运输建筑材料时,车辆驶出道路坠入山沟,付某当场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付某实际并非物业公司员工,故予以拒赔。

付某父母遂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

判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体现诚实信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不论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还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如果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与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保费费率计算有关的重要信息,即便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并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主张拒赔。

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险,本是规避用工风险的理智之举。

在该案中,物业公司为付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时,向保险公司告知并承诺付某为该公司员工;保险公司承保时,亦充分告知物业公司应当如实告知信息,并就相关免责条款予以了充分提示、告知、说明。

而付某实际并非在物业公司工作,其长期在外地从事自卸车驾驶工作,职业风险显著高于被保险人清单上记载的写字楼、物业公司保安工作。

驾照代扣分“消灾”不成要受罚-辉县付吉中

驾照代扣分“消灾”不成要受罚-辉县付吉中

年末,审车顶峰来临,对某些司机来讲,难题也来了:有交通违法记录不处置的话,车子难以通过年审,一旦处置,驾驶证的12分分值可能被扣完,这意味着驾驶证会被吊销。

于是有人看到了“商机”,公开出售自己的驾驶证分数,愿意“代人受过”,而那些将被扣高分的驾驶员也争相买分“消灾”。

对驾照代扣分,人们怎么看?这一做法将产生如何的后果?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个案驾照分不够买来扣3日,成都市民张义峰上网查询自己的交通违法记录时,惊讶地发现车子又被“闪”了:11月27日晚上8点过,他在成青快速通道上因超速行驶被电子警察拍下了,不但要被罚款200元,还要被扣3分。

此前,张义峰已经因为超速行车和乱停车被记了8分,眼下距离年末还有20来天,万一再因违规而扣分,那么驾驶证的分可能会被扣完,他就得从头参加培训并通过驾照考试才能上路。

张义峰向朋友求救,想让朋友替他去交钱、扣分,但对方的分也不“宽裕”。

后来,有人告知他,给点钱可以找人代扣分。

最后,张义峰在网上与一名成都本地的驾照代扣分者联系上了。

对方每分要价100元。

他从其手中买了3分,顺利办理完惩罚。

调查一每分80至200元不等记者随即在网上查询,发此刻论坛、网络社区上的确有许多卖分的帖子,为保险起见,代人扣分的多数只出售10分,最多11分,市价每分80元至200元不等,其中以C1驾驶证占多数。

记者联系上一名自称姓万的卖分人。

听记者要买分,他超级热情地告知记者,他有驾驶证可是没有开车,证上的12分闲着也是闲着。

目前,他已替人扣过6分了,这次最多还能扣5分。

当记者追问究竟如何操作代扣分时,他介绍,由他拿着被扣分人的车辆行驶证和自己的驾驶证到交费地址进行扣分罚款,可以说他开着被扣分人的车违了章。

“只要你是因交警非现场执法扣分的,比如闯红灯、超速时被电子眼拍到就行。

因为电子眼拍到的大多是汽车的尾部,一般只能认清其车牌号码,至于驾驶员是谁电子眼是很难分辨的。

”据了解,驾照代扣分现象早在新交通法规实行以后就有了,最开始一些人做“串串”,专门搜集有证无车人的驾照,当中间人进行卖分。

什么是不足额投保-辉县付吉中

什么是不足额投保-辉县付吉中

车辆损失险:
很多车友认为自己的车辆已经用了几年了,没有必要投保这么多保额,所以投保时都会要求按照实际价值(新车减掉折旧之后的价值)投保,目前深圳地区的保险公司大部分还是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投保,所以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会导致不足额投保,万一发生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项下的附加险种的损失赔偿时将按照比例赔付。

例如:一辆捷达Gix,新车购置价大约是10万元,投保金额为5万元,如果保险车辆损失为1万元,按照比例只能赔付1万×5万/10万=5千元。

乘客座位责任险:
很多车友认为自己的车主要是自己开,最多带上两位乘客,所以投保时只投保两位乘客。

但根据深圳地区大部分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如果是有四个乘客座位的车,只投保了两位乘客,万一发生事故导致1位乘客受伤,医疗费用等损失为2万元,那么最后得到的赔偿将是2万×2位/4位=1万。

(为了让车友们便于理解,未计算免赔金额)。

工伤社保赔偿交通费吗

工伤社保赔偿交通费吗

工伤社保赔偿交通费吗
在中国,工伤社保赔偿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社会保险基金给予的一定补偿金和待遇。

然而,关于工伤社保赔偿是否包括交通费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担任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因工致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具体的待遇金额和方式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

根据现行规定,交通费用并未明确包含在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社保赔偿并不包括交通费用。

因此,对于工伤者来说,到医院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需要工伤者自行承担。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部分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补偿交通费用。

比如,一些农村地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工伤者,由于交通不便或远离医院,需要长途跋涉到县城或者市区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会在工伤保险赔偿基础上,考虑帮助工伤者报销一部分交通费用。

但这仍然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并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工伤社保赔偿并不包括交通费用。

职工在工作中遭受工伤时,需要自行承担交通费用。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会考虑在赔偿范围内报销一部分交通费用。

工伤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向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机构咨询相关政策。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保险赔偿交通费法条

保险赔偿交通费法条

保险赔偿交通费法条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保险赔偿作为保险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相关规定和法条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保险赔偿交通费的法条内容,为相关人士提供专业的参考。

二、保险赔偿的概述保险赔偿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赔偿不仅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保险赔偿的范围在保险赔偿中,赔偿范围是确定保险公司实际支付金额的重要因素。

根据相关法条,保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有关费用支出。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伤亡则涵盖了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收入减少或医疗费用支出等。

四、保险赔偿交通费的特别约定在保险赔偿中,交通费是经常涉及的费用之一。

根据相关法条,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应合理考虑被保险人因处理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急救交通费、医疗交通费、事故鉴定交通费以及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交通费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和方法,以避免争议。

五、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在保险赔偿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应首先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条进行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应尊重法律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保险赔偿交通费的案例分析:某车主为其车辆购买了全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车辆严重受损。

车主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资料。

在理赔过程中,车主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其内部规定,交通费不在赔偿范围内,因此拒绝赔付。

佛山交通事故外地户口赔偿标准

 佛山交通事故外地户口赔偿标准

佛山交通事故外地户口赔偿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就各自的损失要根据各自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不同责任情形赔偿的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那么你知道佛山交通事故外地户口赔偿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佛山交通事故外地户口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六)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元/天(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1、深圳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893062.00元 100000元二级伤残: 803755.80元 90000元三级伤残: 714449.60元 80000元四级伤残: 625143.40元 70000元五级伤残: 535837.20元 60000元六级伤残: 446531.00元 50000元七级伤残: 357224.80元 40000元八级伤残: 267918.60元 30000元九级伤残: 178612.40元 20000元十级伤残: 89306.20元 10000元死亡 893062.00元 100000元2、珠海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727500.00元法院酌定二级伤残: 654750.00元法院酌定三级伤残: 582000.00元法院酌定四级伤残: 509250.00元法院酌定五级伤残: 436500.00元法院酌定六级伤残: 363750.00元法院酌定七级伤残: 291000.00元法院酌定八级伤残: 218250.00元法院酌定九级伤残: 145500.00元法院酌定死亡 727500.00元法院酌定3、汕头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4444122.00元法院酌定二级伤残: 399709.80元法院酌定三级伤残: 355297.60元法院酌定四级伤残: 310885.40元法院酌定五级伤残: 266473.20元法院酌定六级伤残: 222061.40元法院酌定七级伤残: 177648.80元法院酌定九级伤残: 88824.40元法院酌定十级伤残: 44412.20元法院酌定死亡 444122.00元法院酌定4、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汕尾、揭阳、潮州、河源、韶关、梅州等地区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661801.00元法院酌定二级伤残: 595620.90元法院酌定三级伤残: 529440.80元法院酌定四级伤残: 463260.70元法院酌定六级伤残: 330900.50元法院酌定七级伤残: 264720.40元法院酌定八级伤残: 198540.30元法院酌定九级伤残: 132360.20元法院酌定十级伤残: 66180.10元法院酌定死亡 604534.20元法院酌定5、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级伤残: 233386.20元法院酌定二级伤残: 210047.58元法院酌定四级伤残: 163370.34元法院酌定五级伤残: 140031.72元法院酌定六级伤残: 116693.10元法院酌定七级伤残: 93354.48元法院酌定八级伤残: 70015.86元法院酌定九级伤残: 46677.24元法院酌定十级伤残: 23338.62元法院酌定死亡 233386.20.00元法院酌定(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受害人收入确定

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受害人收入确定

辉县付吉中---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据介绍,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

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课件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课件

申请人需提供近期一寸 证件照片,并提交电子版。
申请人需提供其他相关 材料,如用工合同、收 入证明等。
04 外来人员综合保 险的常见问题解 答
保险费用是多少
保险费用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 产品条款而有所不同,通常会在
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
一般来说,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 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 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通常较低。
个人或企业的保障需求。
及时续保
02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应提前与保险公司联系,了解续保条件和
注意事项,确保保险保障的连续性。
注意保险期限和续保时间的限制
03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险种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期限和续保时间
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限制,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要求。
注意保险保障内容和范围
了解保险保障内容
在购买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时,应了解保险的具体保障内容和范围, 以便在需要时获得充分的保障。
注意免责条款
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保险公司不承担哪些风 险和责任。
了解赔偿标准和程序
应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快速获得 赔偿。
THANKS
感谢观看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告知合同的有 效期和保障内容,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 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查询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障内容。
如果需要更换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向原保险 公司提出退保申请,并重新选择新的保险公司和 产品。需要注意的是,退保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退 保费用。
05 外来人员综合保 险的理赔流程
遵守理赔流程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 流程进行操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申请手续。
遵守保险公司的其他要求 在购买和使用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时,应遵守保险 公司的其他合理要求,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 和有效性。

赔偿工资是扣除保险后的吗

赔偿工资是扣除保险后的吗

赔偿工资是否扣除保险金在劳动法中,有关赔偿工资的问题一直是雇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其中一个常见而重要的问题是,赔偿工资是否扣除保险金。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并给出相关的解释和案例。

赔偿工资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赔偿工资的定义。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工资是指雇员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享受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主要是为了弥补雇员因解雇而失去的经济利益。

赔偿工资一般是由雇主支付给雇员的。

保险金的定义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保险金的定义。

保险金是指雇员参加社会保险(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所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或意外而支付的。

保险金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一定的保障,以减轻雇员因意外情况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赔偿工资是否扣除保险金那么,赔偿工资是否应该扣除保险金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赔偿工资应该由雇主全额支付给雇员,不应扣除保险金。

赔偿工资是作为雇主对解雇员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金通常是由雇员个人缴纳或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的,与赔偿工资没有必然的联系。

保险金是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手段,而赔偿工资则是一种解雇后的经济安抚措施。

相关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赔偿工资是否扣除保险金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相关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解雇乙员工后支付赔偿工资。

乙员工参加了养老保险,每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乙员工认为赔偿工资应当扣除保险金。

法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工资时不得扣除保险金,因为赔偿工资是为了补偿解雇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是与保险金直接相关的。

案例二:某公司解雇了员工丙,支付了一笔赔偿工资。

丙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每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丙员工认为赔偿工资应当扣除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发现,该公司在解雇丙员工时并未扣除保险金,因此判决公司无需再额外支付赔偿工资。

总结根据以上的分析和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赔偿工资在法律上应该是不扣除保险金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辉县付吉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交通事故医疗费、交通事故误工费、交通事故护理费、交通事故交通费、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交通事故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举证不全,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否应扣除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否应扣除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否应扣除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随着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的逐年上升以及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逐渐提升,交通事故的处理已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在这其中,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问题就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否应扣除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费用?这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一些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方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如果医疗费用已经在社保中报销了,责任方不应该再次承担这部分费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该问题的各个方面,包括扣除已报销社保费用的可行性、社会责任和道义思考等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哪些医疗费用是应该被社保报销的。

按照国家社保政策规定,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所以,只有当医疗费用已经在社保范围内报销的时候,才有可能考虑在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中扣除这部分费用。

关于是否应扣除已报销社保的医疗费用,我们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扣除的可行性。

在一些实践案例中,有些交通事故责任人已经把已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在了赔偿中,但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实行。

因为,社保医疗费用是由国家社保基金和职工社保资金组成的,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没有必然的关联。

在进行法律诉讼时,如果把这些社保支出算在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中,很可能会遭到被告方的反驳和质疑。

此外,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医疗救治费用也往往高于社保支付标准,如果扣除社保医疗费用,则会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治疗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到社会责任和道义思考。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受伤者最需要的是快速救治和足够的赔偿,而不应该被迫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跑腿报销社保、寻找赔偿来源。

如果责任方要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则实质上是将社会责任转嫁给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保体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除此之外,对于热心社会公正的人来说,道义伦理也是不容忽视的。

在这种情况下,扣除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实际上违背了医疗助困的伦理原则,这样做无疑会损害社会公正和民众对当前社会制度的正当性认同。

交通事故全保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全保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全保赔偿标准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人们对于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我国提出了全保赔偿标准。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全保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全保赔偿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按照一定的规定,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全保赔偿标准的出现,旨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

在进行全保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人员伤亡赔偿: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应对受害者进行医疗费用的赔偿。

包括住院治疗费用、药物费用、康复费用等。

同时对于永久性伤残、死亡等情况,保险公司还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2.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财物的损失、人身伤害而导致的劳动力损失等。

3.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以及其造成的伤害,往往还会带来受害者对精神上的创伤。

为了弥补受害者在心理上的损失,保险公司应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4.误工费: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受害者需要接受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保险公司应对其因误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

5.丧葬费: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死亡案件,保险公司应对其家属给予一定的丧葬费赔偿。

这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尊重和慰藉。

以上是全保赔偿标准的一些具体内容。

全保赔偿标准的出现,为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赔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也号召保险公司更加注重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树立保障受害者利益的良好形象。

然而,全保赔偿标准的出现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全保赔偿标准使得保险公司的负担过重,导致保险费率提高。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全保赔偿标准对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至关重要,应引导保险公司更加重视保险合同的履行,提高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全保赔偿标准的出现是对传统保险赔偿制度的一种改革和完善。

它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赔偿保障,并督促保险公司更加注重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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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来从业人综合险是否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款?本文通过上海某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万某的交通事故案例,为你讲述了相关外来从业人综合险是否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款的知识。

万某是上海某用人单位的职工,系外来从业人员,没有劳动合同,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单位未办法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2003年7月19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死亡,2004年11月23日,经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经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应赔偿万某的近亲属丧葬补助金(六个月工资)9738元,因工死亡补助金(50个月工资)811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2年工资的30%)70113、60元,共计161001、60元(工资基数为1623元/月)。

另万某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调解,已获得赔偿135000元,调解书载明赔偿项目如下:医药费10800元,住院伙食费36元,住院护理费2天*2人*41、80元=167、20元,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0年*6968元=696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周岁)14年*3552/2人=24871元,交通费3500元,衣物损失200元,住宿费240元,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22天*3人*41、80元=2758、80元,(计算的数据符合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以上共计人民币115253元,由司机全部承担,另司机一次性照顾补偿家属19747元。

现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在工伤的赔偿款中扣除交通事故赔偿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
如果已经获得赔偿,则不能重复赔偿.由法院判决.可以诉讼解决,应当扣除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建议委托律师具体帮助.不能再次和重复获得赔偿。

可以诉讼解决,不能重复赔偿。

不能重复赔偿。

不能重复赔偿。

不能再次和重复获得赔偿。

应当扣除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建议委托律师具体帮助.应按规定扣除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

应按规定扣除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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