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民用航空ACMTO设施要求
ametek航空法规
ametek航空法规Ametek航空法规Ametek航空法规是一个重要的航空法规标准,适用于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和运营。
该法规由Ametek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旨在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Ametek航空法规的背景、适用范围和重要性。
一、背景Ametek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航空航天设备和系统供应商,拥有多年的航空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为了满足航空器制造和运营的需求,Ametek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航空法规,以确保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护过程符合高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适用范围Ametek航空法规适用于各类航空器,包括商用飞机、军用飞机、直升机和无人机等。
该法规涵盖了航空器的各个方面,包括结构设计、材料选择、系统集成、飞行安全和维护保养等。
无论是新造航空器还是现有航空器的改装和升级,都需要遵守Ametek航空法规的要求。
三、重要性Ametek航空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首先,该法规要求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航空器在各种极端环境和飞行条件下的稳定性和性能。
其次,Ametek航空法规要求航空器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保证航空器的长期可靠性和安全性。
此外,该法规还要求航空器的运营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和持有合格的证书,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四、具体要求根据Ametek航空法规,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结构设计:航空器的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强度、刚度和耐久性等要求,并考虑到各种飞行载荷和环境因素的影响。
2. 材料选择:航空器的材料必须具有高强度、低重量和耐腐蚀性能,并经过合适的处理和测试。
3. 系统集成:航空器的各个系统必须高度集成,并确保互相协调和可靠运行。
4. 飞行安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系统必须满足国际标准和要求,包括防火、疏散、通信和导航等方面。
5. 维护保养:航空器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定期检查、故障排除和零部件更换等。
民航7003标准
民航7003标准
民航7003标准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该标准代替了原有的MH/T 标准。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安全保卫设施。
该标准将“机场围界和道口”单独列章,同时章节内容涵盖了“基本要求、物理围界、入侵报警系统、道口和巡逻道”五方面,这充分地显示出局方对于机场围界部分的重视程度。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以查阅中国民航局官网发布的相关文件或政策法规。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2
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
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及基本适航要求。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从事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航空器制造、改装、维修、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航空器,是指具有机翼,能够在大气中飞行,或者有推力装置能够在地面移动,且符合适航标准的机器。
第四条航空器适航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航空器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章及相关适航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民航局是本规章的主管机构,负责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航空器适航管理基本要求第八条航空器制造、改装、维修、维护等相关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适航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适航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适航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第十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航空器的适航状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对负责适航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制度,对所有适航记录和资料进行存档管理,确保适航管理过程的追踪和溯源。
第十三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做好适航管理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与生产厂家、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航空器的适航状态。
第十五条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对外界投诉和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确保适航管理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的适航事故和事件,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飞行安全和适航管理的正常运行。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01•【文号】民航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7](1992年4月1日民航局令第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1987年5月4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为使用于民用航空器上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以下简称“项目”)符合适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工作的需要或完成预定目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制定并颁发“项目”技术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根据本规定制定的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在指定“项目”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定义技术标准规定是对指定“项目”最低性能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颁发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均统一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授权中国民航局局长授权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根据本规定颁发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章中国技术标准规定第七条编号(一)技术标准规定的编号分为两类:(1)CTSO-C×××;“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与国际上通常采用TSO“C”类“项目”一致,且编号一致;(2)CTSO-2C×××;“2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是除“C”类以外民航局认为需要的其它“项目”,且编号为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二)技术标准规定的修改版次用编号尾部的小写英文字母序列标识,第一次修改为CTSO-C×××a或CTSO-2C×××a,第二次修改为CTSO-C×××b或CTSO-2C×××b等。
2023年飞机空调车ACM项目评估报告
飞机空调车ACM项目评估报告目录前言 (4)一、土建方案 (4)(一)、建筑工程设计原则 (4)(二)、项目总平面设计要求 (5)(三)、土建工程设计年限及安全等级 (7)(四)、建筑工程设计总体要求 (7)(五)、土建工程建设指标 (8)二、供应商与合作伙伴关系 (10)(一)、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10)(二)、合作伙伴协议与管理 (11)(三)、供应链透明度与效率优化 (12)三、实施进度计划 (13)(一)、建设周期 (13)(二)、建设进度 (13)(三)、进度安排注意事项 (15)(四)、人力资源配置 (16)(五)、员工培训 (18)(六)、项目实施保障 (19)四、工艺技术 (21)(一)、原辅材料采购及管理 (21)(二)、技术管理特点 (23)(三)、项目工艺技术设计方案 (24)(四)、设备选型方案 (25)五、项目选址分析 (27)(一)、项目选址原则 (27)(二)、项目选址 (28)(三)、建设条件分析 (30)(四)、用地控制指标 (32)(五)、节约用地措施 (34)(六)、总图布置方案 (36)(七)、选址综合评价 (38)六、财务报告与透明度 (41)(一)、财务报告规范与频率 (41)(二)、审计程序与内部控制 (42)(三)、财务透明度与利益相关方沟通 (44)七、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 (46)(一)、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46)(二)、项目审批程序 (47)(三)、环评报告审批 (48)(四)、土建工程施工许可 (49)八、项目交付与运营 (50)(一)、交付流程与标准 (50)(二)、运营计划 (51)(三)、设备调试与验收 (54)(四)、项目交付手续与文件归档 (55)九、市场营销策略 (57)(一)、市场调研与分析 (57)(二)、目标客户群体确定 (58)(三)、产品推广与宣传 (59)(四)、价格策略与销售渠道 (61)十、灾害风险管理 (62)(一)、自然灾害与应急预案 (62)(二)、设备故障与恢复计划 (64)(三)、数据备份与恢复策略 (66)十一、人才管理与团队建设 (67)(一)、人才需求与招聘计划 (67)(二)、团队建设与培训 (68)(三)、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70)十二、沟通与团队协作 (71)(一)、内部沟通机制 (71)(二)、团队协作工具与平台 (72)(三)、定期会议与项目更新 (73)十三、知识管理与信息共享 (75)(一)、知识管理体系构建 (75)(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78)(三)、团队协作与沟通机制 (79)十四、项目危机管理 (80)(一)、危机预警与风险评估 (80)(二)、危机应对预案 (82)(三)、危机沟通与公关处理 (83)十五、职业健康与员工福祉 (85)(一)、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 (85)(二)、员工心理健康支持 (86)(三)、工作生活平衡与弹性工作安排 (87)前言在当前快速变革的经济发展环境中,飞机空调车ACM项目立项报告经由严密的思维逻辑和专业的分析方法编制而成,意在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依据。
航空器适航要求
航空器适航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旨在确保航空器在飞行期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些要求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并由各国的民航局进行制定和执行。
航空器适航要求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设计、构造、材料、系统、操作和维护等,以确保飞机及其相关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设计要求在航空器适航要求中,设计要求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强度要求: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静态和动态载荷,因此需要满足一定的结构强度要求。
这涉及到材料的选择、结构的设计、螺栓连接、梁柱系统等。
2. 控制和操纵要求:航空器的控制和操纵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确保飞行员能够准确、快速地对飞机进行操纵。
这包括操纵杆、螺旋桨、舵面、襟翼等。
3. 电气和电子系统要求:现代航空器中,电气和电子系统在飞机的控制、导航、通信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航空器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以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4. 燃油系统要求:航空器的燃油系统不仅要能够提供足够的燃油供应,还要确保燃油的存储和输送的安全和可靠。
这包括燃油箱的设计、燃油泵、燃油过滤器等。
5. 座舱和客舱要求:座舱和客舱是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工作和生活空间,因此必须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要求。
这包括座椅的设计、灯光设备、氧气系统、紧急出口等。
二、构造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中,构造要求是指航空器的组装和装配要求,以及相关结构件的材料、加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构造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装配和拆卸要求:航空器的装配和拆卸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航空器的结构完整和功能正常。
2. 数字化制造要求: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航空器的制造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数字化制造技术。
数字化制造要求包括数字化设计、虚拟装配和数字化检验等。
3. 结构件材料和加工要求:航空器的结构件必须使用符合特定标准的材料,并且经过特定的加工工艺,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民航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1.1条 [目的与依据] .............................第1.2条 [适用范围] ...............................第1.3条 [行政管理要求] ...........................第1.4条 [主要职责界定] ...........................第1.5条 [民航安检设备总体要求] ...................第1.6条 [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第1.7条 [使用管理档案要求] .......................第二章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2.1条 [设计制造责任与目标要求] .................第2.2条 ,制造单位基本条件, .....................第2.3条 ,使用许可鉴定申请, .....................第2.4条 [使用许可设备鉴定] ....................... 第2.5条 [使用许可设备鉴定组织] ................... 第2.6条 [使用许可申请] ........................... 第2.7条 [使用许可申请受理] ....................... 第2.8条 [使用许可申请决定] .......................1第2.9条 [使用许可期限] ........................... 第2.10条 [使用许可重新申请] ...................... 第2.11条 [使用许可证换发] .................................................................... .........第2.12条 [使用许可证延期] ........................第2.13条 [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受理] ................第2.14条 [使用许可特殊情况备案] ..................第2.15条 [境外厂商使用许可申请] ..................第2.16条 [使用许可撤销决定] ......................第2.17条 [出厂安检设备要求] ......................第三章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技术检测管理 .......... 第3.1条 [验收总体要求] ........................... 第3.2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总体要求] ............... 第3.3条 [民航安检设备资产方职责] ................. 第3.4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报告] ................... 第3.5条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档案] ................... 第3.6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单位条件] ............... 第3.7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实施单位] ............... 第3.8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依据] ...................第3.9条 [使用验收技术检测结果处置] ............................................................................. 第3.10条[使用验收技术检测报告]第四章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管理 ..................... 第4.1条 [设备选型要求] ...........................2第4.2条 [使用管理总体要求] ....................... 第4.3条 [使用管理档案要求] ....................... 第4.4条 [使用单位职责] ........................... 第4.5条 [使用管理人员职责] ....................... 第4.6条 [定期检测单位的条件] ..................... 第4.7条 [定期检测实施单位] ....................... 第4.8条 [定期检测总体要求] .......................第4.9条 [定期检测工作组织] ....................... 第4.10条 [定期检测档案要求] ...................... 第4.11条 [定期检测结果处置] ...................... 第4.12条 [维修改造后的重新定期检测] .............. 第4.13条 [重新定期检测不合格处置] ................ 第五章监督检查 .................................. 第5.1条 [对生产厂商的持续性检查] ................. 第5.2条 [鉴定工作监督检查] ....................... 第5.3条 [使用许可监督检查] .......................第5.4条 [使用许可的行政听证] ..................... 第5.5条 [使用验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5.6条 [使用验收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5.7条 [使用验收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 第5.8条 [采购、选型监督检查] ..................... 第5.9条 [定期检测监督检查] .......................3第5.10条 [对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工作、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5.11条 [对民航在用安检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5.12条 [民航在用安检设备管理方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 ...................................... 第6.1条 [定义] .................................. 第6.2条 [证书格式] ............................... 第6.3条 [实施日期的规定] .........................4第一章总则第1.1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民航安检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民航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提高航空安全保卫技术保障能力,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制定本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概要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3 总则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标准所列条款作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中要害部位部分的扩充内容,凡未注明的引用文件,均出自该标准,并依据其最新版本执行。
2.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7008-2002)2.3《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7946-2008)3 总则3.1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民航空管系统要害部位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3.2根据民航空管系统工作区域的对安全保卫的要求程度,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保卫区域等级划分为三类。
3.2.1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区域(区管中心、塔台等)。
3.2.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指挥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网络、气象、导航、情报设施等区域(站、台、气象楼、重要机房等)。
3.2.3三类安全保卫区域办公楼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
3.3新建、改扩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4 安全保卫区域的防范要求4.1 一类安全保卫区域4.1.1设置安保监控室,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塔台可视情况而定。
4.1.2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
4.1.3在主要进出通道配备防冲撞装置。
4.1.4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由保安监控室对闭路电视画面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
4.1.5主要建筑物或核心工作区域安装防入侵报警系统、室内红外及微波探测报警系统、门禁系统。
4.1.6安装紧急报警按钮,且可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4.1.7可配置电子巡更系统。
4.2二类安全保卫区域4.2.1设置围栏(墙),安装防攀爬设施、周界报警系统,凡无人值守部位,可增加弱电防入侵设施。
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
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现代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确保航空器在设计、制造、运营和维护过程中达到最高标准,各国共同制定并遵守着一系列的适航规范。
本文将着重探讨民用航空器适航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设计与制造规范1.结构设计航空器的结构设计需符合一系列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适航规范对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包括材料选用、结构设计、荷载计算和风洞试验等。
2.动力系统设计适航规范要求航空器动力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必须具备高可靠性、高效率和低噪音等特点。
这包括燃气涡轮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以及电力驱动系统等方面。
3.航电系统设计航空器航电系统是保障飞行安全和操作可靠性的关键部分。
适航规范要求航空器航电系统具备自动化控制、电气隔离和故障诊断等功能,以及满足雷电和电磁干扰抗扰度要求。
4.航空器设备设计航空器的设备设计需要满足操作可靠性和人机界面的要求。
适航规范要求航空器设备具备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设计,易于操作、可靠耐用以及满足工作环境的要求。
二、航空器运营规范1.飞行操作规范适航规范要求飞行员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熟悉航空器的飞行特性和操作程序。
飞行操作规范包括起飞、飞行、着陆、紧急情况处理和客舱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航空器维护规范航空器的定期维护和故障排除对保障航空器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适航规范规定了航空器的维护标准和程序,包括检查、保养、更换零部件、纠正缺陷和记录等。
3.飞行员资质要求为保证飞行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达到要求,适航规范对飞行员资质提出了明确要求。
包括获得适当的飞行执照、通过定期的体检和模拟飞行训练等。
三、航空器适航证书1.型号适航证书每种类型的航空器必须取得型号适航证书,证明该型号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使用方面满足适航规范的要求。
通过适航证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操作性能。
2.适航证书审查适航规范要求相关机构对航空器的适航证书进行审查,并确保其符合规范的要求。
CCAR-140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用航空AC-147MTO设施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47-07颁发日期:2006年05月09日批准人:蒋怀宇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部第147.13条、第147.17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提出设施设备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申请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以及已经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3. 撤销备用4.说明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培训设施设备。
其中,本通告第5条“一般要求”中提出了培训机构应当满足的基本设施设备要求。
针对培训种类的不同在使用设施设备上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本通告第6、7、8条中分别针对维修基本技能培训、维修基础培训和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类别的培训机构提出了设施设备要求。
5.一般要求5.1培训场所环境的要求(1)教室温度要能满足学员舒适地学习;(2)教室照明要使每位视力正常的学员能看清教材和教员书写的内容;(3)教室噪音应不影响学员的学习;(4)培训场所清洁、通风。
5.2教室的要求(1)为每名学员提供足够的空间,保证每个学员的学习空间在1.4M2-6.7M2;(2)每个班级的培训人数不能超过24个学员;(3)用于考试的教室,座位的间距应当满足邻近相座的学员不能看到彼此的答卷或计算机荧光屏的内容;(4)为每名学员配备合适的课桌和座椅。
5.3教学演示设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使用投影设备(幻灯机、投影仪、电视等)的教室,离显示屏最远距离的学员与显示屏间的距离不超过显示屏宽度的6倍。
演示设备应当成像清晰。
(2)用于教学演示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模拟设备应当能够让学员了解系统或部件的结构,并从维修的角度了解该系统或部件的关键所在。
(3)对于协议使用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作为教学演示设备的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与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具备程序以解释如何接近并使用。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如下: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通用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通用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通用要求是一个综合性的规范,旨在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为无人机)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这些要求不仅涉及到无人机的设计和制造,还涉及到其在实际运行中的行为和管理。
首先,对于无人机的设计和制造,通用要求强调了结构强度、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结构强度要求无人机在设计和制造时,必须能够承受预期的载荷和环境条件,以确保其在实际运行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电子围栏则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在无人机的飞行控制系统中设置禁飞区域,以防止其进入不安全或禁止飞行的区域。
远程识别要求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能够通过无线局域网(Wi-Fi)或蓝牙自动广播识别信息,以便其他航空器或地面人员能够识别和跟踪。
应急处置要求无人机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空中盘旋、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以确保无人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地停止运行。
其次,在无人机的实际运行中,通用要求还规定了飞行高度、速度、距离、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例如,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以避免与商业航班发生冲突。
同时,无人机的起飞重量也受到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对地面或其他航空器造成过大的影响。
此外,无人机的飞行速度也受到限制,以避免过快或过慢的速度导致安全问题。
最后,通用要求还强调了无人机的管理和监管。
这包括无人机的注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许可、飞行计划的申报和批准等方面。
通过这些管理和监管措施,可以确保无人机的运行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从而减少安全风险和提高运行效率。
总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通用要求对无人机的设计、制造、运行和管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
这些要求不仅有助于确保无人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有助于促进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合规运营。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编号:AP-115-TM-2013-02 2013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监视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记录仪、自动转报系统、卫星通信网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ADS-B/MLAT信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通信监视设备运行实行监督管理,对通信监视设备投产开放实施备案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通信监视设备的投产开放备案,以及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监视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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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民用航空ACMTO设施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号:AC-147-07
颁发日期:2006年05月09日
批准人:蒋怀宇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部第147.13条、第147.17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
构的培训提出设施设备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申请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
构以及已经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维修
培训机构。
3.撤销
备用
4.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培训设施设备。
其中,本通告第5条“壹般要求”中提出了培训机构应当满足的基本设
施设备要求。
针对培训种类的不同在使用设施设备上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在本通告第6、7、8条中分别针对维修基本技能培训、维修基础培训和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类别的培训机构提出了设施设备要求。
5.壹般要求
5.1培训场所环境的要求
(1)教室温度要能满足学员舒适地学习;
(2)教室照明要使每位视力正常的学员能见清教材和教员书写的内容;
(3)教室噪音应不影响学员的学习;
(4)培训场所清洁、通风。
5.2教室的要求
(1)为每名学员提供足够的空间,保证每个学员的学习空间在1.4M2-6.7M2;
(2)每个班级的培训人数不能超过24个学员;
(3)用于考试的教室,座位的间距应当满足邻近相座的学员不能见到彼此的答卷或计算机荧光屏的内容;
(4)为每名学员配备合适的课桌和座椅。
5.3教学演示设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使用投影设备(幻灯机、投影仪、电视等)的教室,离显示屏最远距离的学员和显示屏间的距离不超过显示屏宽度的6倍。
演示设备应当成像清晰。
(2)用于教学演示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模拟设备应当能够让学员了解系统或部件的结构,且从维修的角度了解该系统或部件的关键
所在。
(3)对于协议使用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作为教学演示设备的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和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且应当具备程序以解释如何接近且使用。
(4)配备声音的演示必须达到满意的音量
5.4培训教材
每位学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每次修改应当有修订记录。
5.5办公室
为教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
5.6图书馆和资料室
图书馆和资料室应当具备足够的和培训大纲中所规定的培训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对于需要借助辅助设备阅读资料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完好可用的设备。
资料室中应当具备和其培训类别/专业相适应的且能够保证学员和教员查阅到的以下资料:
(1)所有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有关的中国民航当局的法规、规章;
(2)维护手册;
(3)服务通告;
(4)适航指令;
(5)航空器和部件的维修记录;
(6)放行文件;
(7)程序手册;
(8)维修方案;
(9)培训大纲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5.7档案室
档案室应当具备良好可用状态,能够保证档案避免水、火、丢失所造成的损失,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的档案应当建立有效的备份系统及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更改。
档案室空间应足够,能够保证考试试卷、培训记录以及人员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
5.8实习场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实习场地应当和理论教室相隔离。
(2)实习场地的面积取决于为每位培训学员提供的工作区域面积。
(3)每壹个工作区域应当具有和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足够的、适用的工作台。
5.9实习场地的设备、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实习场地的设备、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应当按照培训大纲所需要进行的实习内容配备。
(2)实习所需的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的存储设施应当和实习区域隔离;
(3)不同目的的实习区域应当有明显间隔及标识;
(4)在同壹组件上同时实习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人,且且每位实习教员同时指导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人;
(5)如果实习过程中需要维修资料支持,学员应当能够方便接近;(6)实习应当使用和实际维修飞机同类的工具、量具、设备和器材(如不同,应加以说明)。
所有仅用于实习目的的工具、设备、器材和维修资料应当标注清晰易认的“仅供培训使用”字样;
(7)进行航空器部件拆装实习时,应当按照相应的维修手册进行且具有相应的工作单卡。
(8)维修培训机构租用或借用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同等功能模拟设备用于实习时,应当通过书面合同进行,且在本单位质量系统的控制下保证达到培训大纲的要求。
且应当允许局方监察员随时进行检查。
(9)培训机构应当为进入工作区域的所有学员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装备。
6.基本技能培训所需要的特殊设施设备要求
基本技能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配备。
7.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所需要的特殊设施设备要求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维修基础培训大纲的培训内容配备,且应当在实习场地提供相应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同等功能的模拟设备用于实习。
用于实习的航空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至少有壹种型号的用于实习培训的航空器是民用航空器,且且其上装备有相应的发动机、螺旋桨、仪表、导航和通信设备、着
陆照明以及其他需要学员进行实习的机载设备和部件。
(2)上述所要求的航空器及其所装备的部件不需要达到适航状态,但应能满足实习要求。
如果用于实习的航空器不具备能够收放的起落架和襟翼,培训机构应当为学员提供其他的方法使学员掌握此部分的内容,例如:安排到航空X公司现场参观或制作模拟设备等。
8.机型/项目培训所需要的特殊设施设备要求
8.1机型培训所要求的设施设备
8.1.1理论培训
理论培训能够使用计算机基础教学软件(CBT),此软件能够由原飞机制造厂提供也能够由培训机构自行开发。
对于自行开发的教学软件应当通过质量部门审核。
8.1.2实习培训
进行机型实习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其所培训的相应型号的航空器,且应当保证能够满足实习培训的要求。
对于租用航空器用于实习培训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培训机构能够采用维修类模拟设备完成实习培训中的部分项目,模拟设备应当能够达到模拟维修故障的要求,对于租用模拟设备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8.2部件修理项目培训
从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实习培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应当为技术文件中要求的设备或维修培训机构自行研发的替代设备,使用替代设备的应当经过质量部门审核,且报民航总局或民航
地区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