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1
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调整
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一、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亏(盈)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其成本(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报经批准以后,再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二是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
三是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
二、存货盘亏、毁损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该条例,对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1.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存货发生正常损失(如过期失效、水分蒸发等)以及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如果是由于存货转让、捐赠、抵债不及时记账造成的盘亏,估价入账的原材料收到发票时未红字冲销,或者因少转成本(有金额没数量)等原因导致的盘亏,以及商品零售企业因串货同时出现的“盘盈”、“盘亏”应按会计差错处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资产损失税务处理规定及会计分录
资产损失税务处理规定及会计分录⼀、资产损失根据发⽣情况分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1、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是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具备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者的主要区别:⼀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法定资产损失不关注是否实际处置、转让资产,是把核⼼放在是否有⾜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已经发⽣,⽐如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清理产⽣的损失就属于实际损失。
另⼀个区别是:实际损失准予追补⾄该项损失发⽣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定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时,根据新政策,关注申报表和征管要求的调整。
主要为以下两个⽅⾯: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调整填报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对表单⾏次进⾏了重新设计。
纳税⼈申报资产损失时应按照资产损失的类别进⾏填报。
⾏次设计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中的资产损失类型,结合企业资产核算类型,划分为现⾦及银⾏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类型。
2、关注增加“分⽀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次纳税⼈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1⾄27⾏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27⾏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29⾏填报各分⽀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调整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调整[摘要]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发点不同,使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了差异。
本文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后续支出等方面系统地分析二者的差异并提出纳税调整的方法,以期有助于财务人员正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后续支出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非货币性资产。
它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产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财政部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用以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使固定资产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了差异,系统地分析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将有助于财务人员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不同,常常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1.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中规定,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部分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其中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企业会计上通常将这些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减少当期的利润,因此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而税法规定除了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外,其他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损失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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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部 分 ;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可 变 动 ; 存 货 或 自用 房 产 转 为 公 允 价 将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权 益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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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高 低 的重要 因素 。《 企业 所得 税 法》 规定 : 业 实 际发 生 的 与取 得 收 入有 企 关的 、 理的支出 。 括成本 、 用 、 合 包 费
损 失 作 出 明确定 义 , 是 以列 举 的 方 只 式 界定损 失 的 基本 内容与 范 围。
损 失 作为 税 前 扣 除 的项 目之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 税 法 上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 与 取 得 应 税
损失 和直 接计 入 当期 利润 的损 失 。直
接 计 入所 有 者权 益 的 损 失 主 要 是 未
已 实 现 的 损 失 , 般 为 计 入 “ 业 外 一 营 支 出 ” 内 容 , 要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和 的 主
5月 发 布 的 《 业 资产 损失 税前 扣 除 企 管 理办 法 》 国税 发[0 98 ( 2 0 18号 ) 进一 ,
步 明确税 法损 失为 资产损 失 ,改变原
准则 规 定 , 失 的 内容 中不包 括 资 产 损 减 值 损失 ,资产 减 值 损失 作 为 费 用 .
与 投 资 收 益 、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一 样 公 计 入 营 业 利 润 , 不 是 计 入 利 润 。也 而 就 是 说 , 产 减 值 损 失 是 费 用 的 子 要 资 素 , 是利 润 的子要 素 。 不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引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短期获利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进行详细分析。
会计处理差异1. 计量方法差异根据会计准则,交易性金融资产通常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而税法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以成本计量,其中公允价值变动不予确认。
2. 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时机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确认。
而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只有在实现收益时才会计入利润。
3. 损失计提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发生明显下降,企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而税法允许企业在实现亏损时才能计提损失。
4. 公允价值衡量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公允价值具备可观察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采用市场报价进行衡量。
而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公允价值的衡量。
税务处理差异1. 纳税主体差异会计准则是以企业为纳税主体,将公司整体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而税法可能要求以个人为纳税主体,个人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单独计税。
2. 税收征收时点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在公允价值变动时即确认收入。
而税法规定,只有在实现增值收入时才向纳税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3. 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转让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而税法允许企业在交易发生时选择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进行计税。
4. 利息所得差异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利息收入。
而税法规定,将利息收入按照资本利得或其他类型收入进行纳税。
总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计量方法、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时机、损失计提、公允价值衡量等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要求不尽相同。
在纳税主体、税收征收时点、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和利息所得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分析及调整(一)固定资产的界定与确认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而且只有当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才予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第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第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第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首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其初始确认、持有成本的计量以及终止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账面价值。
因此,在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企业需要以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计量其初始确认金额,并在后续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需要根据市场价格等因素重新评估其账面价值,并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在税法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则主要依据税务准则进行,通常是以购买成本或者账面价值为基础,不进行公允价值的调整。
其次,在持有成本的计量上,会计准则和税务准则也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重新评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表。
而在税法中,通常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视为资本利得或亏损,不计入当期税务成本。
同时,在会计准则中,企业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成本,而在税法中,通常以购买成本或账面价值为主要计量依据。
另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也存在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主要发生在出售、到期或者其他出售决策的时点,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其公允价值,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表。
而在税法中,企业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通常按照规定的税法税务处理进行,并按照实际收入或损失计入税务成本。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成本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会计处理的差异可以导致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存在一定的波动,从而影响其经营绩效的评估。
而税务处理的差异则会引起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务成本的浮动,对企业的税务规划和经营策略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涉及其初始确认、持有成本的计量以及终止确认等方面。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申报时需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合理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差异,以保证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成本的准确反映。
总局所得税司解读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总局所得税司解读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08-08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
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实际上只要了解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所蕴含的税收原理,对条款的理解,就会很容易。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货币)结算(收付)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
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固定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
当 一笔 业 务变 成有 问题 业 务和 现 实地 发 生损 失 后 , 企业 的 审 计部 门首 先 要检 查业 务 的审 批过 程 是 否符 合规 定 的程 序 , 如 果 有程 序上 、 手续 上的 差错 , 则是 哪一 环节 的差错 就 由哪 一级 负 责。 是, 但 即使 是 一 笔不 需要 任 何个 人承 担 责 任 的业 务 , 当损 失 发 生后 , 相关 责 任部 门都要 做 出相 应 的检 讨 , 吸取 足 够 的教 要 训, 要拿 出 日后 避 免类似 损 失发 生的办 法来 , 且要将 这 一案 例 并 告 知全 企 业 , 大 家都 能警 醒 。 让 ( ) 审计项 目的整个过 程 。 八 对 应建 立一 套 自我 约束 、 层把 层 关 的质 量控 制机 制 , 实施 审计 质量 考核 。 按照 过错 原 则追 究有 关人 员 的责 任及 领 导的连 带 责任 , 即 谁的 过错 谁负 责 , 管领导 负连 带 责 任。 审 计人 员对 各 自分管 主 的工作 负责 , 主审 对整个 审计项 目负责 , 并将 奖金与荣 誉挂 钩。 口 ( 者单 位 : 作 张杰, 江西瑞 昌市 审计 局 ; 李娟 . 西农 村信 用 江
损益 的相关 税 费 。
从 20 、0 8 度 起 . 的 会计 准则 和新 的 企业所 得 税法 0 7 20 年 新 和实 施 条例 相继 开 始 实施 , 然而 , 企业 会 计人 员 由于对 税 法理 解 不透 彻 , 只关 心 会 汁帐 面损 失 , 固定 资产 报废 时有 的只 申报 会 计帐 面损 失, 的 申报 的是 固 定资产 原值 减 去 累计折 旧减 去 有 减 值准 备 : 务机 关人 员 由于 缺乏 会 计方面 的 经验 企业 会计 准 税
新税法下企业资产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 ) 一 现金 、 存款损 失的处理 发现现金损失时 , 按损失金额借 记“ 处理 资产损溢” 贷记“ 待 , 现金 、 银行 存款” 查明原 因后 , 。 应分情 况处理 :属于应 由责任人或保险公 司赔偿 的部分 记入 “ 其他应收 款 ” 目, 于无法查 明的其他原 因, 科 属 根据管理权 限批 准后 记人 “ 管
入 “ 业 外 支 出 ” 目。 营 科
( ) 三 固定资产损 失的处理
企业发生 周定资产 损失时 , 按损
致, 《 按 实施 条例》 四十条规定 执行 , 第 企业 发生 的职工福利 费支 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 %的部分 , 4 准予扣除。 ( )通知》 离退 休人 员统筹外费用 , 2《 将 包括离休人员 的医疗 费 及离退休人员 其他 统筹外费用 , 入企业职 工福 利费 , 号文 没 纳 而3 有列举 。号文第 三条对界定 的职工福利费 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 3 举没有 明确 。 如果是 全列举 , 则该文件没有列举 的离退休人员统筹
( ) 二 存货损 失的处理
由于存货种类繁多 、 收发频繁 , 日常 在
的收发过程 中可能发生计量错 误 、 算错误 、 计 自然损耗 , 还可 能发 生损坏变质 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 ,造成账实不符 ,形成存货的损
为两 大类 : 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须经税务 机关 审批 后才能扣 除的资产损失 。 同时 , 对企业 自行计算扣 除的资产损失 的范围采取 了“ 正列举 ” 方式 , 范围包括 以下六个 方面 : 1 企业在正常 经营 其 () 管理 活动 中因销售 、 让 、 转 变卖 周定资产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货发 存 生 的资产损失 ;2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 的正 常损耗 ;3 企业 固定 资 () () 产达 到或超过使用年 限而正常报 废清理 的损失 ;4 企业 生产性 生 () 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 的资产损失 ;5 企业 ()
税会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方法
存货
六、存货损失的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 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 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规定,
存货
存货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 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 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以 及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 失,企业应扣除变价收入、回收回金额以及责 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存货
二、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 损失和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 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 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集美地税稽查局
货币资金及应收款项
一、货币资金损失的涉税处理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 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现金短款,以及存入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能收 回而造成的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令)第 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 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 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 款……的损失;……。
存货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涉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移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计提增值税
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河源高级会计实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总结如下:一、资产减值及其认定在会计处理上,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其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资产可能已经发生了减值的迹象,而没有实际发生资产的损失时,在税收上不认定为资产的减值,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资产实际发生了损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在税收上经批准才可以认定为损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不采用资产组的概念。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在会计处理上,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企业财务中资产损失会计与税法的处理
企业财务中资产损失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1摘要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它们遵循的准则不同,有着不同的服务目的,二者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因而它们在同一种项目的处理方式上也千差万别。
会计核算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公司的管理者、投资者和国家提供参考资料;而税收征管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具有无偿性,按照各种税法的规定来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企业在资产损失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上也会依据不同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来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终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效果。
关键词资产损失会计核算税法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营目标来采用会计和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对资产损失进行界定和计量,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争取减少企业的开支,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谋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一、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资产损失范围的不同界定在会计准则中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
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
税收制度里对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从性质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义。
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里,依据资产的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按照我国的税务管理方式将资产损失分为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此外,还对企业在自行计算扣除时适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存货的正常损耗,因转让、销售、变卖固定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正常的报废清理等。
对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差异问题的思考
值 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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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等 八 项 资 产计 提减 值 准 备 ,这 是 新 制 度 在 资 产 计 价 上 的 一 大突 破 . 在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的 决 策 有用 性 和 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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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 发 [0 0 8 《 2 0 ] 4号 企业 所得税 税前 扣除办 法》 ( 下称 《 办
法 》 第 四十 五 条 、 四十 六 条规 定 : ) 第 纳 税 人 发 生 的坏 账 损 失 ,原 则 上 应
苎 堕
前扣 除也 只能 是坏账 实际发生额 ,
账 准 备 金 的提 取 比例 一律 不得 超 过
年 末应 收账款余额的 5 % ,实际发
生 的坏 账 损 失 ,超 过 已提取 的坏 账
准 备 金 的 部 分 , 可 以在 发 生 当期 直
关联 方的款 项不得 全额计提坏账 ,
坏 账 的最 终 认 定 基 本 上 由企 业 自行 认 定 。 对 于 巳 销 的坏 账 又 重 新 收 核
( 对比税法和会计制度的不 一) 同规定 , 坏账损 失的差肄如 F:
1 因确 认 口径 范 围 不 同 的 永 久 性 差 异 是 对 关联 方应 收 款 项 l 含 应收账款、 收票据、 他应收款 ) 应 其
计 与税 收相 分离 的做法 ,特别是新
制 度 赋 予 了企 业 将 根 据 自身 资 产状 况 来 确 定 资 产 减 值 提 取 比例 的权 利 , 与 原 行业 会计 制 度 相 比 , 剧 这 加 了 会计 制度 与 国 家税 收法 规 的不 一 致 性 。 由 此 引起 的在 按 会 计 制 度 确 定税 前 会计 利 润 时 的 费用 扣 除与 接 税 法 确 定 企业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的 税前 扣 除 的差 异 将 大 大 增 加 。 么 , 据 那 根 现行 所 得 税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计 提 资 产减 值 准 备 后会 存 在 哪 些 差 异 , 这 些 差 异是 时 间性 差 异 还 是 永 久 性 差 异’ 税 法 与 会计 制 度 还 应 采 取 哪 些 协 调 应 对措 施 , 本文 将 就 这 些 问题
固定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
固定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摘要:在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体制下,税法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别较大,资产损失的税务规定和会计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以工作中的实践案例来分析说明了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关键词: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税务处理,会计规定从2007、2008年度起,新的会计准则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相继开始实施,然而,企业会计人员由于对税法理解不透彻,只关心会计帐面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时有的只申报会计帐面损失,有的申报的是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减去减值准备;税务机关人员由于缺乏会计方面的经验企业会计准则知之甚少,对税务损失和企业会计帐面损失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关心甚少,从而对企业的税收权利造成了影响,企业在申报财产损失和税务机关在审批有关财产损失时,造成了较多的失误。
一、固定资产、存货损失的税务处理与会计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固定资产的净值、转让费用和转让税金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时,处置收入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应纳税所得;报废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毁损、盘亏等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简单归纳如下:处置资产税收损失=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按照会计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简单归纳如下:处置资产会计损失=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差异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差异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等。
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也存在着差异。
一、会计处理流程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等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
新准则不再像旧准则那样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入(支出)”、“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资本公积”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如以固定资产抵债、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二、所得税处理流程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例1.A企业与B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将一辆小汽车(原价100000元,累计折旧40000元,公允价值70000元)偿还B企业的债务80000元。
假定以上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A企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累计折旧40000贷:固定资产100000。
债务重组收益:80000-70000=10000(元);资产转让收益:70000-60000=10000(元)。
借:应付账款8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10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0000。
资产减值:会计、税务处理有差异
资产减值:会计、税务处理有差异中华财会网() 2003-10-20《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下面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例,对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作一比较。
例如:2001年12月25日,甲企业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电子设备,支付价款15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净残值50000元。
该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290000元。
2002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设备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该设备发生价值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为850000元。
2003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市价大幅度上涨,估计可收回金额为770000元。
2004年12月20日,将该设备转让,收取价款700000元。
为简化计算,假设该企业按年计提折旧,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所提折旧全部影响当期损益,转让时未发生清理费用及有关税费。
则2002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账面价值1210000(1500000-290000)元,可收回金额为850000元,则该设备的价值减值360000元。
2002年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均为290000元,但由于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在申报2002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000元。
2003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企业所得税审计中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涉及 的企业 内外部 事项繁 杂 、会计 制度 总 额 时 扣 除
与 税 务 法 规 存 在 制 度 差 异 、企 业 所 得 税
当作为可抵减时间性 差异 .确认为递延税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允 许 款 的借 方 .会 计分 录 如 下 : 企
审计数据采 集量庞 大、一些纳税 人与征 扣除的项 目.原则 上必须遵循真 实发生 、
二 、计提后 资产折 旧差异 处理 阶段
1 .会计与税务 的制度 比较
根 据 会 计 制 度 及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的当期利润总额 . 加上根据税 法规定不允 定 . 固定资产 无形 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
许 从 当期 应 纳税 所 得 额 中扣 除但 根 据企 业 备后 .应根 据计提 资产减值 准备后 的账
定。
等的 变更 )重新 计算确定 相应 的固定 资 产的折 旧率 折 旧额或 无形资 产的摊销
3 .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
的规定 .企业应 当定期或 者至少 于每年
根 据所 得税 会 计 理 论 . 在确 认 当 期 的 额 。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已 计 提 资 产 减
和过失纳税 . 又有税 务征 管 、 审计人员 因 能 力水 平导致 的征稽 问题 .但其最 终结
2 .纳税调整额的计 算方法
由 于会 计 制度及 相 关会 计 准则 规 定应 当期应 纳税 所 得额 与所 得税 适 用税率 确定 )
果 往 往 是给 国 家 企 业 带 来 税 收 上 的 损 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
应 年度终 了时 ,对 各项资产 进行全面 的财 所得税 费用时 , 当视企业采 用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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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中)财税应用2010-12-09 08:45:57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资产损失处理方面的具体运用(一)关于资产损失在所属年度进行处理的基本规定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企业应将资产损失在其所属年度予以确认。
会计准则及会计实务中还贯穿着重要性原则,如果企业因为管理方面的疏漏而在以后年度才发现发生于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应视为发生会计差错。
在处理方法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一并调整。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虽然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其中相同之处在于都不强求以前年度未予确认的资产损失必须追溯到所属年度重新计算损益。
然而,税法中的规定是资产损失必须在所属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二)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若干问题1.最新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对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追补确认资产损失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并补充规定了具体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三条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上述规定与此前的同类法规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
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只有“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税发[2009] 88号文则规定,因各类原因(包括纳税人自身原因)而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均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772号文则进一步规定,即使是在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也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据此规定,如果追补确认资产损失的年度为2007年度(或之前),则税务机关应按当时企业适用的税率计算抵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一般企业的适用税率为33%;如果追朴确认损失的年度为2008年,则一般企业的适用税率为25%.当然,如果追补确认损失的对应年度为免税年度,则企业就不能抵缴税款;如果对应年度为减税年度,则应按补计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再按减税政策计算应纳税额,其与原已纳税额之间的差额作抵缴税款处理;如果对应年度为适用优惠税率年度,则应按补计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与已纳税额之间的差额作抵缴税款处理。
2.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之间的差异。
(1)关于追补确认资产损失的追溯期限问题。
会计核算中只要发现以前年度存在应计而未计的资产损失,不论其属于以前的哪一年度,都应予以确认。
只不过新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
在税法中,虽然国税发[2009]88号文及国税函[2009]772号文中未规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溯期,但按下位怯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追补确认资产损失的年度不应超过三年,而不应无限期追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顺便指出的是,非因税务机关责任,追补审批确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不应涉及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问题。
(2)关于资产损失处理程序。
在会计核算中,如果发现以前年度应计而未计的资产损失,应在履行内部控制程序和手续后及时按前述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在税收处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正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备案制,内资企业实行审批制。
那么,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一笔发生于2007年的非正常资产损失,现在拟追补确认,是实行备案制还是审批制呢?国税函[2009]772号文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这体现了“程序法从新”的税收原则。
(3)关于资产损失“所属年度”的问题。
在会计处理方面,一项资产发生损失的年度应为资产丧失产生经济利益能力的年度。
虽然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应及时地进行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不应虚计资产,但是这一规定还是较为原则的。
在会计实务中,对资产损失的认定往往基于某一时点与资产形态相关的客观经济事实、法律事实及会计职业判断。
相比而言,在税收处理方面,为了维护税基的确定性,税法对资产损失的审批条件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从而产生了理解和掌握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所属年度”方面的特殊问题。
例2:甲企业于2008年底发生火灾,损失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70万元,会计核算时全额确认资产损失。
在该年度申报资产损失审批时,税务机关或中介鉴证机构了解到该企业办理了财产保险,理赔事务正在进行但金额尚未确定,企业不能准确确定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金额——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因而认为不符合报批条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270万元。
2009年度,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共赔款170万元,企业记录为“营业外收入”。
当年纳税申报时,企业申报审批资产损失100万元并拟于本年度作纳税调减。
在本例中,会计与税收在确定资产所属年度这一问题上是存在差异的。
首先,如前所述,税法规定可申报审批的资产损失必须是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这一金额在2009年度才最终确定。
其次,国税发[2009]88号文要求报批材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008年度,企业形成了资产损失的主要内部证据(内部核销手续),也可以提供消防部门关于火灾事故的外部证据,然而,税前扣除审批并非确认一个行为,而是确认一个可以税前扣除的确定性金额。
在2008年度,证明这一金额的关键性外部证据——保险理赔尚未终结,所以,税收意义上的损失并未确定,自然不应将2008年度作为资产损失的所属年度。
再次,国税函[2009]772号文也强调追补扣除的必须是“以前年度发生”且“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例中资产损失所属的纳税年度应为2009年。
例3:乙企业的某笔应收账款账龄时间较长,于2008年度进行清理,当年12月经企业权力机构批准确认已发生坏账损失,在会计核算中核销了该项债权。
2009年3月10日,甲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产损失的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甲企业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外部证据而未予批准。
乙企业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对上述坏账损失未作税前扣除。
2010年3月,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上述坏账损失,并提供了2009年9月30日向债务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债务人登记注册资料,资料中显示债务人已于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本案例中坏账损失所属年度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的查询资料中显示的2007年度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判定坏账损失发生年度;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企业在2008年度进行坏账损失的内部审批与会计处理,同时具备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故2008年度为其“所属年度”;第三种意见,认为乙企业在2009年度才能“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资料这一重要外部证据,故应将2009年度作为坏账损失的“所属年度”。
笔者认为,税法之所以强调资产损失的“所属年度”,目的就在于防范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的自由操纵。
如果将纳税人“提供”证据的年度作为判定资产损失所属年度的标准,则会给纳税人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因此,上述第三种意见不符合税法的基本目标,在税务行政审批时,不能依据纳税人提供证据的年度来界定财产损失的年度,而应依据一个完整的外部证据链本身最终实际形成的年度,或者是书证、物证本身见证资产损失最终实际发生的年度。
对照税法条款,本例中的第二种意见确实是合乎其规定的,并且是在实务中被实际采用的意见。
因为,单凭第一种意见中的外部证据,也是不可能获得税务审批的。
所以,本例中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年度与税前扣除年度是一致的,均为2008年度。
上述两例引发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当外部证据见证资产损失的年度晚于内部证据形成的年度时,一般应将前者作为资产损失的所属年度。
但当外部书证中见证资产损失的年度早于内部证据形成的年度时,如果将内部证据最终全部形成的年度作为资产损失的所属年度,则仍然会给纳税人留下消极筹划的空间,因为内部证据是纳税人内部形成的。
例3中,即使乙企业在2007年度就获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资料,但如果该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年度,而2008年度为应税年度,不排除乙企业故意拖延在2008年度进行坏账损失的内部审批和会计处理。
鉴于此,笔者认为税法有必要在此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当纳税人前一纳税年度适用的税收政策优于后一纳税年度的税收政策时,如果资产损失内部证据的形成年度(通常是会计处理的年度)晚于外部证据见证资产损失的年度,以内部证据的形成年度作为资产损失所属年度会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结果的,应以外部证据见证资产损失的年度作为资产损失的“所属年度”。
(4)追补审批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时依据的税收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国家关于资产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政策是不一致的。
国税函[2009]772号文规定,可追补确认的资产损失为“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
”这里体现的是“实体法从旧”的税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