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框架中的股东表决权制度探析_张辉
论隐名出资中股东身份的法律辨析——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2020年第36期总第458期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 RESEARCH GUIDENo.36,2020Serial No.458论隐名出资屮股东身份的法律辨析——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李丹丹1,张辉2(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2.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摘要:在现代商事交易中,隐名出资作为股权投资运作的一种通常做法,在我国经济与法律实践中较为普遍。
《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解决当前有限责任公司层出不穷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纠纷,对于破解隐名出资在实践中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价值,但是仍需要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中如何甄别和定性股东的身份。
关键词:隐名出资;股东;实际出资人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6-0152-02面对大量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纠纷,2011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相关公司法审判实务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X2014年2月17日修改,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
对于隐名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名义持股问题,《公司法解释(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法律之活力在于法律实施,不能仅局限于理论与制度探讨的层面,尤其是注重制度可操作性的商事领域,其实施效果更待检验。
一、隐名出资的司法实践在深圳泰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泰邦集团主张其为龙光公司的股东,并享有龙光公司15%的股权。
该案中泰邦集团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即隐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实际岀资人,应具有股东身份,有权成为显名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于隐名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的,对于其身份识别及显名,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隐名持股的合意,二是实际岀资人已经履行了岀资义务,三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司内部权利关系的规定尤为重要。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是股东行使部分权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公司法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和作用。
一、股东投票权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投票权,即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具体而言,公司法对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股东大会投票权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投票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一般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投票,即持有的股份比例高的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2. 特别表决权在一些重大事项中,公司法赋予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
比如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中,受到影响较大的股东可以行使特别表决权,以保障自身利益。
3. 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权是一种特殊的投票权,被用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拥有多个股份,可以将多个股份的投票权合并,以增加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
二、股东投票权的作用与意义股东投票权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与意义:1. 决策权的行使股东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手段。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参与关键决策的制定,维护自身权益。
2. 控制权的争夺在一些重大事项中,控制权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
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竞争控制权,通过争取更多的支持票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3. 利益平衡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各不相同,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以防止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的利益侵害,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除了股东投票权,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公司法中对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1. 现场表决现场表决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场会议上进行的表决。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这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3、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4、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可以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结合的方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其他方式。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法律分析: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
累计投票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合伙企业投票权分配争议案:决策权失衡引发的法律纠纷
合伙企业投票权分配争议案:决策权失衡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详情: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共同出资成立了名为“和谐投资合伙企业”,甲占股50%,乙占股30%,丙占股20%。
按照合伙协议,日常经营决策由甲一人负责,而重大决策则需要通过全体合伙人投票决定,投票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022年,合伙企业面临一项重要投资决策,甲提议投资某科技公司,而乙和丙则认为风险过高,应进行更为谨慎的评估。
在投票过程中,甲的投票权超过了乙和丙的总和,导致其个人意愿得以通过,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重大损失。
详细判例:乙和丙在事后将甲告上法庭,认为合伙协议中关于重大决策投票权的分配方式不合理,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法院认定该投票结果无效,并重新决策。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共同约定,但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院最终判决甲的投票权使用不当,其个人决定不能代表全体合伙人的意志,因此该投资决策无效,需重新进行投票。
律师点评:此案例中,合伙企业的投票权分配方式存在明显不公,导致了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体现了合伙企业决策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合伙协议中投票权分配的合理性,保护了中小合伙人的利益,确保了企业决策的公正性。
同时,也提醒合伙人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到利益均衡和风险共担的原则,避免因决策权失衡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八)对外提起诉讼;(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协议书的法律规定与股东表决权
股东协议书的法律规定与股东表决权股东协议书是指股东之间就公司治理、决策权、股权转让等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
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约束协议参与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协议书的法律地位股东协议书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合同的法律属性。
它是协议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和互利原则的特点。
当股东协议书与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应以协议为准。
股东协议书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股东协议书对协议参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互惠性:协议参与方在签署股东协议书时,应保证自身的权益,同时也需要为其他协议参与方提供相应的权益。
3. 知情权:协议参与方在签署股东协议书前,应对协议内容有充分的知情权,确保了解约定内容,避免信息不对称。
4. 有效性:股东协议书经过签署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参与方之间应按照协议内容行事。
二、股东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投票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每个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拥有的表决权,平等且按照持股比例投票,表决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决策结果。
1. 表决权的作用表决权是股东行使公司治理权利的重要方式,可以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决策的合理性。
2. 表决权的限制在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针对某些事项可能需要达到特定的表决比例或者经过特定程序;同时,个别股东可通过协议约定形成多数派议决,限制少数股东的表决权。
三、股东协议书与股东表决权的关系股东协议书与股东表决权存在密切的关系。
协议参与方在签署股东协议书时,可以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这样的约定通常是为了平衡各方权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股东协议书与股东表决权的一些关键约定如下:1. 表决权委托:协议参与方可在协议中约定某一方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探析
关 系 . 应 当理解 为股 东之 问的人合 性受 到 了影 响 . 就 而 不 能 仅 仅 以 是 否 有 外 部 人 的 加 入 作 为 衡 量 股 东 之 间人 合 性 是 否 受 到 影 响 的 标 准 一 旦 股 权 对 内 转 让 导 致 资 本 结 构 的 改 变 . 势 必 会 改 变 股 东 在 公 司 的 权 力 地 位 和 股 东 对 公 司 的 合 理 期 待 . 这 种 变 化 的 结 果 往 往 会 影 响
的 股 东 之 间 可 以 相 互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权 ” 此 因
只 要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就 转 让 的 比例 、 格 、 间 等 事 项 价 时 我 们 知 道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人 合 性 的维 持 主 要 体 现 达 成 协 议 即 可 , 他 股 东 无 权 干 涉 。 么 , 们 是 否 可 其 那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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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限 制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股 权 转 让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东 退 出 公 司 而 回 收 投 资 的 最 通 常 方 式 . 为 维 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人 合 性 , 但 基
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考 虑 .公 司 股 东 可 能 需 要 对 股 权 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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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框架中的股东表决权制度探析
依学界通说 , 固有权 、 共益权 和单独股东权是股东表决权
的基 本权 利 属 性 。但 是 , 同股 同权 的 权 利 架构 中 , 奉行 资 在 在
示的结果 ,契约行为与合 同行为分别是相 向与同向意思表示
张 辉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 7 0 8 2)
摘
要 :表 决权 在 资本 多数 决 的股 东大会 决议 机 制 下分 化 为意 思表 达 权和 形 成权 两种 性质 各 异 的权
利 , 原 因在 于股 东大会 决议 行 为 的特 殊 法律 行 为属 性和 特 殊 法律 效 力 , 于股 东表 决的 不 同性 质—— 意 其 在
被 股 东 大会 的决 议( 准 确地 说 是 多 数 股 东 的意 思 ) 吸收 。 更 所 而
法 律 行 为 的概 念 由德 国法 学 者 创 造 ,是 指 以发 生 私 法 上 的效 果 为 目的 的 ,促 成 个人 私法 关 系 变 动 的 单 个 人 或 者 多数
人的单个或多个有 内在关联的行 为。这些行为的 目的追求 发 生私法上 的效果 , 改变或者 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 由此可以将
作 者 简介 : 张辉 ( 9 7 ) 女 , 17一 , 吉林 长春 人 , 国人 民 大 学法 学 院 在 读 博 士研 究 生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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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的法 律 行 为 的 代表 。 法律 行 为 通 常 反对 其参 与 方 具 有 约 束力 ,
本多数决 之资本民主的公 司组织中 ,股东表决权通过股东大
会 的 民主决 议 方 式 而 不 断异 化 , 至 分 化 , 构 成 了小 股 东 保 甚 这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探析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探析引言作为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在规范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中,股东的出资问题一直备受企业的关注。
如果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那么股东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瑕疵问题需要如何解决?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索和分析。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股东的出资是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股东出资可能存在瑕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的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股东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2.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而未经合法程序或未注明实际价值3.股东虚增资产或虚构业绩等出资虚假情况4.股东在股东大会或者会议上决定的出资行为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股东出资的瑕疵,或者说是支付的实际出资不足或夹杂着虚假的情况。
这样的情况无疑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诸多不良后果。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1.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股东出资不足,将会导致公司运作受阻或不能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对股东出资瑕疵进行法律追责。
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更多责任。
《公司法》第144条规定,“未足额缴足出资额或者以虚假财产、虚高价值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定程序及时变更或清算公司等情形,应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2.追溯到个人资质在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上,如果公司出现财务困难,那么管理层的个人资质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公司法》的规定明确了股东追究的范围,其中个人资质的问题也应得到关注。
对于违反出资规定的股东,可以对其资质进行限制,例如:1.限制其从事特定领域的工作2.限制其参与特定领域的项目3.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担任股东或管理层等职务。
三、股东出资瑕疵的解决方法1.重视内部控制对于股东出资瑕疵问题,公司首先需要重视内部控制。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
公司法是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框架,其中明确了股东的权力和行使方式。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股东权力的行使,包括股东权利的种类、行使限制以及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影响等方面。
一、股东权力的分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力可以分为核心权力和附属权力。
1. 核心权力核心权力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力。
其中包括:(1)表决权: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享有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等。
(2)收益权:股东享有公司的收益权,包括分红权和享受公司资产增值的权益。
分红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
2. 附属权力附属权力是指股东在公司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力。
其中包括:(1)监督权:股东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股东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新增议案或行使少数股东权利等,以确保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诉讼权: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决策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求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力的行使限制虽然股东权力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保障,但其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1. 表决权比例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稳定经营,公司法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限制。
例如,某些重大事项可能要求股东以超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才能通过。
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少数股东通过表决权操控公司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2. 董事会制约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它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董事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力的行使,例如拒绝股东提出的不符合公司利益的议案,或者通过合理的决策来保障公司的长期利益。
3. 股东契约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契约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并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进行进一步规定。
股东表决权优化配置探析——论表决权信托制度
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用人机制 , 从而做 到用人公 平公道 。要 根 并 被 广 泛 借 鉴 。
据 组 织 部 门 自身 特 点 , 分 发 挥 好 职 能 作 用 , 完 善 干 部 管 充 从 理制度人手 , 断疏通 、 宽监督 渠道 , 立 多层次 、 方 位 、 不 拓 建 全
一
、
股 东表 决权 信 托 制度 安 排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在公 司治理领 域的有效运用 , 是
立体式的监督 网络 , 减少和避免用人 上的失察 、 失误 。
指公司股东为有效实现对公 司的控制 , 根据信托协议将其所 ( ) 明 纪 律 , 谐 建 部 。构 建 和 谐 组 织 人 事 部 门就 是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给 受 托 人 , 托 人 以实 现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四 严 和 受
一Hale Waihona Puke — —论表决权信托制度
口 刘 永锋
点一滴做起 , 在脚踏实地 的实际行 动中不断取得进步 。
立 法 空 白。 本 文 拟 在 深 入 分 析 股 东 表 决 权 信 托 制 度 的 内涵 、
( ) 持 原 则 , 正识 人 。组 织 人 事 干 部 要 公 道 正 派 , j 坚 公 严 意 义 、 行 性 基 础 上 , 我 国表 决 权 信 托 制 度 的 构 建 和 完 善 可 就 格依法办事 , 实事 求 是 , 党 和 人 民 的 利益 出 发 , 企 业 和 职 提 出政策建议。 从 从 ] 群 众 的 利 益 出发 , 持任 人 唯 贤 , 观公 正 地 对 待 干 部 , 二 坚 客 绝 不 能 掺 杂 个 人 感 情 , 着 有 色 眼 镜 看 人 ; 能 看 背 景 、 来 戴 不 看 关键 词 : 决 权 表 信托 股 东 权 益
2024年司法考试法律思维与案例分析历年真题
2024年司法考试法律思维与案例分析历年真题一、概述2024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思维与案例分析是其中重要的考试科目之一。
本文将为大家回顾历年来的真题,并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解答,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二、案例分析题1.公司治理案例案例描述:某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了争议,原先的董事长A在董事会选举中以微弱优势当选。
但是,在选举结果揭晓后不久,部分股东质疑选举结果的合法性,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在此背景下,新当选的董事长A也提出质疑,认为选举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思考题:请分析如下问题:1) 质疑选举结果的股东在法律上有哪些权益可以行使?2) 对于当选董事长A而言,他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在公司治理方面,您认为还有哪些改进措施可以预防此类争议的发生?解答:1) 股东在法律上有权利请求上市公司给予行使公司会员权时应享有权益的权力,包括对公司的表决权、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等。
质疑选举结果的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并维护自身权益。
2) 当选董事长A应该首先保留相关证据,并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途径。
此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或通过公司章程中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3) 在公司治理方面,可以加强选举程序的监督和规范,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与透明。
同时,建议完善公司章程中关于选举程序的规定,明确程序、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预防此类争议的发生。
2.合同纠纷案例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项给乙方,并规定工期为六个月。
然而,在工期还剩两个月时,乙方停工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认为乙方构成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
思考题:请分析如下问题:1) 乙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 甲方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3) 在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方面,您认为有哪些关键措施可以采取?解答:1) 乙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有限责任制度探析——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关系浅谈我国有限责任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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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责任制度探析
从 股 东、 司与债权人 关 系浅谈我 国有 限责任制 的完善 公
姜 晓 琳
摘 要 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经济、 社会 中出现 了一些新的情况和 问题 , 顺应这一趋势, 修改后的 ( 司法) 0 6 1月 1日起施行。本文试根据新的理论依据 , 《 公 ) 0年 2 以股 东 公司与债权人相互间的利益平衡为出发点 , 探讨有 限 责任 制度 在我 国存 在 的 不足 , 以期 对有 限责 任制 度 的社会 价值 和 法律 价值 及 其发 展和 完善 作 出一 个合 理 的分析 。 关键词 有限责任制度 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 有限合伙
了空 间 ,使 得 公 司安 全 交易 及债 权人 利 益无 法保 障 。我 同在 新 比 , 认公 二法 人人 格 的可 能性 随股 东人 数 的减少 而增 加 。 东 否 J 股 人 数越 少说 叫股 权越 集 中, 股权 集 中 的直接 后 果就 是一 股独 大 。
《 司法 》 明确引 入 了法 人人 格否 认制 度 。 公 中,
股 东或股 东委 派 的代表 。需要 注意 的是 , 《 司法 》 2 第 新 公 第 O条
20 0 5年 6月 2 9日颁 布 的 日本 《 司法》实现 了股 份公 司和 有 限 三款规 定 的适用 以f重 损 害公 司债 权人 的利 益 为前提 , 么这个 公 那 公 司两者 的一 体 化 , 再保 留有 限公 司形式 。 同时 , 不 日术 引入一 “ 重” 的标 准其 实 是 比较 不容 易 把握 的 。因此 , 笔者 以为 , 还应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与合法权益保障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与合法权益保障现代公司法体系中,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利益。
股东的权力行使与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公司法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从股东的权力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两个方面来探讨公司法中的相关问题。
一、股东的权力行使股东的权力行使是指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自己的权力以实现个体或群体利益的过程。
股东的权力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1 选举与被选举权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享有选择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权力。
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股东有权按照一定程序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确保公司管理层的有效运转和监督。
1.2 决策权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中享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如制定公司章程、批准年度报告、决定利润分配等。
通过决策权的行使,股东对公司的政策和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3 信息权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等。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提供信息,保证股东对公司的运营和决策有全面了解,以便行使自己的权利。
1.4 追究权股东有权追究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当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损害了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究权的行使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机制,保障股东权益。
二、合法权益的保障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中设立了一系列规定和制度,以确保股东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责关系、股东的权力和义务等。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对于重大决策和股东权益的改变,通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2.2 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力、决策的重要场所。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确保股东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
股东会议应当公正、公平地组织,并保证会议纪律,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探析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
然而现实的上市公司运作中,由于公司内部治理模式、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资本多数决原则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导致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文章通过对理论渊源和受侵害原因的分析,为构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以实现上市公司的长足发展,提供了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浅析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渊源(一)社会公平理论社会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是由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斯塔希·亚当斯于1965年提出的,它是心理学家解释人们公平感的一种理论。
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首要的原则,差别待遇仅仅是他们的必要补充和深化。
社会公平理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就体现在差别待遇的正当性和合理化上。
心理学家认为,当人们处于极度不公平的情况下,他就会极力改变这种状况,甚至是作出相反的行为。
在上市公司中,由于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利益相差悬殊,普遍存在着分配不公平的心理,这样是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的,同时也是违背社会公平理论的应有之义的。
(二)经济民主理论该理论基本目标就是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人的积极性决定人的行为动力、质量和结果。
实行经济民主,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喷发出来。
法学家认为“所谓经济民主,不过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民主的权利,是人处于主人的地位分享经济利益”。
实际上,经济民主的基本内涵就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的相对均衡。
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保证中小股东公平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相关决策中,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内部实现财富机会的相对均衡,这正是经济民主理论的内在要求。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新《公司法》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试题2010-2020年
清华大学民商法学考研试题2010-2020说明:清华大学民商法考研,2020年起考综合卷一和综合卷二。
2019年至2015年考综合卷(其中民法是一部分)和商法专业卷。
2014年之前,考民法与法理两门试卷。
清华大学法学院2020年法学硕士招生自命题考试科目2020年我院法学硕士统考招生将按一级学科设置自命题考试科目,不再按研究方向(二级学科)设置考试科目,现将自命题考试科目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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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统考自命题考试科目如下:考试科目三:法学综合卷一(含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考试科目四:法学综合卷二(含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法学院2019年7月10日清华大学2020年法学硕士考研真题法学综合卷一(回忆版)宪法学1.论述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及其特点。
252.什么是宪法变迁?其产生规范效力的条件是什么?25行政法学1.论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52.论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予公开的情形。
25刑法学1.论述不作为犯义务的来源。
152.论述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的区别。
153.22岁的甲看见12岁的乙和丙吵架,就去一探究竟,发现是两人骑自行车撞在一起。
甲劝开丙后,过了几天欺骗乙丙要揍他,除非乙要赔200元。
乙很害怕,但没有钱,就提议去偷父母的存折给甲,由甲从银行取出200。
甲同意,但取了8000。
乙的父母发现后让甲还钱甲不理,问甲的刑事责任。
20法学综合卷二(回忆版)民法学1.论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22.法条分析,侵权法36条(网络侵权责任)。
123.甲买乙的车,交付后发动机坏了,甲让乙退款或者换车,乙不答应,只同意换发动机。
甲一怒之下把车停在乙处,去起诉乙,开庭时甲上班打车费共1500元。
分析其中法律关系。
26商法学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02.论违反信托义务的责任。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 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 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 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 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85.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86. 论共同危险行为 89. 权利穷尽研究 90.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 91.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 92.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 93.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 94.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 95.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 96.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 97.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98.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99.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101.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102.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03.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104.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05.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 106.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07.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108.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 109.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10.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111. 雇主责任研究 112.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 113.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114.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 116.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 119. 论贞操权120.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121.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122. 物权行为研究 123. 无因管理研究 124. 论作品125.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 127. 论植物新品种权 128.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 129.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 130.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131.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 132. 保险法原则研究 133. 论保险合同 134. 保险利益研究 135.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 1. 宪政与司法审查 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 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 15. 论行政调查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 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 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 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 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 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 24. 略论公民罢免权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 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 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 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 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 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 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 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 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 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 35. 论法官保障制度 36. 论公民的知情权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 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 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 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 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 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 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56. 论行政合同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 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 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60. 公民劳动权初论 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 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 64. 违宪审查制度 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
股东协议书中的投票权安排与决策机制
股东协议书中的投票权安排与决策机制股东协议书是股东之间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和规范股东行为而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
其中,投票权安排和决策机制是股东协议书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就股东协议书中的投票权安排与决策机制进行探讨。
一、股东协议中的投票权安排股东协议书通常规定了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的投票权,并对投票权的行使做出了具体的安排。
这些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股东表决权的比例安排股东协议书中常常规定了股东间的投票权比例,即每个股东所持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比例。
这一比例通常根据股东的出资额或其他合理标准来确定。
比如,如果一个股东出资金额较大,他可能会享有更多的表决权。
1.2 特殊决议的表决权规定在股东协议书中,通常还会规定某些特定事项需要达到特殊比例的表决权才能通过。
比如,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改变公司章程等决策,可能需要得到股东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支持。
这种规定能够保证较大股东在重大事项上拥有更大的决策权,同时保证了公司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1.3 投票权的委托与限制股东协议书还可能对投票权的委托与限制做出约定。
比如,一个股东可以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另一个股东或者第三方,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一些特定决策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某些关键决策可能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二、股东协议中的决策机制股东协议书中的决策机制是指约定了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角色、责任和程序等内容。
下面是股东协议书中常见的决策机制:2.1 董事会选举股东协议书通常会规定董事会的组成和选举程序。
这一机制旨在确保各方股东在董事会中有适当的代表,以便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维护自身权益。
2.2 决策程序股东协议书会约定关于决策程序的具体细则,包括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方式、决策的表决方式、决策结果的公告等。
通过规定决策程序,可以确保决策的公平和透明,减少冲突和争议的产生。
2.3 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应对潜在的争议情况,股东协议书还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机制。
股东协议书中的投票权与表决权规定
股东协议书中的投票权与表决权规定在股东协议书中,投票权与表决权是关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探讨股东协议书中对投票权与表决权的规定,并分析其作用及影响。
一、投票权与表决权的定义投票权是指股东在公司事务决策中所拥有的权力,每位股东根据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拥有相应的投票权。
而表决权是指股东行使其投票权作出决策的权力。
二、投票权与表决权的重要性投票权与表决权是股东行使其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股东权益、平衡股东利益、规范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投票权与表决权能够保障股东的表达权利和参与决策的权益,使得公司决策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管理层,更能够充分考虑到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投票权与表决权可以用于决策公司重要事项,如公司战略方向、董事会成员选举、财务预算等,保障了股东对公司决策的直接参与和决策结果的合理性。
最后,投票权与表决权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减少股东之间的权益冲突,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公平和效益。
三、在制定股东协议书时,针对投票权与表决权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投票权比例分配: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规定每个股东在公司事务决策中所拥有的投票权比例。
这一规定可以根据股东的出资额度、股份类型等进行调整,以确保合理的权益分配。
2. 投票方式规定:明确投票方式,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进行投票的形式和程序。
规定投票会议的召集方式、通知期限、表决方法等,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 特殊事项表决: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特殊表决规定,如公司重要战略调整、重大资产交易等。
这些事项可能直接影响股东权益,因此需要明确约定相关的表决权限和决策程序。
4. 表决结果实施:明确表决结果的决策效力,规定如何执行和落实通过的决议。
这一规定可以包括公司管理层的执行责任、决议的公告和通知方式等。
四、投票权与表决权规定的影响与应用股东协议书中对投票权与表决权的规定可以为公司决策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关键事项得到适当的决策和执行。
股东代表诉讼后果分担机制探析
股东代表诉讼后果分担机制探析【摘要】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但是,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不长,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尤其是后果分担机制中的漏洞,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文章在结合各国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国情,对股东代表诉讼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进行细化完善,使该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后果分担一、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后果分担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更加完善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其基本含义为: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题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又待于追究其责任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持股180天以上,并且所持股份不低于百分之一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目前来看,这一制度中存在的较明显的漏洞是在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对诉讼后果的分担问题。
首先,按照目前的规定,在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所得利益归公司,这本身无可厚非。
但对于诉讼成本的问题,恐怕作为原告的股东责无旁贷。
依此规定,胜诉原告股东当然可以要求败诉被告承担诉讼成本,但在实际问题中股东股东提起诉讼时是需预付诉讼费的,并且聘请律师的费用在目前的民诉相关规定中并不包含在诉讼成本中。
而股东代表诉讼中所涉及财产往往金额较大,进而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对于原本资金实力较薄弱的中小股东来说显然是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坎。
在向被告索取诉讼成本的过程中,无论从人力还是时间上无疑又充满了不确定性。
相对于提起代表诉讼的中小股东从胜诉中得到的间接利益来说,显然严重打消了中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积极性。
其次,在股东代表诉讼败诉后,面对的问题似乎更大。
败诉责任与胜诉利益相对应,在当前制度中也由公司承担,虽然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的原告资格作了进一步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论其持股期限多长,持股比例几何,均可具备原告资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则是原告股东必须是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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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03-28作者简介:张辉(1977—),女,吉林长春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摘要:表决权在资本多数决的股东大会决议机制下分化为意思表达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各异的权利,其原因在于股东大会决议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属性和特殊法律效力,在于股东表决的不同性质———意思通知和单方法律行为,并由此导致对一系列关乎股东表决权的制度的重新评价和审视,如表决权排除、类别股东表决、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以及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机制等。
关键词:法律行为;表决权;资本多数决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6)04-0065-042006年7月第14卷第4期河南社会科学HENANSOCIALSCIENCESMay.,2006Vol.14No.4法律行为框架中的股东表决权制度探析张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依学界通说,固有权、共益权和单独股东权是股东表决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但是,在同股同权的权利架构中,在奉行资本多数决之资本民主的公司组织中,股东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的民主决议方式而不断异化,甚至分化,这构成了小股东保护立法的两翼———强化小股东的表决权和约束大股东的表决权,而这又要通过股东大会来运作。
股东大会的民主决议连接着股东的表决权,也维系着公司这一组织体的运转,其普遍法律效力使多数资本的表决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
因此,借助法律行为来认识股东大会决议行为的本质,并透视股东表决权异化的路径,才能为股东保护机制的法律移植提供理论参考,而不再仅以单薄的实践需要为支撑。
一、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行为分析股东大会是一种会议制的组织,其决议的作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不同于政治民主中的人头多数,而实行资本多数决定的规则。
如此,单一股东意志通过其所掌握的多数资本被成倍地复制,甚至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的普遍效力使其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性,但其效力的产生机制和运作机制又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构成法律行为体系中的特殊因子。
(一)法律行为的一般性法律行为的概念由德国法学者创造,是指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促成个人私法关系变动的单个人或者多数人的单个或多个有内在关联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目的追求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改变或者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
由此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或者因一方意思表示引起,或者是同向或相向的多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契约行为与合同行为分别是相向与同向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的代表。
法律行为通常反对其参与方具有约束力,而不管这种约束力是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还是法律行为参与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至少是共同期望的一种效果意思。
(二)决议行为的特殊性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为中,形成决议的多数观点是同向的,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而被排斥的少数观点虽同决议相对,但又受其约束,带有契约的某些特征。
这就决定了股东大会决议行为在法律行为框架中的独特性。
在法律行为概念的发源地,德国学者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只不过对决议行为的称呼有所不同而已。
而我国民法学界对决议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少有论及,由此给人的假象是:决议行为完全由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来调整,其结果是:决议行为既超脱法律行为一般规则的调整,又没有特殊的行为规则加以规范[1]。
以资本多数决而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将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少数股东的反对不能阻碍对多数意思的执行,这是组织体运行规则的必然要求。
在人合组织采取的人头多数的民主决议机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的意志,而在资合组织(公司)中资本多数的决议方式赋予多数资本以控制功能,并以资本的意志取代人的意志,股东的单独意思表示被股东大会的决议(更准确地说是多数股东的意思)所吸收。
而资本多数决之所以可资滥用,在一定意义上源于单个人的意志能够通过其所掌控的多数股份被成倍地复制出来,淹没少数股东的意志,并最终体现为公司的意志,而且这种形成多数意志的成本相对低廉,其收益却甚为可观。
另外,在一个比较健康的民主社会中,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不是多数而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
但在多数股权相对稳定和集中的现状下,主导股东大会决议的多数意志也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少数股东几乎永远处于决策的边缘。
因此,通过资本多数决而展现的公司民主是否真实就会让人质疑。
我们之所以将人头多数决定的决议方式看做是经典的民主,主要因为人合组织中承担决策失败之风险的是单个人,而在资合组织中实质上是资本承担风险,进而拥有多数资本的股东承担更大的风险。
因此,公司的民主只能通过资本多数决定的规则体现。
但为缓和该规则的绝对性所可能造成的“专政”,一般将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出席作为股东大会决议生效的程序要件之一,并通过各种制度性倾斜措施,如大股东的特殊义务和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制度等来修正公司民主的不足。
二、股东表决的法律性质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发表意见,以形成公司意志即为表决,从公司意志据此形成的角度来说,表决是股东的一项义务。
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表决与否是股东的权利,表决仅以表决权的形式体现,不表决不但不违反义务,更视为“理性冷漠”,激励股东表决热情的措施收效甚微大概也与此有关①。
关于股东表决的法律性质,学术界鲜有专门论述,江平教授在评述郑百文案时将股东表决视为一种意思通知,即法律效果规定于意思之中,意思应包括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的这一特征导源于意思自治原则。
与意思表示同属表示行为的意思通知,即关于特定意思的告知,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其他对特定人群具有约束力的决议。
在郑百文事件中,股东表示同意或反对的意思的效果是依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当然发生的,而非取决于股东所表示的意思。
股东同意或反对的意思仅表明对发生某种效果的事先安排的选择,它本身并不包含效果意思,换言之,股东并不享有效果意思的自治,因此,股东按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方式表示同意或反对意思应属于意思通知,而非意思表示[2]。
是否具备效果意思是区分意思通知与意思表示的关键。
按此观点,效果意思在股东表决时寓于股东大会的决议规则中,是资本多数决的决议规则而非股东个人的意思决定表决的效果,因此,股东表决乃意思通知,非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单就理论而言,股东表决属意思通知,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股东表决的性质分化。
单一资本所蕴涵的表决能力确实没有效果意思,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形成公司意思的机制形式上将股东隔离于效果意思之外,但多数资本通过资本多数决规则的作用具有形成决议的能力,且在多数资本体现同一意思或者为同一意思控制的情况下,控制股东的表决就能左右公司决议,并因而具有效果意思。
因此,股东大会的决议机制实质上仅剥夺了少数股东表决的效果意思,而控制股东的表决则具有决定法律效果之单方法律行为的意味,当然,如果少数股东通过表决权集体行使的机制能够决定股东大会决议,其表决在总体上也就具有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
综上,股东表决或者是一种意思通知,或者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原本同一的股东表决因资本民主的决议方式而演变为两种不同的性质,并进而演绎出一系列多数“暴政”的悲剧,这使一向以自治为标榜的《公司法》也不得不对此种不均衡的资源配置进行调整:对意思通知强调真实,对单方法律行为强调公平和诚信等;对前者倾向于保护,而对后者则倾向于制约。
三、股东表决权的权利属性探讨表决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之一,股东权以表决权为中心展开,或者为表决权的行使创造条件,如提案权,或者取决于表决权行使的效果,如股利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权等,但股东表决的法律性质的分化使得股东表决权因资本数量的多寡而在权利属性上呈现出差异性。
股东大会决议规则的实质在于,多数表决权吸收少数表决权。
虽然这是组织体运行的规则,但如果少数表决权总要融于多数表决权之中,那它充其量仅是一种言论表达权,而没有任何法律预期的权利,与通知别无两样。
在少数表决权弱化为言论表达权的同时,大股东却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机制预测甚至决定其表决权行使的效果,其表决权已经完全超脱了表达的含义,而平添了决定权或者形成权的实质效力。
卡尔・拉伦茨虽然认为参与管理权(表决权是参与管理权的一种类型)是不同于形成权的组织上的权利,但仍认为,“参加和参与管理的权利,从意义上来说,一点不亚于形成权”[3]。
由此,在公司股权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下,资本多数决造成股东表决权形式上的同权,而实质上的异权:一种是言论表达权,一种是形成权。
权利只有相互制衡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
试图通过法律手段强行推行强化小股东表决权或者削弱大股东表决权的措施都只能以实际需要和危害可能性作为论据,并作为例外而存在。
更何况权利的行使受制于成本和收益的衡量,在小股东表决权行使收益不确定甚至为负值的情况下,期望其积极行使表决权是不可能的,而跳出这一思维定势可能就是海阔天空。
四、修改对股东表决权的有关规定之思考虽然资本多数决的股东大会决议机制导致股东表决性质的差异,并使股东表决权异化为言论表达权和形成权,但其作为公司意思形成机制的一般地位将不会动摇,以此为前提,《公司法》修改中涉及股东表决权的部分主要为:一方面削弱大股东的表决权或强化小股东的表决权,另一方面提供少数股东合理退出渠道。
两种思路蕴涵着不同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值得思考。
(一)表决权排除的质疑作为资合性色彩较为浓厚的组织体,公司以资本多数决为依托构建其民主机制,即资本的民主。
但是,资本多数决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偏离公司法理:表决权性质的分化、股东表决不同的法律意义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名存实亡。
因此,对资本多数者进行限制,以践行小股东保护成为《公司法》修改中引入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重要依据。
股东表决权排除是指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的制度,其同等适用于所有利害关系股东,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股东大会上表决权的“贫富差距”,缓解小股东表决权被吸收的情况。
但其能否真正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双赢尚值得推敲:首先,股权结构的不均衡不可能消除,由股权多寡而决定的表决权上的差距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存在,排除大股东的表决权可能造就剩余股东团体中的大股东,该大股东同样有滥用表决权的倾向。
其次,不同于公开发行股票和配售等制度中的回避,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排除多数资本的表决权将使不同资本持有者间的合理博弈消失。
再次,表决权排除适用的前提是小股东表决热情的提高,以使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同时彻底消除大股东的潜在影响,防止以合法形式存在的间接的“一言堂”现象,但满足这两个前提仍面临现实的困难。
因此,表决权制度的设计应当强化表决权行使的诚信义务,或者基于组织体的特性而直接将表决作为股东的义务,并充实表决权行使方式,同时以完善的诉讼机制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