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进步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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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

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不仅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为社会带来了许多便利。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犯罪。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技术侦查制度。

技术侦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本文将探讨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之道。

一、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1. 法律法规滞后当前,各个国家的网络空间日益重要,涉及到网络犯罪的问题也愈发严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未能跟上科技的步伐。

由于科技的快速迭代更新,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周期,导致现行法规在某些方面并不适应实际应用需求,无法很好地适应技术侦查的需要。

2. 封闭性和缺乏透明度在一些国家,技术侦查制度的运行机制过于封闭,相关操作缺乏透明度。

这使得公众无法充分了解技术侦查的工作流程和侦查过程,容易引发公众对技术侦查的不信任,甚至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

3. 隐私权保护不足技术侦查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滥用或者泄露,将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的侵害。

但是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风险。

4. 专业人才短缺技术侦查需要专业的人才来进行操作和处理,但是在一些地区或者国家,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

这使得技术侦查的工作难以进行,也会影响到技术侦查的效果。

5. 国际合作不足随着网络犯罪的跨境特点愈发明显,要想有效打击网络犯罪,需要进行国际合作。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的国际合作程度并不够,各个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这也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满足技术侦查的需要,各国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时跟上科技的发展步伐。

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技术侦查机构开展侦查工作,也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技术侦查制度需要更加透明和公开,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法定程序和范围内公开技术侦查的工作流程和侦查过程,这样能够增强公众对技术侦查的信任,也有利于技术侦查的正常开展。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刑事犯罪手法日趋复杂与隐蔽。

传统的侦查方式在某些案件中已经无法满足查案的需求。

因此,技术侦查制度应运而生,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新的侦查手段。

本文将探讨技术侦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二、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侦查效率:技术侦查制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侦查、痕迹物证分析等,可以快速定位犯罪嫌疑人,提高侦查效率。

2. 保护社会安全: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如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方面,技术侦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护了社会安全。

3. 弥补法律漏洞:传统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技术侦查制度可以弥补这些漏洞,使法律更加完善。

三、技术侦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网络侦查、电话监听、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等。

这些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如恐怖主义、重大经济犯罪等。

在适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3. 技术侦查的审批与监督:技术侦查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在侦查过程中,需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

2. 侵犯公民隐私:技术侦查过程中,如不当使用或滥用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

3. 证据合法性问题: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认定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侦查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技术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2. 加强审批与监督:严格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加强司法机关对技术侦查的监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与法律素养,确保技术侦查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与不足摘要:此次修法向普通公众征求意见,使得刑诉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

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可以说此次修法相较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进步。

体现了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的修法目标。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仍然存在不少方面是需要继续改进完善的。

关键字: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一、辩护制度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说在于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有很大提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批捕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辩护范围扩大不小。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大多条款原则性较强,没有相配套的制度辅助实施,可操作性不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调查取证权与第40条辩护律师告知义务相矛盾从新刑诉法第36条能看出现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被赋予调查取证权;第37条第4款及第38条皆同时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以及可以开始行使阅卷权。

这也就说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但是另一方面第40条却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既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权,又如何获取上述证据呢?由此,可看出立法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防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从而造成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这与刑诉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行使控诉职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

公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应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

所以,第40条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调查的一种侦查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侦查在犯罪侦查和打击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1. 制度滞后。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存在滞后现象,无法有效适应科技侦查的快速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变化。

一些涉及新兴科技的犯罪手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有效运用侦查技术进行取证和调查。

2. 隐私权保护不足。

在技术侦查过程中,侦查单位往往需要侵犯个人隐私来获取证据,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够完善。

这使得一些合法的侦查行为也面临着隐私滥用的风险,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纠纷。

3. 数据共享不畅。

在实际侦查中,侦查人员通常需要获取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和取证,但由于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不畅,往往会造成侦查难度增加和效率降低的问题。

特别是在跨部门、跨地区的侦查行动中,数据共享问题更加突出。

4. 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技术侦查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但当前技术侦查领域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一些侦查单位在技术侦查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侦查技术水平整体偏低。

5. 法治意识不强。

一些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时,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

他们往往在侦查过程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出现滥用职权和滥用技术手段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技术侦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随着科技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技术侦查的范围和界限,保障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

2. 强化个人隐私权保护。

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机制,规范和限制技术侦查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数据共享和整合。

各部门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协作和整合,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技术侦查成本。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不足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不足在新修正案中,虽然从适用的案件对象、适用的主体、期限的执行、个人人权的保障以及在能否作为证据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在此次的新修正案中,也存在着相关的不足。

一、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未予明确规定在此次的修正案中,在技术侦查措施一章中,对需要采取措施的时候,都规定为“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修正案到此止步了,此章中并未规定采取措施的核心问题,即何为严格批准手续。

现实情况显示,在修正案未通过之前,技术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来行使,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虽也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在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实际的做法是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自行审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此次的修正案规定的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亦会同时陷入同样的陷阱,即以自己的标准为终极标准来判断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值得去遵守。

比较域外采取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美国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对技术侦查权进行规制,在司法审查机制中,向法官提出申请,由法官签发令状,法官享有更多的侦查监督权;在法国分三步走来完成侦查过程,即“初步侦查、现行重罪或现行轻罪的侦查和正式侦查”。

[1]现行重罪或者现行轻罪侦查的进行;正式侦查(预审)则由预审法官负责,正式侦查作为初步侦查和现行重罪或现行轻罪侦查的继续,司法警察可以在预审法官指令下进行正式侦查。

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缺乏监督制约环节修正案中对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未予明确规定,必然会引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缺乏监督制约的问题。

如前文所论文的那样,现行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实际做法是使用机关的自行审批。

此次修法新增的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与启动,仍然沿用传统的“内部审批”模式,缺乏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审查,会造成外部监督的缺乏。

这使得修法后刑事侦讯的“两方组合”呈现出行政型程序特征[2]在这种行政型程序结构中,侦讯者的权力因为缺乏牵制而过强、过大,凌架于应讯者之上,而应讯者则因为缺乏中立的监督而面临权利被侵犯的局面。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分析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分析
司法实践
z h i g o n g f a l v t i an d i
关于新 《 刑事诉4 5 0 0 0 0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 郑州)
安 机关 长期 以来 运用 的技 术 侦查 手 段 发 挥 了非 常 重 要 的作 用 , 但 是 我 国在 《 人 民警 察 法 》和 《 国 家 安全 法 》中并 未 将 技术 侦 查 的运 用 范 围和 程序 进 行 明确 规 定 ,相反 只 是 描述 将 技 术侦 查 授权给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等。而通过在新 《 刑事诉讼法 》 中对技 术 侦 查 制 度 的构 建 也是 防止 技 术 侦查 权 力 滥用 的需 要 ; 第三,之所以说技术侦查制度是法治侦查 的需要,技术侦查制 度经过多年的发展 ,现在也 日益完善 ,在新 《 刑事诉讼法 》中, 引言 将 技术 侦 查 措施 的授 权从 普 通 法 律 提 高到 国家基 本 程 序 法 的高 2 0 1 2 年3 月1 4 l,第 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第 五次 会 议审 议通 过 度 ,符合 法治 侦查 语境 下强 制 侦查程 序法 定 的要求 。 E 了 《 关 于 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的决 定 》 ,对 我 四 、新 《 刑事诉讼法 》下技术侦查制度分析 国《 刑 事诉 讼 法 》进 行 了修 改和 完善 ,新修 改 的 《 刑 事诉 讼法 》 1 . 明确 规 定 了技 术 侦 查 措 施 是 法定 原 则 的体 现 于2 0 1 3年 1 月1 E l 起 在 全 国正 式 实施 。关于 这 次刑 事 诉讼 法 的 所 谓法 定 原 则 ,主要 是 指 国家 对 某 项 措施 所 赋 予 的一 项 权 修 改,更好地考虑到 了我国当前 的国情 ,并对 国外优秀 的司法 利 ,在 对该 项 措 施 进 行行 使 时 ,不 能超 过 所 赋予 的权 利 范 围 。 制度 和诉讼制度进行 了考虑 ,并且对近些年来我国在深化体制 而在新 《 刑 事诉讼法 》中,就是对技术侦查措施是法定原则的 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进行成果 ,适应了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的 体现进行了明确 。长期以来 ,虽然我 国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都 形式 ,贯彻 了 2 0 0 4年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尊重和保 在使用着技术侦查手段 ,但是 障人 权 的原 则 ,强 化 了打 击犯 罪 的措 施 ,对 有 效地 惩 罚 犯 罪 和 国家却没有对该侦查手段赋予相关 的使用权力 ,而新 《 刑 更 好 地 保 护 人 权 ,保 障 人 民 和谐 幸 福 生 活 ,具 有重 大的 现 实 意 事 诉 讼 法 》明确 将 其 做为 合 法 的 方式 归 类 到侦 查 措 施 之 中 ,并 义 和 深远 的历 史意 义 。 且对其使用的时间、范围和条件进行 了明确,也即是 明确了我 二 、技术侦查制度 的相关概述 国有关部门在使用该种手段的合法性。 1 . 技 术 侦 查 的概 念 和 特 征 2 . 有效保 障 了技 术侦查措 施 中的公 民基 本权 利 对技术侦查制度进行研究之前 ,需要首先对技术侦查制度 在新 《 刑事诉讼法 》中,还对公 民在技术侦查措施 中的基 的概 念 进 行 明确 ,当 前关 于技 术 侦 查 制度 的定 义 有 多种 ,而本 本 权利 进行 了明确 规定 , 为 其提 供 了一定 的法 律程 序基 础 。 以往 , 文 认 为 技 术 侦查 制 度 的定 义可 以归 纳 为是 指 公 安 机 关 、 国家 安 如 果有 关侦 查单 位使 用 技术 侦查手 段 , 公 民往 往 是很 难察 觉 的 , 全 机 关 、人 民检 察 院 依据 国家 法 律 的 规定 对 一 些特 定 的犯 罪 案 即时 有 些人 明 白 了 自身 的权 利 遭 到 了侵 害 ,也 会 因 为没 有 相 关 件 立 案 后 ,因侦 查 犯 罪 的 需要 ,经 过严 格 批 准 手 续 ,运 用 现代 的法 律 规定 ,而 就 此作 罢 。因此 ,如果 对 侦 查 技术 手 段 不 加 以 科学技术装备 和方法秘密进行 的一种侦查手段。 目前常用的技 相关的法律规定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行为的时候 ,其合法性 术 侦 查 手 段 主要 包 括 电子 监 听 、电 子 监控 、秘 密搜 查 以 及通 讯 就 会 遭 到 怀疑 ,尤其 是 在 权 力边 界 存 在模 糊 的情 况 下 ,对 其行 检查等手段。技术侦查主要具有技术性、秘密性、特定性、强 使的合法性就更难确定。 制性 以及同步性等突 出特征。以技术 性和秘密性为例 ,在刑事 3 . 同时完善 了侦 查技 术措施体 系和我国法律体 系 案件的侦查 过程 中,需要不断完善的科学技术手段作为保障 , 通过新 《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对侦查措施体系进行了完 因此 ,技术 性 是 技 术 侦查 的最 直 接 特 征之 一 。其 还 属 于 秘密 侦 善 ,而在此基础上也达到 了完善我 国法律体系 的目的。技术侦 查 的一 种 ,因此 ,技术 侦查 还具 有秘 密性 的 特征 。 查 措 施 按 照秘 密 性来 划 分 ,可 以分 为 公 开侦 查 措施 和秘 密 侦查 2 . 技 术 侦 查 的 主 要 功 能 措施 ,而从技术侦查手段来划分 ,则可以分为任意侦查措施和 目前 ,技术 侦查 主要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 方 面 ,首 先 ,技术 侦 强制侦查措施两种。我 国以往的刑事诉讼法 中并没有对秘密侦 查手段可以及 时、准确地将犯罪事实进行查明 ,这是因为在新 查手段进行规定 , 而作为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很常见的侦查措施 , 修改的 《 刑事诉讼法 》中第 1 4 8 条 中有着这样 的规定 ,技术侦 在本次修改 中进行了明确 ,从而有效地完善 了我国刑事侦查措 查 的主 要 目的是 为 了侦查 危 害 国家 安 全犯 罪 、恐怖 活 动 犯 罪 、 施的体系, 使得我 国的形式诉讼法律体系变的更加完整和科学 , 黑 社 会 性质 的组 织 犯 罪 、重 大 毒 品犯 罪 或 者其 他 严 重 危 害社 会 从 而发 挥 出更好 的效 力 。 的 犯 罪 案件 和重 大 的 贪污 、贿 赂犯 罪 案 件 以及 利 用 职 权 实施 的 参 考文 献 : 严重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的重太犯罪案件。可以看到,其 次更加 [ 1 ] 邓立 军 . 新 刑 事诉 讼 法视 角下 技 术侦 查的 法律 监督 Ⅱ 】 . 暨 南学 体现了对人权 的尊重和保 障,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 中,对犯罪 报 ( 哲学社 会科 学 版) ,2 0 1 4 ,1 0 . 的惩罚 和人权的保障永远都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 的两个主要 [ 2 ] 王方. 技 术侦 查行 为 价值 取向 及 其 实 现路 径 研 究— — 以新 刑 方面。同时 ,技术侦查的第 三方面的主要 功能是有效对犯罪进 事 诉 讼 法 为 背 景 卟 暨 南 学报 ( 哲 学社 会 科 学版 ) ,2 0 1 4 ,0 1 : 8 O 行 预 防 。通 常 情 况下 ,公 开 侦查 是 一 种 被 动 的 消极 防卫 ,而 技 74— 术侦查则可 以看成一种主动的积极防卫 ,而技术侦查明显更加 [ 3 ] 毛 兴敏 ,欧伶伶 . 浅议新 刑 事 诉讼 法 中的 技术侦 查措 施 Ⅱ ] . 法 符合 社会 利 益 的价值 要求 。 制 与 经济 ( 中旬 ) ,2 0 1 4 ,0 6 :1 3 1 — 1 3 2 . 三 、我 国构 建 技 术侦 查 制 度 的 重 要 意 义 [ 4 】 潘芳 华 . 基 于新 《 刑 事 诉讼 法》探 讨技 术侦 查 法制完善 策略 Ⅱ ] . 在我国 《 刑事诉讼 法 》中,技术侦查制度是一种非常有必 法制博 览 ( 中旬刊 ) ,2 0 1 4 ,0 6 :2 1 3 + 2 0 7 . 要 的制 度 ,通 过运 用 技 术 侦 查手 段 ,可 以有 效 达 到 对犯 罪 行 为 [ 5 ] 张 光华 . 分析 新刑 事诉 讼 法技 术侦 查措施 规 定的进 步 与不足 Ⅱ ] . 进 行 打击 、防止 技 术 侦 查 权 利 的滥 用 以及 法治 侦 查 需要 的 目的 法制 与社会 ,2 0 1 4 ,3 2:8 8 . 8 9 . 等 ,因此 ,在 我 国构建 技术 侦查 制 度具 有非 常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 [ 6 ] 贾志 强 , 闵春 雷 . 评 新《 刑 事诉讼 法》 中的“ 技 术侦 查措 施 —— 具 体 来说 , 首先 , 技术 侦查 制度 可 以对刑 事犯 罪进 行严 厉 的打 击 , 以秘 密侦 查 理 论 为 基 础 的反 思 卟 山 东警 察 学 院 学 报 ,2 0 1 3 , 尤其对于当前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的不断增强以及犯罪活 0 5 :7 5 — 8 1 . 动信 息 交 流 方 式 的变 化 ,具 有 非 常 明显 的 效果 ;其 次 ,我 国公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不足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从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入手,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社会提供更加完善的技术侦查制度。

一、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模棱两可,相应的配套法规也不完备,导致运用技术侦查的方式和手段存在较大的适用空间。

2. 执法机构权力滥用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执法机构可能会滥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侵犯公民隐私权,这种滥用是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不足之一。

3. 数据采集权与个人隐私权平衡不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技术侦查大规模使用个人信息数据,造成了数据采集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失衡。

数据采集的监管机制和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相对薄弱,导致技术侦查过程中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频发。

4. 技术力量不足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还表现在技术力量的不足,现有技术手段难以满足对各种新型犯罪的侦查需求。

技术手段在对网络犯罪的侦查中暴露出很多漏洞,这对执法机构的侦查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5. 证据获取不规范在技术侦查过程中,证据的获取往往不够规范,有些执法机构往往忽视取证过程中的一些规定,导致一些被调查对象在法律上有理由拒绝协助。

6. 信息共享不畅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不畅也是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之一。

由于信息难以共享,造成了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以上就是当前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解决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技术侦查的范围和适用条件,限制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对违法滥用技术侦查的行为进行严惩。

还要建立技术侦查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技术侦查手段和方式的管控。

2. 加强执法机构行为规范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求执法机构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限制其权力滥用,保障公正侦查。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是指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科技手段对嫌
疑人的通讯、网络活动等进行调查和监控的一种制度。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
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清晰性不足。

在执行技术侦查活动时,其依据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容易引发侦查行为的滥用和非法侵入。

有必要明确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权限,确
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技术侦查的权限过于宽泛。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侦查机关可以无需申请法院许可,直接进行技术侦查活动。

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对公民的侵犯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应当明确技
术侦查的权限和限制,避免滥用权力。

技术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不足。

在技术侦查活动中,掌握的数据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敏
感信息的保护。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容易导致个人信
息的泄露和滥用。

有必要加强对技术侦查中数据的保护和监管,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

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技术侦查活动通常由执法机关独立进行,缺少外部监督
和约束。

这容易导致执法滥用、程序不当等问题。

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制,
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完善技术侦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优质】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实用word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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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

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X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

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活动的制度规定和程序。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技术侦查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技术侦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以及可能的完善措施两个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技术侦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当前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颇为详尽,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不足。

比如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程序、范围、时限、合法性、保密性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清晰和完善。

这容易导致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甚至出现滥用技术手段的情况。

二、技术手段不够先进。

当前我国在技术侦查方面属于后起之秀,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由于一些技术设备和手段的不足,导致对某些类型的犯罪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侦查。

三、隐私权保护不足。

在进行技术侦查时,为了获取嫌疑人的信息和证据,不可避免地要侵犯其隐私权。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措施还远远不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滥用技术侦查手段。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打击犯罪,一些执法机关可能会滥用技术侦查手段,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滥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惩罚和补偿机制还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

应当加强对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监督。

针对技术侦查的程序、范围、手段、时限、保密性等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应当加大对技术手段的投入和研发。

在当前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技术手段日新月异,为了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应当不断加大对技术侦查手段的投入和研发力度,提高技术侦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技术侦查活动中,应当严格限制技术手段的使用范围,加大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进步与不足: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之反思

进步与不足: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之反思

二是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两个任务,作为一种秘密性强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手段在使用中极易侵犯公民的权利,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在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中对保护公民权利作了专门规定。如第150条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以此防止侦查人员在犯罪侦查中获得的秘密泄露。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除了与案件无关的要求要销毁外,对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不得提供给他人和单位,作为单位奖惩、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依据。除了要求侦查人员应当保密外,还要求知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以防止公民隐私泄露。
三是初步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精神。根据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技术侦查措施应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都有这样的要求,如第148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它要求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之前,应当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该规定要求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及适用对象与时间,这都是从程序上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一种限制。从这些规定来看,可以认为它们初步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精神,但与此同时,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履行何种“严格的批准程序”,由于其程序的模糊性,因此,我们认为程序法定原则并没有在该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得到严格的落实。
三、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之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虽然有重要的意义,其内容也不乏亮点,但总体来看,这方面的规定还存在很多不足,有待下一次修改时予以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大量的信息产生和传播使得技术侦查制度逐渐成为治安和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技术侦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和加强。

一、不足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有关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缺乏完备的立法,尚未建立健全的司法实践标准,存在一些法律制度漏洞。

2、限制技术侦查的技术手段:当前的技术侦查手段往往限制于只有网络监控、手机定位、电子邮件追踪等传统手段,部分新型的通讯软件、科技手段,除少数警方外极少人知情。

3、缺乏专业队伍:技术侦查涉及的技巧和能力要求相当高,但我国缺乏一支专业的技术侦查队伍,致使技术侦查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也无法与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相匹配,制约着技术侦查的有效性和警察的办案能力。

4、侵犯个人隐私:技术侦查涉及到侦查对象的个人隐私。

对于正常的人群,他们的个人隐私绝不应成为调查的对象和手段。

因此,在使用技术侦查时必须遵循人权和个人隐私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以免造成人权侵犯。

二、完善1、加强法律监管:应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建立技术侦查的法律规范。

制定明确的技术侦查标准,明确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以及相关部门和责任等,绝不能任由警察恣意妄为地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2、提升技术侦查手段:应针对犯罪手段的变化动态地更新技术侦查手段,加强对新型通讯软件、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

同时,还要根据情况对技术侦查进行分级管理,对于保密性要求较高的技术上传输,需严格控制。

3、建立技术侦查专业队伍:应加大对警察的技术培训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警察的技术能力和办案水平,以便更好地发挥技术侦查在犯罪预防和打击中的作用。

4、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在技术侦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个人隐私保护机制,对于涉及到普通公民的调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个人隐私保护规定,严格限制和规范技术侦查内容和范围,以杜绝侵犯人权。

综合而言,技术侦查在治安和刑事案件侦查中起着关键作用,但其不足之处也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及时予以完善和改进,以便更好地发挥技术侦查的作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和公正司法。

工作心得: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

工作心得: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

工作心得: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同时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的程序、期限、用途做了限定,体现了重罪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不足之处是条件范围不明确,适用程序模糊,缺乏明确的监督和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使侦查措施具有了合法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侦查措施体系,使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更趋科学、完备,增强了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

一、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时间:立案之后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这就意味着,只要没有进入立案程序,就不得申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严重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这意味着只有重罪才可以适用,轻罪不得适用。

至于“其他案件”的判断标准,至少应和所列举的案件具有同等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程序:严格批准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8、149、150条分别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适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适用。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四)技术侦查的有效期限: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犯罪侦查的一种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侦查在犯罪侦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技术侦查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是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程序。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技术侦查,给犯罪侦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技术侦查的程序和权限,来提高技术侦查的效率和准确度。

技术侦查存在的不足之处是在技术手段的不完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地加强自己的技术手段,以逃避技术侦查。

由于技术手段不够先进,技术侦查制度容易被绕过,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打击。

我们需要不断地提升技术侦查的手段和技术水平,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变化。

技术侦查存在的不足之处是在人才队伍的不足。

技术侦查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来进行操作和维护,但目前我国的技术侦查人才队伍还比较薄弱。

这就导致了技术侦查的效率不高,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犯罪行为。

我们需要加强对技术侦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来提高技术侦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技术侦查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技术手段不完善和人才队伍不足等方面。

为了有效地应对各种犯罪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地加强技术侦查制度的完善工作,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提升技术手段和技术水平,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从而提高技术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是在社会发展、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为保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利益而建立起来的。

但是,技术侦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还不完善,存在着不少模糊和盲区。

例如,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未能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目的和限度,未明确禁止滥用技术侦查手段等
问题。

这些都导致了技术侦查的过度扩张和不当操作的出现,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技术侦查涉及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亟待加强。

在技术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
的互联网轨迹、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往往会被收集和利用,这就涉及到了隐私保护的问题。

因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数据隐私保护,明确侦查手段的使用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审查
和监督,防止涉嫌违法操作。

最后,技术侦查制度中的技术手段和人力资源需求存在问题。

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快,而高技能人才缺乏,这使得技术侦查无法顺利地发挥作用。

因此,政府应该投入更多资金
和资源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并进行技术手段的不断研发升级,以确保技术手段的科学性和
合法性。

为了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同时,
要加强监督和审查,防止技术侦查扩张和不当操作的出现;此外,还需要加强技术人才培
养和技术手段研发,确保技术侦查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总之,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技术侦查
制度,以确保技术侦查能够发挥其本应有的价值。

浅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反思

浅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反思

论文摘要技术侦查侦查措施的使用无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而从适用对象、批准权限,以及每一措施的适用方式和期限,都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坚决杜绝违反程序使用、越权使用和滥用。

故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存在已久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势在必行的一步。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进步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攀升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已经成为不可争议的现实。

这一现实告诉我们,不仅侦查观念要更新,而且侦查模式、技术手段更要更新;另外,在侦查行为方面,由于不规范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收集证据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滥用侦查权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侦查权运行的现状急须加强制约和监督。

针对以上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侦查程序方面作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的交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一、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规定,是对权力限制的必要体现“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刑事诉讼活动其主要特征之一在于国家公权力的参与,故需加强对公权力制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是处于打击惩罚犯罪的合理需要。

由于公权力带有天然的扩张性,所以必须对其严加控制防范,以防其成为脱缰之野马。

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自然具备了公法的属性,即应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有效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因公权力滥用给被追诉人造成损害。

“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便绝对地腐败”,应把权力制约为修法的重中之重,这是实现其保障人权目的的必然要求。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交流、信息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技术侦查在执法、司法以及情报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可能的完善方向进行探讨。

当前技术侦查制度不足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大多是依据过去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很难与快速演变的科技发展相适应。

这就导致了技术侦查手段与实际需要的脱节,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第二,隐私保护不足。

在进行技术侦查时,很容易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

这就导致了技术侦查行为的滥用,给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操作流程不清晰。

由于技术侦查的操作涉及复杂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现有的操作流程往往并不清晰,导致了技术侦查的过程不够规范和标准化。

这就给了不法分子逃避侦查的机会,也给了侦查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上述不足之处使得技术侦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技术侦查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需要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

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技术侦查手段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并充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加强隐私保护机制。

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技术侦查制度必须严格遵守的原则。

需要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和监督体系,对侦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其依法行使权力,不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规范操作流程。

针对技术侦查的具体操作,需要建立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规范。

这样可以提高侦查效率,同时也可以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加强技术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技术侦查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也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因此需要加强对技术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不滥用职权。

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技术侦查凭借其高科技性、隐蔽性、客观性等优势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被广泛运用于犯罪侦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技术侦查的适用提供了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依据,解除了侦查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于法无据的担忧.但在我国,技术侦查一直处于比较隐秘的状态.如今新刑诉法将其公之于众,无论是技术侦查制度的本身还是新出炉的相关条文规定扔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条文含义不清J适用对象规定不合理J执行主体过于狭窄J操作程序规定不细致J监督不到位J惩罚机制不完善等.以上不足都将可能影响技术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背景技术侦查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法律的授权和符合法律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收集刑事案件的证据,更好的侦破案件,利用电子监控、秘密拍摄和秘密监听等新兴的技术手段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在整个技术侦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侦查技术手段的合法,注意技术侦查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注意侦查过程中主体的合法.一是我国的技术侦查立法工作是顺应国际和国内形势的新要求.二是我国的技术侦查立法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和现代化建设阶段,因此经济领域和科技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成果不断的涌现,为技术侦查立法工作提供了技术的支持[〕.三是我国的刑事犯罪的方式逐渐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的刑事犯罪不断的借助新技术和新手段,导致我国刑事犯罪的科技含量逐渐增加因此需要及时进行技术侦查的立法来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不足.二、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缺陷(一)技术侦查和其他概念的混淆在技术侦查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概念混淆,这些混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技术侦查立法概念的缺陷.将技术侦查和一般的侦查混淆忽视了技术侦查的技术性.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混淆,技术侦查主要是利用电子监控和电子监听等高科技的手段进行侦查而秘密侦查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和潜伏卧底等人力的侦查行为.将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相混淆二者都是利用了科学技术的侦查行为祯查技术主要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实施常规的侦查措施时运用了一些科学技术.而技术侦查是在犯罪活动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特殊的社会背景及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技术侦查不同于侦查技术.(二)技术侦查适用条件缺乏全面性根据我国新刑诉法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犯罪案件范围J二是适用的对象.为达严格规范技术侦查的适用笔者认为仅凭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还不够力道.首先,虽然我国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仍没有为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确立一个清晰、全面、科学的判断标准.例如法条中多次出现严重重大等不确定性的词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去判断这些不确定性的词语祯查人员可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自身的需要对同一词语作出不同的解释从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产生.其次适用对象的规定也不够全面.目前对适用对象的规定仅限于人,却未提适用的物件和场所.最后适用条件仅涉及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两个方面是不科学的.满足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采取常规的侦查手段就能侦破的案件也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属于法定的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随意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适用技术侦查?这些都是立法应当解决的问题.(三)我国技术侦查的主体和监督问题随着高科技犯罪行为的增多和我国的监控设备的完善,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频率逐渐增多,问题也随之出现.一是技术侦查的法律执行主体十分狭窄技术侦查的主体局限于公安机关脸察院和法院没有执行的权利导致了技术侦查行为执行人员的不足和技术侦查效率的低下.二是监督不到位,惩罚机制不完善.虽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定的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整个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启然也包括对技术侦查活动的监督.但这仅是原则性的授权,缺乏可操作性.由谁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监督的空白始有些侦查人员提供了滥用权力的机会.(四)我国技术侦查的操作程序设置不明确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技术侦查的运行程序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一是技术侦查的审查程序十分的严格和复杂,对刑事诉讼行为进行技术侦查工作要层层审批,刑事犯罪行为大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之犯罪嫌疑人的流窜性和证据的可变性使案件侦破的压力十分巨大投有足够的时间去等待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这就导致了技术侦查审批程序和技术侦查时间上的冲突[2〕.不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技术侦查效力的正确发挥.二是关于执行程序,新刑诉法规定了技术侦查的期限、无关材料的销毁等内容.却忽略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加执行人员的人数、执行任务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执行期限内是否需要定期报告活动进程等.三、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完善(一)严格规范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适用范围过于的宽泛,技术侦查侵犯权利的深度、广度和后果要求严格控制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我们应当从限制适用范围、严格适用条件、加强程序规制等方面同时着手而不是一味地缩小适用范围.确定技术侦查的适用案件范围时应当综合衡量以下两个因素二一是比例因素,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造成的的损害不能大于其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所涉罪名、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罚等因素来确定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二是必要性因素,即根据犯罪的性质,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具有必要性.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完善二一是在法定的适用案件范围内祯查人员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相关的人和物进行技术侦查.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技术侦查活动可能会涉及到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该技术侦查行为违法当该监听不可避免时,监听行为合法,但必须及时将所获的无关材料销毁:反之则违法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二是在法定适用对象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技术侦查适用对象的禁止性规定,即法律明确禁止对某些特定对象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二)技术侦查的执行主体和惩罚机制的完善立法过程中字者也对是否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执行权这一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技术侦查权更能体现我国侦查实践的要求.首先,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执行权是侦破现代职务犯罪的需要.其次,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执行权具有宪法上的依据也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第三人民检察院具有执行技术侦查的基础.第四,可以避免移交造成的很多弊端.还有利于降低泄密风险:缓解公安机关侦查资源紧缺的问题等.对于监督不到位惩罚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立法者不仅要制定完善的操作程序,还应当健全相应的惩罚机制,以和惩罚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保障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实施.(三)技术侦查相关程序的确立针对技术侦查程序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二一是补充和完善技术侦查执行程序.对技术侦查中执行的具体时间、技术侦查人数和技术侦查的工具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技术侦查的人员要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一定的详细规定对于技术侦查的审批时间,赞同法律中原定的三个月但是这三个月要充分考虑适用的具体情况.二是完善技术侦查法律的救济程序任何的法律都要有一定的救济程序技术侦查法律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设置救助的程序,救助的方式主要是三种.第一申请复议,对于技术侦查结果如果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第二对技术侦查行为的证据和技术侦查的方式提出疑问,由检察院进行证据的公正和技术的审核.第三提起诉讼对技术侦查人员存在的主体违法和技术侦查的结果存在异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技术侦查的结果进行重新的审理.三是技术侦查程序的完善也有赖于技术侦查硬件设施的完善因此侦查机关要投入资金对技术侦查的技术设备进行更新和购买不断的满足日益提高的技术侦查的需求.四、结语技术侦查是我国侦查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打击现代化犯罪的有力武器.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技术侦查的适用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所获的材料被明确规定依法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的技术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的积极探索,因此要积极的发现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不断完善技术侦查立法工作.参考文献:【1】王立波,周海洋,夏志强.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探究[J].中国蒸发大学学报2013 ~4(3):16一18.【2】王海波高圆圆.周志远.我国的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12 (2):10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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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进步与不足作者:张光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技术侦查措施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因此无论何时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使用程序,坚决杜绝越权使用和滥用等现象,无论是确定使用对象或是批准使用权限,这其中的每一项措施都要有合适的实施方式和期限,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所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法律上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规范是我姑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其进步之处在于体现了重罪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以及必要性原则,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当前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存在概念不清晰、条件范围不明确等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新形势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作者简介:张光华,研究生,吉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88-02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应用已久,人们对其的关注焦点却是因为它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之间的一场博弈,因此很多人对它的感情可谓是复杂多变,如果有人说喜爱技术侦查措施那是因为它可以摒除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有人说不喜爱技术侦查措施那是因为它被某些人滥用之后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权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违法犯罪的现象也随之增加,因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手段增加在侦查措施当中,作为一种全新的技术侦查手段,其在打击刑事犯罪当中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也会为我国的侦查理论和刑事诉讼程序理论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现实意义从实际情况来看,以前虽然没有将技术侦查手段列为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但是技术侦查手段却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早已应用成熟,因此法学界对此种现象作了长期的关注,并讨论技术侦查手段在刑事案件的实践应有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性,本次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法定原则的一种体现,而法定原则的概念是指国家赋予某项措施一定的权力,在行驶该项措施时不能超越其被赋予的权力范围,就个人权利而言,要想全面保障个人的权利必须依靠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的建设是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目的,人们之所以认为它的存在是科学的合法的,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国家权力可以保护自己。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国家权力又具备一定的侵略性,因此为了防止公民的权利被肆意的侵犯对国家的权力要做相应的控制。

我国的侦查机关在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一直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国家却没有对该侦查手段赋予相关的使用权力,新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了明确的规定,将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一种合法的方式归类到侦查措施当中,而且也明确了其使用的时间、范围和条件,使我国相关部门使用侦查技术手段成为一种合法的状态。

其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为保障公民在犯罪侦查中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程序基础,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在技术侦查手段使用的过程中公民很少对其有所察觉,就算是与自身的权利产生了联系,也很少有人能够明白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公民的权利被相关机关侵害也是因为技术侦查手段没有得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面对权利被侵害却找不到相关的补救方法。

如果对侦查技术手段不加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行为的时候,其合法性就会遭到怀疑,尤其是在权力边界存在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行使的合法性就更难确定。

再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不仅完善了侦查措施体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从侦查措施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分很多种,例如就技术侦查手段的秘密性来说可以划分为公开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就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力度而言又可以划分为任意侦查措施和强制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在全世界范围内很常见,而且这种技术侦查手段也很重要,但是在我国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只对公开侦查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新刑事诉讼中规定秘密侦查措施对完善我国刑事侦查措施体系有重要的意义,这就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完整。

最后,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以前我国的侦查机关也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该项侦查技术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授权,因此在行使的合法权问题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所获得的犯罪资料无法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直接的证据来使用,大大影响了我国侦查机关对该项技术的应用效果,这种方式虽然也能对犯罪活动进行指控,但是增加了我国诉讼程序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并且对证据的可信性也有一定的削弱,对我国打击违法犯罪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赋予合法的权力,能够将秘密侦查获得的证据直接在法庭的审判中使用,拓宽了证据的使用范围,极大的提升了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且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化使我国公安部门改变了原来只能依靠纸和笔的办案方式。

同时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证据在法庭上直接使用可以摆脱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样对我国刑讯逼供的现象也有所缓解和减轻。

二、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进步体现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明确的规定,对我国健全法治社会制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并且与原来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进步性在重罪原则方面的体现重罪原则的定义是指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才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因为技术侦查手段对公民的隐私有一定程度的侵害,所以世界各国对技术侦查手段在法律上作相关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这种做法在世界范围内比较通行。

现在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限制在三种情况下: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涉及恐怖活动的犯罪、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第二重大的贪污犯罪和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第三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从这三种对象的限制范围来看,前面两种明确的指出技术侦查手段在使用的时候要针对严重犯罪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而且最后一种对象也只能使用有限的技术侦查手段,因此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的规定体现了重罪的原则。

(二)进步性在人权保护原则方面的体现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就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技术侦查措施的秘密性极强,在使用相关技术手段的时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会造成严重的侵害,所以在新刑事诉讼法中针对保护公民的隐私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实施侦查的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如果获知了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以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必须保密,而且还规定如果在侦查的过程中获得了与案件无关的重要材料要及时予以销毁处理,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将获得的秘密泄露出去,对企业或者个人造成危害。

与案件无关的要立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只能用在对犯罪的起诉和审判程序中,不能用在其他的用途当中。

(三)进步性在程序法定原则方面的体现根据程序法定原则的相关要求,只有在明确的规定下才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并且实施的过程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程序要求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是这样描述的,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通过相关程序的审批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里就是明确的指出,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而且侦查人员使用的措施类型、具体对象以及侦查的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它们的存在是对程序法定原则精神的一种体现。

(四)进步性在必要性原则方面的体现技术侦查措施虽然对打击违法犯罪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不能随意的使用,只有在非常必要的时候才能使用该侦查手段,如果没有必要绝对不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这是对该项措施必要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虽然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技术侦查使用的必要性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很多法律的条文中对必要性原则都有所体现,可以理解为必要性原则的体现。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不足从当前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其中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有很多进步之处,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在这里做一下简单的说明,希望下一次修订时有所完善。

第一,技术侦查措施内涵不清,而且种类也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的概念没有做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列举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所以就难以清除的划分技术侦查权利使用的范围和具体边界,虽然相关部门在这一方面曾尝试划定界限,但是由于世界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因此划定的界限和列举的类型随时都会被突破,因此至今也没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第二,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条件不明确,并且期限较长。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根据犯罪的实际需求,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这种规定的条件较低。

我国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规定是每次使用可以保持三个月,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长至六个月,与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国家相比,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期限比较长。

第三,审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不合理。

根据以往的事例来看,与其他的技术侦查措施相比,技术侦查措施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措施,很多国家对其的实施都有严格的程序控制。

例如:对某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监听在美国、德国或者英国等国家一般都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只有在十分紧急的情况下才可以授权检察官审批。

在我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全部是由内部程序审批的,而内部审批程序却又存在明显的缺陷。

综上所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做了相关的规定,赋予其合法的权力,提高了我国刑事案件的破案效率,保护了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的促进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与其他法治国家在技术侦查措施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文中对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作了说明,希望对完善这一方面的法规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1]杨留强,张旭,马瑞杰.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控制.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9).[2]朱志峰,左勇.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反思.法治与社会.2012(8).[3]谢天宇.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相关问题.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2).[4]郭淑悦.浅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之规定.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5]伏兆倩.论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化.法制与社会.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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