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监督检查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依法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商品房销售中心是否存在违规预(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
是否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部门移交、投诉举报受理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进入销售中心现场进行检查;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现场检查不少于2人,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如发现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单》,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欧某、贵州苏某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某、贵州苏某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3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莺王云吉雪【审理法官】周莺王云吉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玉信;贵州苏兰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当事人】欧玉信贵州苏兰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欧玉信【当事人-公司】贵州苏兰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欧玉信【被告】贵州苏兰时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的问题。
上诉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设立毕节市置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与被上诉人业务有竞争关系,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毕市府办通[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1〕3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前期备案(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或其他原因终止等主要事项发生后的15日内,须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项目资料到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设计方案报市政府批复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书面决定。
二、项目实施管理(一)房开项目动工时由规划、国土部门参与共同放线,房开企业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二)房开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报批备案。
(三)房开项目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时,房开企业提供入住资料,办事处(镇)组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房开企业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四)建立房开项目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每个季度互相通报一次信息。
三、项目综合验收项目竣工后,房开企业必须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和地下管网资料,由市房开项目验收协调小组牵头,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管、消防、人防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综合验收表对房开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房开企业获得综合验收手续后,持相关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毕府办通〔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1日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贵州省关于研究部署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2〕4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从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落实清理整顿要求,既要推进改革创新,又要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
(一)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对按照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创新要求建立的创新型交易场所,要充分发挥其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的引领作用,加强监管,督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对不符合要求、不合规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交易场所,要坚决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整改,维护市场秩序。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清理整顿工作要充分体现支持和鼓励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遏制和杜绝脱离实体经济倾向,促进各类交易场所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
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各类交易场所的长期规范发展。
对保留发展的交易场所,要在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
要建立健全交易场所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黔建房通[2012]213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黔建房通〔2012〕21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建稽〔2012〕26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行为受检材料。
(二)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对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检意见并于6月30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初检意见报所在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复查,视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复检意见并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后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一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
房地产业市场监管办法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的监管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力度。
本文将从房地产业市场监管的角度出发,就业务规范、监管要求、行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购房合同与公平交易购房合同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承载了双方的权责关系。
房地产企业在制定购房合同时应注重公平交易原则,明确房屋信息、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确保购房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购房合同内容的审核和监督,严禁以不合理规定限制购房者的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与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资金管理是确保房屋开发工程的质量和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采取限制措施。
同时,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遏制房地产泡沫和风险的产生。
三、商品房质量监管商品房质量是购房者的重要关切,也是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商品房建设和交付过程的监管力度,明确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标准,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房地产项目评估与监管房地产项目评估是确保购房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要求房地产企业对项目进行真实、准确的评估,包括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建设进度等方面。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五、开发商行为规范与诚信建设开发商的行为规范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商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开发商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同时,加大对开发商的诚信建设力度,鼓励规范经营,提高行业整体的诚信水平。
六、购房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渠道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是房地产监管的核心任务之一。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6•【字号】毕市府办通[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147号)各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毕节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检查工作,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专项整顿和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府发[2018]1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02【实施日期】2018.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毕府发〔2018〕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贵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黔审改办发〔2017〕4 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44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0项。
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强化监管。
对依法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破除垄断,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有关资料时,要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对于目录中明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予以保障;对于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毕府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审议和公布第五章备案和监督第六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第七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第八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决定、办法、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细则、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毕府办通〔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毕府办通〔2015〕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稳定和刺激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大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一)实行购房消费补贴和税收优惠1.实行首次购房奖励。
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2.实施契税财政补贴。
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实缴契税额30%的补贴。
3.首次购房奖励和契税财政补贴由县(区)财政局根据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奖励和补贴证明,从房地产税收收入中予以解决,自2015年9月10日起执行,暂定两年。
4.实行二手房交易税收优惠。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二)放宽公积金贷款限制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6.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鄂建办〔2017〕307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的通报鄂建办〔2017〕307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根据《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7〕278号),今年8月,我厅对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市、州按照国家和省的整治要求,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
截至8月底,全省共开展市场巡查3242次,检查在建在售开发项目2647个,对3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2610家,对881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查处从业人员128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问题1、无证预售。
一些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性质费用。
如:襄阳天元四季城、宜昌江畔大地、荆州恒信春秋府、黄石金泰源航天城等项目未批先售行为,已被当地房管部门责令停止,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2、捂盘惜售。
一些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如:武汉欣隆湖滨半岛二期、武汉时代新世界、武汉庙山大花山社区等项目未按要求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当地房管部门已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
3、虚标房价。
一些项目未按照预售方案报备价格销售商品房,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采取虚假折扣诱导购房者。
如:潜江中南世纪雅苑项目公示的一房一价超出了备案价格;武汉碧桂园生态城左岸、武汉TCL康城绿洲A地块等项目在销售过程中虚标房价,采取虚假折扣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当地房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整改,并予以查处。
开展房地产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督查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
开展房地产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督查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按照《关于开展房地产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督查检查的通知》((20*)*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整改,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双随机、一公开”督查检查工作要求,顺利完成物业服务企业自查整改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改领导小组,抽组专门工作人员全力以赴推进自查整改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工作部署,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工作任务,靠实了工作责任,为自查整改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认真开展自查,确保整改到位。
我县共有X家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小区X个,管理面积X万平方米,物业服务从业人员X人。
除一些旧、小、分散的住宅楼(栋)没有实行物业管理外,其余住宅小区基本实现了物业服务管理全覆盖。
我局组织物业股工作人员深入各物业服务企业和城区X家住宅小区通过现场巡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全面检查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区域、维修资金、规划建筑、设施用途及管理用房用途情况和各小区的安全隐患、物业服务、消防通道、环境卫生及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张贴下发《物业管理条例》,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填写物业服务情况检查表,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人,并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我局立即采取措施,扎实推进整改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改实施方案,精心安排部署,发动广泛宣传,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力量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物业服务行为,重点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房产局房产市场监管情况报告
房产局房产市场监管情况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之一,承载着广大居民的居住需求与投资需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房产局作为房产市场监管的重要机构,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推进市场规范化发展。
一、市场信息发布与监测为了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准确把握市场变化,房产局积极开展市场信息发布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渠道,定期发布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最新信息、政策解读、市场预测等,提供参考和指导。
同时,房产局加强对市场的监测,通过收集、整合、分析市场数据,密切关注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保护市场稳定。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房产局承担着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能,积极参与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
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地方实际情况,房产局制定并完善了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针对房地产市场中的热点问题和重点领域,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三、加强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为了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房产局强化对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
通过建立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准入审查,并定期进行资质评估和分类管理。
同时,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市场行为的规范性和诚信度。
四、推进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为了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公正,房产局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
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备案制度,对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进行备案登记,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测和调查,加大对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五、加强对市场风险的防控房产局始终将市场风险防控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通过建立市场风险评估机制,识别和评估市场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1•【字号】毕府办通〔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1日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45号)和《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4〕17号),设立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产事业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市给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三)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城镇热力、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建监察工作,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局。
(四)取消或下放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产市场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政策,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等保障性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级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毕府办通〔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撤地设市后的实际情况,对原《毕节地区依法行政监督办法》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章考评与奖惩第五章附则毕节市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市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对本市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毕府办函〔2018〕58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毕府办函〔2018〕58号市工商局:你局《关于建立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毕工商呈〔2018〕7号)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的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8日附件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黔府办函〔2017〕2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加强对全市市场监管改革创新的总体指导,加快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跨县(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精准助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重点聚焦“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5个100工程”、“双千工程”等重大平台和重点专项,研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毕相关单位把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量和责任人,强化全市市场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的精准贯彻落实;加强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协作,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效、推广做法,与毕节市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为补充、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交易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毕府办通[2013]168号【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21【实施日期】2013.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交易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办通〔2013〕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交易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1日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交易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场内交易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中介机构场内交易评价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关于“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投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场内进行交易的所有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是指在中心场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矿权交易、产权交易等的代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及其办事机构。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
第五条中心为中介机构提供进场服务,同时负责组织进场各方对入场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场内行为进行诚信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主体进行日常监管,会同中心对中介机构进行诚信评价。
毕节市专项整治方案公示
毕节市专项整治方案公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毕节市决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整治方案公示如下:一、整治目标本次专项整治旨在深入开展市场经济秩序综合整治,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商业欺诈、价格欺诈、违法违规广告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范围涵盖毕节市辖区内所有的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商业零售、网络交易、餐饮、旅游、娱乐等相关行业。
三、整治重点1. 假冒伪劣商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严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建材、服装鞋帽等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侵犯消费者权益严格查处欺诈销售、虚假宣传、强制交易、捆绑销售、强制购买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强对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商业欺诈坚决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广告宣传、价格欺诈、欺骗消费者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 违法违规广告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广告、误导性广告、违规宣传等违法行为,保障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不当竞争行为,促进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整治措施1.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严格把关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商业欺诈、违法违规广告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规范。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商业欺诈、违法违规广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力。
3. 强化舆论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倡导正能量,提高公众监督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4. 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内部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我单位积极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并现将开展情况进行汇报,供领导参考。
一、组织架构与工作推进为确保整治工作的开展顺利进行,我单位成立了由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同时,我们也与市房地产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
自检自纠工作分为自查和自纠两个阶段,全程由工作组牵头协调推进。
二、自查工作情况1.制定自查方案:工作组制定了详细的自查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范围和方法。
方案根据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目标,按照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三个方面展开自查。
方案对每项指标进行了细化,以确保全面的自查工作能够全面到位。
2.组织自查人员培训:为保证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工作组组织了自查人员培训,明确了自查要求和操作规范。
培训内容包括了自查流程、自查指标和排查方法等。
3.开展自查工作:工作组组织自查人员按照自查方案开始了自查工作。
对于房地产企业,我们重点检查了其资质证书、合同文本、销售渠道、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合规性。
对于中介机构,我们关注其执业许可证情况、服务质量和收费行为等方面是否合规。
对于行业协会,我们检查了其成立时间、组织机构和会员管理情况等。
4.自查结果统计和分析:自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对自查结果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我们发现,在自查过程中,有些房地产企业存在资质证书不全、销售信息不真实等问题;一些中介机构存在涉嫌违规收费、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行业协会中存在会员管理混乱、组织机构不健全等问题。
三、自纠工作情况1.整理并建立自纠档案:根据自查结果,工作组对存在问题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了整理和归档。
每个档案中包括有关问题的资料、整改要求和整改方案等。
2.督促整改:工作组对存在问题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了约谈,并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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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机构活动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处理
投诉情况及处理情况: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自查结论
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检查结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盖章 年 月 日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检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检查结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检查意见:
人盖章 年 月 日
毕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
市场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毕节市房产局制
说明
1、本表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填报。
2、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写、修改。
3、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经纪机构基本情况
2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机构活动
3
是否存在从业人员无执业资格情况
4
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广告,骗取经纪机构费
5
是否为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提供居间代理服务,包括公开挂牌或通过媒体、网络刊登广告、承接业务等;
6
是否利用执业便利炒卖房屋,以代理名义串通他人炒卖房号,采取隐瞒、欺诈手段赚取佣金以外的交易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
机构名称
企业类型
机构类别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成立时间
备案时间
证书编号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
序 号
投 资 者 名 称
出 资 额
市场行为检查情况
编号
不 良 行 为
自查
县区房地产ຫໍສະໝຸດ 主管部门检查意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检查意见
是/否
是/否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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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