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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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

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

保险中的航空和海上保险保险是一种经济活动,旨在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以获得来自潜在风险的损失赔偿。

在保险领域中,航空和海上保险是两个重要的分支。

本文将探讨航空和海上保险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在保险业中的地位。

一、航空保险航空保险是指为避免航空运输所面临的风险而提供保障的保险形式。

航空运输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点,如航空器的失事、货物的损坏或丢失等。

因此,航空保险在国内国际贸易和旅游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航空保险的主要特点之一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项目,包括航空器损失险、货物运输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这些保险项目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确保在风险发生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航空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赔偿范围广泛,并且赔付速度快。

无论是航空器本身的损失还是航空器所携带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都将根据合同约定迅速进行赔付。

这为投保人提供了及时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此外,航空保险还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航空运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旅游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航空保险的国际性与航空运输行业的国际化紧密相连,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指在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时,为防范海上风险而提供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上运输具有风险高、成本大、运输距离长等特点。

因此,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海上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多种险种选择。

这包括货物运输险、战争险、海盗险等,以覆盖不同的风险状况。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项目,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其他风险情况下得到赔偿。

海上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其赔偿形式灵活多样。

无论是货物全损、部分损失还是船只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付。

这为投保人提供了经济补偿,减轻了投保人的损失。

与航空保险类似,海上保险也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上运输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

海上保险作为保障航运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全球贸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和支持。

(金融保险类)什么是海上保险?

(金融保险类)什么是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一节概述海上保险包括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及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财产保险的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船舶、货物、运费等。

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y to a third person),包括碰撞责任、管货责任等。

1 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概述1.1 定义(《海商法》):指保险人(Insurer)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TheInsured)遭受保险事故(The Perils Insured)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合同。

1.2 特点:1.2.1 双务有偿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1.2.2 损害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通过投保而赢利。

1.2.3 符合性合同●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险别,但对具体保险条款不能作任意修改,只能用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的形式作补充。

●对于符合性合同的具体条款,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对接受条款的一方有利的解释。

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具体规定我国《海商法》:2.1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

注意:●一般,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但在保险合同转让(Transfer)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开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概论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概论

4.保险费:保险人因承担特定的赔偿或给付责 任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5.装载运输工具的名称、开航日期以及起讫地 和目的地 6.承保险别 7.赔款偿付地点
(二)保险责任范围 (三)除外责任 (四)保险期间:亦称保险期限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案例分析:
在一笔按CIF条件成交的买卖合同中,双方规定:” 由卖方按发票总值另加15%的金额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己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装运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海运 中遇险而全部灭失。当得知买方凭保险单向保 险公司索赔时,卖方以自己是该批货物的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为由,提出超出发票金额15%的 部分应属自己所有。 请问卖方的要求是否有理?为什么?保险公司 应向谁理赔?
所以海上保险习惯上采取定值保险的做法。
(三)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四)海上保险险种和险别的多样性 (五)海上保险的国际性:保险主体、客体的 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使得海上保险成为一种 国际性保险。
第二节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 系
一、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一)卖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
接收信用证、 安排发货
(三)保障国际贸易资金和货物的安全 (四)保障国际贸易中正当利润的实现 三、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 (一)国际贸易决定了海上保险存在的必然性 (二)国际贸易货物及船舶等是海上保险的主要 标的 (三)海上保险为国际贸易提供不同的保障范围 和保障程度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人(insurer):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管理保险人的法 律,规定保险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准 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A.股份公司 B.保险合作社 C.以个人名义经营保险业务 在中国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和国有独资公司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对船舶及其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海上运输所引起的责任纠纷以及航行中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海上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领域,它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的保障,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对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和风险进行保险,以确保海上航行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

它是通过投保船舶货物保险、航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体保险:投保船体保险是指对船舶自身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货物保险:投保货物保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运输和卸货过程中的损失,如灭失、破损、腐蚀等。

•人员保险:投保人员保险是指对海上航行中的船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以保障船东、船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 海上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和意义:•保障商品交易:海上保险为海上贸易提供了保障,确保船舶及其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分担风险:海上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船舶及其货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分散了风险,降低了商业活动中的风险成本。

•维护金融安全:海上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对于保护船东和货主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国际贸易:海上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商品和货物的流通性。

•促进经济增长:海上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障海上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3. 海上保险的主要类型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海上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对船舶自身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海上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险形式,旨在保障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中的风险。

海上保险根据不同的保险条款,可以提供的保障范围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可能涵盖的一些常见保障范围。

船舶损失海上保险最基本的保障范围就是船舶的损失。

无论是船舶的物理损坏还是船舶的灭失,海上保险都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

这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碰撞、搁浅、火灾等情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船舶的价值和损失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货物损失海上保险也可以保障货物的损失。

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丢失或被盗。

海上保险可以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以减轻货主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货主提供相应的货物价值证明,以便进行赔偿计算。

航运责任除了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保险还可以涵盖航运责任。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这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船舶所有人可以购买航运责任保险来保障自己在此类事故中的责任。

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由于海上交通的特殊性,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可能对海上运输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海上保险也可以提供战争和恐怖主义保险。

这种保险形式可以在海上运输受到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的损失时提供赔偿。

拖轮与救助保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船舶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发动机故障、失去动力等。

这时,拖轮和救助船只的帮助将变得至关重要。

拖轮与救助保险可以为船舶主提供在这些情况下的救援服务和费用赔偿。

收益损失保险海上运输业务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恶劣天气、运输延误等。

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货物运输时间延长,进而影响货主的运输计划和收入。

海上保险可以提供收益损失保险,保障货主因运输延误而导致的收益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海上保险还可以提供运输工具责任保险。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如船舶、集装箱等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可以为运输工具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

第七章海上保险_保险学

第七章海上保险_保险学
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
承保的风险
与海上航程有关的风险
火险
基本处于静止状态的 陆上财产
陆上、空中和其他空间 领域中的风险
2.海上保险的特点
承保的 空间广
国际性强
特点 保障对 象多变
仅限于海 上货运险
承保的 风险大
标的经 常流动
保险条 款复杂
二、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分类
1.船舶保险
浮船坞
目前船舶保险
二、承保的货物
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同时将运费、保险费和预 期利润随货物一起承保。
承 保 货 物 的 范 围
1.除船舶及船上的物料、 备件和燃料以外的一切 有形动产,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文件等在 内,但不包括船员的 私有财物和旅客随身 携带的行李。
2 .装在船上的或处于运输 过程中的,包括由岸上发 送到船上,由船上发送到 岸上,或由起运港的仓库 发送到船上,由船上发送 到目的港的仓库等过程中 的,以运送到目的地为 目的的货物。
它们都是一次签约,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名 称(或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和航程等;在 约定期限内,毋须逐笔商订保险条件和费率,简化 手续,节约人力。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保障 范围
承保 的 标的
承保 的 风险
海上自 然灾害 和意外 事故
承保 的 损失
承保 的 费用
船舶
货物
预期 利益
责任 利益
YES
NO
船员的私人用品和财物 压舱物等
3.运费保险
运费保险以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为保险标 的。 期得运费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 作为托运人的货主支付的运费。
期得运费包括普通运费中的到付运费和租船 运输中的到付租金。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海上保险是指在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意外事故时,以交纳保险费的形式,获得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保单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获得的经济利益和风险保障。

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在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责任范围和合同条款,提供货物价值或船只价值等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补偿那些无法控制的损失,让投保人免于重大经济损失。

2. 财产保护海上保险还提供财产保护功能。

对于那些需要运输货物的货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货物进行投保。

如果在航行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或者被盗窃、遗失等事件,那么保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保护既可以防止投保人因为货物丢失而遭受损失,同时也保证货主的利益受到保护。

3. 法律风险保障在保险范围内,如果船只遭遇事故造成的法律诉讼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例如,如果船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损害某个地区的群众利益,投保人可能会面临很多诉讼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其化解法律风险,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保障。

4. 管理风险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有效地降低和管理这些风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船只的规模、航行路线、货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险计划,以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这样投保人可以减少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任保障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保险咨询、理赔申请等。

这样投保人可以更加安心地投资和运营船只,提高其运营效益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十分重要。

通过购买保险,投保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财产保护、法律风险保障、管理风险等多重保障,这些保障将极大地促进海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航海安全。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1. 引言嘿,大家好!今天我们聊聊一个虽然听起来有点“老土”的话题,但其实超重要——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这个大舞台上,海上保险就像是那位无声的英雄,默默地为商人们保驾护航。

想象一下,你的货物在海上漂泊,忽然遇到风浪、海盗,甚至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那可就麻烦大了!这时候,海上保险就像是你最好的朋友,及时伸出援手。

2.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2.1 什么是海上保险?简单来说,海上保险就是一种保障机制。

它帮你抵御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比如船只沉没、货物丢失、损坏等等。

就像你出门前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险,心里踏实多了。

其实,这种保险早在古代就出现了,聪明的商人们就知道要为自己未雨绸缪。

2.2 为什么国际贸易离不开海上保险?首先,国际贸易可不是“阳光明媚,万事如意”的事情。

很多时候,航运路上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状况,像是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甚至是人祸等。

这些情况都可能让你血本无归!而有了海上保险,商人们就可以心安理得,放心大胆地做生意。

毕竟,有保险在,就不怕风浪大!3. 海上保险的类型3.1 货物保险说到海上保险,货物保险绝对是主角。

它专门为那些在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保护。

比如说,你从中国出口一批电子产品到欧洲,万一在运输途中被水淹了,保险公司就会给你赔偿。

这样一来,损失就小了不少,谁都知道,做生意最怕的就是赔钱不是?3.2 船舶保险除了货物保险,还有船舶保险。

毕竟,船也是“主角”之一嘛!这类保险主要保障船只本身的损失,比如船只撞到礁石或者因为故障搁浅。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买的船,结果出了一点问题,那可是心疼得要命啊!所以,有了船舶保险,船东们就可以高枕无忧。

4. 海上保险的实际作用4.1 提高信任度在国际贸易中,信任是最重要的。

买家和卖家都希望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而海上保险的存在,恰恰提高了这种信任感。

想象一下,如果你知道卖家在运输过程中有保险保障,那么你自然会更放心,敢于与他交易。

第一章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章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Genoa
Florence
Rome
Pisa
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保险单):产生于意大利 。 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 1424年,诞生在意大利的 热那亚。
2.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英国成为现代海上保险中心的因素 --1574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设立保险公会、海上保险法案。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制定第1部海上保险《涉及保险单的立法 》 --伦敦市区的咖啡馆是商人、航运业者和保险业者习惯固定聚 会的地方。伦敦塔街咖啡馆由爱德华· 劳埃德经营。劳埃德把 有关船舶、货物的航运行情、气候等方面的情报及时传播给 前来喝咖啡的顾客,咖啡馆的生意因此而日益兴隆。 --1691年咖啡馆迁至伦敦的金融中心伦巴第街。 --1771年咖啡馆中的保险业人和经纪人共79人各出£100,在新 劳埃德属下组织一个社团。咖啡馆属于共同筹资者所有。 --1734年劳埃德咖啡馆开始出版发行《劳合动态》(Lloyd’s List),至今颇负盛名。咖啡馆成为伦敦航运界买卖船舶、货 物、经营海上保险的中心。
海上保险学
主讲:王瑞 feitianwangrui@ 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
第一章 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海 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熟 悉并理解海上保险的保险 标的和作用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海 上保险的概念、特点;难 点,海上保险的标的 教学课时:1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及其范围 A、传统的海上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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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2 保险价值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保金额。
4 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损害 赔偿的责任范围。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实际全损
根据《海商法》的规 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 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的,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 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形。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委付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 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 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 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全部 保险金额赔偿的法律行为。
0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海商法》第264条规定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 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 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目录
01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 03 诉讼时效
0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1.海上保险合同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的合同。”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1、海上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不同(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2)承保的事故是指及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当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与范围给及补偿的一种保险3、开展保障范围海上内河、陆上、空中种类船舶、货物、运费海上固定设施保险标的物质财产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二、海上保险的特点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形式:动态&静态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原因:✓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及委托人无关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所以要通知保险人。

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根本险+附加险根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保障国际间经济交往,涉及国际法规的适用,利用再保险在国际间进展分保再保险:传播较贵,损失大三、海上保险的作用〔一〕补偿经济损失保险最根本的职能〔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收保费收的是外汇,保费是非贸易外汇收入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1.贸易价格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与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引言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上运输中的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免受潜在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法则是根据国际海商法的原则制定的,旨在规范海上保险的合同关系、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是一种特定于海上运输风险保险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程序。

海上保险法主要涉及到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的保险事宜。

海上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海上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

合同的各方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责任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的责任。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支付赔偿金。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应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5. 争议解决海上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根据海上保险法,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保障,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护利益海上保险法保护了货主、船东和船运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发生损失或争议时,受益方可以依据海上保险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海上运输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可能会受到天气、海况、海盗袭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海上保险法提供了一种机制,降低了货物运输的风险,并使各方能够在发生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3. 促进贸易海上保险法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1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1.2 海上保险的分类 1.3 海上保险涉及的法律、国际公约 1.4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 1.5 海上保险与国际航运
学习目标
了解海上保险的概念 熟悉海上保险的特征 熟悉国际贸易常用FOB、CFR、CIF、CIP价
预约保险(Open Cover Insurance)
又称“开口保险”。 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订立一个
协议, 规定总的保险范围,包括险别、费 率、运输工具、航程区域以及每批货物的最 高保险金额等。
预约保险特点
保险期限采取约定或不约定两种。 如果不约定期限,一方取消合约,仅需提前 30 天 提交书面通知。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主要指船舶的碰撞责任保险 。 碰撞责任保险只对碰撞船舶及其所装货物的损
失负赔偿责任;而对被保险人因碰撞事故的后 果引起的对码头、或其他类似建筑物、或附上 财物的损失, 依法清除残余物体,人员伤亡, 以及被保险船舶上货物的补偿责任等则不予负 责。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海、陆、空风险; 财产损失风险、利益损失风险、责任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恶劣气候、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海
按平均费率预付一笔保费,多退少补。
流动保险特点

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

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

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一种保护船舶和货物免受损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形式。

它的目的在于为海上商业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持。

海上保险不仅是船东和货主的重要防护措施,也是海上交通运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船舶和货物的所有者可以在发生意外或灾害时获得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或损害带来的影响。

第二段:海上保险的分类海上保险是一种保护船舶和货物免受损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形式。

它的目的在于为海上商业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持。

海上保险不仅是船东和货主的重要防护措施,也是海上交通运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船舶和货物的所有者可以在发生意外或灾害时获得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或损害带来的影响。

第二段:海上保险的分类海上保险可分为三类: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责任保险。

海上保险可分为三类: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责任保险。

货物保险主要保障海上运输中的货物,包括损失、损坏或灭失等情况,确保货物的价值得到保障。

船舶保险则针对船舶本身进行保险,涵盖了船只的损失、损坏、沉没以及碰撞等风险。

责任保险则是保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免于承担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进行赔偿。

这三种保险各有不同的保障对象和保险责任,对于海上运输中各方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第三段: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这三种保险各有不同的保障对象和保险责任,对于海上运输中各方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第三段: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等。

这些要素是形成有效的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等。

这些要素是形成有效的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被保险人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主要参与方,指的是承受海上运输风险的当事人。

保险人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给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四)依承保的方式分 1.逐笔保险 Specific Insurance 逐笔保险 2.流动保险 Floating Insurance 流动保险 3.总括保险 Blanked Insurance 总括保险 4.预约保险 Open Cover 预约保险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法学界有争议: 法学界有争议: 1.一些学者认为,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其形式及内容 一些学者认为,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些学者认为
(五)海上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五 海上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海上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Faith) 也有人称其为对人合同,因为,保险人主要依赖被保险人 也有人称其为对人合同,因为,
提供的情况来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 提供的情况来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以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及保 险费率的高低。 险费率的高低。 (六)海上保险合同是附意合同 六 海上保险合同是附意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是附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 又称格式条款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相同,海上保险合同也是 又称格式条款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相同 海上保险合同也是 一种附意合同,在一般情况下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 一种附意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 时,通常都是按照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的和印就的投保申请书或 通常都是按照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的和印就的投保申请书或 保险单上规定的条款为条件,投保人只能就这些条款所规定的 保险单上规定的条款为条件 投保人只能就这些条款所规定的 条件表示愿意与否,而不能提出修改意见 特约承保除外),即没 而不能提出修改意见(特约承保除外 条件表示愿意与否 而不能提出修改意见 特约承保除外 即没 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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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如:船舶因搁浅、火灾或碰撞等意外事故照成货物损失共同:因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如:人为地抛弃货物以减轻船载等(2)承担损失的方式不同单独:一般是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如果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方的过失,则由过失方负责赔偿共同: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自愿作出的,应由各受益方按照获益多少的比例分摊P45-469、全部损失类型:(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3)协议全损(4)部分全损10、国际较广泛的租船方式:航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11、国际多式联运具备条件:(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6)必须全程单一运费费率12、国际多式联运特点:(1)运送快捷(2)安全准确(3)节省费用(4)手续简便(5)运输合理13、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先、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特殊附加险(战争、罢工)14、海上运输货物的包装:散装、裸装、包装15、影响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保险费率的因素:(1)货物种类、性质、特点和包装(2)运输工具、运输线路和港口情况(3)运输方式(4)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条件(5)被保险人和船东的信誉及过去3年(5年)损失记录(6)其他因素(国内外保险供求状况、同行业竞争情况、国内外政治形势)16、索赔程序:(1)损失通知(2)申请检验(3)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4)合理施救(5)索赔单证(6)等候结案17、海上运输货物检验作用:(1)确定货物等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及其责任归属、(2)鉴定被保险货物等损失的性质、范围和程度(3)通过检验,发现货物本身缺陷极其在运输、中转、装卸、储存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反映给货主或承运人等有关方面,以利于今后采取有效改进措施(4)及时对受损货物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5)通过检验,发现损失属于发货人、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时,可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要求追偿18、追偿的程序:立案审核、保全措施、结案收款时效:1年19、海上运输货物合同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20、船舶保险通常采取定值的保险方式,即被保险人根据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把他与保险人约定的船舶价值(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1、船舶保险费率确定因素:(1)船舶价值(2)船舶的种类、年龄、吨位和设备等(3)被保险人的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4)船舶的修理费用(5)保险险别及条件(6)同类危险的保险统计22、船舶的特点:(1)船舶保障范围广(2)船舶保险过程长(3)船舶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4)船舶保险风险损失大23、共同海损成立具备条件:(1)必须有真实危险的存在、必须是故意(2)合理的措施(3)必须为了共同的安全(4)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5)必须具有成功效果2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人义务:到港后即使提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迅速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减少货物损失、如航程变更或货物航名航程遗漏或错误时即使提供必要单证、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契约中“航程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时即使通知保险人2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赔偿适当(补偿限制、比例分摊、遵守国际惯例26、我国船舶全损险险和一切险责任范围:全损险:地震等自然灾害、搁浅碰撞等海上伤害、火灾或爆炸、船外的盗窃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意外事故、船员疏忽导致损失;一切险: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27、中英海上运输货物条款比较一.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C)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有如下区别:(一) 我国平安险条款对恶劣气候、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推定全损)负责;协会货物(C)险条款承包责任范围仅限于意外事故,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不予负责。

(二)我国平安险条款对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负责,由此而造成的部分损失则不负责;但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可以负责。

协会货物(C)险条款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负责,但对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可负责。

(三)我国平安险不仅负责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灭火或损坏,还负责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协会货物(C)险条款只规定对货物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

(四)我国平安险条款对于陆上风险记录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是不予以承包的,但伦敦协会货物(C)险条款负责陆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从整体上看,我国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要比伦敦协会货物(C)险的责任范围大,但(C)险通过列明风险方式,清楚明白地划定责任范围,取消了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区分险别的规定,比平安险在划分承保风险方面要明确一些。

二.我国海上运输货物水渍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B)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一)我国水渍险条款对因海水造成的货物水渍损失负责赔偿,但对淡水水损原则上要加保淡水雨淋险才予以承保。

协会货物(B)险条款可以负责海水河水湖水进入船舶驳船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所致的货物水渍损失。

(二)我国水渍险对浪击落的货物损失不予负责,被保险人的此类损失可以通过加保特别附加险——舱面险来获得保障。

但协会货物(B)险条款对于浪击落海是予以承保的。

(三)我国水渍险承保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时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协会货物(B)险仅负责由此造成的整件货物全损。

由此可见,伦敦协会货物(B)险的保险责任略大于我国的水渍险。

三.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与伦敦货物(A)险条款的比较我国一切险条款与伦敦货物(A)险条款在对“一切风险”的理解上是基本一致的。

但是协会货物(A)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比我国一切险条款更为具体。

协会货物(A)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分为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4大项,其内容除了包括我国一切险的5项除外责任外,还规定了由于保险标的包装不充分和不适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此外,还把运输合同中的船舶试航,适运的默示保证改为明示保证。

四.我国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在其他内容上的比较:(一)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责任起讫”款项中对保险期限作了一些规定,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运输,航程终止以及航程变更等条款上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前者对于航程变更的规定在内容上安排比较合理,后者则对保险期间的开始和终止规定的比较具体。

(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中的有关其他内容,如“保险权益”,“保险利益”,“增值”和“法律和惯例”等条款,在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都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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