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湖南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五)
《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五)范本一:《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2 定义和术语解释1.2.1 物业管理:指为满足业主的居住、办公和其他合法用途所需,对物业非生活类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维护、保洁、安全管理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行为。
1.2.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1.2.3 业主委员会:指由小区内业主组成的管理机构,行使指定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2.1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2.1.1 维修保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物业的非生活类部分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1.2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
2.1.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2.2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2.2.1 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2.2.2 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对小区的共有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2.2.3 业主权益保护: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费用3.1 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3.1.1 物业费征收标准:物业费的征收按照小区内房屋面积、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3.1.2 物业费征收程序: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征收周期等信息,并明确缴费方式和期限。
3.2 物业费的使用和监督3.2.1 物业费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物业费收入,用于物业维护和改善服务质量。
3.2.2 物业费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附件: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为满足业主的居住、办公和其他合法用途所需,对物业非生活类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维护、保洁、安全管理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进行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业主和居民的服务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严禁侵犯他人权益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参与,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告知业主和居民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指导居民疏散。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和居民为支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宗旨是推动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服务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湖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细致的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一详细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该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用和物业费用征收、监督与管理等方面。
首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进行了界定。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业主,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审议物业服务合同等。
业主委员会负责协助业主大会管理物业服务,并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职责。
第三,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等。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四,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用和物业费用征收进行了规范。
物业费用应当包括维修基金、管理费用和服务费用等。
物业费用的征收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
最后,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对物业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定。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个体业主对物业服务单位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单位解决问题。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服务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各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应当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居住环境。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实现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2020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
2020 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20xx 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20xx 年湖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xx 年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南省第十三届【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8-07-19【生效时间】2019-01-01【关键词】安全,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湖南省2022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2022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2022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业户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条例合用于湖南省范围内各类房屋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所提到的术语,除非另有规定,具有以下含义:1.物业:指房屋、土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综合整体。
2.物业服务:指提供房屋和土地配套设施及服务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安全,保险及其他各项服务。
3.业主:指房屋中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房屋使用权的人。
4.业户:指对物业使用享有使用权利的人。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为业主和业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物业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符合全国或者本省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和说明。
……第四章物业投诉与纠纷解决第十三条业主或者业户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存在异议或者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认真、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好与业主、业户之间的纠纷。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的相关内容和物业服务合同事项向业主、业户及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引导他们遵守本条例、合法经营。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像关法律规定,监督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本条例旨在规范湖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物业服务,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质量、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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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012年9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湖南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湖南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保障物业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承担物业管理的职责。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组织,代表业主权益,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三、物业管理服务1. 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物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确保业主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2. 服务质量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业主需求,处理投诉和紧急事件。
3. 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四、业主权益与义务1. 业主权益业主有享有合法的物业使用权,有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益,有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合理要求和投诉的权利。
2. 业主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正确使用物业设施,履行物业管理费缴纳义务,维护物业共有利益。
五、物业管理监督1. 政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
2. 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可以通过投票、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反映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2. 业主违规处罚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纠正。
七、附则1.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告知业主和住户。
2. 物业服务监督投诉建立物业服务监督投诉渠道,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3. 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信息,包括财务状况、服务情况等。
202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的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实现社区和谐稳定。
本条例包括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业主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物业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湖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保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安定和谐。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四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评估过程。
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严格履行其管理职责。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组织并管理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及时收集和处理小区内的环境卫生问题,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和卫生。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做好业主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费应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安全防范的建设和维护,环境卫生的整治和改善,业主大会费用的支付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收取物业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物业费。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保证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向业主报告小区管理情况和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负责人应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和管理业主大会的各项工作。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1.24【实施日期】200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和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法;(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2019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9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备受居民关注的物业服务费调整、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分配、车位租售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修改完善。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湘价服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湘价服一、总则1.法规的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湖南省内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的承接、运营和维护等相关活动。
2.收费原则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原则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合法、透明的要求,不得存在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3.收费主体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收费项目1.基本物业服务费基本物业服务费是指居民区域内的日常运营和维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洁费、绿化费、维修费等,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支付。
2.公共设施费公共设施费是指公共部位维修、安全维护、改造和维护等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套内构筑面积支付。
3.配套设施费配套设施费是指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维护和更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门禁系统、停车场等,由业主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支付。
4.其他收费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超出基本服务范围的业务提供收费服务,但必须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收费标准1.收费标准的制定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的实际成本,听取业主代表大会的意见,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收费标准的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当提前30日通知业主,业主有权对调整方案提出建议和异议,并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确定最终结果。
四、收费管理1.收费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依据向业主公示,并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经营性收款渠道进行收取,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3.收费周期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业主发出收费通知。
4.资金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进行专项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监督与投诉1.监督机构2.投诉渠道3.处罚对于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监督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8-07-23 09:57 作者:市住建委稿件来源: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促进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区及公共设施日常养护、维修等服务;(二)物业安全巡查、保安服务;(三)业主信息管理、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四)居民公共卫生管理;(五)居民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的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物业服务标准并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公示,明确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间等信息,确保业主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由双方互相留存一份。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二)物业服务时间及服务质量标准;(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四)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五)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六)解决争议的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时提供相关服务,保障业主利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业主信息。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标准与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用于其他用途,不得违规加价和乱收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监督及管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服务监督制度,接受业主监督,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不动产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使用人权益,推行精细化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物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业主享有合法财产使用权,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自治事务,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强行进行拆迁和改建等行为。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维修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与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公示,严禁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妥善管理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开财务报告。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1.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公司: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小区和其他不动产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之欧阳语创编
2019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8-07-20 16:23本地宝综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见下文。
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备受居民关注的物业服务费调整、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分配、车位租售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修改完善。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关于《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会议:2017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物业管理立法是我委长期以来重点关注并积极推动的一项工作,近年在省内多次开展调研,并赴广东广州、深圳等地学习物业管理和立法工作经验。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条例(草案)》后,为做好法规审议工作,我委认真学习研究了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听取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和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向各市州人大城环委(环资委)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7月初以来,我委前往郴州、株洲、常德、怀化等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业委会及业主代表、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赴陕西、湖北学习物业管理立法工作经验。
9月13日,我委召开委员会全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我委认为,物业服务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部分,是构建和谐有序、文明包容社会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中亟需补齐的短板。
为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促进解决业主自治水平低、物业服务不规范、开发建设阶段遗留问题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行业生存发展难等突出问题,我委提出以下主要意见和建议:一、关于业主权利义务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是建议《条例(草案)》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业主参与管理和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意识;提倡建设智能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电子投票决策平台,业主大会也可依法在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等多种表决方式,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决策提供便利。
二是建议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对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权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由业主委员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2019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 第九条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源自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二)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 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
• (三)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
•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物业管理区域资 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 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
• 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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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262号《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
第九条住宅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邮政、消防,以及道路、园林绿化、垃圾转运、安全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独立的计量器具,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后,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查验情况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专业经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履行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项目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事项。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一)建筑面积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二) 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低于1层。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附赠给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权。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车位、车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应当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存档,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承接项目开发总建筑面积的相应资质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 投标人少于3人;(二) 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鼓励建设单位为前期物业管理提供经营用房或者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和交付使用条件,分期承接查验。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项目交接手续。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承接查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八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同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 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 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
业主总人数不足2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协商组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选举资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 业主大会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 业主大会决议;〔三)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备案后7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前款第〔二)、〔三)、〔四)项之一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另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业主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但是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人数、构成、任职条件、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 任职期限届满或者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的;〔二) 因房屋权属变更,不再是业主的;〔三)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移交工作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二)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在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示栏和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并告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作约定的,按照业主户数计算,一户计算为1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物业专有部分,计算为1票。
第二十八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和内容。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以前,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委托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统计等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物业管理师和项目经理人的信用档案,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