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doc 6)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二)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
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潮流,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
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
在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中,对应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合同自由原则极大地激发和鼓舞了合同关系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民事主体个人能力的发挥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但它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
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的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一诚信在中国的的含义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的伦理基础是“诚”和“信”,作为个人的内在德性的“诚”,也就是诚实,这种诚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体现;“信”则是对他人产生信任。
古往今来,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两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强调“民以诚而立”,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
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从德国、日本等国继受了诚实信用原则。
1999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准确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1. 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权利的自愿转让。
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
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形象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就像赛跑时的起跑线,它只能保证运动员(交易中的当事人)在起跑时的公平,却无力阻止某一方在比赛时的违规行为,只有裁判才能维护比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的公平,而裁判的角色就是由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充当的。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槪念诚实信用虽然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发生以及发展所形成的一项道徳性准则,但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一项基本法律条文之后,它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徳规则,而是成了一项以道徳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在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或多或少地因为社会风俗以及传统习惯的影响,基本上都会依有利于双方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法律的强制性规左的发挥余地仅限于一左的范用。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 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作为调解纠纷以及解决争议的手段才出现的,是纠纷的最后解决方式,另一方而依中华民族的古老传统,大多数当事人基于维护自己的需誉等方而的考虑都有排斥诉讼的心理,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的诉诸法院解决纠纷。
所以,在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泄仅起到一泄的告示作用,并无较大范囤的发挥空间。
但又因为英作为法律条文规泄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其又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法律规范性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道徳规范的根本特征。
法律由于英制定及规立的内容的强制性一般都是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出现的,只有在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在双方或者多方参与下依自己的力疑不能达成协议解决时才岀场发挥其作用。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化的社会道徳规范。
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只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外,"附随义务“概念的产生极大地弥补了法律规泄或合同约左义务不齐备的不足,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强化商业道徳和商业信用,同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而强化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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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违约现象极为严重。
“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合同纠纷逐年递增。
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人群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法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它并未完全详实准确地阐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2019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准确的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是发达的信用经济,交易的安全、效率和成功越来越依赖于诺言与协议。
在交易中讲究诚实信用,已不仅是道德需求,更多地具有了经济价值。
合同法诚信原则因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值得加以研究。
〈一〉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流权利的自愿转让。
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
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形象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就像是赛跑时的起跑线,它只能保证运动员(交易中的当事人)在起跑时的公平,却无力阻止某一方在比赛时的违规行为,只有裁判才能维护比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的公平,而"裁判"的角色就是由合同法诚信原则担当的。
合同中的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中的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作用,并分析其在实际合同中的具体应用。
一、契约精神的含义和作用契约精神是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一种道德准则。
它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公平、信任和善意的态度对待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并尽力实现合同目的。
契约精神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对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契约精神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契约精神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只有当双方都能够信守合同,才能够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
2. 促进公平交易:契约精神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
双方应当平等地协商和达成合同,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3. 加强合同的约束力:契约精神使得合同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承诺的权利和义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违反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它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遵守合同约定,并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契约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同的有效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防止欺诈行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如果当事人故意违背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利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促进合同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
只有当双方都能够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再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 、在合 同履 行阶段
在 合同履行 阶段应严 格遵循诚 实信用 原 则。《 合 同法 》第六十 条规定 :“ 当事人应 当 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 合同的性质 、 目的和
四、在合 同的解 除方面
解 除合 同也应 遵循诚 实信用 原则 。当事 人 双方在签订 合同 时本着 促成合 同,进 行交 易的 目的,因此一旦 合同成立 ,双方都 应认
诚实信 用原则是指 当事人在 从事 民事 活 动时应诚 实守信 ,以善意的方 式履行义 务 , 不 得滥 用 权利 及 规 避法 律 或合 同规 定 的义 务 。我国 《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 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 《 民法通则 》第七条规定 :“ 民事活动应 当遵 循 诚实信用 原则 ” 。《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 对对方信赖利益 的损失 负赔偿责任 。
一
四条 规定:“ 经营者 与消费者进行交 易应 当遵 循诚 实信 用原则” 。由此可 见,诚 实信用 原则 不仅是合 同法的基本 原则 ,而 且是整个 民事 活动的基本原则 。 《 合 同法》不仅 在一般规 定中确立 了诚 实信用 原则 ,而 且围绕着诚 实信用原 则建立 了一 整套科学 的合同义 务体 系和适用 规则 , 从合 同订立 、履行、解 除、终止及解释 等整
代 合同法对 当事人保护 周密化 、精 致化 的趋
向。
一
、
在合同订立阶段
在合 同订立 阶段 合同尚未成立, 但 当事人 彼此间 已具有 缔约上的联系, 应依据 诚实信用 原则, 负有 附随义务 。附随义 务是指 以诚实信 用 原则 为依据 ,随着合 同关 系的发展 逐渐产 生 的义务 。此种 义务产生 的基础是诚 实信用 原 则。笔者认 为在合 同订 立阶段 当事人负有 以下 附随义务 : a忠实 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 应 如实 向对方陈述商 品的瑕 疵、质量情况, 同 时应如实 向对方 陈述 一些重要事情, 如财产状 况、履约能力等 。当事人要忠于事实真相 , 不 得做虚假陈述。b恪 守信用, 不得欺诈他人, 也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 法中适用的问题
1、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 法中作为一般条款适用的问题。诚 信原则适用于一般合同法条款,其主 要功能是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解释 合同法或修改现行法律。法院必须首 先发现法律,何时不同意,第二个必 须对合规计划有一定的规则。合同法 诚信原则与合同法适用之间的冲突合
2、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 法中的类型化一个非常抽象的 原则,它已经由一系列制度群体体现, 并且已经进行了多种制度化。该制度 构成了合同法特有的诚实制度。通过 保持实现诚实党的合法期望和诚信原 则 的 目 的, 系 统 越 合 理, 越 公 平, 就 越灵活。信仰原则为特定诚信体系提 供支持和营养,从而加强诚信原则的 作用。由于商誉的具体原则体系涉及 多样性和发展,因此只选择一般的讨 论体系。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多 种功能。除了填补法律漏洞的基本功 能,开发新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辩护外, 还可以合理分配事故风险。该特征的 主要功能是开发基于诚信的情境变更 系统。
(作者:黄玲玲,海南师范大学, 研究方向 :法学)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模 式不断发展,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不 再是绝对的,人们越来越多地将合同 视为实现合作目的的形式或工具。诚 实信用原则对于契约法及相关制度理 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许多理论 和制度产生和形成的基础,其作用和 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 [1] 徐国栋 .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 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M]. 北京 :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2016:9. [2] 徐国栋 . 诚实信用研究 [M]. 北 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9. [3] 郑强 .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 究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6:11. [4] 崔 建 远 . 合 同 法 [M]. 北 京 : 法 律出版社 ,2015:4. [5] 何孝元 . 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 法 [M]. 台北三民书局 ,2017.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要诚实,讲信用。
与公平原则一样。
作为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童叟无欺,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以善意为之,不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在履行义务时,要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并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预定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准则,也是法院解释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调整当事人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间利益关系的基准。
因此,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对于公平处理民事纠纷有重要意义。
但法院在依诚实守信原则解释当事人的的利益关系时。
也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等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一般条款说。
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
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
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合同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
的 关 系 的基 础 ,是 公 有 制 和 按 劳 分 配 ,以 及 人 与 人之 间 的 互 助 合 作 设 计 的 理 论 .人 们 在 进 行 民事 交 往 时 ,首 先 不 应 当 互 相 欺 诈 , 者 搞 所 谓 的强 迫 和 不 平 或
同 行 为 ,干 预 合 同 的订 立 、 行 和 对 合 同进 履 行 计 划 性 的 管 理 ?因 此 , 诚 实 信 用 ” 一 体 “ 这 现 合 同行 为 和 以 合 同进 行 交 易 的基 本 原 则 , 就 用 不 着 在 合 同 法 中进 行 具 体 而 又 明 确 的
规 定
以 ,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国家 和政 府 如 何 控 制 合 它
物 的 . 句 活说 , 民 事 领域 , 换 在 人们 的 民 事 利 益 作 为 其 生 存 的 基 础 .人 们 不 可 能 放 弃 ,也
不 可 能 很 大 度 地 随 意 让 渡 给 他 人 , 其 是 完 尤 全 无 偿 地 随 意 处 分给 其 他 民 事 主 体 :这 是 民 事 利 益 的基 础 性 即 生 存性 特 征 决 定 了 的 =
政 府 诚 信 , 对 一 个 国 家 的 各 级 政 府 及其 政 它
府 部 门 ,包 括 国家 公 务 员 等都 提 出 了 :政 府
要 言 不 轻 诺 ,诺 而 有 信 ;尤 其 是 政 府 在 制 定
法 律 法 规 时 . 考 虑 到 外 国 人 和 外 国投 资 者 要 的 利 益 ,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政 府 的 政 策 将 性 决 定 , 律 公 开 公 布 。非 经 公 布 , 能 约 束 一 不
合同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的原则诚实信⽤原则合同履⾏时必须遵守对应的履⾏原则,以保证合同履⾏的情况能够正常进⾏,否则就容易产⽣⼀些问题。
⽽诚实信⽤原则是公民⽣活中或者进⾏商业活动中都应该遵守的原则,是⼀种⾮常重要的价值追求。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履⾏的原则诚实信⽤原则⼀般认为,诚实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恪守诺⾔,诚实不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的利益以及当事⼈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原则作为⼀种民事⽴法的价值追求,本⾝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度的抽象性,⾃然也就会产⽣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法者之所以设⽴这样⼀个类似⼤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然将使既有的条⽂拥有新内涵、新的⽣命⼒。
⼀、诚实信⽤原则的本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常⽣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般诚信的法律化⼆、诚实信⽤原则的特点1、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2、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的补救作⽤)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由裁量权)。
三、诚实信⽤原则的功能1、指导当事⼈⾏使权利履⾏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正确进⾏民事活动,相当于⾏为规范功能);2、完善⽴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委任状”);3、有助于克服成⽂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4、降低交易成本,提⾼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四、诚实信⽤原则的地位由于诚实信⽤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所有具体的民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
它不但是意思⾃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出类如禁⽌权利滥⽤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信原则摘要:诚实守信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
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
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
关键字:诚实信用渊源内涵及本质特征地位合同法“诚信”是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
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
《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
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浅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
司法实践中,怎样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呢?本文以诚实信用的涵义、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的内容,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为主要内容,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目录摘要 (Ⅰ)目录 (Ⅱ)一、诚实信用的涵义 (1)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1)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内容 (2)(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对方利益 (2)(二)诚信原则要求平和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2)(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3)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3)(一)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3)(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合同义务 (4)(三)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5)(四)诚实信用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 (5)(五)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5)注释 (7)参考文献·················································浅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合同法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为题。
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只限于平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的产物,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强的相对性。
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的准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直接受到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着立法者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观念。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但基本原则本身并不是具体的合同法规范,也不是具体行为规范所确定的具体行为标准。
基本规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诚实信用(Good Faith)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是应该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都对他人诚实不欺、格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弘扬道德观念、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综述
诚实信用原则综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一、起源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
根据市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错误而履行该项债务时,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
如果尚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拘束。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
1863年的《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
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
5000字法学论文
5000字法学论文篇一:合同法5000字论文机械工程学院《合同法》结业论文学号:1210100b33姓名:杨威然班级:12级机械类11班专业:机械类专业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杨威然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重要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合同法》不仅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其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合同法、法律一、中国诚信的含义及诚信原则的继承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名扬天下的礼仪之邦,有着崇尚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把诚实守信作为人处世,接人待物的伦常规范。
一些流传至今、广为传诵的成语典故,如“一言为定,一诺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行、行必果” 等等就浓缩了对诚信重要性认识的精华。
追溯到先秦儒家。
孔、孟、荀子把诚信从做人之道扩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进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国家兴旺和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
三国时,诚信的当时模式“义”帮助蜀国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渐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文化;利用人格诚信关系,自明清以来,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织布”的重农思想,开始“求富于市”,在寻求财富的漫长过程中人们总结出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思诚者,人之道也”,这个“道”就是商业经济和资本运作的规律。
合同法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下是关于合同法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志刚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此案涉及了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两个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处理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呢?法院审理认为,刘志刚虚构自己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身份,骗取郑州航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给其4万余元的安家费及工资,其向被骗单位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后又继续向被骗单位提出高额的安家费、科研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劳动关系是一个不被保护的假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是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遵从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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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doc 6)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违约现象极为严重。
“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合同纠纷逐年递增。
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人群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法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它并未完全详实准确地阐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1999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准确的界定,即《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市场经济是发达的信用经济,交易的安全、效率和成功越来越依赖于诺言与协议。
在交易中讲究诚实信用,已不仅是道德需求,更多地具有了经济价值。
合同法诚信原则因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值得加以研究。
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一〉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交易就是以物品和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流权利的自愿转让。
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
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形象地说,合同自由原则就像是赛跑时的起跑线,它只能保证运动员(交易中的当事人)在起跑时的公平,却无力阻止某一方在比赛时的违规行为,只有裁判才能维护比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的公平,而"裁判"的角色就是由合同法诚信原则担当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立是诚信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突出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他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应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学说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就是诚信原则。
德国民法典采纳了耶林的理论,承认在契约不成立时的各种信赖利益的赔偿,在立法上确认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我国的统一合同法吸收了国外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在第42条较详细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弥补了我国立法的不足,这是《合同法》的一大贡献。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出现了更深,更广,更频繁的趋势,缔约过失责任适应这种趋势,强调了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的危害性,并对因这种过失遭受损害的当事人给予救济,从而给当事人增加了一条义务链,也给交易活动增加了一道安全阀。
诚信原则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促使交易双方恪守良性交易准则,对商业诈欺是有效的防范与制约,促进公正交往,保护了交易安全。
诚信原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诚实善意地履行给付义务,这是交易安全的核心。
作为合同主义务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着明确的约定,某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问题是,在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了义务时,却有可能因其履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危害到交易的安全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例如,甲乙订立承揽合同,乙为甲打制家具。
乙可能担心完工后甲不付或少付报酬,因此要求甲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预付报酬,而甲又担心若先付酬,乙可能不完成或不按时完成工作。
如果没有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交易的基本要求,交易必然在一种互不信任、互相猜疑的气氛下进行,这种交易将是低效的,也是不稳定、不安全的。
没有诚信原则的保证,人们可能只愿做那些能即时结清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这就大大限制了财产的流转,资源的配置也无法达到最优。
所以,在合同法中规定与强调诚信原则,能有效地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猜忌,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理的期待,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二〉明确法律责任,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是经济学的现代合约论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部分。
"交易费用"的概念是由科斯创立的,但时至今日,经济学界对交易费用都没有严格的定义。
具体地分析,交易费用可包括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如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的费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即"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其中包括了讨价还价、订立合约、监督合约签订者、强制执行合约等费用;还有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最后,交易费用还包括度量、鉴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企业组织内部运作所引起的费用等等。
在合同行为的全过程中强调诚信原则的规制与约束,可有效地减少与防止非正常交易费用。
例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是可变更可撤销,来保护受侵害的一方的利益,防止他支出更多的交易费用,受到更大的损失。
又如,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非对称信息在交易中普遍存在。
所谓非对称信息,就是合约一方当事人所持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或无法验证的信息或知识。
这里所说的"无法验证",包括验证成本昂贵而使得对信息的验证在经济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上不现实或不合算的情况。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全面、如实地陈述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如财产状况,标的状况,履约能力等,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
这使得一方不必为了解另一方的基本情况与寻求安全的缔约环境而进行大量的调查与验证工作,从而大大降低了非对称信息带来的额外的信息成本,节省了交易费用。
合同法中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也可看作是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一阶段中所起的作用。
它使得交易的一方及时从已不可能成功的交易中解脱出来,不用将时间花费在无谓的等待上,浪费更多的交易费用。
〈三〉维护合同权益,鼓励交易成功在市场经济中,交易是最基本,最频繁的活动,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
法律对于合法的交易持鼓励的态度,并尽量地促成交易,保护其结果,实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鼓励交易已成为统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信原则与鼓励交易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的。
据此,以前的合同立法也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因为它违背了合同自愿原则与诚信原则。
而统一合同法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对于交易的一方的欺诈,胁迫行为,受欺诈方可选择变更或撤销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受欺诈方觉得通过变更合同可以继续交易,从交易成功中获得的利益将大于其因欺诈行为所受的损失,则法律尊重他的选择。
只有在欺诈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时合同才直接无效。
这一立法显示了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立场有了变化,它不仅对非诚信行为持否定态度,更注重对行为的纠正与引导,尽量促其产生良性的结果,以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与交易的成功。
合同法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有经营不善、抽逃资金、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根据诚信原则,行使抗辩权时要求对方财产状况已严重恶化或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方可,一方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上出现暂时的或并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中止履行合同乃至解除合同。
这有利于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尽量促进交易的成功。
〈四〉规范合同解释,处理交易纠纷交易纠纷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方当事人有不当行为却又拒绝承担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诉,要求其承担责任;另一类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权利义务不清,致使交易难以顺利进行乃至失败而产生的纠纷。
诚信原则在解决后一类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语言的不周延性与模糊性,交易双方的认知能力,表达能力与理解能力存在着差异,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对于一些文字词句的理解有分歧是较常见的情形,也存在着故意钻文字漏洞的情况,这就牵涉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合同如何解释以判明是非,确定责任的问题。
合同解释有一些基本原则,如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符合合同目的,参照习惯或惯例等,在此不再赘述。
而这些原则都是在诚信原则的指引下形成与发展的,它们也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无论何种解释,都应符合诚信原则体现的公平合理,利益平衡的精神,这在合同法第125条有明确的规定。
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
为了提高交易的快捷和效率,法律承认了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但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的问题。
诚信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平衡双方利益,这就要通过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体现。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如果您不是在..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加入..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又如,对于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对有偿合同应按对双方都较为公平的含义解释。
诚信原则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就像是指南针,指引着解释的方向,同时也对解释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限制,它要求法官以利益平衡,公平合理为合同解释的价值取向,基本要求和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