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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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规定,结合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2016年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号)执行。

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

乌鲁木齐小区停车费下月起有新规 附投诉办法

乌鲁木齐小区停车费下月起有新规 附投诉办法

乌鲁木齐小区停车费下月起有新规附投诉办法物业服务,关系到我们普通百姓每天的生活;私家车增多,小区停车难,不同小区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引发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居民遇到这些问题,怎样解决、找谁解决、有什么依据,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让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了依据,或许能得到有效、快速的解决;今年底,由市发改委牵头的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出台;新规定的一大亮点是――物业收费、小区停车收费将进行市场化调节;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物业收费根据服务质量分为四个等级,最贵收费是高层住宅的一级服务,2元/月/平方米的基准价,可上下浮动10%;小区停车收费也分为四类情况,占道停车收费每车每月不超过64元;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和物业企业根据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此举被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乌鲁木齐市物业收费正式放开的标志; 记者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办了解到,全市有物业公司管理的专业化小区1个;截至2014年底,全市有业主委员会213个;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专家认为,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竞争较充分行业;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供给较为充足,业主自我管理、主动维权的机制逐步建立,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比质比价,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多层住宅从四级到一级分别收费元、元、元、元,高层住宅分别收费元、元、元、2元;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小区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小区内占道停车每车每月最高64元,小区内专用停车场停车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停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已购买车库车位停车每车每月15元;住宅小区的业主缴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物业费到底咋收文件摘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记者采访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新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与2004年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一样,已经11年未做改变;2016年新规定试行后,同样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将迈进第12个年头;克拉玛依西路金阳小区于2001年就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现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安新伟说,小区物业费十多年没有变,一直是元/月平方米;想要改变物业收费标准,需要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现阶段操作性还比较难,居民肯定是希望“高服务、低收费”,因此物业费会继续维持现状;同时,记者采访的多数物业企业表示,市场调节价的最大好处是,居民享受到的物业服务质量和缴纳的物业费是成正比的;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可以按照“以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物业收费一年两次公示文件摘要文件摘要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着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小区绿化花费多少、保洁花费多少、物业能提供哪些服务……2016年起,这些内容需要在小区内显着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前,须经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核;记者采访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部长丁玉军说,多数物业企业已经做到了公开价目表、公示物业成本等,但与收费标准对应的物业服务内容不太细致,比如一级物业服务每天需要打扫小区楼道卫生两次等;接下来,广汇物业会把这部分内容补充完整;目前,乌鲁木齐市已建立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三级投诉受理体系,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实现三级投诉机制;小区临时停车1小时内不收费文件摘要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记者采访今年1月份,滨河中路有色明园小区的老人,因为子女来探亲要交多少停车费与物业发生了纠纷;新的小区停车收费规定实施后,将避免此类纠纷;听到这个消息后,家住嘉和园小区的老人许成德高兴了,他说,“儿女工作不容易,回家的停车费能省一点是一点;”新疆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负责人说,对于小区探亲车辆,以前就一直执行24小时最多收10元停车费,以后将严格执行1小时内停车不收费的新规;记者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了解到,物业收费和小区停车收费一直是价格举报投诉的热点,今年前11个月,这两项收费的投诉占据总数的六成多;新规实施后,两项收费有了明确规定,将切实保护居民利益;1小时内免收停车费更人性化2013年,乌鲁木齐实施的停车新政:未停满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2016年1月1日起,小区内临时停车不满1小时,免收停车费,让人感到新政越来越人性化;首府市民秦爱强经常开车给不在一个小区住的父母送些日常用品,有时拿的东西多些,放下就得走;听说,小区临时停车不满1小时,可以不缴费,他很高兴:“这下送完东西,可以和父母聊上几句家常了;”小区内临时停车不满1小时,免收停车费也许会让更多的子女回家看父母;1小时,虽然不长,但和父母吃顿饭的时间够了,也不用担心要付停车费;这样经常回家不仅能和父母沟通,还能让老人感到一种亲情的温暖;今年6月,上海一小区给凡是不住在本小区、回家看望父母的有车族,办一张停车照顾卡,全年停车只需200元;很接地气,也很暖心; 停车不满1小时不收费,看似微小,实则是政府人性化管理的真实体现;投诉建议价格举报:12358网络问政平台:登录乌鲁木齐红山网网络问政平台进行相关投诉。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乌市价房字[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乌市价房字[2002]4号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乌市新润发物业、电信物业、雅园服务公司、金和物业、家友物业、新疆广厦物业、国瑞物业:为了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秩序。

根据自治区计委新计价房[2001]1585号文《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的规定,经我局对提出申请的七个居民住宅小区的室内(地下)停车场进行审核,现将乌市新润发物业朗润苑、雅园服务公司北京路小区、金和物业天府花园、家友物业明慧园、新疆广厦物业泰僖小区地下停车场、电信物业西虹路高层车库的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1、临时停放的车辆3元/小时·车;2、临时停放的车辆(采暖期内)3.5元/小时·车;3、固定停放的车辆20元/天·车;4、固定停放的车辆(采暖期内)22元/天·车;5、固定停放的车辆(包月制)200元/月·车;6、固定停放的车辆(包月制、采暖期)250元/月·车;以上批复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届时我局另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并做以下几项规定:一、各公司收文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小区室内停车场的基础建设和车辆管理,完善制度。

二、各小区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应承担的费用公布在停车场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以利于监督。

乌鲁木齐停车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停车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停车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城市交通日益繁忙,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停车管理水平,乌鲁木齐市政府制定了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满足市民和游客
的停车需求。

首先,对于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乌鲁木齐市根据停车位置的不
同划分了不同的收费区域。

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如人民路、南湖南
路等地,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而在市郊或者人流量较少的
地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

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未缴费的车辆,
将按照一定的违规金额进行处罚。

其次,对于停车场收费标准,乌鲁木齐市规定了不同类型停车
场的收费标准。

对于室内停车场,首小时收费为5元,之后每小时
递增2元;对于室外停车场,首小时收费为3元,之后每小时递增
1元。

同时,对于停车场的收费时间也有所规定,夜间停车费用相
对较低,以鼓励市民选择停车场停车。

再次,对于特殊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乌鲁木齐市也有相应规定。

对于残疾人车辆和军队车辆,可免费停放在指定区域;对于公
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可在指定区域享受免费停车待遇。

最后,对于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乌鲁木齐市交通管理
部门加强了对停车收费的监督力度,确保停车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市民和游客如对停车收费标准有异议,可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停
车秩序,提高停车管理水平,方便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希望市
民和游客能够遵守停车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和市容
市貌。

好消息来啦!新疆出台新办法:这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好消息来啦!新疆出台新办法:这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好消息来啦!新疆出台新办法:这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哪些情况不收停车服务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应当如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和住宅在一起的停车场,又如何收费?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上述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等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

5种情况免收停车费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停车费。

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免收停车费。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免收停车费。

除此之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向办理业务车辆收取停车费该《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最大限度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动车停放需求,不得对职工在岗时段向本单位在职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居住混合小区白天最高不能超过30元夜间不能超过10元《办法》提到,大专中院校应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规划建设专用停车设施(必须实现教学区与停车场相对分离),向社会提供停车收费服务。

依据“反映成本,动态调整,合理调控,衔接规划”原则,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居住混合在一起的小区,实行昼夜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即白天(北京时间10点—22点)最高不得超过30元/12小时;晚间(北京时间22点—10点)最高不得超过10元/12小时。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随着本小区入住业主的日益增多,车辆停放混乱现象严重,物业亏损严重,为了本小区的停放井然有序,物业服务中心定于20XX 年11月1日起对进入本小区车辆实行收取车辆停放车服务费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小车车位服务费30元/月,摩托车车位服务费10元/月,小车车位停放服务费250元/月,摩托车位停放服务费30元/月;
2、临时停车收费
1)、小汽车:一个小时内免收费用,一个小时后5元/辆,全天停放10元;
2)、摩托车:一个小时内免收费用,一个小时后1元/辆,全天停放2元;
若有疑问,请致电咨询专属楼栋管家。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10月23日。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4-4-14?????????????????????? 文号:新计法规[2004]5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精神,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公用面积维修养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统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企业已收取的维护费结转为专项维修资金。

各地房地产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维护费结转工作的公开、公正,做到已收资金不流失,后续资金有保障。

二、各地价格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环境,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水、电、暖等供应单位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尽快彻底地解决水、电、暖等费用代收费问题。

三、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并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清运或代收费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各地确定。

四、各地应认真贯彻自治区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积极宣传推广“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模式,引导物业服务消费,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4-4-14 文号:新计法规[2004]5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精神,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公用面积维修养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统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企业已收取的维护费结转为专项维修资金。

各地房地产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维护费结转工作的公开、公正,做到已收资金不流失,后续资金有保障。

二、各地价格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环境,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水、电、暖等供应单位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尽快彻底地解决水、电、暖等费用代收费问题。

三、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并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清运或代收费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各地确定。

四、各地应认真贯彻自治区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积极宣传推广“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模式,引导物业服务消费,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关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收费行为,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乌鲁木齐停车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停车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停车收费标准乌鲁木齐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指对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所需支付的费用,是城市停车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乌鲁木齐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停车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停车时间长短、停车场设施等因素来确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乌鲁木齐市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乌鲁木齐市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停车场分为路边停车和室内停车两种类型。

路边停车一般按照每小时收费,而室内停车则按照每次停车收费。

在市区内,路边停车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在郊区或者停车场设施较为简单的地方,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其次,停车时间长短也是影响停车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乌鲁木齐市针对停车时间长短的收费标准一般分为不同的时间段,如30分钟内、1小时内、3小时内等,每个时间段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而对于长时间停车的车辆,还可能会有日夜间不同的收费标准。

此外,停车场设施的完善程度也会对停车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停车场设施越完善,需要支付的停车费用也会相对较高。

完善的停车场设施包括有遮阳棚、监控设备、停车位指示系统等,这些设施的存在会提高停车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因此也会对停车收费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市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停车时间长短、停车场设施等因素来确定的。

市民在选择停车场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同时也要了解清楚停车收费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希望市民能够遵守停车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停车秩序。

乌鲁木齐市收取物业费按什么标准

乌鲁木齐市收取物业费按什么标准

乌鲁木齐市收取物业费按什么标准,是按物业公司资质等级还是按服务质量等级,服务质量等级是哪里确认?一般是按照服务质量等级收取物业费的。

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提供一级服务标准,能不能按一级收费标准来收取物业费用??????具体怎么操作?高档小区、别墅区如何提高物业收费(目前处于前期物业,暂时没有业主),收费的具体标准是多少?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即便是提供了一级服务标准,也不能按一级收费标准来收取物业费用,特别是提问者注明的:高档小区、别墅区如何提高物业收费(目前处于前期物业,暂时没有业主)。

第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因此、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费标准应该是物价局批准的政府指导价,而不能单方面任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服务标准,特别是物业公司的3级资质决定了其收费标准的上限,如果物业公司可以自行确定收费标准,那还要物价局做什么,还从何谈起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呢。

第二,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部门有着重大差别。

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与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成立的条件相差甚远。

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规定:“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乌鲁木齐停车费标准

乌鲁木齐停车费标准

乌鲁木齐停车费标准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也是该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车辆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停车难题。

为了规范停车管理,乌鲁木齐市对停车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服务市民和游客。

首先,针对不同地区的停车场,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停车费要高于郊区或者低密度商业区的停车费。

这是因为市中心地段的土地成本高,停车位紧缺,所以停车费也相对较高。

而在郊区或者低密度商业区,由于土地资源相对充裕,停车位相对较多,停车费也就相对较低。

其次,停车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来进行调整。

例如,一些高档商业综合体或者写字楼的停车场,通常会配备有专业的停车管理员、智能停车系统、24小时监控等设施和服务,因此停车费也会相对较高。

而一些简易停车场,可能只有简单的停车位和收费亭,停车费就会相对较低。

此外,乌鲁木齐市还对停车时间进行了限制,并据此制定了不同的计费方式。

通常情况下,停车费按小时计费,超过一定时间后还会有额外的收费规定。

这也是为了鼓励车主尽快离开停车场,释放出更多的停车位,从而减轻停车压力。

最后,乌鲁木齐市还对特定车辆和特定人群的停车费进行了优惠政策。

例如,对残疾人车辆、军人车辆、公交车辆等给予了一定的停车费减免或者免费停车的政策。

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特定人群的停车权益,也体现了城市对这些群体的关爱和尊重。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市的停车费标准是合理而严谨的,充分考虑了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市民的需求。

通过明确的收费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减少拥堵,提高停车效率,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

希望市民和游客在使用停车场的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秩序,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乌市发改委就小区物业和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说明

乌市发改委就小区物业和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说明

乌市发改委就小区物业和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说明来源:亚心网发表时间:2015-12-24(记者曹华)新出台的乌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即将实施。

记者昨日获悉,占乌鲁木齐80%的前期物业小区物业收费将不会受其影响,仍会执行现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昨日, 乌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相关领导做客乌鲁木齐人民广播电台,就新标准公布以来市民、业主、物业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

12月3日乌市发改委下发《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其中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最受关注,这两项规定不仅涉及小区业主利益,还关系到物业企业的日常经营。

自公布以来,市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收费标准的定义、范围、界定等产生了各自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声音, 急需相关部门对标准进行细化说明。

比如, 新标准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

部分物业企业认为,这条规定没有明确收费是以业主办理入住时间为界定节点,还是以小区竣工验收时间为界定节点。

还有人理解为,乌市大多数前期物业管理小区在新规实施后都必须按照这个标准收费,而这个较低的标准会导致物业管理费大幅下降,继而影响物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对此,乌市发改委医药服务价格处处长王新疆明确,《通知》所指的新建住宅小区办理入住收费,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一般是指建设、监理、勘察、施工、设计五方验收合格并在市质量监督网站进行了公示)为界定节点,不以业主办理入住时间为界定节点。

这其中还分两种情况:一、凡是2016年1月1日以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办理入住收取物业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 二、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小区, 由于各种原因业主到了2016年1月1日之后才办的入住手续, 业主仍按老标准即2015年的物业服务标准交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2•【字号】新计价房[2001]457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457号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各有关物业公司:去年,为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管理,规范对机动车辆的收费行为,我委曾下达了“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试行标准”,目前试行期已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乌鲁木齐市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指设有大门、值班室、高1.5米以上围墙(栏)常用出入口不超过两处且警卫全天24小时值班的住宅小区)在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时,可根据小区具备的实际条件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一)小区内设有专门室外机动车辆停车场(指有专制停车牌周围有隔离装置、全天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面积大于100平方米,铺有沥青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的专用场地)的停车服务费为;固定停放每车每天10元(不足一天但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的按一天计),临时停放每车每小时2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小区内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停车服务费一律按以上标准减半计收(对小区内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实行包月制,按每车每月80元交纳停车服务费)。

(二)小区内设有简易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指不符合以上专门停车场条件且停车面积不小于能容纳10辆小轿车的)停车服务费为:有全天24小时专人看管的,按上述标准的80%计收。

对未设专人看管的,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以上标准适用于小轿车、两吨半及以下的卡车及座位数在19座(含19座,不包括副座)以下长度小于或等于6米的面包车,对两吨半以上的卡车及座位数在19座(不包括副座)以上、长度大于6米的面包车,按以上标准的150%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乌鲁木齐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我区相关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放开我区民办教育、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审批权限。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一)民办学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83号),对民办高等教育、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社会化培训服务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服务价格。

由社会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未实行改制的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考试中心的“考试场地模拟训练费”收费审批权限,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

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车辆业务延伸服务中提供机动车辆安装号牌、喷字、喷放大号、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证件资料复印费等未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确定。

乌鲁木齐停车场收费标准最新板

乌鲁木齐停车场收费标准最新板

乌鲁木齐停车场收费标准最新板乌鲁木齐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市民和车主们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停车位的需求越来越大,停车收费标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让市民和车主们更好地了解乌鲁木齐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乌鲁木齐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最新情况,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首先,乌鲁木齐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室内停车和室外停车两种情况。

对于室内停车场来说,一般按照不同的时间段来进行收费。

比如在工作日的白天,第一个小时的收费标准是5元,之后每小时递增2元,晚上和节假日的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而对于室外停车场来说,收费标准则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来确定,通常按照每小时收费或者每次收费的方式进行计费。

其次,乌鲁木齐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还受到停车场位置、停车场设施、周边交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位于市中心或者交通繁忙地段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位于郊区或者交通不便地段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一定影响,停车场内是否配备了监控设备、停车位是否宽敞、停车场是否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等因素都会对收费标准产生一定影响。

最后,乌鲁木齐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随着城市交通管理的不断完善和政府政策的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比如近年来,一些城市政府出台了鼓励绿色出行和限制机动车辆的政策,对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了一定的优惠和调整,以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或者非机动车出行,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市场需求、停车场设施、政府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系。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市民和车主们更好地了解乌鲁木齐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最新情况,为大家在城市出行中提供一些便利和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布日期】2002.09.01
•【字号】新计价房[2002]1254号
•【施行日期】200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部分住宅
小区及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2]1254号二00二年九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各有关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核定办法》及《乌鲁木齐市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乌鲁木齐地区部分普通住宅小区及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了评等定级,根据审核评审结果并结合回访意见制定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括门前三包费、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不得再另行收取。

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凡达到国家级、自治区级或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的,其收费标准可按新价房字(1998)11号及新计价房(2001)16号文件规定适当上浮。

同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具体执行时间见附表。

试行期满后,我委将根据服务质量及居民投诉情况另行核定正式标准。

物业公司收文后,应及时到我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公共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将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城区道路按照人流和机动车辆密集程度划分为三类:一类地段:为人流和机动车密集道路,包括:中山路、人民路、红旗路、民主路、建设路、建设西路、文艺路、解放路、健康路、新华北路、长江路、友好路、光明路、扬子江路、奇台路、钱塘江路、黄河路、黑龙江路、南湖南路、南湖西路、和平路、西北路、龙泉街、五一路、伊宁路、棉花街、炉院街、阿里路、经二路。

二类地段:为人流和机动车较密集道路,包括:新华南路、西虹路、鲤鱼山路、克拉玛依路、新医路、新民路、红山西路、幸福路、体育馆路、北京路、南昌路、河南西路、南湖东路、苏州路。

三类地段:为人流和机动车稀少道路,包括:除一类、二类地段以外的道路二、收费标准(试行)为:1、一类地段白天停车由现行的每车每小时1.5元调整为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每半小时每车按2元计费;夜间停车按每小时每车1元计费,最高不超过每车10元计费。

二、三类地段白天停车由现行的每车每小时1.5元调整为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夜间停车按每小时每车1元计费,最高不超过每车10元。

2、机场、火车站、旅游参观景点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中的白天时段是指(北京时间早9.00—晚22.00),夜间时段是指(北京时间晚22.00—次日早9.00)。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服务形式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汽车停放服务包月收费基准价(包括车位租赁费和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
1、室外车位每辆每月120元。

2、室内车位(库):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库)和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简称人防车位,下同)每辆每月100元。

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包括建设单位自建的营业性配套车位、建设单位回购的人防车位和个人购买的产权车位,下同)出租的,每辆每月200元。

3、机械车位: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和营业性配套车位每辆每月150元。

已出售产权或出让使用权的车位汽车停放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
1、室内平面车位和地下封闭车库每月50元。

2、机械车位每月150元。

3、地面业主独用封闭车库不收停放服务费,只收物业公共服务费。

上述基准价可以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50%。

具体执行标准,营业性配套车位(库)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后委托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实施;人防车位和其它车位(库)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相关程序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停放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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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4-12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457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各有关物业公司:
去年,为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管理,规范对机动车辆的收费行为,我委曾下达了“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费的试行标准”,目前试行期已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乌鲁木齐市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指设有大门、值班室、高1.5米以上围墙(栏)常用出入口不超过两处且警卫全天24小时值班的住宅小区)在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时,可根据小区具备的实际条件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一)小区内设有专门室外机动车辆停车场(指有专制停车牌周围有隔离装置、全天24
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面积大于100平方米,铺有沥青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的专用场地)的停车服务费为;固定停放每车每天10元(不足一天但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的按一天计),临时停放每车每小时2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小区内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停车服务费一律按以上标准减半计收(对小区内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连续停放超过15天的实行包月制,按每车每月80元交纳停车服务费)。

(二)小区内设有简易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指不符合以上专门停车场条件且停车面积不小于能容纳10辆小轿车的)停车服务费为:有全天24小时专人看管的,按上述标准的80%计收。

对未设专人看管的,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以上标准适用于小轿车、两吨半及以下的卡车及座位数在19座(含19座,不包括副座)以下长度小于或等于6米的面包车,对两吨半以上的卡车及座位数在19座(不包括副座)以上、长度大于6米的面包车,按以上标准的150%执行。

二、凡小区内设有停车场的(包括专设和简易停车场),机动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内。

但停车场容量不够的,在不影响居民生活(指因停车而发生的邻里投诉不超过两起或未连续投诉超过三次的)的前提下,可停放在住宅楼前,物业公司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今后,普通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配套建设停车场,否则不允许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后,应负责所看管机动车辆的损坏赔偿,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和负责场地设施的维护。

同时要完善车辆出入登记制度,以达到车辆的规范化管理。

未收停车服务费的不负责损坏赔偿责任。

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应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管理和基本建设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工资。

四、物业公司在收费前必须到所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公布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以利于监督检查。

五、小区内设有室内或地下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停车服务费另行规定。

本文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一至四月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新价房字(2000)5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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